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外。
第二条 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
第三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被执行股权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股权所在地是指股权所在公司的住所地。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冻结下列资料或者信息之一载明的属于被执行人的股权:
(一)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
(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
(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被冻结股权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以其价额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冻结。股权价额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的比例或者数量进行冻结。
被执行人认为冻结明显超标的额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并附证明股权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额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异议成立的,应当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明显超标的额部分的冻结。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
依照前款规定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送达裁定书,并将股权冻结情况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
第七条 被执行人就被冻结股权所作的转让、出质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可以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被冻结股权所占比例、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人民法院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股权所在公司未向人民法院报告即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股权所在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通过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等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基于股权享有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应当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裁定书,并要求其在该收益到期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到期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可以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履行。
股息、红利等收益被冻结后,股权所在公司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的,不影响人民法院要求股权所在公司支付该收益。
第十条 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价被冻结股权,经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已知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是应当在能够控制变价款的情况下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程序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并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
确定参考价需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调取,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股权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关材料的其他主体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为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股权所在公司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委托评估被执行人的股权,评估机构因缺少评估所需完整材料无法进行评估或者认为影响评估结果,被执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无法调取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但是股权所在公司经营严重异常,股权明显没有价值的除外。
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起拍价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预交的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
依据处置参考价并结合具体情况计算,拍卖被冻结股权所得价款可能明显高于债权额及执行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应部分的股权进行拍卖。对相应部分的股权拍卖严重减损被冻结股权价值的,经被执行人书面申请,也可以对超出部分的被冻结股权一并拍卖。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由请求不得强制拍卖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或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二)被执行人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
(四)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
人民法院对具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股权进行拍卖时,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被执行人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信息。股权处置后,相关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五条 股权变更应当由相关部门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或者条件。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就竞买资格或者条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批准手续。买受人取得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书;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取得批准手续的,应当重新对股权进行拍卖。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买受人明知不符合竞买资格或者条件依然参加竞买,且在成交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取得相关部门股权变更批准手续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股权,因股权所在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增资或者减资导致被执行人实际持股比例降低或者升高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交付股权的出资额的,按照该出资额交付股权;
(二)生效法律文书仅明确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权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该比例所对应出资额占当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交付股权。
第十七条 在审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诉讼请求且其主张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未提出前述诉讼请求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其释明。
生效法律文书仅确认股权属于当事人所有,当事人可以持该生效法律文书自行向股权所在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营利法人享有的投资权益强制执行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主要文书参考样式×××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号×××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院(××××)……执……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对下列情况进行公示:冻结被执行人×××(证件种类、号码:……)持有×××……(股权的数额),冻结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在你局职权范围内,不得为被冻结股权办理 等有碍执行的事项(根据不同的公司类型、冻结需求,载明具体的协助执行事项)。××××年××月××日(院印)经办人员:×××联系电话:……
×××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人民法院:你院(××××)……执……号执行裁定书、(××××)……执……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悉,我局处理结果如下:已于××××年××月××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你院冻结股权的情况进行公示,并将在我局职权范围内按照你院要求履行相关协助执行义务。××××年××月××日(公章)经办人员:×××联系电话:……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部委联合发布明确:交通事故这3种情形,可申请道路救助基金垫付(2022年1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法律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2021年本)》的通知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四批)最高人民法院等印发《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附意见全文)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短视频节目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影视剧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和《“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教育部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上海列出27项禁止性规定,进一步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依法保护地理标志 严厉惩治恶意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问题答记者问
最高检举行“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新闻发布会
江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律协联合出台《关于防止法检系统在职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27—130号)
“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教育规划教材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
城乡同命!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最高法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司法部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最高检发布首批5起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
中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全面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的意见(202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12.1日通过)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戒规避和抗拒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检印发通知: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发布第九批网络主播警示名单
公开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广东高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4部门发文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升精准化水平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2021年度“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名单公示国家知识产权局:“逍遥镇”“潼关肉夹馍”无权收加盟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意见 健全法院人员内部交流机制(附答记者问)
江苏高院发布 : 江苏省法院系统八条禁令
最高法发布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会议纪要暨黄河流域典型案例教育部公示第二批国家级职教教师教学创新团队课题研究项目遴选结果,来看名单
最高检制发“七号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筹建国家老年大学!
教育部关于成立2021—2025年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二十大代表名额如何确定、分配?中组部全面解答
中央政法委通报6起关于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记录填报的典型案件
教育部等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法举行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阶段性进展暨全国法院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日活动新闻发布会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民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发出通知 部署党的二十大代表选举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教育部关于印发《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进中小学课程教材指南》的通知
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首任局长亮相!
微信支持导出个人信息啦!方法步骤及结果送上!这件校园大事,教育部明确啦!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北方地区农村学校冬季取暖工作的通知14岁以下女生免费接种HPV疫苗!广东率先启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正式对外公开测试运行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印发《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
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印发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
退役军人事务部、最高检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的意见》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间接费用比例调整
北京市2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将下调!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10个
司法部印发通知:严格规范司法行政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十九届六中全会在京召开
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中国经济学教材编写入选学校及团队的通知
五部门关于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国企人员违法违纪后工资待遇问题的规定
拟招6770人,教育部下达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最高检、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通知,全国80个地区共同开展这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清单(试行)》
两高一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两高一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2021年入库名单公布,263人
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模范司法所和全国司法所模范个人的决定
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6起学校违规收费典型问题查处情况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6部门发文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严防妥处“退费难”“卷钱跑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升财产查控处置质效的意见
最高检印发4件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最高检发布7起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附全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
江西出台办法为律师调查令开绿灯
人社部公布2021年第二批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件
教育部发布2021年度全国高校名单(截至2021年9月30日),共3012所!
最高检制发《“十四五”时期检务保障工作发展规划》
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相关事项问答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相关事项问答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全文发布
关于实行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最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共1358家河南一地发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和“二十条禁令”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
公告送达缩短至30天!民诉法将调整16处:新增8个条文,修改8个条文!周强就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未成年人犯罪,拟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我国拟针对电信诈骗问题专门立法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公开案件信息范围
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推动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中央政法委通报6起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典型案件省直公务员何时与市直公务员同城待遇?省委组织部回复来了!两高一部发文:法检退休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或担任律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不再保留机关各种待遇!
最高检联合证监会公安部开展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专项执法行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设立教育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免去王璐等80人公证员职务的决定(司发通〔2021〕62号)
北京市关于推荐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公示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教育督导办通报三起普通高中违规招收借读生查处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教育督导办通报三起普通高中违规招收借读生查处情况
引进国内外一流大学办学!甘肃省发布重磅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9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63-165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
退役军人事务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 (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迁址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段文龙同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检察官的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智慧法院 促进绿色发展 成效分析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考法学博士,进入法学考博交流群;考医学、工学、理学等等的进入非法学考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