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劳动法系列 | 都是辞职信“惹的祸”

刘帅 观韬律师事务所
2024-08-25
摘要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多以辞职信(或辞职报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如果劳动者确因用人单位存在相关违法违约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在辞职时明确表明并留存证据,不可因顾及情面而以其他理由代替。笔者以近期代理的两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结果为例,对此做出说明。


全文共2739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作者 | 观韬中茂大连办公室  刘帅

责编 | 观韬中茂大连办公室  刘燕迪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然而,司法实践中,即使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违约行为且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也未必都会得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的支持。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多以辞职信(或辞职报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如果劳动者确因用人单位存在相关违法违约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在辞职时明确表明并留存证据,不可因顾及情面而以其他理由代替。笔者以近期代理的两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结果为例,对此做出说明。


案例一


原告王某于2007年11月到被告公司(下称“公司”)工作,2015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任人力资源部主任一职。2016年2月29日,公司作出人事任免决定,将王某工作岗位调整至行政部,并派其驻老厂任协调主任一职,月工资标准下调了900元。王某虽然自2016年3月1日起即赴新岗位履职,但赴任后多次以邮件或电话、面谈等方式与公司领导沟通,表示不愿意接受调整,并试图协商解决,但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


2016年11月10日,王某给公司行政部门负责人发送邮件,表达了种种不满,并在邮件末尾表示“这也算是一份辞职报告吧”。2016年12月7日,王某离开公司,同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劳动者辞职”,但王某拒绝签字。


王某离职后,以公司违法调岗降薪导致自己离职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公司方认为:


1.公司对王某的工作岗位调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调岗决定发布后,王某即赴新岗位履职,并工作至离职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未以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应当认定王某已接收调岗事实,双方劳动合同已变更。


2.王某于2016年11月8日提出辞职,并于一个月后的2016年12月7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公司没有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之义务。


王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驳回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各自提出的事实及理由与劳动争议仲裁期间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1.根据公司与王某的谈话录音,王某不同意调岗降薪,王某到新岗位工作是基于领导对“新岗位是暂时的”、“锻炼一下,迎接更大的挑战”的承诺,并非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的规定。


2.王某于2016年11月给公司领导发送了一封邮件,其中表达“给我的岗位我怕胜任不了”、在邮件末尾载明“这个也算是一封辞职报告吧”。依据该辞职报告,王某提出辞职系在公司对王某做出新的岗位调整安排的情况下,因其自身认为无法胜任工作岗位所致,故王某辞职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应认定为个人原因,这种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并以此驳回了王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以同样理由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二


邹某于2011年1月到被申请人公司(下称公司)任会计工作,月工资标准为6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2018年1月起,公司因经营困难开始拖欠邹某劳动报酬。2018年7月25日,邹某向公司提交辞职信,称“我深切地感受到目前公司的下一步发展需要大家竭尽全力,但近期我身体状态实在不佳从而导致精神也十分紧张,再加上一些个人原因的影响,实在无力再为公司做出更多的贡献······”,王某同时在辞职信中提出其本人将在8月24日离职。 8月24日,公司向邹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事后,邹某以因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其被迫辞职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可邹某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认可,理由为:


1.邹某在2018年7月25日的辞职信中已经明确表明其辞职的原因是近期身体状况不佳,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对于劳动者自愿、主动申请辞职的,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2.邹某提交辞职信的时间与信中表明的离职时间的间隔刚好30天,且如期办理了离职手续,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相符。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后对邹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给予支持。对于邹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仲裁机构认定“系申请人提前一个月以个人原因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并依此驳回了邹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笔者观点


从该两起案件的审理结果看,案例一中,法院判决确认用人单位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案例二中,仲裁裁决确认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这两种情形都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最终未得到法庭的支持,是因为劳动者在辞职信中强调辞职原因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无关,并于三十日后办理了离职手续,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即使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法庭也无法支持劳动者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法院或仲裁机构作为居中裁判者,需要通过证据来调查案件事实。此类案件中,劳动者提交给用人单位的辞职信就是一份关键的证据。辞职信(或辞职报告)是一份正式的文件,不管是出于发泄不满或者是顾及用人单位的情面,一旦发出,就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作为成年人,对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知晓并承担。笔者建议劳动者在遭受不公正待遇的情况下,要搜集用人单位违法的相关证据,即使主动辞职,也要在辞职信中讲明真实的辞职理由,切忌案例中提到的以“无法胜任工作”、“身体状况不佳”等原因提出辞职。这样,才可能得到法庭的支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者存在过错或失职的情况下,笔者建议用人单位能依照法律、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约定,通过履行相应的程序做出认定和处理,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责编简介: 刘燕迪律师是观韬中茂大连办公室管理合伙人,在金融证券、资本市场领域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长期为金融机构、上市公司、高成长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刘律师曾被《亚太法律500强》(Legal 500 Asia Pacific)评选为资本市场领域的推荐律师,曾获“2014—2015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她主持的“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增资扩股项目”获得2016年度《中国法律与实践》评选的“年度最佳金融交易”奖项。


