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夷长技以制夷?让我们“批判学习”美国人的财富传承规划(上) | 明月说法
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201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19年,超过50%的高净值人群已经开始准备或正在进行财富传承的相关安排,比例在过去十年来,首次超过尚未开始准备的高净值人群。
时代在发展,意识在进步,财富传承安排,不再是高净值人群的专利。普通老百姓,也需要做未雨绸缪的安排。改革开放40年,创富的一代也到了传承的阶段。但大多数中国人却因无先例可循,大都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将通过对比中、美两国财富传承规划的实践,分享美国财富传承的先进经验,为国人的家庭财富传承规划的实践提供更多、更前瞻的借鉴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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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遗嘱?
在中国,如果没有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
以前很多中国人认为“儿孙自有儿孙福”,自己崇尚“生前不问身后事”。也就是说,生前自己不决定,死后交给法律来决定。这里讲的法律,就是1985年就开始实施的《继承法》。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只有一个《继承法》,不管哪个省的继承案件,适用法律都是一样的。问题是,《继承法》的规定,是否与传承意愿相一致呢?
随着遗产继承诉讼越来越多,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开始立遗嘱了。人们慢慢明白,生前做好财富传承规划,避免家人猜忌、争产,为子女甚至孙辈做好未雨绸缪的安排,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不仅仅是自爱,更是“他爱”,各地雨后春笋的“遗嘱库”的建立,就是一个例证。
在美国,如果没有遗嘱,这叫做“die intestate”,同样进入遗产继承程序(probate)。
美国继承法是州法,要确定probate的管辖法院,首先要看被继承人身故前在哪个州生活?主要遗产在哪个州?案件管辖州的不同,probate的法律程序会有差异。
立遗嘱可以体现被继承人的传承意愿,起到一定程度“定纷止争”的效果,但是对于多子女或财富较多(譬如超过2019年美国1140万美元/人遗产税起征点了)等家庭,光有遗嘱,往往是不够的,有时还需要信托的介入。
美国的民事信托发展相对比较成熟,在遗产规划中,信托因具有在隔离子女债务、防止子女挥霍败家、防止姻亲析产等方面的作用,常常成为不可或缺的安排。
- 参考悦读 -
《明月书评 | 〈遗嘱、信托与继承法的社会史〉(上)、(中)、(下)》
2
遗嘱是什么?
中国法律允许立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是法定的遗嘱形式。
现实中,运用较多的还是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出现问题(被推翻的)常见于代书遗嘱。对于立遗嘱的人来说,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随着《民法总则》的实施,目前也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了。
中国《民法总则》第29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美国的遗嘱,需要书面形式。在美国立遗嘱,也是需要有sound mind(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并且需要有两个见证人。在有些州,也认可自己手写的“自书遗嘱”的效力。一般美国人的遗嘱,除了对遗产进行安排以外,还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为未成年人选择、指定监护人(guardian);
2、为宠物做好财务和照料安排;
3、债务/责任的处理和承担;
4、指定遗嘱执行人(确保遗产分配、债务清偿等)。
- 参考悦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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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项不应通过遗嘱来安排?
有些事情不应通过遗嘱来安排,比如说葬礼的安排。因为立遗嘱人身故时,家人一般首先忙于葬礼安排,然后才会宣读遗嘱。所以,葬礼安排另行确定,体现在不同文件中,和遗嘱分开,这是很多人的做法。
还有一些财产事项,比如说已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安排,这是保险公司直接根据保单条款赔付的,不需要提供遗嘱。在美国,还有一些特定的财产,如POD账户(payable on death accounts),401(k)等。
不论中美,为遗产分配附加、设定各种条件,是很难实现的,也会遭到继承人的各种挑战。
在中国,无论是通过继承权公证还是继承诉讼,遗产都是直接继承,如果不借助信托的帮助,附期限条件的继承很难付诸实践。在美国,进入probate process的遗产,也都是实际上立即分配的(distribute essentially all at once),遗嘱执行人(executor)不是受托人(trustee),不能当信托的受托人来用。
- 参考悦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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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的权责范围?
我国《继承法》虽然允许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但却并无关于遗嘱执行人权责范围的细节规定,这导致实践中的“遗嘱执行人”地位尴尬,常沦为摆设。尚未生效的《民法典》草案,已进一步明确了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的地位,虽仍显粗枝大叶,但已经是一大进步了。
在美国遗嘱执行的实践中,遗嘱执行人的权利范围既包括向遗产法院启动probate程序,还包括联系银行、债权人、相关政府部门,确保债务、税款的清偿,保管好遗产、制作遗产目录、分配遗产等。遗嘱执行人也可以收取一定的报酬,金额标准各州规定不一。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法院也会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其功能与遗嘱执行人类似。一般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之配偶仍健在的话,该配偶会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
- 参考悦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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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程序的差异?
在我国,不论是否有遗嘱,在继承人无争议的情况下,都可以通过继承权公证的方式来完成遗产继承程序。这是和美国遗产需要通过法庭probate process的最大不同之处。
在中国,如果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无法协商一致的,继承权公证就走不通了,只能诉诸法庭。
我国的《继承法》仍然是以诉讼对抗思维来看待遗产继承的,提起遗产继承法律程序的,叫做原告,其他继承人就是被告。所以很多中国老百姓在抱怨,认为这是对簿公堂,太对抗了,不愿意去法庭。
在美国,当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启动probate程序后,法院会通知全部继承人到庭参加“court hearing”。在确认遗嘱效力后,法庭会根据遗嘱来指定遗嘱执行人(executor),如果没有遗嘱的话,则指定遗产管理人(administrator)。法院的通知,也会刊登在公开媒体上,以通知那些潜在的债权人。
由此可见,美国的probate程序,非常类似于中国的企业破产程序。笔者认为,美国的probate程序是具有合理性的,因为继承人是分遗产,都是财产得益者,整个过程更像一个非诉讼程序,而不是你赢我输的对抗。
中美两国有一点相同:继承人要想拿到遗产,必须先缴纳税款、清偿债务,如果仍有剩余,才轮到继承人继承。如果债务太多了,遗产不够还的,继承人可以选择技术性放弃继承权,业内知名的“富贵鸟”联合创始人林国强身故后,其子女放弃2.9亿元遗产继承权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中国《继承法》第33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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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产化”(non-probate)安排?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罗列了各种财产类型。但有一些财产,如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理赔款、生前已经设立完成的信托财产等,都是《保险法》、《信托法》明文规定的“非遗产”范围。
在美国,保险和信托安排也是常见的“非遗产化”财产(non-probate property)。除此之外,还有像一些联合共有的财产(joint tenants),一方身故后,其名下的财产权益直接转移给其他的共有人,而不作为遗产处理。另外,还有一些指定了受益人的特定财产安排,如401(k)403(b)养老计划,以及如IRA个人退休金账户,以身故为触发条件的pod账户、tod账户,当然,以及信托安排等。
生前将财产由probate财产,转化为不需要经过probate程序的财产,是一个基本的思路。就像很多人在做税务筹划时,把应税财产转化为非税资产,是一个道理。
因为中国目前并无赠与税、也尚未开展遗产税,很多人在生前就将财产赠与过户至子女名下,以规避繁冗的遗产继承程序,这样的筹划空间,在美国是不存在的,因为美国有赠与税的限制(和遗产税共享额度)。
在中国,保单设定第二投保人,保险金信托2.0模式,也是把个人名下财产“非probate化”的积极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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