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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花千骨》游戏“换皮”侵权案二审维持原判!


网络游戏产业“换皮侵权”现象猖獗,在维权过程中,涉及到游戏“玩法”即游戏规则的可版权性问题,而国内司法实践大多认定游戏规则属于思想,原创游戏维权阻碍重重。2018年3月,“花千骨”案一审判决开创性地认定“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该案3000万的赔偿额也是近年游戏侵权赔偿的高点。


近日,本案二审判决出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本案判决结果通过著作权法对“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进行保护,是司法审判对“换皮”游戏侵权的一次有力震慑,值得游戏界、法律界人士关注研究。




前情提要

《太极熊猫》是蜗牛数字公司开发的一款大型ARPG手游。蜗牛数字公司认为,天象互动公司开发、爱奇艺公司运营的《花千骨》手游全面抄袭和使用了《太极熊猫》中的游戏界面、人物属性、道具属性以及近似的装潢设计等相关游戏元素,包括《太极熊猫》游戏中的核心元素即游戏规则。


2018年3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涉案《太极熊猫》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体构成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太极熊猫》游戏整体画面中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花千骨》游戏在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及其选择、安排、组合上整体利用了《太极熊猫》的基本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美术、音乐、动画、文字等一定内容的再创作,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


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停止改编、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万元。


二审判决

2019年12月31日,该案二审判决出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争议焦点为:

  • 涉案《太极熊猫》游戏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如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花千骨》游戏是否侵害了《太极熊猫》游戏的著作权;

  • 如构成侵权,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额是否适当。


在关于《花千骨》游戏是否侵犯《太极熊猫》游戏著作权问题上,二审法院认为:《花千骨》游戏对《太极熊猫》游戏实施了“换皮”抄袭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一)《太极熊猫》游戏中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RPG游戏中一般都有通过道具提升角色属性的设计,这一规则可以认定为是“思想”。而以《太极熊猫》玩法“炼星”为例,该规则中包含了具体的触发条件、道具数量、界面布局、操作流程等,已经具体细化到了一定的程度,故其可以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花千骨》游戏在这一玩法上与《太极熊猫》相比,除了界面图形以及部分道具名称不同,大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已经超出了创作“巧合”的空间,可以认定两者虽然在“表达形式”上存在部分不同,但是在“表达内容”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花千骨》游戏实施了对《太极熊猫》游戏的“换皮”抄袭。


首先,《花千骨》V1.0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存档资料中,26张UI界面所使用的均为《太极熊猫》游戏的元素和界面。其次,《花千骨》游戏与《太极熊猫》游戏在对战副本、角色技能、装备及武神(灵宠)系统等ARPG游戏的核心玩法及其相应的表达内容上存在诸多的实质性相似之处,且在47个装备的24个属性数值上,均呈现出相同或相同比例微调的对应关系;同时在某些设计缺陷上,二游戏亦完全一致。再次,网络游戏的最终用户即网络游戏玩家对两款游戏的相似性感知及操作体验,亦是判断两者是否相似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花千骨》游戏实质上利用了《太极熊猫》游戏中玩法规则的特定表达内容,构成著作权侵权。


针对“换皮”抄袭这一行为,是否可以将其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行为?


首先,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需要保护的《太极熊猫》游戏中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仍属于“表达内容”的层级,故其并不属于“思想”的范畴,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其次,二审法院认为天象公司二审提出的有关不同游戏规则及界面比对的新证据,仍处于较高的抽象层级,并未细分至某些特定的具体玩法规则的详细呈现方式,且其比对的界面内容亦较少,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再次,天象公司二审提出游戏规则相同不等同于游戏作品(要求故事性、艺术性、交互性)相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花千骨》游戏侵权的基础,是其侵犯了《太极熊猫》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而非是两者玩法规则的相同。游戏玩法规则在游戏中的表达,涉及到游戏整体结构、游戏界面的布局、内容、交互以及装备数值、技能体系的策划多个方面,其并不是仅涉及游戏的交互性,在故事性、艺术性方面也会有所涉及。


最后,有关二游戏在故事背景、美术设计、配音配乐等方面完全不同的抗辩,二审法院认为,一款网络游戏的设计,其游戏结构、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界面布局及交互等设计属于整个游戏设计中的核心内容,相当于游戏的骨架,而游戏角色形象、配音配乐等内容则属于形象设计,相当于游戏的皮肤或者衣服,所以行业内才将只更换IP形象、音乐等元素而在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操作界面等方面实质相似的行为称呼为“换皮”抄袭。涉案《花千骨》游戏在对战副本、角色技能、装备及武神(灵宠)系统等ARPG游戏的核心玩法上与《太极熊猫》游戏存在诸多实质性相似之处,且在部分细节上存在的雷同,远远超出了创作巧合的可能性,故可以认定《花千骨》游戏对《太极熊猫》游戏的具体玩法规则所设计的特定表达进行了整体照搬和复制,构成著作权侵权。本案中,虽然《花千骨》游戏在IP形象、音乐、故事情节等方面与《太极熊猫》游戏不同,但是这并不能改变其在某些特定核心玩法上对《太极熊猫》游戏进行抄袭的侵权认定。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的3000万元高额赔偿数额。


二审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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