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出售房屋配偶不同意合同履行不能解除,出卖人被判赔偿加损失153万元,居间方有过错为何索赔败诉?!(上)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授权发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153-1)
单方出售房屋配偶不同意合同履行不能解除,出卖人被判赔偿加损失153万元,居间方有过错为何索赔败诉?!(上)
---陆某与某房产中介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二审)法律解析
【关键词】
房屋买卖 居间合同 隐瞒共有权人 已婚 违约责任 赔偿款 单方出售房屋
【要点提示】
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文案例中,出卖人向买受人及居间方隐瞒房屋共有人,并在合同中多次签字确认该房屋无共有权人,后因其配偶不同意出售涉案房屋,致使该合同履行不能,出卖人被判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且出卖人并无证据证明其违约行为与居间方有关,故向居间方索赔被判驳回。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某(出卖人、上诉人)
被告:某房产中介公司(简称中介公司、居间方、被上诉人)
第三人:李某 (买受人)
【案情简介】
涉案房屋登记在陆某名下,系陆某与其丈夫杨某共有的房产。2011年12月18日,陆某、李某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陆某与李某共同委托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下就涉案房屋于同日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包括:1、提供房屋买卖市场行情咨询;2、寻找、提供并发布房源、客源信息;3、协助查看买受人身份证明,引领买受人看房;4、协助查看出卖人身份情况和房屋权属证书,实地查看房屋;5、协助房屋出卖人、买受人协商、洽谈,确定成交意向;6、协助房屋出卖人、买受人协商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李某支付居间代理费10万元。中介公司不得在交易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日,陆某、李某与中介公司还签订了《温馨告知》和《房屋状况说明书》,对提交产权人身份证明资料和家庭房产状况均作出约定,但涉案房屋共有人情况处填写为无。《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陆某之夫杨某不同意陆某出售涉诉房屋,为此产生多起诉讼。因《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履行不能,李某于2013年9月2日起诉陆某及中介公司等,要求: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陆某返还定金5万元,陆某支付赔偿金98万元,承担李某支付的居间费9万元,支付李某垫付的物业、能源费1093.68元,陆某赔偿房屋差价损失3721300元,陆某赔偿房租损失8200元等。诉讼中,陆某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李某等返还涉案房屋,李某支付陆某每月房屋使用费1.2万元,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陆某违反涉诉房屋无共有人的承诺,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陆某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解除陆某与李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陆某退还李某定金5万元,陆某向李某支付赔偿金98万元,陆某向李某支付垫付的物业、能源费1093.68元,陆某向李某赔偿房屋升值造成的差价损失29.4万元,李某等将涉案房屋腾退给李某,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陆某的其他反诉请求。陆某及李某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陆某与李某均履行了判决义务。现陆某以自己承担的判决义务及未获支持的房屋使用费为损失,向法院起诉向某中介公司主张权利,请求:中介公司赔偿陆某153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单方出售房屋配偶不同意合同履行不能而解除,出卖人赔偿加损失153万元,居间方有过错向其索赔为何却败诉?
首先,陆某、房产中介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其次,案例中《居间服务合同》对三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中介公司居间由陆某与李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陆某与李某经中介居间已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陆某与李某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陆某的配偶杨某不同意出售涉案房屋,致使该合同履行不能,故李某起诉陆某等合同纠纷案件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陆某承担违约责任,由陆某支付李某赔偿金和房屋差价损失款,陆某反诉要求李某支付房屋使用费被驳回,此结果系出卖人陆某因违反《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所致。
再次,出卖人陆某主张中介公司未完成居间服务、未尽居间义务需对其承担的上述法律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却未举证证明存在陆某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承担的违约责任系因房产中介公司造成的事实,亦未说明该项主张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未被法院支持而败诉。
【欲知哪些情况下可以找中介追责索赔,敬请关注以下续文...】
出卖人隐瞒共有人致合同履行不能、被判赔偿127万,转向居间方索赔被判驳回!(下)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版权公告
文章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授权发表);如需转载原创字样文章请联系本文作者并注明出处;本公众号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且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
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
http://www.maxfcls.com/ (PC端)
http://www.maxfcls.com/wap/ (移动端)
法律咨询电话:13911056513
Email: 13911056513@139.com
点击下方文章标题,可阅读更多原创文章
☞出卖人隐瞒共有人致合同履行不能,收房款5万被判赔偿127万!(下)
☞出卖人隐瞒共有人致合同履行不能,收房款5万被判赔偿127万!(上)
☞祖业产被个别子女翻建、拆除,拆迁腾退补偿款应该如何析产并继承分割?
☞祖业产被子女翻建、拆除,拆迁腾退补偿款是否以及哪些属于遗产?该怎样析产、继承?(上)
☞继承取得的房屋再出售税费如何计算,中介促成签约但算错税费还能否主张居间服务费?(下)
☞离婚诉讼期间单方出售共有房屋,履行不能致合同解除,出卖人被判全额赔偿房屋差价损失!(下)
☞出卖方不能提供原值发票致交易纠纷、赔偿65万,同时承担了增加的16万税费,中介方有责任、要赔偿么?
☞借名购买(找本村村民以其名义签约购买)农村宅院,7年后仍然被判合同无效!
☞阴阳合同起纠纷,诉中买方同意按真实价格缴税,法院判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约定过户期间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质,出卖人不能当然享有合同解除权?!
☞男女朋友买房分手十余年未处理,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和房屋所有权转让约定?
☞出卖人一房二卖先后涉诉均被判继续履行,在先买受人如何维权?
☞出资、居住使用,不足以证明借名登记约定,诉请确权、过户被判驳
☞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购得公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有限产权房出售超标房屋未约定,房屋标的权属瑕疵出卖人被判担责
☞出售方能否以原产权人享有优先回购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买方误解并拒交税费,自行成交价值千万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判解除!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有效 ---尚某2诉尚某1及尚某3遗嘱继承纠纷案法律评析
☞诉请给付房屋拆迁款,过2年诉讼时效法院不支持 ---朱某诉孙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律评析
☞对征收安置补偿房,可主张分割产权份额 ---乐某1、许某与乐某2其他所有权纠纷案法律评析
☞公房承租权非遗产,依继承法律关系分割拆迁款法院不支持 ---殷1与殷2、殷3、殷4、殷5遗产继承纠纷案法律评析
☞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居住权利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张某与张某1用益物权纠纷案法律评析
☞特定承租公房属个人财产,拆迁补偿款份额可继承 ---王某与张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法律评析
☞房屋买卖合同中重大条款“约定不明” 如何认定?如何救济? ---王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评析
☞行政主管机关为已做抵押登记房屋办理的产权证,应予撤销 ---一起房屋产权行政登记纠纷典型案例法律评析
☞承租人逾期主张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季某与顾某、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律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