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的群己权界
河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 黄云明教授
划定社会公共权力和个体自我权利的界限是伦理道德、法律等社会管理文化的根本问题。一般而言,社会管理不论是伦理道德还是法律都应该在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基础上,给予社会成员更多自由的保障。之于法律这也就是所谓“相对于社会公共权力,法无授予不可为,相当于社会成员个人,法无禁止即可为”。站在制度伦理的角度看伦理道德,社会伦理道德也应该奉行这样的原则,但是,站在个人美德修养的角度看,一个人有权为自己争取合理利益,同时,又应该为社会和谐发展,给自我更多约束和限制,甚至做出相应程度的自我牺牲。
管控自由的限度应以维护社会秩序为准
在社会发展的危机时期,毫无疑问,就应该对社会成员的个体自我权利或者自由,给予更多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不应该是无限度的,限制到什么程度,不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实践的问题。一个根本的标准仍然应该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和谐有序。疫情当前,由于病毒的飞沫传染性,全社会实行居家隔离,出门必须戴口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社会成员个体的行动自由,有理有据。社会成员个体不能仅仅因为被限制了行动自由和被迫改变生活习惯拒不执行社会的要求,对于拒不接受者,应该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实行强制措施,也是理所当然的。在此次抗疫过程中,某些社会成员违背社会规定,外出不戴口罩,强行进入封闭社区,甚至谩骂、殴打社区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是应该备受社会伦理道德谴责的行为,对于违反社会紧急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应该给予法律的制裁。
放宽公共权力尺度应以维护社会和谐为准
在社会危机时期,应该放宽对社会公共权力的约束,给予社会公共权力更多的空间,放宽的尺度当然也不是没有限度,限度的大小应该也是以维护当时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需求为准。在此次抗疫过程中,个别执法者特别是临时执法者,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存在执法过度,甚至是违法行为,也应该受到社会伦理道德的谴责、行政管理出发,乃至于法律制裁。如果社会成员个体行为无关乎社会秩序,对他人利益没有消极影响,社会公共权力就不应该干涉。在无人的公园、、行人少的小区内散步,不戴口罩,不会导致疫情扩散,也被强行制止、威吓,是明显的执法过度,应该受到社会伦理道德的谴责。一家三口人在家打麻将,不仅被强行制止、而且被谩骂、殴打,则是严重的渎职,应该受到法律处罚。
团结一致共抗疫情
无规矩不足以成方圆。在瘟疫肆虐的特殊时期,每一个社会成员不论是执法者还是普通民众,更应该谨言慎行,明确自己行为应该具有的界限,杜绝一切任性越界行为,为抵抗瘟疫创造最好的社会秩序。
在病毒肆虐的特殊时期,全体社会成员应该众志成城,更多自我约束和克制,同时,也应该拥有更多宽容和理解,各级政府、警察、社区工作者、快递人员、清洁工以及水电工作者都在冒着风险兢兢业业工作,一般社会成员应该对他们心存感恩和崇敬,对他们工作中急躁、一般性言语失范,多些包容和理解,因为他们很不容易!奋战在抗疫第一线的人员也应该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多一分理解和包容,这样特殊的时期,人们在恐惧和慌乱中,言语和行为的某些失范,也是特殊心态的反映,也情有可原。
疫情当前,让我们中国人团结一致,共同奋斗,早日征服瘟神!
图片来源于新华网
责任编辑:张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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