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离婚诉讼期间单方出售共有房屋,履行不能致合同解除,出卖人被判全额赔偿房屋差价损失!(下)

2017-10-13 专业规则创新价值 张涛律师

 提示点击上方"张涛律师"↑免费获得更多实用资讯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授权发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145-2

 

离婚诉讼期间单方出售共有房屋,履行不能合同解除,出卖人被判全额赔偿房屋差价损失(下)

——陈某等与刘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无权处分  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  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  连带承担  购房款  中介费  房屋增值损失  税费  鉴定费  房屋装修损失  善意相对人


【要点提示】

夫妻离婚诉讼期间,一方向善意第三人隐瞒配偶不同意出售房屋真实意愿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导致合同履行不能解除,买受人能否要求夫妻双方连带承担返还购房款、赔偿房屋增值损失及房屋装修损失?本文案例中,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在夫妻离婚诉讼期间买方无证据证明购房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无法证明在离婚判决中法院已就该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过分割法院不支持配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配偶非合同相对方,也无需连带承担具有违约责任性质的房屋差价损失;但配偶作为房屋的最终权利归属方,就房屋装修受有利益,因而买方请求其连带赔偿房屋装修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买受人、上诉人)    

被告一:刘某(出卖人、上诉人)

被告二:陈某1(出卖人刘某之配偶、被上诉人)

第三人: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


【案情简介】

刘某与陈某1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2月开始分居。2010年6月11日,刘某先起诉离婚,一审胜诉,但二审被改判撤销原判、驳回诉讼请求2011年陈某1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与陈某1离婚,认定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判令涉案房屋归陈某1所有陈某1给付刘某房屋折价款200万元。该判决也就双方其他事宜进行了处理,其中陈某1主张家庭资产曾达到700万元,但经查明双方仅在刘某名下工商银行有存款80.13元,该判决进行了分割,判令由刘某支付陈某1折价款40元。2015年2月5日,前述判决生效

2011年1月29日,刘某(出卖人)与陈某(买受人)、某公司(居间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该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5260000元,也就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其他约定。后陈某向刘某共支付购房款1550000元,向某公司支付中介费50000元,向税务机关支付税款29160元。2011年7、8月陈某进入涉案房屋并进行装修。现房屋由陈某居住使用。

陈某12015年3月返还原物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腾退涉案房屋,陈某亦提起反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价格评估机构涉案房屋装修一事进行评估,该鉴定机构于2015年10月16日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装修现值为540191元,其中无异议部分392652元,异议部分147539元;后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补充评估说明,认定涉案房屋中的中央空调系统现值59929元。鉴定费13890元,由陈某预付。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判决,判令陈某停止侵害,将涉案房屋腾退返还陈某1;驳回陈某的反诉请求,但未对产生的鉴定费作出处理。

评估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就涉案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不含装修现值)进行评估,认定房地产总计6640900元。鉴定费15000元,由陈某预付。就该鉴定结论,陈某、刘某、某公司均认可。 

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陈某与刘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刘某及陈某1连带返还购房款1550000元、连带支付房屋增值损失1380900元、中介费50000元、陈某垫付的2006-2011年供暖费、物业费、车位费89615.92元、陈某已经交纳的税款29160元及房屋装修损失600120元。


【法院判决】

一审:1.解除陈某与刘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2.刘某返还陈某购房款一百五十五万元、赔偿陈某房屋增值损失一百三十八万零九百元给付陈某垫付的供暖费、物业费、车位费八万九千六百一十五元九角二分;3.刘某、陈某1连带赔偿陈某房屋装修损失四十五万二千五百八十一元;4.刘某、陈某1连带给付陈某鉴定费房屋装修现值鉴定一万三千八百九十元;5.刘某给付陈某鉴定费房地产市场价值鉴定)一万五千元;6.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夫妻双方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擅自无权处分房屋合同解除,买卖双方及卖方配偶相关责任如何认定?

【详见易居房产律师团公众号10月12日推文:陈某等与刘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法律解析

 

二、离婚诉讼期间单方出售共有房屋致合同因履行不能解除, 买方请求卖方及其配偶连带承担返还购房款、房屋增值损失、房屋装修损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出卖人刘某原因案涉合同无法履行,现买受人陈某要求出卖人刘某返还购房款、支付增值损失、承担房屋装修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至于买受人陈某要求出卖人刘某配偶陈某1连带返还购房款,根据庭审调查可知陈某和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在刘某及陈某1离婚诉讼期间陈某无证据证明刘某所收到的购房款用于刘某及陈某1夫妻共同生活,另外,根据双方离婚纠纷的生效判决,涉及到的共同存款分割问题,仅对刘某名下存款80.13元进行了处理,并未体现出对涉案房屋售房款155万元的分割情况,无法说明该购房款在离婚诉讼中已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过分割,所以陈某要求陈某1连带返还购房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

