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设“离婚冷静期”引争议:离婚自由需要被限制吗?
近日,“离婚冷静期”写入民法典分编草案,并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3日。
第八百五十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此草案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颂扬“离婚冷静期”对稳定婚姻、降低离婚率将会发挥的重要作用,也有人旗帜鲜明地反对,认为限制了离婚自由。网络上反对的声浪有多大?《中国妇女报》曾在微博上发起投票: “协议离婚设冷静期,你赞同吗?”投票结果如下所示——
● 赞同,有利于避免“假离婚”,避免冲动(10248票,4.2%)
● 反对,有违离婚自由原则(232164票,95.1%)
● 无所谓(1740票,0.7%)
虽然网上投票的结果有一定随机性,但高达95.1%的得票率让我们无法不正视针对“离婚冷静期”的反对意见。
撰文 | 安安
多少人反对离婚冷静期?
“更该设置冷静期的是结婚”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此为协议离婚)。若只有一方提出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谓“离婚冷静期”针对的是“协议离婚”,婚姻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并提出申请后,还需“冷静”一个月,有一方反悔即可撤回申请。
9月18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一条新闻:《民法典草案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关注离婚冷静期男士居多》。报道中引用了腾讯指数数据,称网友对“离婚冷静期”的观点分布如下——
避免冲动离婚增强家庭责任感(56%)
“离婚冷静期”能降低离婚率(13%)
试用人群不可一刀切(13%)
冷静期应明确双方债务(9%)
其他(9%)
这一结果与《中国妇女报》的调查结果完全相反,无法认定哪一方能够代表舆论主流意见。但至少就我个人观察来看,相当多女性关注此事;而且关于“离婚冷静期”,反对的声音并不微弱。
9月6日,网友@爆烈甜心小鳄鱼毛毛 在微博上发出倡议,号召网友为反对“离婚冷静期”到人大网上发表意见:“我们要离婚自由!人有后悔的权利,人有为自己结束痛苦生活的权利!求不要再设置离婚障碍了!”这条微博至今已获得4万余转发,1876条评论,1.2万余点赞。
“哦,如果因为家暴要离婚,这一个月够收尸烧埋立碑了。”网友@流民君 对“离婚冷静期”如是说。
网上对“离婚冷静期”的反对意见,粗略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以下观点均摘自微博网友评论)
(1)担心在家暴等因素影响下,离婚冷静期会增加离婚难度。
总感觉这一个月,是戴给弱势方的紧箍咒。
——@落雨断弦灬
一个月,足够下定决心离开家暴的女人在丈夫的恐吓和舆论的压力下被吓回去了。。。冷静期会害死人的。
——@春天花花小糖豆
可增加结婚冷静期,不可增加离婚冷静期。离不合适之婚如救人于水火,不可耽误。结一时之婚恐多有冲动,还需慎行。
——@还要再读8年书
(2)设置离婚冷静期有经济风险甚至人身安全风险。
你怎么知道人家申请离婚前没有冷静过?由此产生的经济乃至人身安全国家负责吗?
——@沙风泽
那这冷静的一个月里一方大量举债,转移财产,是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吗?
——@红豆泥_今天也有想起奥尔什方吗
(3)设置离婚冷静期没有必要,且增加社会成本。
离婚时,真正不涉及财产、子女分割问题的夫妻人数很少。协议离婚本身就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一旦条件谈成,应该务必迅速领取离婚证,这是务实的做法。增设离婚冷静期,如不愿离婚一方反悔,坚持想要离婚的一方仍会前往法院,采取离婚诉讼,增加法院工作量,且不符合婚姻自由原则。
——@果子狸7777
冲动离了可以复婚呀。
——@财布才不空呢
为冲动离婚设置冷静期本身就是假命题,民法一向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哪条法律规定不许人类冲动了?
——@小呆落凡尘
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反对离婚冷静期,反对的网友基本都认为,不及时离婚会给婚姻中弱势的一方(通常是女性)带来巨大的隐患。
劝和文化为底色的社会婚姻
“凑合着过呗,还能离咋的”
“离婚”这个词,在中国社会文化中多少带有负面意义。在社会新闻中我们经常看到类似的字眼:中国离婚率逐年上涨,中国离婚率赶超欧美,90后开始离婚,政策要激励年轻人敢结婚……这些新闻话语都表露了一种评价倾向——离婚不好,离婚率高不好。
离婚确实会带来负面后果,离婚当事人情绪低落,家庭财务分割等事务惹人厌烦,孩子归谁养育争吵不休……但与离婚带来的负面后果相比,想离婚却不能离婚,有时更让人闹心。
“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家和万事兴”“浪子回头金不换”……我们的社会文化向来“劝和不劝分”,因为感情不和想离婚的人们,总是能听到旁人劝:“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凑合着过呗。”“对孩子多不好。”为了一个“和”字,双方至少有一方要忍气吞声,当婚姻不受自己自由意志的掌控,再苦也只能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咽。
2004年,王海鸰的小说《中国式离婚》,以及据此改编、由陈道明、蒋雯丽主演的同名电视剧曾经引发热议。
“劝和不劝分”的文化在《婚姻法》中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关于离婚,中国法律以离婚自由为原则,但反对“轻率离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需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判离婚。然而“反对轻率离婚”的原则过于模糊,导致具体执行过程中,法院调解有很大的操作空间。
2017年9月,宜宾县人民法院观音法庭审理离婚案时,让夫妻双方所做的“离婚考卷”引发网络热议。法官称,双方考试分数若在60分以下,则判定感情破裂;若超过60分,则说明感情有挽回余地。某对夫妻做完试卷后分数均超过了80分,法院不准予离婚。(女方坚持离婚,男方要求和解)
据新华社报道,这份考卷有“结婚纪念日、配偶和孩子生日、孩子最喜欢的零食、谈了多久的恋爱、家务事是怎么分工的”等客观题,也有“陈述对婚姻和家庭现在的想法”等主观题。女方为离婚诉讼原告,她在“离婚考卷”中写道男方长期赌博,对女方常有不负责任的猜忌,以各种语言侮辱,给女方造成心理伤害。男方表示“会改”。(具体参见新华社报道《要离婚,先做考卷!夫妻均上80分,这家法院判"不准离"……》)
(男方答卷截图)
(女方答卷截图)
报道称女方做完试卷后有所冷静,对不准离婚的判决没有疑义。但这件事却引发了网络舆论的反弹。大家质疑——
1. 一份考卷能够衡量夫妻双方真实的感情水平吗?
