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磨一剑,FDA临床实验监管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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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9年Kefauver国会听证开始,美国制药工业先后经历了1961年的‘反应停’事件,1962年的Kefauver-Harris修正案,1966年的药物有效性评价工程DESI,直到1984年的仿制药立法改革,完成了凤凰涅槃式的大变革,一跃成为世界的医药霸主。期间美国的医药技术,商业理念和监管法律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FDA通过对药物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将制药商从‘producer’变成了‘sponsor’。其中,对药物临床试验的监管不但开药物监管之先河,整个过程更是跌宕起伏。
本文着重梳理FDA通过对‘技术审查委员会’(下文简称IRB)的管理实现对临床实验监管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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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938年《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就赋予了FDA对药物研究的监管权力,但是,真正促成FDA对药物临床研究进行监管的,是二战结束后的欧洲战犯审判。
二战中,纳粹分子为了战争需要,进行了大规模、极其不人道的、恐怖的医学和药物人体试验。
为了谴责和防止罪行的重演,二战国际法庭在1947年通过了禁止滥用人体试验的‘纽伦堡协议’(Nuremburg Code of 1947)。
1964年世界医学研究会签署的‘赫尔辛基宣言’(Helsinki Declaration of 1964),这两个文件制定了全球性的医学人体试验的相关规则。
美国1962年Kefauver-Harris修正案制定了‘新药临床调查豁免通知’(FD-1571)和‘研究人员声明’(FD-1572),1963年又颁布‘调查性新药申请’(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IND)法规。
FDA的IND部主任Dr.Frances Kelsey(1962年‘反应停’事件的英雄)提出建立‘技术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s Board IRB,以保护临床研究的受试者不受伤害。
鉴于‘赫尔辛基宣言’和Kelsey医生的声望,美国各研究机构和医院很快成立这样的技术审查委员会。
1962年Kefauver-Harris修正案颁布后,由于新药申请NDA的难度加大,审查程序变得异常复杂,新药审批的时间大幅延长,出现了‘申请积压’Drug Lag。
有些药物公司对FDA展开了“文海战术”,即大量申请所谓新用途的NDA,从技术上给FDA的审查员制造压力。也有些人为了商业利益,在临床实验中数据造假和试验欺诈。
所以,一个时期内,无论IND,NDA申请质量,还是FDA的审查都出现了混乱。争议,诉讼,药物事故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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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发展
除了法律、政治、和商业因素外,上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的医学科学进步也促成了药物研究和药物制造的迅猛发展,同时也改变了FDA对药物监管的认识和手段。
例如,在1962年Kefauver修正案中,FDA提出‘药物有效性’标准,但是并没有制定相应的实行细则。
1963年的IND法规,也没有对提交资料和数据进行具体要求。而法律中的名词和标准定义更是令人一头雾水:
什么是‘adequate and well-controlled investigation’?
怎么才算‘experts by scientific training’?
什么叫‘qualified in the related experience’?
申请人不理解,FDA也说不清。
从1962年到1969年,FDA对‘有效性’的定义一直采用模糊术语的策略,FDA从不在官方文件和听证中给出明确的定义,而只是由Frances Kelsey(当时的美国医药科学象征性人物)和 Smith(FDA药物部长)以及个别审查员在学术会议上的泛泛而谈。
一方面是FDA想保持监管主动权,另一方面,也反映了FDA本身对药物标准并没有十足的把握。
有关药物临床实验的规则和标准的争议,在1966年的‘药效性评价 DESI’中爆发了。
从1968年到1975年,FDA与很多申请人的法律诉讼,都是围绕着FDA究竟该不该监管药物研究,FDA的临床试验标准到底是什么?
但最终的结果是,DESI不但将大量的药效学不明确的药物清除出市场,FDA自身的监管理论和监管手段也在DESI的过程中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在DESI初期,FDA仅要求制药商提供两组实验(Cooperation trials )数据或实验记录,证明药物有效性即可。
后来,随着一个又一个官司的胜利,一个又一个药物的退出,FDA一步一步把药物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实验标准提高到了“随机,双盲,对照”。
标准的提升,主要是基于这一时期美国药理学、毒理学、临床药理学和生物统计学的进步和普及。
从1966年‘药效学评价’开始,FDA几乎就把这些新技术全部应用到了对药物研究的监管中。
当时的美国大学,研究机构和制药工业,尤其是国家健康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早在FDA之前,就把这些技术广泛应用到医药产业中,这也使得FDA的科学监管有了科学的物质基础!
