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委托下放批次用地征转审批权
总第657篇2021第68篇
导读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区分圈内圈外简化了农转用审批权:圈内批次农用地转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100万以上人口城市由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其他城市由省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村庄、集镇批次转用可由省政府授权的设区市政府审批;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农用地转用,不再区分建设项目审批机关,而是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报国务院审批,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政府审批。具体条文如下: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020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内容主要是两项,一是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二是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简单来说,《决定》第一项内容其实就是对新法第44条中授权机关的具体化;第二项则是对八个试点省市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大下放,即对于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8个试点省份而言,试点期限内,辖区内的所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包括圈内批次转用、单选项目农用地及基本农田转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超过面积权限的土地征收等,都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不用再报国务院审批。具体可阅读以下文章(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日前,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皖政[2021]32号),进一步明确自7月2日起 ,将依法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事项,委托给设区市和县级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批准,之前已经省自然资源厅受理的用地审批事项继续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委托审批具体内容包括: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具体的看文件吧!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皖政〔202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用地审批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就委托用地审批权事项决定如下:
一、委托内容
将依法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事项,委托给设区市和县级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批准。委托审批内容包括: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二、有关要求
省人民政府作为委托机关,监督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做好用地审批工作。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严格按照法定审批流程、内容及有关要求开展用地审批工作,切实履行好委托实施工作职责,不得擅自扩大委托范围和内容,不得将承接的审批事项再委托。
(一)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委托审批事项的具体落实和承接工作,严格落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承接事项的审批细则、办理流程、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用地政策等批准用地。负责受委托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具体工作,避免因不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体和责任不变,相关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承接的用地审批事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加盖省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专用章。用地批准情况按规定上报备案并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和事项及时报告,并按年度报告工作情况。
(二)省自然资源厅对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批行为负有监管、检查、指导责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督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行使用地审批权,发现重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出现多起违法违规审批用地、侵害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的,提请省人民政府收回委托。强化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研究制定委托事项审查标准和用地报批统一格式文本,完善用地网上审批系统。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之前已经省自然资源厅受理的用地审批事项继续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
土言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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