2. 该案件中男方有较多过失,女方好不容易下定决心离婚了,这样一来是否逼迫女方为保持婚姻做牺牲?男方虽然承诺“会改”,但口头承诺能相信吗?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大数据离婚纠纷专题报告》,数据显示,一审离婚案中,女性提起的离婚诉讼居多,不支持离婚的判决居多。
《司法大数据离婚纠纷专题报告》部分数据
(1)2017年全国离婚纠纷年度一审审结案件量为140余万件;
(2)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73.40%的案件原告的性别为女性;
(3)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想离婚案件比例占91.09%;
(4)一审判决中,68.51%案件判决结果为维持婚姻关系;
(5)77.51%的夫妻因为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14.86%的父亲因为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
(6)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件中,91.43%的案件为男性对女性施暴。
一审判决中,超过一半的案件没有离成婚。这一数据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人们的恐婚情绪:万一结婚对象出现问题自己想离婚,对方不愿意,家里反对,打离婚官司费时费力,最后法院还不一定会支持……最担心万一涉及家暴,打离婚官司期间弱势的一方人身安全没有保障……虽然法律规定有家暴情节的话,应判离婚,法律并不能保障处于家暴威胁中的人们每分每秒的安全。
华律网法律咨询截图
“凑合着过呗,还能离咋的?”可谁愿意当被迫凑合的一方呢?我们所拥有的“离婚自由”是被限制的自由,限制来自于家庭、来自于社会,即使最后接受劝阻放弃离婚,是否有人接受得心不甘情不愿?
所以不怪乎有人对“离婚冷静期”的意见那么大,本来离婚已经要承受很大的压力了,“离婚冷静期”又增加了新的障碍。
离婚法规变迁
完全避免“一刀切”很难
新中国建立后出台的第一部基本法即为《婚姻法》,该部法律第一次建立了离婚自由的婚姻制度,然而在起草过程中,“离婚自由”却引发了争论。大家都认同双方自愿离婚的话准予离婚,但只有一方坚持离婚呢?
有人认为如果只有一方坚持离婚,不能判离,因为按照当时的社会形式,很多进城的干部会以“离婚自由”为借口,把农村的原配抛弃。
当时参与《婚姻法》起草工作的中央妇委代理主席邓颖超通过调研发现,各地离婚案件中女方为原告的比例占到58%-92%,离婚理由包括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邓颖超坚持"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不加任何条件——
“我为什么主张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就可离呢?理由是中国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普遍现象,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主要根据广大妇女的利益提出。如加上很多条件,恰恰给有封建思想的干部一个控制和限制离婚自由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发生了很多悲剧。”
——邓颖超
注:以上三段内容参见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婚姻法〉诞生:邓颖超主张离婚自由成少数派》
最后,《婚姻法》采纳了邓颖超的意见,但做了一定妥协——当一方坚持离婚经调解无效之后,准予离婚。
在这场关于“离婚自由”的争论中,正方反方均为处于弱势一方的女性考虑,可见离婚问题之复杂。无论如何制定规则,想要完全避免“一刀切”很难。新《婚姻法》颁布后,一直以来都有丈夫执意离婚,妻子因为经济原因不愿意离婚的情况。
后来,申请离婚的条件也存在一个从苛刻到简单的过程。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离婚时还需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直到2003年,这条规定才从条例中删去。离婚程序因此得到简化,离婚夫妇当天持相关证件和离婚协议书即可成功离婚。
夫妻双方自行办理离婚,不告知单位或居委会,在2003年以前都是无法实现的。图片: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剧照。
现在提出“离婚冷静期”是因为有人认为中国离婚程序过于便捷,导致离婚率上升。需要设置离婚冷静期,让有可能后悔的夫妻重归旧好。但正如前文所述,首先离婚有时能够结束痛苦,并不一定是坏事;其次“离婚冷静期”的存在增加了离婚成本,给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的人们增加了阻碍。
有人建议要警惕“一刀切”,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应对措施。这看上去面面俱到,可执法者始终是外人,如何能断定主张离婚的夫妇需不需要“离婚冷静期”呢?除夫妻之外,谁又有资格判定呢?所谓警惕“一刀切”,同样也给予了基层法律执行人灵活的操作空间,最终的结果不一定会尽如人意。
婚姻作为社会基础单位,所承载的不仅是婚姻双方的感情。生产消费、孕育后代、社会交往……这一系列的活动都会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婚姻因此与社会制度、社会经济形成了复杂的关联,离婚一事虽是二人之事,却牵一发而动全身。社会对婚姻有太多的期许,所以才会有人百般维护婚姻,给婚姻套上“枷锁”。
“婚姻是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来。”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拥有出来的自由。现在社会文化鼓励结婚反对轻率离婚,但其实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一体两面的。结婚越趋向自由,离婚率自然会走高;而过多限制了离婚自由,又会有多少人因此而惧怕结婚?
本文为独家原创内容。撰文:安安;编辑:小盐。未经新京报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欢迎转发至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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