从1962年的新法律,到1975年获得药物监管立法权,FDA对医药工业的监管权力得到了空前的提升。但是,国会却不肯增加对FDA的拨款,使FDA一直处于资源枯歇的高速运转状态。
所以,对新法律规定的临床试验只能做阶段性审查,而无力延伸到实验监管。
1976年美国国家审计署(U.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GAO)向国会提交了‘联邦政府在新药试验中没能充分保护受试者和公众利益的调查报告’Federal Control of New Drug Testing Is Not Adequately Protecting Human Test Subjects and the Public(俗称为GAO报告),以大量的数据和事实揭露了美国临床实验存在的造假,欺诈和不负责任,全国一片哗然。
主流媒体一方面谴责制药工业的道德堕落,另一方面也在质疑FDA的监管能力,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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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发展过程
从1962年Kefauver-Harris修正案开始,为了落实FDA对药物临床研究的监管,美国国会、政府、和FDA颁布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法规。
1)1962年Kefauver修正案:‘新药临床研究豁免通知’(FD-1571),‘调查人员声明’(FD-1572),1963年‘调查性研究新药申请’(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IND);
2)1966年:‘受试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s;并在FDA主导下鼓励各地方和机构成立‘学术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
3)1969年:“公共卫生服务法” 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为推动IRB,FDA按照1962年修正案中的GCP和GLP条款,要求各地凡是获取美国政府基金的单位或机构都有义务成立IRB,对当地动物实验和临床试验进行监管。
不承担这个义务,就意味着失去政府资助。
FDA同时规定:凡是药物持有人或申请人提交给FDA的IND,必须事先获得IRB的审查和批准,否则,FDA视为IND为不可接受“unacceptable”,并将该条款写入了FD 1571和FD 1572。
4)1970年:FDA颁布了第一套‘完善和有良好对照的临床实验指导原则’。这在药物医学史上是一个里程碑事件。
5)1974年:‘国家研究法’,National Research Act,正式授予FDA上述权利。
6)1976年:美国国家审计署提交了针对药物试验监管的报告‘GAO Report’,揭露了大量的药物试验丑闻,同年,为此举行了Kennedy 国会听证。
7)1976年8月:FDA公布了‘生物研究监管工程’Bio-Research Monitoring Program, 国会拨款1600万美元,开始了全国药物试验大清洗。
FDA公布IRB不合规11条标准。历时两年,被调查的临床实验中,85%不合规!
8)1978年:FDA公布‘学术审查委员会规则’IRB Rules:IRB除了落实‘受试者权益保护法’外,还要求IRB保证各种药物实验数据和实验记录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科学性’。
9)1979年:FDA局长Donald Kennedy在联邦公告上发布了‘人体保护:临床研究学术审查委员会工作标准’Protection of Human Subjects:Standards for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s for Clinic Research。
10)1991年:颁布‘保护受试人体的联邦法规’Federal Policy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Subjects,俗称‘Common Rules’,它涵盖了从1962年到1991年FDA颁布的所有和药物试验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所有这些法律的制定和颁布都是针对当时药物研究的混乱和欺诈,在种种质疑和艰难博弈中,整个法律体系得到了逐步的完善和强化。
直到1984年仿制药立法改革之前,这样的法律体系,才在商业,学术,政治等等利益团体之间达成共识。
