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之法律监管——新冠疫情法律漫思(二)
始于武汉,不断蔓延至全国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着国人的心。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中,社会各界都在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1],其中,慈善组织在物资募捐、资源整合和社区动员等方面的作用尤其凸显。而另一方面,某些汇聚了众多群众爱心捐赠的慈善组织对捐赠物资的延迟发放和不力处置引发了民众的不满,甚至引发社会慈善公信力危机,“非常之时当行非常之事,但不可行非法之举”。怀有仁爱之心谓之慈,广行济困之举谓之善,慈善是仁德与善行的统一,慈善组织作为践行仁德与善行的主体,是更高道德标准的代表。但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慈善组织应当在法律监管体系下合法合规地运作。本文将对慈善组织的监管体系和框架进行概括介绍。
慈善组织等相关概念厘清
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一个概括性概念,包括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2](《慈善法》实施后称“社会服务机构”)。 慈善组织: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首次明确了“慈善组织”的定义。慈善组织为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同社会组织一样,慈善组织可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但并非所有社会组织都属于慈善组织。 红十字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根据《日内瓦公约》承担人道职责的独立、中立组织。全球80多个不同国家也设有国家红十字会。根据我国《红十字会法》,我国的红十字会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及行业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基金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3]。典型的例如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4]。《慈善法》中改用“社会服务机构”这一概念,为了更准确的反映社会服务机构的定位和属性、并与《慈善法》表述相衔接,民政部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5]中,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改为“社会服务机构”[6]。典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教育培训机构、医院等。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7]。典型的社会团体包括行业协会、学会等。
根据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2月1日,全国共有社会组织1,222,881个,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数量比重最大,为68.37%,社会团体其次,其占比为30.49%,基金会的数量比重最小,为1.14%[8]。在社会组织中,根据慈善中国网站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2月1日,全国共有6,485个慈善组织,其中名称中带有“红十字会”的慈善组织共有404个[9]。在慈善组织中,基金会的组织形式占比最大[10]。
我国对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管体系
《红十字会法》是针对红十字会的专门性法律,对红十字会的组织、职责、标志与名称使用、财产与监督进行了规定。其与《慈善法》之间属于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红十字会的活动应当首先遵守《红十字会法》,如果红十字会开展与慈善有关的活动,而《红十字会法》又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则遵从《慈善法》的规定。[12]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的规定。为具体落实公开募捐平台的规定,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颁布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发布了2项配套的行业标准,即《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与《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红十字会法》明确允许红十字会进行募捐活动,并要求其募捐活动符合《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特别地,根据62号令,慈善组织可以直接或间接参与股权投资,当其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当其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间接进行股权投资时,则不受该等限制。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开展捐赠活动需要参照适用)规定,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19]。虽然该等规定比其他一般公开募捐活动的信息公开要求更加严格,但仍属于事后公开。2008年汶川地震期间,民政部发布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20]要求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开,重要事项应当随时公开。对于本次疫情,暂时还没有发布类似的要求对重要事项随时公开的专门性信息公开办法。
不论是接受捐赠的主体获得免税收入还是捐赠者享受税前扣除优惠,都首先需要满足慈善组织的相应资格认定条件。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等进行了规定;同时,《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21]也规定了适用税前扣除优惠的受赠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条件、取消扣除资格的情形等。
结语
[1]湖北省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晓东在2020年1月29日的新闻发布会现场表示,疫情暴发以来,全国各地踊跃向湖北援助物资,截至1月29日12时,湖北全省累计接受捐赠资金42.6亿元,接受捐赠物资529万件。
[2]《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二条。
[3]《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第二条。
[5]民政部于2016年5月公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仍在修订中,尚未生效。
[6]为行文之方便,本文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概念。
[7]《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8]网址为:http://data.chinanpo.gov.cn/,访问时间为2020年2月1日。
[9]网址为:
http://cishan.chinanpo.gov.cn/biz/ma/csmh/a/csmhaindex.html,访问时间为2020年2月1日。
[10]根据《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9)》,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全国范围内已达5285个,其中基金会3828个。
[11]本文暂不考虑地方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监管规定。
[12]参见2017年新京报对红十字会副会长王汝鹏的采访,
http://www.chinadevelopmentbrief.org.cn/news-19175.html。
[13]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14]62号令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15] 62号令第七条:慈善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一)直接买卖股票;(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16]慈善中国网址为:
http://cishan.chinanpo.gov.cn/platform/login.html。
[17]截至2020年2月2日,湖北省慈善总会的官方网站显示(http://www.hbcf.org.cn),其发起的“湖北省慈善总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专项募捐”项目已经累计筹集金额29亿余元;根据湖北省红十字会官方网站显示(http://www.hbsredcross.org.cn/xxgk/10063.jhtml),截至2020年1月31日,其累计募集关于新型肺炎的捐款和捐物合计4.464352亿元。
[18]《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
[19]《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0]该办法已被废止。
[21]该规范性文件已被部分废止。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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