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蒋阳兵:从充分(细小)的举证抗辩,增强法官的内心确认,变被动为主动——以一运输货损纠纷为例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引言
在民事纠纷中,赔偿责任的大小和金额往往作为双方争议焦点问题。在原告已经提起诉讼对其主张进行举证的情况下,作为被告一方往往比较被动。被告如何争取减轻或者免除责任,需要充分举证以支持己方抗辩,可从一些细节入手,增强法官对我方诉讼主张的内心确信,变被动为主动,大幅度的降低被告责任。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我方当事人被告B公司作为运输公司与原告A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B公司将原告A公司的一批秋冬衣物运输到我国西南某省会城市案外人C店铺指定的储存仓库,并约定了保价及限制赔偿条款。
被告B公司将货物运至C店铺所在的城市的区域物流集散仓库,将部分货物送至C店铺指定仓库,还有部分留在区域物流集散仓库准备第二天送货。因当日暴雨,导致一部分未送达的衣物在被告B公司区域物流集散仓库被侵泡受损。被告B公司在当地营业部的工作人员与案外人C店铺工作人员对受损的衣物进行了清点,制作了《货损清单》登记了衣物的标牌价格、数量,注明“全损无法进行销售,货损价值698万元”,各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A公司与B公司就衣物损害赔偿事宜协商不成,于2020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按照原告A公司与案外人C店铺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所约定的衣物价款(即衣物吊牌价的4.5折)314.1万元和迟延交货违约金465万元(即买卖合同总价款的20%)进行赔偿。
原告对于货物受损数额的举证有与案外人C店铺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涉案衣物按吊牌价4.5折供货和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以及被告在当地营业部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货损清单》,并主张我方是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损坏,因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焦点问题
根据双方各自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货物受损是否因不可抗力造成?受损货物价值?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办案思路
接受被告委托后,代理律师对案件进行了仔细研究,分析了双方的证据材料,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得到全额支持,尤其是关于货物损失和违约金部分。
代理律师向从事服装生意的资深人士请教,了解到商家从厂家直接进货的批发价一般是1-5折左右,会因品牌、款式、材料、标注价格等因素,会有较大的差距。
为此,代理律师形成了如下办案思路如下:
1、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关于货物损失的价值不予认可
首先,原告主张以衣物的吊牌价的4.5折作为损失计算依据,引起我方的质疑,此些衣物并非驰名品牌但价值高出同类型驰名品牌衣物的市场价格不符合常理。因此代理律师到市场上购买几件同一品牌的类似衣物,了解真实的市场价格如何。时值进入初夏的五一劳动节,在当地某商场有卖同样品牌的同类秋冬衣物。因换季且值重大节日,商场搞促销,全场3折起。我方派人选中两件衣物,经与销售人员多次砍价,终按照吊牌价的2.25折交易。我方保留了购买衣服小票,并现场拍照。庭审时,代理律师将所购买的衣物、购物凭证带到法庭,向法官展示了衣物,主张涉案衣物品牌知名度极小,质量较差,包装简陋,单件衣物实际零售价格仅为吊牌价的2.25折,原告所主张按吊牌价的4.5折计算损失不符合客观真实情况。此外,我方还举证证明涉案衣物的生产企业为一不知名的规模极小的厂家,原告主张所生产的衣物极高的价格也不符合常理。另,我们还举证服装行业的商业模式、批发价格等信息,主张现电商平台上所出售的一些类似服装还仅为吊牌价的1-3折。
其次,原告以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对货物受损的数量和价值的确认作为证据证明其受损数额,我方抗辩此工作人员仅是一名普通的快递人员,无权代表被告确认相关事宜。《货损清单》也仅是记载了衣物的数量、掉牌价格,并非是对实际损失的确认。衣物也并非全损不可销售,被告已经采取了抢救措施对该些衣物进行了干洗,已经具备另行销售条件。原告本应利用技术和渠道优势对此些衣物进行清洗、销售,避免损失的过大。
再者,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保价条款,原告A公司作为被告B公司的月结客户,对托寄物存在的风险以及相应的理赔是知悉的,其既然选择了对涉案货物进行了4000元的保价,应当遵守协议约定的保价规则。
2、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被告原因导致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能所需支付给案外人C店铺的违约金
虽然原告提供了相应合同证据来证明其与案外人C店铺确实约定了这一条款,但却未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C店铺对此进行催告或双方已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的证据。发生货损事件时还只是2020年7月,店铺尚未开始销售秋冬衣物,原告完全可事后向C店铺补充秋冬衣物供其销售,并不影响正常情况下9月份才开始销售秋冬衣物,不会给C店铺造成商业损失。《合同法》第11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被告承接涉案运输业务时,完全不会预见到因货损向第三方承担高额的违约金。
3、适用暴雨不可抗力抗辩
在货物的承运过程中,遇到了暴雨天气,我方究竟是重大过失还是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积极抢救但仍难以避免损失发生,这是本案最终结果如何的重要影响因素。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查了诸多案例,一般情况下法官比较保守,极少以不可抗力为由判决某一方免除责任。更多情况下是根据各方过错来确定责任。
