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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商学院课堂:如何观察法律服务互联网化路线图?|每周蒋讲

2015-11-20 蒋勇 天同诉讼圈


本周,我参加了由哈佛商学院和华政联合打造的“律所领导力与发展战略——中国课程”,并且荣幸地在课堂上做了一个多小时分享,提出了未来观察法律互联网发展方向的几点看法。在今天的“每周蒋讲”栏目里,我把此次讲课内容整理成文字,分享给大家。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对法律服务互联网创新更深入的讨论和思考。

如果您对这方面也有想法,或有希望我讲讲的内容建议,欢迎添加我的个人微信(jylawyer7130),深入交流。



非常感谢哈佛商学院Das教授和Ashish教授给我这个机会,让我站在这个世界最顶级商学院的教室里过一把当教授的瘾。我想好好模仿模仿哈佛教授的范儿,不用PPT,而是用粉笔板书;用手指使劲的敲桌子;还有,讲得兴起了,就坐到讲台上去…(听众大笑)

不过,玩笑归玩笑,我还是有自知之明的,我学得再像,也不是真的哈佛教授。我今天的角色其实更多地应该是一个讨论课的主持人。

我一直笃信一个理念,这个理念会终身影响我以及我以后的创新实践,那就是,我无限崇尚所有去中心化的安排。而哈佛的课堂其实就是去中心化的,你看,它采取的是这样环形的安排,讲课的人可以像主持人一样走来走去,我就非常能够理解为什么哈佛在建校三四百年之后还能如此有生命力。也就是说,其实它在三四百年前的理念与我们今天所崇尚的去中心化是暗合的吧。

我在去年底举办的第三届中国律师行业信息化大会上曾经预言,2015年将是法律互联网的元年,这一年会有大量创业项目问世,同时,资本市场也会开始关注这个领域。果然,从已经过去的大半年看,这个预言是正确的,我对2015年法律互联网创新发展的整体态势也还是持非常积极的看法。

但是,我有一个小小的论断:这一批的法律互联网创业项目,绝大多数处在模仿阶段,真正与法律服务本质特征相关的成分含量还是太低太少。其实我们会发现,当每一种新兴事物刚开始出现的时候,人们最容易想到的是去模仿别人是怎么做的。


那么,在传统产业与互联网的结合道路上,最先成功的是什么呢?

毫无疑问,淘宝、京东,也就是商品零售行业。因为商品零售是最容易被连接改变的,当供应方和需求方被简单连接,就可以大幅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

接下来,就出现了大众点评、美团、饿了么这样一些开始涉及到服务领域的互联网项目。在大众点评网上,他要做的就不仅是卖东西了,他还要对服务做评价,然后让你来选择。这就进入到互联网化的第二个阶段了。

但是,互联网对专业服务领域的改造,我们认为其实才刚开始,甚至还没有真正开始。现在的法律互联网创业,动不动就说要做“法律界的淘宝”,或者“法律界的Uber”,其实都是在学前两种模式。

比如说,一些人会想,我建一个网站,上面有很多律师,另一端就会有很多需要法律服务的人到这里来找律师。律师和客户两方通过这个网站连接起来,这就是所谓的淘宝模式。

那么,这样的模式是否正确?正确或者不正确的原因是什么?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创新到底将走向何方?

我想,当我们思考互联网对于传统行业的变革作用,最最重要的是要知道,人类社会从农业时代进入工业时代,由工业时代进入信息化时代,再由信息化时代进入互联网时代,每一个时代的变迁一定意味着资源的重新配置,以及它带来的生产效率的大幅度提升。

因此,当我们思考互联网将为法律领域带来的本质变化,不要一味地想其他行业是怎么做的,而要首先思考互联网发挥作用的根本原理是什么,并由此推导它会对法律行业的资源配置产生什么影响。

在这样的思路下,我们首先要问的就是:互联网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

答案一定是“连接”。互联网把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互相连接,从而与传统资源配置方式不同、更高效的生产方式。

