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字:南开大学法学院校友安尧)
韩旭 |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阅卷难”问题随着近年来刑诉法修改和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加强,已经不是问题。但是,最近的两起案例让我们看到新的“阅卷难”问题又出现了,需要引起重视并予以治理。7月19日在河南宁陵县法院,一起涉黑案件中有2份书证及78张光盘,律师尚未查阅,一位何姓律师因要求阅卷被驱逐出庭。据说,仅复制这些证据材料就需要7个小时,何况阅读和研究了。然而,该案第二天就要开庭了。在云南一法院,周立新等律师要求法院对新的证据材料查阅,但是该法院主审法官以“材料涉密”为由拒绝律师查阅。律师不得不求助于当地律协帮助解决。然而,新的案卷材料上并未表明“秘密”“机密”等级。除此以外,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只允许律师查阅、摘抄而禁止律师复印、扫描案卷材料,也限制了律师阅卷权。旧的“阅卷难”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原有卷宗材料,限制乃至剥夺律师查阅的权利,而新的“阅卷难”问题主要集中在对新补充的证据材料上,律师查阅此类卷证材料受限。限制律师阅卷等于是限制了律师获取辩护信息。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钰雄所言:“在刑事诉讼程序内,阅卷权向来被认为是被告有效防御的条件,甚至可以说在被告的防御里,除了证据调查请求权及对质诘问权以外,阅卷权亦居于核心的地位。”正是基于阅卷权在辩护防御中的核心地位,域外刑诉法修改纷纷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一些国家甚至将剥夺律师阅卷权视为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给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程序性制裁。可以说,没有阅卷就没有辩护,更没有有效辩护。在律师调查取证权受限的情况下,阅卷和会见是律师获得案件信息的主要途径。在我国,卷宗是侦查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证据的载体。相对于原有卷宗而言,新的卷宗更是律师辩护的重点。因为之所以有补充材料,说明原有证据不足,因此对新的证据材料进行查阅并仔细研判,乃有效辩护的前提。对律师阅卷权的剥夺和限制必然影响辩护效果,难以使裁判者做到“兼听则明”,也不利于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正是考虑到阅卷权的重要性,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条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数据、档案和文件,以便使律师能向其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应该迟早在适当时机提供这种查阅的机会。”“充分的”“适当时机”和“有效的法律协助”,均是国际社会律师阅卷的基本要求。“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4条第2、3、4款规定:“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阅卷提供场所和便利,配备必要的设备。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可以根据需要带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显然,无论是原有卷宗材料还是新补充的卷宗材料,均属于律师阅卷权的行使对象,办案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在开庭之前,法院应充分保障律师能够查阅所有的卷宗材料。如果时间不宽裕,法院应推迟庭审时间。因此,河南省宁陵县法院的做法不仅没有保障律师的辩护权,而且剥夺了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有违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即便辩护律师有过错,被告人是无辜的。不能将律师的过错转嫁于被告人。在被告人没有辩护人出现在法庭上为其辩护的情况下,可否考虑中止庭审或者另行指派和委托新的辩护人,也是法院处理类似事件时可供考虑的选项。上述阅卷权规定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办案机关批准。这里的“国家秘密”应属于《保守国家秘密法》中的“国家秘密”,公安司法人员不能随意决定,任意扩大范围,以限制律师的阅卷权。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可见,“国家秘密”并非公安司法机关自行决定的。对于被追诉人人数较多、案卷材料较多的案件,仅让律师查阅、摘抄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允许律师拍照、复印和扫描。对此,前述《规定》明确“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律师“会见难”问题又重新抬头,会见权受到一定限制。如果“阅卷权”再得不到保障,对辩护而言将是雪上加霜。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现代中国必然是法治中国,其实现有赖于律师地位的提高和法律共同体的形成,更有赖于阅卷权在内各项权利的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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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编辑 | 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李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