那么,FDA是如何把监管之手延伸至临床试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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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和IRB(技术审查委员会)
根据2010年的统计,美国每年大约有20,000份左右‘调查性新药申请’IND,有几十万个医学和药学实验,有几十万份‘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s)。
1970年之前,尽管1962年的法律使得新药申请和IND审查变得异常复杂,但国会却仍然不肯增加对FDA的拨款,FDA仅凭自身的资源,无论如何都没有办法对这么多申请和这么多的试验进行逐一审查。
于是,从1969年开始,FDA就试着将IND的审查权交给各地各机构的IRB。
FDA对IND做了如下规定,除了提交FD-1571和FD-1572外,还要提交:
通知FDA准备人体试验;
提供动物实验数据和记录;
提供受试药物的制备方法;
提供相关的化学资料;
提供临床实验方案;
要经过IRB批准。
参加实验的人员要提供如下声明:
按照IRB批准的方案进行临床研究;
研究者本人或在本人指导下进行试验研究;
告知受试者所使用的药物是为了研究;
向主管报告整个实验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事件。(FDA and Clinical Drug Trials: A Short History by Suzanne White Junod, Ph,D FDA 网站)
为此,特意颁布了“凡是药物申请人提交到FDA的IND必须事先经过IRB的批准,否则,视为‘不可接受’!”命令,同时明确规定:IRB要对实验方案的全过程负责,IRB要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科学性。
IRB之所以必须接受这份差事,是因为IRB每年需要从政府获得经费。而FDA的直接上司‘健康和人类社会服务部’HEW掌管着这些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2010年,每个IRB从政府得到的经费从17万美元到500万美元不等,另外再加上其他服务收费,如,打字、文件编辑等,做临床试验监管对IRB来说应该是一笔不小的收入。
如果不接受FDA分配的工作,就意味着失去这笔收入。
FDA对IRB的管理从培训和评价开始,一边强化对IRB的培训,一边编辑了很多IRB工作指南。
从监管的策略出发,FDA只接受IRB的正面推荐,不接受对IRB负面裁决的上诉。就是说,FDA只接受IRB审计过的、IRB认为‘OK’的IND,而不接受对IRB的投诉和仲裁。
IRB说‘yes’的IND,FDA仍然可以否决,但是,IRB说‘No’的IND,那就是‘No’, FDA不接受对IRB的申诉。
FDA每年对IRB进行抽查(1976年之前每年抽查200个,1976年之后每年抽查300个),一旦查出问题,FDA就可能取消IRB的资格(Disqualification),不但政府经费没有了,还有可能失去做项目的机会。
因为药物申请人对FDA的畏惧,一般不会将项目交给出过问题的IRB,甚至,不愿交给与出问题IRB有关联的医院或高校或研究机构。
FDA这样做不但解决了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还把IND审查的矛盾下移。
一旦IND被拒,申请人和企业更多的会抱怨IRB,而不是抱怨FDA,但是,最后决定权还是在FDA手中。
1978年,FDA将IRB的这一职责写入了FD 1571和FD 1572,并在‘联邦公告’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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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
FDA对临床实验的监管无疑会引起制药工业和学术界的不满,博弈不可避免。这里仅举出两个例子。
1)案例-1,Kelsey拒绝二甲亚砜DMSO的实验
1964年俄勒冈大学的Stanley Jacob向FDA申请有关二甲亚砜(DMSO)治疗关节炎的临床实验。
在接到Jacob的申请后,Dr. Frances Kelsey就对申请产生了怀疑:
DMSO治疗关节炎的药理学根据不足;
动物实验表明DMSO对视力有伤害;
FDA已经接到20多例使用DMSO引起视力异常的报告;
爱尔兰报告了1例手腕扭伤患者服用DMSO死亡病例。
1965年11月,Kelsey以“安全性和有效性证据不足”和“看不出该药物的任何临床价值”为由驳回了俄勒冈大学提交的IND。
Jacob和他的支持者把FDA的决定公之于众,并通过国会给FDA施加压力,试图让FDA收回决定。
1966年5月的纽约科学年会上,有人公开质疑FDA对“DMSO”损伤眼睛的判断。
压力之下,Kelsey的上司Joseph Sadusk 和Ralph Smith(Ralph Smith在1960年把Kelsey招到FDA)决定:只要Jacob能找到更有名望的申办方(Sponsor),就可以继续进行试验。