从这个思路下来看那些真正的互联网创新,你会发现,淘宝是把商家和买家连接了起来;Airbnb是把有闲置房间资源的人和有住房需求的人连接了起来;Uber是把有空车的人和有坐车需求的人连接了起来。

所以我们说,当今世界最大的卖场没有一件商品;当今世界最大的酒店没有一间客房;当今世界最大的出租车公司没有一辆出租车。

在这样的逻辑下就有一句著名的话:“连接比拥有更重要”。这是一句非常重要的话,几乎是你在思考所有互联网创新时骨子里一定要有的意识。

我们法律人思维,和我们日常所有观念,一定会强调“拥有”。今天下午讨论的案例,摩根斯坦利的合伙人,正是因为摩根斯坦利拥有不了他,他可能就会离开。但是,你要把人纳进体制里面,其实就是你想拥有他。但实际上我们来看,他对社会做的贡献,难道一定要由你拥有吗?拥有的思维就是有边界的思维,但在互联网上,由于连接在本质上意味着无边界,只要是连接可以去到的范围,就不可能被限定。

所以,当我们去思考所有的法律互联网创新,只要你想着,这个产品只能给我这家律师事务所用,他就一定不是互联网的。因为如果你这家律所能用,他就能跨越律所边界,全中国律师都能用。

回到“连接比拥有更重要”这句话,就是我刚才说的,通过连接,可以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而资源重新配置直接带来的最大效果就是生产力的提升。虽然我们人类社会从原始时代就开始对权利的边界做界定,一定要说“这是你的,那是我的”,但互联网偏偏要打破这样的观念桎梏,它的逻辑是:是谁的不重要,重要的是谁用它。

所以以上是我们要思考的互联网的第一个特点。第二个特点就是,法律互联网毕竟连接的是人与人,而人与物质最大的区别就是:他是有情感的动物。因此,当互联网的发展从只是连接商品与商品转为连接人与人时,这个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关系更重要,这就是社交。互联网会使人的社交关系产生颠覆性的变化。

我举个例子,在微信上有一个叫“有饭”的公众号,你可以在上面约一个饭局。和去传统的餐厅就餐不一样的是,在这里,你看重的不仅仅是吃饭本身,而是希望借由吃饭认识新朋友。在这里,你看重的是社交关系。

所以另外还有一句话说:“关系比物质更重要”

而“关系”这个词加上“连接”这个词,就会发展出来“社群”。


人其实是群居的动物。都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但是,过去人们在寻找同类时比较困难,他不知道什么样的人是与他同类型的,对他有价值的。

所以,过去做广告的做法就是,我不管你是什么样的人,反正我就是“羊羊羊”,或者“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只收脑白金”。三岁小孩听见了也会把它当做童谣一样念,但是这对他有意义吗?没有任何意义。

但是,如果你要是能建立社群,律师爱看的东西你推给律师,骑行的设备你就专门在一群喜欢骑自行车的人中卖,你的传播到达效率就会大幅提升。这实际上就是社群的力量。

所以你会发现,通过连接,互联网能够快速地把同类型的人找出来。而在这个过程中,你需要一个中心吗?不需要,因为这个传播的过程是由每个人完成的,人人都是自媒体。

当然,传播仅仅是其中一方面,在因连接而形成的社群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很多事情。比如说,中国的律师有27万之多,很难统一行动,但基于互联网搭建起来的社群,基于由社群重新塑造律师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对律师进行重新的“排列组合”。

所谓社群对律师行业基础设施的“重新塑造”,最容易理解的就是阅读,阅读其实也就是学习对吗?然后是在阅读和学习基础之上的互联网教育,因为教育是建好行业基础设施的必要手段,需要对律师进行培养和培训;然后就是我们行业最缺的基础设施——律师评价。在专业服务领域,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原因,恰恰就是难找到律师和难找到对的律师。互联网能够解决前者,却不能解决第二个问题。

因此,在法律领域,仅仅有连接是不够的,还要有评价,才能帮助人们找到合适的律师。


在法律互联网的1.0时代,它只解决了连接的问题,评价是通过律师的自我描述来做。一个律师宣称他是刑辩律师,但他其实有可能一个刑事案子都没做过;一个律师说自己是资深律师,但他其实有可能才刚刚毕业。

