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起纠纷,诉中买方同意按真实价格缴税,法院判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授权发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141)
阴阳合同起纠纷,诉中买方同意按真实价格缴税,法院判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王某与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阴阳合同 避税 网签 首付款 缴税 合同解除 资金存管 公积金贷款 继续履行 房屋实际成交价 房屋网签价
【要点提示】
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买受人诉请履行合同,出卖人表示在调整网签合同成交价款的基础上可以继续履行合同,鉴于涉案房屋实际成交价款与网签合同显示的涉案房屋成交价款不一致,该行为违反国家相关税法,法院判决双方调整网签合同成交价款至涉案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买受人)
被告:吴某(出卖人)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18日,王某与吴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某将房屋出售给王某,该房屋成交总价为314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向吴某支付定金10万元。王某通过贷款方式支付该房屋成交总价款,王某选择公积金贷款申办贷款,拟贷款金额120万元,双方同意王某分三次向吴某支付除定金与拟贷款金额外的所有成交总价款。第一次于网签后2016年8月20日前,支付20万元。第二次于网签之后过户之前,支付162万元,资金通过资金存管方式划转,第三次于房屋交付当天,支付2万元。吴某应当在全款到账后3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王某。同日,王某支付吴某定金10万元。2016年8月17日,王某支付吴某首付款20万元。
2016年8月4日,吴某、王某就上述房屋进行网签,网签合同第四条 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500000元。经预约,吴某、王某应于2016年9月27日办理房屋缴税事宜。因为网签价格等问题,吴某未配合办理上述缴税事宜。双方发生争议,多次沟通、协商无果。
王某诉至法院,请求:1.继续履行双方于2016年7月18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要求吴某协助将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并将上述房屋交付给王某;3.要求吴某支付违约金31.4万元。
【法院判决】
1.王某与吴某继续履行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即网签合同,其中合同第四条(一)该房屋成交价格变更为人民币三百一十四万元]。2.王某与吴某继续履行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3.王某支付吴某房屋价款一百六十四万。4.吴某配合王某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交付王某。5.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一、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与网签合同不一致,法院如何确定房款具体数额?
2016年7月18日,王某与吴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王某诉讼要求履行合同,吴某表示在调整网签合同成交价款的基础上可以继续履行合同,鉴于涉案房屋实际成交价款与网签合同显示的涉案房屋成交价款不一致,该行为违反国家相关税法,现双方均同意调整网签合同成交价款至涉案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法院对此予以准许,买卖双方应按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缴纳税费。
二、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买方主张过户、交付房屋能否得到支持?卖方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关于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问题,鉴于买卖双方就网签价格达成了一致意见,王某提存164万元购房款、公积金贷款等因素,法院判决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关于过户、交付房屋问题,鉴于法院确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所以王某该部分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王某提供证据拟证明吴某试图解除合同,但涉案合同履行期限内吴某明确意见为要求变更网签合同成交价款用以缴税,鉴于双方网签合同降低涉案房屋成交价格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结合涉案合同和调整后的网签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王某的损失等问题,法院对王某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涉案法条】
《物权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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