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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规定出台,但能否顺利推行?【基教观察】

2017-03-07 中国教育学会 中国教育学会
陈铁,中国教育学会特约观察员,江苏省如东县九总小学副校长


本文共1019字,阅读约需1.5分钟




2月4日青岛市长张新起发布政府令第252号,《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出台。该办法的出台倍受社会关注,并不是因为它是全国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性政府规章,而是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写入:“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这是首次将教育惩戒写入法律法规,是对教育惩戒的破冰。教育需要惩戒,惩戒是教育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方法。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教育制度的一种完善。


该管理办法对教育惩戒仅仅作了宏观的规定,具体操作还是要由学校来制定,这样执行起来就不太容易。学校依照什么来做具体的操作规程,学生犯了什么样的过错需要惩戒?使用什么样的惩戒?惩戒的程度该是如何?



就目前学校实际情况来看,家长对老师惩罚孩子是反对的,一旦孩子受到的惩罚重了一点,就会毫不客气地找校长状告老师,找校长讨说法,校长往往也很难办,他们也不希望老师对学生进行惩罚性的教育。



作为老师,面对调皮捣蛋的学生,批评教育不见其效,内心很想对其进行一定的惩戒,但是又存有顾虑,惩戒以后家长会来有意见;还有在惩戒过程中,由于情绪问题很难把惩戒做到恰到好处,有时会有一点过度,过度的惩戒就会造成体罚现象,又上升到师德问题。现在各种考核又是师德一票否决,因此,老师也不愿使用惩戒。



作为学生,又非常不希望老师使用惩戒方法,他们遇到老师的惩戒,往往会维权,或者逆反,与老师“势不两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是“恰当”的惩戒,对具体执行的老师而言,其实“恰当”是很难 45 33275 45 14989 0 0 1671 0 0:00:19 0:00:08 0:00:11 3126把握的,不恰当就会造成师德失范问题,影响老师自身的利益。


如某学生打了同学,这是相当严重的问题,理应受到惩罚,假如学校规定对欺负同学、特别是动手打人的学生可以进行适当的罚跑、打扫、罚站,以起警示教育,然而老师在执行时,是让他跑400米,还是1000米呢?罚轻了对这些屡教不改的学生是起不到多大效果的,罚重了就会带来惩戒不恰当的问题,惩戒若不恰当,学生及家长就认为是体罚,会与老师产生纠缠、甚至纠纷。



就管理办法中的这一规定,目前,学校、老师尚难执行,学校制订一个惩戒办法,家长往往就会拿出国家层面的法律来与之理论,要让学校和老师确实握有惩戒权,就要修正国家层面的法律,同时,对规定还需要作具体的说明,最好能够制订出具体的惩戒规程,这样老师才能有依有据地进行惩戒。


目前依据青岛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学校制定惩戒条例,必须要得到学生、家长、老师的一致认可才能实施,而这,难度尤其大。惩戒规定出台,但恐难执行。


《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给学校、老师赋予了惩戒权,这是教育管理的进步,尊重教育规律与本质的重大体现,要构建起一个完整的教育惩戒体系,让老师自觉地、科学地、适度地、恰当地运用惩戒手段进行教育,这条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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