所以在评价问题上,就需要提到另一个重要的词:“数据”

所以我们会发现,这个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核心问题需要归结到评价上来。只有评价问题解决了,才能让当事人找到对的律师,才能真正解决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问题。而要找到对的律师,就要靠数据。数据从哪里来?数据在我们生活中其实无时无刻不存在。

首先是公开的数据,这包括裁判文书公开、发改委的审批文件、IPO的法律意见书等等等等。而现在,随着政府大数据战略的提出,可以想见,越来越多的信息将被公开。

其次是自我产生的数据,比如说律师与当事人联系的数据、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的重要节点提供的材料和文书、律师写作的专业文章等等。

再次是他人产生的数据,也就是别人的评价。尤其是,同行的评价将是律师专业能力的重要体现。而要采集这样的评价数据,就需要社交工具,需要社群。而无讼一直以来其实也就做了两件事:一件是社群,一件是数据。

不过,说到底,这些数据的产生,都依赖于每个个体对互联网的开放,来源于律师“数字化生存习惯”的养成。如果这一点做不到,那么任何互联网的改造都没有用!如果你连网络都不用,互联网又怎么可能采集到你的数据呢?

而从组织结构上看,这样的开放甚至会改变行业里人与人的关系,人与机构的关系。

在开放和连接的思维下,你会发现,在未来真正伟大的组织结构里,每个个人都会被赋能。个人将在特定规则下通力合作,但并不隶属于任何一家公司。当然,这里的个体不仅仅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或者是律所。而这个互联网化的组织或者说平台需要做的,就是设定恰当的规则,让人与人之间最大程度的合作成为可能。

因此,只有像阅读、教育、评价、规则这样的基础设施得以建成,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化才将成为可能。相反地,任何专业服务领域的互联网创新,如果不能把基础设施建设放在第一位,那一定是舍本逐末的。

基础设施建设当然要依赖全体律师的积极参与。到什么时候才可以说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完全完成了呢?那应该是人工智能的时代了。

只有当我们的法律行业里积累了足够多的数据,计算机领域也发展出了足够强大的处理计算的能力,它可以从数据中学习规则,完成自我成长,法律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才不再必要。因为在那个时候,计算机直接就把律师替代了。

只有这样的时代才能颠覆律师行业,而在这个时代到来之前,法律领域的互联网创新做的都是帮助律师行业完成基础设施建设。


我们经常听到一种声音:法律服务十分特殊,不可能被互联网化。

完全不是这样,法律服务的特殊其实是被我们自己渲染了。你说国际象棋不特殊吗?它的规则比诉讼案件简单吗?但是“深蓝”已经多少次战胜国际象棋大师了?你说租房子简单吗?它的报价照样复杂,但Airbnb有一套完美算法,使得交易可以最大程度上被促成。

那么我们看,实际上之所以法律服务市场到现在还没有发生太大变化,两个原因。第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个市场太小了,目前中国律师业的整体收入也才500亿而已,资本进来转不了身。而没有资本的情况下,谁来干这件事啊?第二个重要的原因是,很难抽象出计算机可以读懂的法律规则,这是由法律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但是,这还是可以归结于第一条原因:只要有足够的资本投入,就没有攻克不了的技术难关。

所以,技术改造法律,我认为最大的难题就是资本本身。如果没有资本,而你又想改变它,就只能靠情怀,靠这帮大律师自己想干。当然,当你能真的依靠互联网充分挖掘长尾市场,把500亿做到1000亿,这样的100%成长率同样可以吸引资本的进入。

那么,回到我们最开始的问题: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化的路线图究竟是什么样的?

我想我没法给出清晰的答案,但正确的路线一定离不开这样的方向:从互联网和服务的本质来思考,从细微的细节谋求改善,从技术的发展累积进步。

我相信,十年之后,法律服务互联网化的趋势会被更明显地看出来,但是要实现这一点,需要法律互联网创业者和整个法律行业的持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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