这一决定激怒了Kelsey医生,在FDA公告之前,Kelsey公开了她对此事的态度:
“我不认为把Jacob医生排除在‘研究者’之外,需要事前获取Jacob违反药物调查法规或判定他有罪的证据。
我们‘调研性新药申请部’根据一个人的训练、经验、和过去的业绩,有能力判断一个人是否适合作为‘研究者’,当然,我们也会部分的考虑制药公司的意见。
我们有足够的资料表明,Jacob医生不能客观的进行临床研究。如果仅以Jacob找到更有名望的申办方为理由就同意Jacob的IND申请,这无疑会弱化我们的地位”。
1968年,FDA还是在某些疾病范围内恢复了DMSO的临床试验,到1980年左右批准上市。
从1965年Kelsey与Jacob就DMSO的临床试验发生冲突,尤其是从Kelsey上述声明中可以看出几点:
在1965年,FDA对于药物IND的申请,不仅仅综合评估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证据,还开始通过对研究者的资格认证来评估IND申请。
FDA不但要审查临床患者获益比,也评估研究者的资质、以往的经历等,确认研究者是否能够客观公正,不带主观因素地看待此项临床研究,是否能够承担研究者的职责。
以上任何一项不符合FDA评估要求,都可能成为FDA拒绝IND申请的理由。
在1966年DESI开始之前,尽管有1962年的Kefauver-Harris修正案和1963年的IND法案,但是,美国科学界和制药届还是很抵触FDA对药物研究的干涉,而且不惜手段给FDA施压。
DMSO的案例,说明了上世纪60年代,Kefauver-Harris修正案和IND法案出台后,FDA试图监管药物研究的努力,和当时实现这一目标的困惑和艰难。
2)案例-2,FDA警告M.D.安德森医院
1975年,FDA已经基本完成了药物有效性评价,可以说是大获全胜。FDA对药物临床试验的监管权已经无可争议。但是FDA能不能管得了,IRB的权力能不能落到实处,还是遇到了阻力。
1975年,美国M.D.安德森医院研究中心Jordan Gutterman发明了一种癌症疫苗(Bacillus Calmette Gueriu,BCG),用于治疗结核和黑色素瘤。
冲突从FDA对M.D.安德森医院的检查开始。
1978年2月,FDA驻休斯顿官员Richard Aleman第一次检查M.D.安德森医院实验室,8月和9月又进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检查。
Richard Aleman提出要查看BCG的患者实验记录,Gutterman要Aleman写一个‘免责承诺’,在遭到拒绝后,Gutterman拒绝提供实验记录。
于是,Aleman就写了长达4页的‘违规报告’:
实验方案没有经过M.D. Anderson的IRB审计;
允许病人亲属和朋友在院外给病人注射BCG;
在实验方案未被批准前就开始在21个黑色素瘤患者身上开始实验;
‘受试者知情书’不完整;
所有表格填写的内容不能说明受试效果和作用……
Gutterman写信反驳:“整个实验过程并没有出现病人和家属的不满,也没有病人受到伤害……FDA法规的刻薄和咬文嚼字极大的妨碍了科学研究的进行……”。M.D.安德森医院相关项目主管承认实验记录有瑕疵,但还是为Gutterman辩护。
这样就激怒了FDA驻休斯敦的官员和华盛顿总部的FDA官员。随后几个月,矛盾不断升级。
M.D.安德森医院的院长LeMaistre马上意识到事态严重,为了缓和矛盾,LeMaistre邀请FDA局长Crout访问休斯顿。
LeMaistre告诉Crout,他马上召开会议,解决Aleman在M.D.安德森医院发现的问题。
LeMaistre承认Jordan Gutterman错了,并指示要对整个M.D.安德森医院的实验室进行整顿。
1979年3月,LeMaistre宣布:‘所有员工和实验室单位的第一任务就是检查对FDA法规和NIH规定的合规性问题’。并指定Jan Van Eys负责组织落实,成立了M.D.安德森医院答复FDA委员会‘FDA Response Committee FDA’。
最后,3月19日,FDA生物制品局长对Jordan Gutterman发出了‘警告信’,礼貌的指出了Richard Aleman在M.D.安德森医院发现的‘缺陷’。
这样就算放了M.D.安德森医院一马,没有再进行更为严格的检查,这正是M.D.安德森医院极力要避免的事情。
M.D.安德森医院向FDA报告了整改措施包括:
成立质量保证QA和质量控制QC办公室,在IRB审查前,QA和QC进行‘自审’,以保证符合FDA的GCP和GLP规定;
建立完整的文件和记录保存体系,保证每次试验,每次会议,每次讨论都有记录;
为每个受试者建立实验档案和实验流程图,每一次变更或调整都要通知医院的‘警戒委员会’。
M.D.安德森医院这样的美国医学科学巨头,最担心的就是FDA信任,因为FDA的信任关乎到自身的生死存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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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美国审计署报告和