就房屋增值损失,现买受人陈某既不能取得涉案房屋产权,又未能及时取回购房款另购住房以避免楼价上涨给自己带来的资金方面的损失和风险。因此,院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判令出卖人刘某承担房屋增值损失,合法有据。因该损失是违约损失陈某1不是合同相对方陈某无权要求陈某1就增值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主张应从中扣除陈某在此期间的居住使用费用法院考虑到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陈某无法取得房屋产权的违约责任均在于刘某认为该抗辩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亦有违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关于陈某所主张的中介费、税费等,虽然系实际发生的损失,但院在确定房屋增值损失时已经将该部分花费考虑在内,足以弥补陈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就装修损失,一方面属于违约损失,因而陈某要求刘某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另一方面陈某1作为房屋的最终权利归属方,就该装修受有利益,因而陈某要求陈某1连带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另外,陈某1答辩中称的其多次提醒陈某,但陈某不听,因而负有责任一事,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并无不妥陈某1的提醒不影响陈某主张权利。就其具体数额法院考虑到双方对该部分所涉及的水电工程是否存在装修基础,可移动家具、布艺等能否计入装修范畴等事项均无法达成一致陈某就此亦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己方主张,故根据双方证据及评估报告中无异议部分予以确定具体装修损失数额也是妥当的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版权公告

文章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授权发表);如需转载原创字样文章请联系本文作者并注明出处;本公众号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且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

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

http://www.maxfcls.com/ (PC端)

http://www.maxfcls.com/wap/ (移动端)

法律咨询电话:13911056513

Email: 13911056513@139.com


点击下方文章标题,可阅读更多原创文章

☞出卖方不能提供原值发票致交易纠纷、赔偿65万,同时承担了增加的16万税费,中介方有责任、要赔偿么?

借名购买(找本村村民以其名义签约购买)农村宅院,7年后仍然被判合同无效!

阴阳合同起纠纷,诉中买方同意按真实价格缴税,法院判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约定过户期间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质,出卖人不能当然享有合同解除权?!

男女朋友买房分手十余年未处理,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和房屋所有权转让约定?

出卖人一房二卖先后涉诉均被判继续履行,在先买受人如何维权?

职工购房所签合同,是否受单位团购合作协议约束?

无证安置产权房出售,税费承担可以约定,法不禁止!

承租人和共居人均主张居住权无法同时满足,法院如何裁判?

租赁房屋经营遇搬迁腾退,出租与承租人该如何分配补偿利益?

☞出售学区房未及时迁出户口,卖方构成违约被判赔偿20万

☞隐瞒学区名额已占用,合同非买方真实意思被撤销

☞出资、居住使用,不足以证明借名登记约定,诉请确权、过户被判驳

☞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购得公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有限产权房出售超标房屋未约定,房屋标的权属瑕疵出卖人被判担责

☞房改超标房不能正常市场交易,法院不宜以司法权干涉强判过户

☞无书面借名买房合同,诉请过户被判驳

☞买受人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法院不支持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央产房买卖合同被解除,买卖双方责任如何承担?

☞出售方能否以原产权人享有优先回购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老宅翻建改建后被拆迁,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拆迁置换房未交付,法院可判按份额继承,不做实物分割

☞如无特别约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日”通常是指自然日

☞房屋签约后被刑拘,合同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

☞因落私政策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法院不予立案

☞对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申请不予办理的答复不服,怎么办?

☞买方误解并拒交税费,自行成交价值千万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判解除!

☞未经遗产分割的宅基地房屋是否可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非同一经济组织成员,签订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已拆迁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续纠纷如何处理?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有效 ---尚某2诉尚某1及尚某3遗嘱继承纠纷案法律评析

☞诉请给付房屋拆迁款,过2年诉讼时效法院不支持 ---朱某诉孙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律评析

☞对征收安置补偿房,可主张分割产权份额 ---乐某1、许某与乐某2其他所有权纠纷案法律评析

☞公房承租权非遗产,依继承法律关系分割拆迁款法院不支持 ---殷1与殷2、殷3、殷4、殷5遗产继承纠纷案法律评析

☞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居住权利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张某与张某1用益物权纠纷案法律评析

☞特定承租公房属个人财产,拆迁补偿款份额可继承 ---王某与张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法律评析

☞房屋买卖合同中重大条款“约定不明” 如何认定?如何救济? ---王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评析

☞行政主管机关为已做抵押登记房屋办理的产权证,应予撤销 ---一起房屋产权行政登记纠纷典型案例法律评析

☞承租人逾期主张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季某与顾某、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律评析

☞非共有人之一的本人签名,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被判无效 ---顾某2与顾某1等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纠纷案法律评析

已入外籍购买公有住房,合同被判无效 ---沈某与妹妹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纠纷案法律评析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