此外,我方对原告与C店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违约条款、对A公司设置苛刻的义务等提出诸多质疑,主张不排除此《买卖合同》为原告为了获取额外的赔偿而事后伪造。
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货物到达被告仓库时被告已明知暴雨天气,其对暴雨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可以预见。被告虽然采取了措施,但被告作为专业从事货物运输的企业,在暴雨天气,本应采取充足的防范措施避免仓库内货物被水浸泡。因此认定被告关于不可抗力的抗辩主张不成立,被告对涉案货物被水浸泡存在重大过失,应予赔偿货损损失。一审法院同时认为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在涉案事故发生几天之后对涉案衣物进行清点,双方确认涉案衣物已经无法进行销售,故应按照全损来主张损失,原告提供了《买卖合同》和《货损清单》证明了货损的价值,故判决按照原告所主张的货损金额赔偿。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案外人C店铺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尚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延期交付的违约金赔偿。
我方提起上诉。二审时,我方除充分论述不可抗力、保价限制赔偿条款、积极抢救不存在过错等方面外,另着重突出涉案衣物的实际批发价款,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审庭审时,代理律师除带了一审时所购买的两件新衣物外,另带了多件衣物当庭展示,主张涉案衣物并非全损,具备再次销售条件。同时,更充分的从涉案衣物品牌、质量、材料、生产成本、服装领域商业模式、厂家直接出厂批发价格、当地市场消费能力等方面论述,主张涉案衣物的实际批发价款应远远低于原告所主张的价款。二审法院终采纳了我方观点,认为涉案衣物确实非高端品牌,原告所主张的进货价之高不合理,相反我方举证证明所购买同品牌类似衣物的零售价仅为吊牌价的2.25折。为此,二审法院酌情判令被告以涉案衣物吊牌价的2.5折向原告赔偿损失。
二审判决后,客户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办案随想
民事纠纷中,被告一般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应积极的从事实、法律、证据、理论、生活常识等各方面进行充分抗辩,其中,以充分的举证支持我方抗辩观点是重要的一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明确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关于货损价值部分,我们要从货物是否真的全损、货物损坏的真实原因、货物损坏部分的真实价值进行举证,同时也要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加以审查,看其是否真实合理。货物的实际价格一般掌握在原告手上,原告可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对此,我们亦可举出相反证据,亲赴市场前线,获取对我方有利的证据和信息,从衣物的质量、品牌知名度、材料、成本、实际销售价格、市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商业模式等方面充分论述,推翻原告所主张的高额赔偿,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采纳我方观点。
最后,我们也要向合议庭陈述运输行业的情况,中国电商以及物流行业发展之所以如此之快,与价格低廉且服务优质的快速运输服务是密不可分的,如过分苛责承运方的责任,会造成整个社会快速运输服务费普遍上涨,提高民众经营和生活成本,最终会造成双损的结果,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众生活。以此让法官平衡各方利益和社会效果,做出对我方有利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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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蒋阳兵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律所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
蒋阳兵律师曾在广东省某中级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历任审判员、副庭长、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熟悉审判执行和国家赔偿工作流程和技巧。
从事律师执业以来,蒋阳兵律师成功代理了某楼盘业主起诉开发商批量诉讼案件(案经一二审7个月内足额拿到赔偿款)、香港居民邓某诉某银行、某开发商房屋执行异议再审案、张某诉黄某、深圳某投资公司委托汇兑纠纷再审案、区某诉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等疑难案件,主办了保洁丽日化、金石头网络、爱唯格电器、松樵车库、安邦电子、慧百通、迪亚通电子等企业的破产清算事务,为光明建发集团、春沐源地产、宏基地产、湛江国家储备粮库、南油集团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顺丰控股、瑞诚基金、中誉基金、借贷宝、人人聚财等机构提供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蒋阳兵律师乐于钻研,理论功底扎实,先后在全国各类期刊上发表案例、论文多篇,荣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届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擅长办理专业性较强的不良资产处置、房地产、土地确权、破产重整等商事、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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