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他们,不偿命?
打死他们,不偿命?
请阅读以下经文,记载在旧约申命记中,被称为摩西律法,关于婚姻圣洁的规定:
“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我将我的女儿给这人为妻,他恨恶她,信口说她,说:我见你的女儿没有贞洁的凭据;其实这就是我女儿贞洁的凭据。’父母就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因为她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做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
“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
“人不可娶继母为妻;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
——申22:13-30
不知道最先在您的心里产生的感想是什么?会不会认为旧约的律法太过严厉?是否觉得律法过时,不适用于今日社会?我相信产生这一类想法的人,或者是没有遇见过(包括听说过)这类的事情,可能没有切身的体会;或者自己本身在道德观念上持的是开放的态度;或者自己正在犯这类的罪,为自己所犯的寻找同情。
但若是具有传统道德观念的人,严格持守圣洁原则的人,曾因这类罪恶而受伤 42 35558 42 15262 0 0 2233 0 0:00:15 0:00:06 0:00:09 3139 42 35558 42 15262 0 0 1865 0 0:00:19 0:00:08 0:00:11 2860 42 35558 42 15262 0 0 1599 0 0:00:22 0:00:09 0:00:13 2679 42 35558 42 15262 0 0 1475 0 0:00:24 0:00:10 0:00:14 2732 42 35558 42 15262 0 0 1396 0 0:00:25 0:00:10 0:00:15 2976的人,可能会认为我们的时代最好按着律法的规定来执行,可能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杜绝类似的罪恶。同时,可能想到这个时代对于道德犯罪的惩治太轻,以致许多犯罪者逍遥法外,造成婚姻问题、家庭问题、青少年健康问题,甚至导致诸多社会问题。
综观今日中国现行的法律,对于奸淫(婚外情)的规定,似乎将婚姻与家庭置于无任何法律保护的状态下,使得婚姻与家庭不堪一击:
第一,我国(其实现在大多数国家都差不多)将婚外情的界定为违背传统道德与违背社会公德的范畴,除导致重婚罪行为的,才是触犯刑法,因为婚外情的基本表现形式为:1.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行为;2.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行为;3.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行为。
关于重婚,在《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对于婚外情行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除非因婚外情而引发的虐待、遗弃、重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溺婴、伤害、凶杀等严重问题的,才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婚姻法》第3条第2款在关于重婚之后附加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民事法律范畴,而“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则不属于民事范畴。《婚姻法》第46条只是提出一些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很明显,婚外情者几乎无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与摩西律法那种“打死不偿命”的规定有天壤之别。有人可能因为主耶稣曾面对法利赛人和文士的挑战,没有打死犯奸淫的妇人(约8:1-11),从而认为耶稣也反对旧约律法。我认为这样的观点并不合理,当时文士和法利赛人所提的是两难的问题,目的要找告耶稣的把柄。因为按照犹太律法,犯奸淫的人要用石头打死,而按照罗马法律,犹太公会没有杀人的权力。耶稣若按摩西律法叫人把她打死,就触犯了罗马法律。耶稣若按罗马法律说不能打死,又触犯了摩西律法。因此,耶稣怎么说都不行。但耶稣很有智慧,让没有罪的先拿石头打她,最终没有一个人敢出来承担责任,从而一个一个都退去了。
今日社会没有将婚外情定为严重罪行,反而可能让那些用“石头打死”他们的人“偿命”。不管怎样,犯罪者始终严重触犯了道德规范,他们虽没被人们用石头打死,但犯罪者却要承担许多犯罪的后果。身处现代社会,我们也不会死守律法,主张用石头打死犯奸淫的人,但他们因罪已经将自己“打死”。
最后,我们要说的是,道德的规范与法律的规定本来是两个范畴的事情。道德本身远远超过法律,正如我们常说:“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因此,高尚道德的人不会触犯法律,因为他对道德的持守一定高于法律的要求。但若人的行为需要用法律追责时,那人就一定无道德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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