Email: lyd@guantao.com


作者简介:刘帅律师是观韬中茂大连办公室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企业破产重整、清算,企业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企业常年法律服务等。


Email: lius@guantao.com


劳动法系列往期文章推荐(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1、病假管理那些事儿

2、用人单位应该如何约定公司福利年休假?

3、恢复劳动关系后,何时开始补发工资呢?

4、 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一)

5、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二)

6、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三)

7、这笔“分手费”,需要纳税吗?

8、年终奖如何发放

9、上班期间摔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10、高管缺乏任职资格的准入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合法

11、关于认定“不定时工作制”的新观点

12、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一)

13、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二)

14、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三)

15、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四)

16、浅析是否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问题

17、公司给管理层的股权分红去哪里了

18、我们如何与工会主席解除劳动合同?

19、 我的未休年休假补偿什么时候过期作废?

20、公告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1、员工“软性对抗”,公司该如何应对?

22、从“郭某某李某事件”谈职场性骚扰的认定困境

23、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就一定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24、公司可以向员工收取押金吗?

25、虽然他们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

26、那些“特殊”的劳动者们

27、员工离职了,提成还要发吗?

28、他在公司大打出手,被辞退后反将公司告上法庭!

29、新旧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何合并计算?

30、老调重弹:一遍看懂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31、超实用!一个案例解析竞业限制三大争议问题

32、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四)

33、重磅!劳动仲裁阶段的财产保全问题

34、别了,481号文!

35、完美反转!胜利不只属于阿里巴巴

36、操作建议——调岗中的“为”与“不为”

37、未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是废纸一张?未必!

38、劳务用工如何步步为营?

39、“病假期间赴巴西旅行案件”大势下的逆流

40、核心员工跳槽泄密,新东家也要站上被告席

41、员工因吸毒被拘留,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42、“一裁终局”制度的前世今生!

43、春节加班到底要付几倍加班费?

44、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还可以反悔吗?

45、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究竟如何计算?

46、我的部门我可以做主吗?(上)

47、我的部门我可以做主吗?(下)

48、单位少发加班费,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工作吗?

49、单位发出通知,员工拒收怎么办?

50、勿把“加班”当“值班”

51、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竞业限制篇一)

52、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竞业限制篇二)

51、企业因少发加班费“被炒”,支付经济补偿已成定局?

5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员工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吗?

53、解读合肥市《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

54、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经济补偿分段计算篇)

55、有话好好说——员工维权行为的合理性探讨

56、再议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员工安置成本

57、单位能否安排实习生国庆节加班?

58、员工滞留原址,用人单位如何破局?

59、遇到“喜欢”加班的员工怎么办?——简评超时加班的用工风险

60、用人单位分文未付,竞业限制条款是否自动解除?

61、“残保金”的前世今生

62、员工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追偿?

63、案例分析:“翻班”的故事

64、劳务派遣人员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5、员工说走就走,单位怎么办?——谈谈“脱密期”

66、注意!莫让维权变违纪——关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合理性探讨

67、“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

68、用工单位拖欠加班费,派遣公司是否要背锅?

69、能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退回派遣员工?

70、发不发年终奖,单位可以说了算吗?

71、两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一份全日制用工合同?

72、非全日制员工有加班费吗?

73、员工辞职的,单位还要不要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74、员工可以吐槽公司吗? ——劳动关系中言论自由的界限

75、个税改革后,“分手费”该怎么纳税?

76、“内部承包”和劳动关系可以并存吗?

77、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二倍工资时效篇)

78、浙沪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差异(违纪后的合理解雇期)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长按二维码关注



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都 · 大连 · 深圳 · 济南

 厦门 · 香港 · 天津 · 广州 · 杭州 · 悉尼 · 苏州 

纽约 · 武汉 · 多伦多 · 南京 · 联营办公室*

*观韬中茂亚司特(上海自贸区)联营办公室



点击“阅读原文”链接到观韬中茂官方网站。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观韬律师事务所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