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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房连续遭遇新政调控,买方为何还被判违约赔偿?

2017-11-10 专业规则创新价值 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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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104)

 

换房连续遭遇新政调控,买方为何还被判违约赔偿

---聂某与柳某、闫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解析

 

【关键词】

国五条 3.23新政 网签新政 根本违约 违约金 公积金贷款 商业贷款 个税增加 解除合同


【要点提示】

本文中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买受人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情节。《补充协议》对买受人支付首付款的最迟日期有明确约定,买受人有义务在该日期前足额付款。买受人称其与出卖人就付款时间达成新的约定,并有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员工证明。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变更或补充合同的内容的,需要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且根据该员工的证言,三方于2013年4月4日协商付款事宜,但此时买受人已经逾期付款、构成违约。而且就当天协商的内容,买卖双方未签署书面协议,出卖人接受买受人40万元房款的行为,不能视为其放弃向买受人主张违约责任。加之买受人至今未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因此出卖人提出的买受人逾期付款、构成违约的主张,法院予以采纳。


【当事人信息】

原告:聂某(买受人、反诉被告)

被告:柳某、闫某(出卖人、反诉原告)

第三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2日,经某公司居间服务,聂某与柳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柳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聂某,房屋成交价格为100万元,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153万元;聂某向公基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拟贷款金额80万元,聂某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聂某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已发生的及要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聂某自行承担。

同日,柳某与聂某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首付款173万元应于2013年3月31日之前支付本交易涉及的税费全部由聂某承担;如聂某出现逾期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超过15日的,聂某构成根本违约,柳某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聂某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相当于房屋总价款20%向柳某支付违约金,聂某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

2013年2月3日,聂某给付柳某房款95万元。2013年4月12日,聂某给付闫某房款40万元。审理中,柳某及闫某认可已收到聂某房款140万元。

因聂某未支付剩余房款,《房屋买卖合同》履行。2013年5月22日,闫某委托律师向聂某及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聂某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柳某、闫某返还房款140万元。

柳某、闫某提起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聂某承担违约金50.6万元。


【法院判决】

1、解除聂某与柳某、闫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2、聂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柳某、闫某违约金十万元

3、柳某、闫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聂某房款一百三十万元

4、驳回聂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柳某、闫某的其他讼请求。


【案件解析】

一、法院为何认定,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剩余房款构成违约?

聂某与柳某、闫某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对支付首付款的最迟日期有明确约定,聂某有义务在该日期前足额付款。聂某称其与柳某就付款时间达成新的约定,并有某公司员工证明。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变更或补充合同的内容的,需要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且根据该员工的证言,三方于2013年4月4日协商付款事宜,但此时聂某已经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另就新政实施是否导致聂某不能贷款,《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未能办理公积金贷款,聂某应继续申请商业贷款;而聂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具备申请商业贷款的条件;因此,聂某以新政实施导致其不能贷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聂某逾期未支付房款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本案中因政策导致增加20%个税,买卖双方谁应该买单?

4月1日国五条出台,因涉案房屋购买未满5年,不是唯一住房,所以要交纳20%的个税,双方对税费承担的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柳某表示愿意承担增加的个税,聂某则主张,其最多承担5万元。对于增加的个税,首先,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本交易涉及的税费全部由聂某承担,其次,双方约定的支付首付款的最后履行期日是3月31日,由于聂某迟迟未按约支付首付款,并且签约至新政出台有2个月之久,但聂某拖延不办理网签手续,导致未能在新政出台进行网签而增加了20%的个税。故此,对于增加的个税应当由聂某承担。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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