生物研究监管项目
尽管1969年FDA就开始了IRB对临床实验的监管,但是,由于各个方面都对新规则不熟悉,在磨合的过程中就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出现申请人和IRB共谋数据造假等不法行为。
这就导致了1976年美国审计署向国会提交了题为-‘联邦政府在新药试验中没能充分保护受试者和公众利益的调查报告’。
结果触目惊心:被检查的实验中,85%不符合FDA的IND法规,大量的数据造假,知情同意书违规,不经批准就开始实验,随意改变实验方案,违规使用受试者,不配合、甚至拒绝FDA的检查等等。
经过新闻炒作,一时间好像美国的临床试验简直就是一个骗局。
为此,当时的爱德华.肯尼迪(民主党的国会领袖)在6月专门为此召集了国会听证。
国会决定给FDA拨款1600万美元,要求FDA开始对全美IRB的大整顿,并将这一整顿命名为“生物研究监管工程” (Bio-Research Monitoring Program)。
FDA派出了5个小组,由FDA各局局长任组长,开始了对药物临床实验项目的排查。
检查项目包括:动物实验、毒性试验、临床试验、生物利用度实验、和项目背后的申请人(sponsor)、以及IRB本身的合规性。
为了减少排查范围,扩大排查影响,FDA采用的策略是只查新药(NDA),只查国会关注的上市药品。
采取的手段有两个:
撤销资格‘Disqualification’,建立‘黑名单’。
1976年8月,FDA公布了IRB撤销资格11条标准,凡是违反其中任意一条,都有可能被取消资格。
‘权力下延’,将取消资格的权力下延到各检查组成员,无须FDA局长批准即可生效。
这样的检查在当时极具威慑力,尤其是对大的,著名的研究机构,一旦被取消资格,整个研究机构的声誉和商业都会受到影响!
1976年,经过了1966年的药效性评价DESI和长达10年的争议,诉讼和修改,FDA对药物标准的把握和对临床试验的‘金标准’驾驿已经是轻车熟路。
所以,将这些理念和方法运用到1976年对IRB整顿很快见到了成效。
根据这次整顿,1978年FDA制定了IRB法规,从法律上明确,将药物和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监管权交给了IRB,而FDA负责监管IRB。
并且,在1975年前后,FDA与专家委员会、科学界、制药企业合作,拟定了30多个临床试验指南,其中包括针对胃溃疡、抑郁症和心绞痛的临床试验指南(引自:FDA and Clinical Drug Trials: A Short History by Suzanne White Junod, Ph,D FDA 网站)。这些指南将IRB的工作更加科学化,具体化。
“生物研究监管工程”的数据已经无从查考。但是:
从1986年到1995年,FDA共计对IRB进行了1712次审计;
从1991年到1995年,FDA平均每年提交158份IRB审计报告;
从1992年10月到1994年9月接受检查的IRB中,48%会议违规;
36%程序违规;48%受试者选择违规和实验程序违规;
从1993年1月到1995年11月,FDA共针对IRB发出31封‘严重缺陷警告信’。
但是,FDA却没有对任何IRB发出撤销资格‘Disqualification’的决定。
有时FDA会要求违规研究人员签署‘认错协议’,这种协议会对机构和个人构成一种威慑力!在这一时间内,个别IRB先后进行了36次解散、重组,以满足FDA的标准和要求。
从1978年到1994年,FDA共对19个研究人员个人发了‘撤销研究资格’disqualification的处罚。
就这样,FDA通过对广泛布置于各地的,大大小小的IRB实现了对药物临床试验监管。
从1964年赫尔辛基宣言到1984年仿制药立法改革,前后大约20年,从美国制药工业今天的成绩来看,这一监管无疑是成功的!
需要补充的是,在临床实验监管的过程中,美国医学会和NIH等医学单位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担当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但是,FDA新药申请NDA和药物试验方案IND的否决权veto实在令人生畏,它可以决定一个药物的生与死,一个实验方案的生与死,一个IRB组织的生与死,甚至一个小企业的生与死,无疑FDA是药物和药械临床实验监管的主要承担者和责任人!
主要参考文献:
1. Daniel Carpenter, 2010, 《Reputation and Power》
2. Philip J. Hilts, 2003 《Protecting American’s Health》
3. Daniel Carpenter, 2004, ‘Gatekeeping and the FDA’s Role in Human Subjects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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