国浩视点 | 证券合规: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底线与保障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没有好的上市公司,就没有好的资本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资本市场的永恒主题。2020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就这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中国证监会在新发展阶段下,就如何推动上市公司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更高质量发展做出了诸多具体安排。其中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强上市公司合规管理,为公司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何为合规(compliance)?根据陈瑞华教授的观点,从积极的层面来看,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遵守法律、规则,并督促员工、第三方以及其他商业合作依法依规进行经营活动;从消极的层面来看,是指企业为避免或减轻因违法违规而可能受到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避免受到更大的经济或其他损失,而采取的一种公司治理方式。公司的合规管理涉及面很广,如环境保护合规、劳动人事合规、安全生产合规、涉外业务合规、反洗钱合规、反垄断合规等等,但对上市公司而言,证券合规是最普遍、最重要(至少之一)的问题。何为证券合规?目前尚未见到相关法律法规有定义,相应的专项理论研究也不多见,笔者认为,证券合规就是上市公司在处理与证券事务相关的问题时应当依法依规,避免由于证券违法违规而被监管处罚、刑事追诉以及承担其他不利后果。上市公司证券合规最典型的内容有公司治理合规、信息披露合规、股份交易合规、高管行为合规、关联交易合规等等,这些问题与每一个上市公司都息息相关的,因而具有普遍性;此外,这些问题对于上市公司又极为重要,一旦处理不好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甚至危及公司的生存。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认为,证券合规是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底线与保障,是每家上市公司都要确保做好的基础工作。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如果没有合规保障,不但高质量发展是一句空话,甚至连基本的生存都会成问题。近年来有多少上市公司因为违法违规而栽大跟头?!教训极其惨痛。根据证监会案件办理情况通报,2021年共办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163起,其中财务造假75起,同比增长8%;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涉嫌犯罪案件32起,同比增长50%。虚假陈述案件数量保持高位,重大欺诈、造假行为时有发生。相比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类案件的下降趋势而言,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的持续多发十分引人注目。而从沪深交易所的自律处分情况来看,近两年的违规数据也是明显攀升的(当然这与上市公司数量在增加也有一定关系)。可以说,上市公司证券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部析其内在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是基础法律制度趋严。
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罚款倍数提升到一至十倍,固定金额罚款普遍提升了五至十倍,如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从过去的6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对责任人的罚款上限从过去的3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刑法修正案(十一)》、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关于操纵市场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的解释》出台,加大了对证券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信息披露罪、内幕交易罪等最典型犯罪行为的最高刑期从过去的7年提高到10年,同时在追诉标准上大幅降低了操纵市场罪的入罪标准,使得大量过去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现在可以且必须追究了。基础法律制度就像底盘、基石、钢架,是资本市场的四梁八柱,而且是最为刚性的。基础法律趋严了,大气候变化了,对于所有的市场参与者来说,其证券合规风险都系统性上升了。
二是监管政策上强调“零容忍”。
自刘鹤副总理在2020年陆家嘴论坛上提出“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九字方针以来,“零容忍”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关键字。2021年7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的意见》,从8个方面详细规定了30余项具体举措。前不久,证监会、公安部等四部委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合作,实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监管协作机制,严厉查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近年来监管部门可谓言必称“零容忍”,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典型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较以往更为紧密,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数量连年大幅上升。如果说,以往证券违法违规者还可能抱有一些侥幸心理的话,那么现在今后是越来越不现实的了,其代价也将是越来越大的!
三是资本市场民事诉讼的兴起。
新《证券法》增设了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为投资者民事索赔完善了法律机制,尤其是在证券集团诉讼机制的典型案例康美药业案中,原告多达50000多名、赔偿金额则高达24.59亿元,让人大开眼界,成为资本市场里程碑式的事件。前不久,最高法院修订颁布了新的《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较之原来更加贴近实践、可操作性更强,对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民事权利更有利。资本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批专门代理证券投资者民事索赔的律师,一旦上市公司被立案、被处罚,就马上有律师征集投资者委托。与此同时,法院在保护投资者民事权利方面表现得更为积极。可以说,我国资本市场上投资者民事索赔的浪潮正在兴起,而对于索赔的主要对象——上市公司而言,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经营风险无疑是较以前更大了。
由上可见,近年来,由于基本法律制度的修改、监管政策的从严以及民事索赔的兴起,上市公司面临的证券合规风险在急剧加大,但与此同时,上市公司本身合规管理却明显不能与之相适应。其典型表现:一是公司治理严重失范。尽管公司在上市时经过了一系列的改造、辅导,但很多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形似而神不至”,仍存在严重缺陷。三会运作流于形式,老板“一言堂”现象明显,对大股东、实控人缺乏有效制约,以至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不当关联交易频发。可以说,上市公司出现的一切严重问题都可以追溯到公司治理失范这个根本上。二是合规意识明显不足。公司上市后,很多实控人、高管还没有意识到对上市公司有更高、更多的合规要求,还按过去的习惯思维行事;有的认为信息披露上出点问题没什么大不了;更有甚者,挖空心思蓄意违规,乃至系统造假、恶意掏空上市公司。三是合规能力较为欠缺。有的公司确属“无知违法”,碰了红线而不自知。有的公司在并购交易过程中商定的交易方案居然是涉嫌内幕交易的,相关高管人员的合规能力明显不足。四是合规投入相对较少。多数公司并没有专职的合规人员,往往由董办人员兼任,对合规工作重视不够。平时对合规培训、检查、问责不够重视,资源投入较少。
基于上市公司证券合规风险急剧加大与其合规管理能力明显不足的矛盾,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应当把加强上市公司证券合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做。从上市公司本身来看,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证券合规的重要性、紧迫性,提高做好证券合规的积极性、主动性,从提升思想意识、规范公司治理、加强组织建设、增强合规能力、加大合规投入等方面着手,切实把证券合规工作抓好抓实。从控股股东、实控人的角度来看,要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发挥作用,督导上市公司做好证券合规管理,尤其要避免因为控股股东、实控人的原因引发不合规行为。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要建立指导、督促、评价机制,发挥外部监管的刚性强制和柔性指导作用,指导上市公司逐步建立、完善证券合规管理机制,探索建立起对上市公司合规工作的监管评价体系,注重发挥合规表现优良公司的示范引领作用,对其给予一定的监管激励,对后进公司则要予以相应监管问责。
与其救火,不如消防;与其治病,不如保健。证券合规工作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应正如消防、保健,着眼于把违规风险消灭、控制在萌芽状态,正所谓“上医治未病”,如此方可行稳致远、基业长青。
*本文2022年3月15日刊于《中国证券报》,原标题:《提升证券合规水平 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黄江东
国浩上海资深顾问
黄江东,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客座教授,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担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仲裁金融类案件多起。原为某证券监管机构处长,对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及其应用有精深研究。
邮箱:huangjiangdong@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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