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蒋阳兵:执转破追债攻略之六 | 追回债务人财产及破产重整、和解的利用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总序:执转破,即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企业具备破产原因,经任一强制执行申请人或被执行人企业同意,将被执行人企业移送进行破产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更是对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不能案件转破产程序提供了更详细的操作指引。对于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不能案件,转破产程序可作为实现债权的另一不错选择。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破产程序亦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较好途径。如对于一些享有特殊资质的债务人(如享有专属经营权、有特殊资质或品牌等无形资产价值较大的企业),债权人申请其破产,债务人的股东为了保留企业主体,很可能会主动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一些因被执行物权属瑕疵或难以变现处置久拖不结的执行案件,通过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理、变现,较快的清偿债务。同时在破产程序中可追究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高管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实现债权。
执转破追债攻略之六 | 追回债务人财产及破产重整、和解的利用
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然而,对于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和应收账款,破产管理人应当积极启动相应程序对相关财产予以追回,以维护债权人利益。
在一般的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难以知晓被执行人的对外应收账款情况。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则可通过查阅财务资料、银行流水、审计等方式了解到破产企业的对外应收账款。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向管理人提供线索,由管理人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收账款。在破产程序中发现债务人有对外应收账款或其他财产的,启动追回应收账款或追索财产程序,所追回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此为执转破追债之第六大攻略。
如笔者所在团队担任管理人的某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在审查破产企业财务资料时,发现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的破产后,某执行法院仍执行了一笔近千万的应收账款,另还有近千万的应收账款。管理人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的积极沟通协调,申请执行人同意返还款项。管理人另对剩余应收账款积极主张权利,终将上述款项追回作为破产财产,维护了债权人利益。
此外,在执行案件中某些被执行物特别是不动产存在权利上的瑕疵或因其他原因难以处置执行,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积极协调各方,化解问题,处置破产财产用于分配。如在湛江某基层法院处理的一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的唯一财产某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与登记簿中登记用途不完全一致(上世纪90年代办理的土地登记多为手写,手写登记用词不一致较为常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配合,执行案件中长达二十多年未能进行处置(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被执行人,无动力去解决该登记上的瑕疵)。债权人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后,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管理人出于获得管理人报酬的利益考量,积极协调各方,终在破产程序中处置了涉案土地,债权人获得了全额清偿。
在破产程序中,还可引入第三方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债权人及不特定的第三方)对破产企业进行重整或和解,以便早日实现债权。如在某工业企业的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的唯一财产为一工业用地,政府在出让该工业用地时有明确规定该土地不得转让他人,使用期限到期后政府无偿收回。对此,对于该土地的处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执行程序中长期未能处置)。在破产程序中,通过引入第三方资源投入资金对破产企业进行重整,保留了企业主体和对该土地的继续使用,债权人也获得了较高比例的清偿。
后 绪
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和法院难以知道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财产被侵占或不当处置、对外应收账款等情况,而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可通过对财务资料的审阅、银行流水、审计等方式了解到上述情况。对于通过上述途径多方追索财产,债权人一般是督促管理人依法积极履职,通过督促、协商或诉讼等途径实现。管理人不予启动上述程序的,债权人可以代为行使,所追回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同时债权人在行使上述履职中所产生的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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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蒋阳兵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律所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
蒋阳兵律师执业以来,成功代理了某楼盘业主起诉开发商批量诉讼案件(案经一二审7个月内足额拿到赔偿款)、香港居民邓某诉某银行、某开发商房屋执行异议再审案、张某诉黄某、深圳某投资公司委托汇兑纠纷再审案、区某诉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等疑难案件,主办了保洁丽日化、金石头网络、爱唯格电器、松樵车库、安邦电子、慧百通、迪亚通电子等企业的破产清算事务,为光明建发集团、春沐源地产、宏基地产、湛江国家储备粮库、南油集团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顺丰控股、瑞诚基金、中誉基金、借贷宝、人人聚财等机构提供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蒋阳兵律师乐于钻研,理论功底扎实,先后在全国各类期刊上发表案例、论文多篇,荣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届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擅长办理专业性较强的不良资产处置、房地产、土地确权、破产重整等商事、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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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人简介
董燕清
集团合伙人
企业重组与破产业务中心管理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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