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判决书|南山法院审结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案件
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是否拥有著作权?
南山法院最新判例有答案
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盈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某贷之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已经删除侵权作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
涉案文章是由原告组织的包含编辑团队、产品团队和技术开发团队在内的主创团队利用Dreamwriter软件,在大量采集并分析股市财经类文章的文字结构、不同类型股民读者的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原告独特的表达意愿形成文章结构,并利用原告收集的股市历史数据和实时收集的当日上午的股市数据,于2018年8月20日11点32分(即股市结束的2分钟内)完成写作并发表。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主要经历数据服务、触发和写作、智能校验和智能分发四个环节。
原告认为
涉案文章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被告
该案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
南山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的关键在于判断涉案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而判断步骤应当分为两步:首先,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其次,应当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在具体认定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时,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智力活动,以及该行为与作品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联系。
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与普通文字作品创作过程的不同之处,在于创作者收集素材、决定表达的主题、写作的风格以及具体的语句形式的行为,也即原告主创团队为涉案文章生成作出的相关选择与安排,和涉案文章的实际撰写之间存在一定时间上的间隔。涉案文章这种缺乏同步性的特点,是由技术路径或原告所使用的工具本身所具备的特性所决定的。
本案中原告主创团队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的取舍上的安排与选择,属于与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智力活动。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的上述选择与安排,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创作的要求,应当将其纳入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
综上,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法院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法院同时认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自人工智能技术开始应用在新闻撰写、绘画、诗歌写作等领域后,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就一直在困扰着学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
本案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步骤,并在如何看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以及相关人工智能使用人员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的问题上做出了探索,是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生效案件,对于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认定为作品并进行著作权保护,符合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立法宗旨,有利于激励人们主动利用人工智能来进行创作,也有益于人工智能产业的良性发展。
以下附判决书全文以供大家研习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2019年5月9日,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取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 腾讯Dreamwriter软件[简称:Dreamwriter]V4.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3868479号)。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将上述“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给原告使用。自2015年以来,原告主持创作人员使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每年可以完成大约30万篇作品,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的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报道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也是原告主持创作人员使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完成,故原告在官网发表涉案文章时采用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的方式表达文章属原告法人意志创作。
涉案文章系由原告主持,代表原告意志创作,并由原告承担责任的作品,原告依法应视为涉案文章的作者,涉案文章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原告文章发表当日复制了原告涉案文章(以下简称“侵权文章”),并在被告运营的“网贷之家”网站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权文章的内容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作品内容完全相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原告对于财经报道内容的高效产出是原告通过一系列创造性劳动所累积形成的竞争优势,被告未经智力劳动创作,直接复制原告的工作成果用于被告网站获取网络流量攫取竞争利益,违背了诚信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财经媒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民事责任,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一、原、被告主体情况
一、原告是否为本案适格的主体
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的上述选择与安排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创作的要求,应当将其纳入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据此,具体认定是否属于创作行为时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智力活动以及该行为与作品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联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显然,本案中原告主创团队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的取舍上的安排与选择属于与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智力活动。从整个生成过程来看,如果仅将Dreamwriter软件自动生成涉案文章的这两分钟时间视为创作过程,确实没有人的参与,仅仅是计算机软件运行既定的规则、算法和模板的结果,但Dreamwriter软件的自动运行并非无缘无故或具有自我意识,其自动运行的方式体现了原告的选择,也是由Dreamwriter软件这一技术本身的特性所决定。
如果仅将Dreamwriter软件自动运行的过程视为创作过程,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将计算机软件视为创作的主体,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有失公允。因此,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至于Dreamwriter软件研发人员的相关工作与涉案文章的独创性之间有无直接的关联,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软件著作权人已和原告约定其使用授权软件所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已无查明必要,在所不问。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275元,由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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