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李耀辉|办案思考集 六

李耀辉律师 法耀星空 2022-07-05

往期精选



  

作者|李耀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唤醒证人记忆】如果出庭证人丧失了某部分记忆,通过宣读庭前证言内容的方法帮助证人恢复记忆是被允许的。2018年《法庭调查规程》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其庭前证言一般不再出示、宣读,但证人出庭作证时遗忘或者遗漏庭前证言的关键内容,需要向证人作出必要提示的除外。辩护律师可以借此进行提示式发问,没有法律障碍。 【中国式无罪】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的“实报实销”,免于刑事处罚,不认罪判缓刑,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法院变更罪名判缓刑或者实报实销,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无罪判决”都被称之为中国式无罪。 【律师职业一】律师,作为非自由的自由职业者,除了要有过人的本领外,还要具有强大的自律能力。高效地工作,快乐地生活,才是最好的生活状态。 【律师职业二】当你不懈地追求,每一种职业都很了不起,只要付出辛勤的汗水,都能干出极其豪壮的事业!但是我从未发现哪一个职业能够像律师那样,拥有如此开阔眼界,感知真实的社会冷与暖,感受人性的善与恶,以目击者的身份分享人类的情感、良知和勇气,以参与者的身份感触司法的希望与无情。 【雷同笔录排除规则】当前我国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及相关刑事证据规则没有对雷同笔录现象进行规范,没有专门的对雷同笔录的审查、认定、排除或者补正规则。在办的某盗窃案,顺平县法院“创造”了雷同笔录排除规则,可以作为针对雷同笔录的可采性的规则,语言文字高度一致可以判定是雷同笔录,如果存在利害关系,真实性存疑则不予采信。 【逮捕审查辩护之构想】根据程序平等理念,律师接受委托,向公安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同时公安机关报请批捕,应向律师履行告知义务;公安机关可以对不批捕决定复议、复核,也应赋予嫌疑人、律师救济权利。根据平等武装理念,检察院应向律师展示主要证据。扩大公开审查范围,建立审查逮捕听证程序,确立一个最基本的诉讼空间。 【逮捕审查程序之诟病】逮捕对犯罪嫌疑人来讲,不仅意味着羁押期限延长,而且在“捕诉合一”、“侦诉一体雏形”下,对案件的走向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当前我国检察院审查逮捕是一种行政审批模式,而非由第三方裁夺的司法审查模式,律师不被告知公安机关报捕时间,不能阅卷,无法探知、充分参与检察院批捕活动,而检察院通过提审嫌疑人、有限听取律师的意见,继而书面审查做出批捕与不批捕的决定,存在很大的弊端。 【别瞎打听】分明是无罪的案子,为什么家属四处打听的会认为结果很坏,原因有三:首先因为不能全面了解案情,不了解法律;其次,想当然,信口开河;再次,被问的人与其职业利益有关。 【庭前会议报告】在办的张月珍妨害公务案,发回重审后法院召开了两次庭前会议,庭前将会议报告送达辩护人。庭前会议报告一般不予公开,一般在开庭法庭调查前宣布庭前会议报告,而本案原一审开庭法庭调查前未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宣布,还让辩方不要再纠缠这个问题,对申请的非法证据进行了举证和质证,违反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善于发现问题】今天庭审发现了以下问题但不限于:先抓人后取证再立案;指定管辖违反了以审判管辖为根据;言词证据否定书面客观证据;以申请排除的非法证据用于证明取证合法性;出具了证明尚未发生的事情的证明;搜集“结果证据”,无视“过程证据”;被害人陈述出现“一张嘴现象”…… 【会见通信权】刑诉法赋予了辩护人会见权和通信权。两者都是辩护人与在押人员建立意思联络的交流途径。会见权是以直接言词方式进行交流,而通信权是以书面文字方式进行交流。会见权包括不被监听的权利,同理,通信权也应当不被检查,否则辩护人与在押人员之间的交流秘密难以得到保障。 【律师价值】今天会见中发现潜伏在案件中的一项立功线索,即检举揭发同案犯对自己犯罪的线索,且与自己的罪行无关的情形。会见后,经研究及查阅案卷材料,我认为符合立功条件,但仍存争议。当你挖掘到对自己有利的情节时,律师价值体现在,替你思考,帮你判断、论证,最终帮助你说服法官。 【认罪认罚案件协商】有效辩护不必然在庭审之中展开,今天就某受贿、行贿案件,先后与法官和检察官进行罪名和量刑进一步协商。虽然在检察院阶段做了认罪认罚,但通过沟通检察官对我们新的观点极为认可,认罪认罚案件协商是有技巧的,按照陈瑞华教授说法,协商需要有筹码,具备以战止战思维,拿出筹码让指控被严重削弱,最终争取最满意的方案。 【是否成立盗窃罪?】2018年顺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被告人承包的荒山进行土地开发,竣工验收后将输水管移交项目村管护,施工方曾告知管子属于被告人(被告人存在错误认识问题),但是机井不出水,不能正常使用,被告人为了浇地就找到七个人,耗时三天将输水管卸下,正值冬季,准备春季安装到村北有水的机井上,将卸下的输水管暂放在一处闲置的村民家中,后被告发,被控盗窃,涉案价值13余万元。 【听取律师意见新变化】在办的一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审查逮捕阶段,昨天到检察院交手续,通过电话与辅检沟通,听取了律师意见,并称记录下来会转达给主办检察官,也通知律师交书面意见。今天下午提交法律意见书,检察官还带着一个人(不明身份)一起接待并当面积极听取意见。这是新刑诉规则实施后,我感受到的检察官听取律师意见新的变化,值得称赞。 【玩弄法律】亲办的一个案件,在案的书证是主线,可以证明无罪,三个被告人中,被告A无罪供述;被告B遭受疲劳审讯,导致其前后供述不一致,曾做过有罪供述,主要供述书证是不真实的;被告C身患绝症,充当污点证人,证明书证是假的。在这种证据体系下,只有被告人供述无法定案,为了定案,将同案的被告人变为污点证人,以达到既补强被告B的证明力,又形成印证满足证明标准的定罪目的。 【可以按撤诉处理】在办的赵媛媛妨害公务案,发回重审后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期限已经届满,而且严重超期,法院自称也很着急,根据最高法《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规定,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建议案件恢复审理,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2020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评选


李耀辉律师辩护案例入围2020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评选


END

部分原创





李耀辉:我为什么选择刑事诉讼

李耀辉:我是如何学习刑事诉讼法?

当所有人指控你犯罪时…… ——评《唐人街探案》

有效辩护|确有必要的六次律师会见

律师看《决胜法庭》,告诉你真实的法庭真相

有效辩护|确有必要的三遍阅卷

李耀辉|刑辩路上之刑辩笔记

李耀辉|刑辩路上之律媒互动

李耀辉|刑辩路上之精彩辩词

刑事案件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属性及重新鉴定问题

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审查与操作指引

以WADA首席律师向孙杨母亲发问为例,解析律师发问的技巧与策略

南医大女生遇害案是否过了追诉时效?

律师怎么能为“坏人”辩护呢?

刑事案件申诉操作指引

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事辩护思路——以两个真实案例为例

法秩序统一原理下的刑事辩护思路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下的刑事辩护思路

接续犯理论下的刑事辩护思路 —— 以一起强奸案为例

常见刑事案件证据规则:释义·法条·规范

揭秘|嫌疑人的模拟画像是证据吗?

犯罪既遂条件与犯罪成立条件不可混淆!

主动投案的被告人不认罪,能否认定自首?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