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和《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和《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助推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在司法领域落实落地,推动实现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助力恢复和扩大消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打好“组合拳”,制定出台《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和《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从四大方面提出30条具体服务保障举措:一是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以最严举措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加强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整治消费领域“霸王条款”;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不能依免责条款对暴力分拣快递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提出免责抗辩,不得以消费者不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为由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严格保护依法成立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治理哄抬物价、收取高额快递费用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对未成年消费者、老年消费者和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加强生产经营者权益司法保护。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依法规范违法限制生产经营者、无理阻碍业主建设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整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诉讼行为;把握好平台经济发展“红绿灯”,激发投资活力;依法保护新零售业态、共享经济、新个体经济。三是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依法规制平台强制“二选一”、歧视性待遇、虚假宣传、刷单炒信、强制搭售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对接消费领域失信名单制度,推动共建失信违法生产经营者信息披露平台,构建有利于增强消费信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妥善处理涉商品流通等案件,依法纠正违法设卡、阻碍物流等不当行政行为,推动跨区域物流畅通有序。四是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准确适用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等规定,实现提升消费纠纷在线化解质效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相统一;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衔接机制,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不断增加农村消费者司法服务供给。
《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从四大方面提出14条具体服务保障举措:一是推动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妥善审理社会保险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推动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房产租金、金融支持等就业优先政策;依法支持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坚决纠正用人单位性别、地域歧视行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灵活就业。二是依法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坚持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与支持新就业形态和平台经济发展相结合;明确据实认定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原则和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劳动关系的考量因素;推动平台企业制定注重遵守交通规则等社会秩序的算法规则,引导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养成遵守社会秩序的习惯;推动形成科学合理的劳动者受损责任分担机制。三是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贯彻落实国家保就业保生产、复工复产等政策,准确把握新阶段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审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依法对劳动者居家办公或灵活办公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规范;积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采取有关措施稳定工作岗位,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四是依法保障诉讼权利。根据疫情形势变化以及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当事人顺延期限,符合条件的依法在线开展诉讼活动;依法高效妥善处理涉企业复工复产纠纷案件,及时作出免、减、缓交诉讼费决定,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灵活采取保全措施或担保方式,助力复工复产。
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促进消费意见》)和《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稳定就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促进消费意见》和《稳定就业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题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请问《促进消费意见》在增强居民消费信心和消费意愿方面有什么有力举措?
答:消费对经济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促进消费意见》从三方面入手,增强消费信心,提升消费意愿:
一是在消费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让消费者放心消费。首先,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斩断“黑作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链条,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针尖上的安全”。其次,严厉整治“霸王条款”、消费欺诈、预付式消费“套路”消费者等消费领域顽疾。意见规定,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夸大或虚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能,向老年消费者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服务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预存费用后,经营者卷款“跑路”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再次,加强在线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或者网络直播打赏数额过大的,消费者有权依法请求返还;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不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为由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盲发快递,消费者有权请求无条件退货。
二是在生产经营端,保护企业产权、经营自主权和知识产权,鼓励公平竞争、科技创新,发挥供给侧对消费的支撑引领作用。意见规定,依法规范违法限制生产经营者建设汽车充电设施、无理阻碍业主建设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助力化解电动汽车消费中的堵点;依法整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把握好平台经济发展中的“红绿灯”,稳定发展预期,激发投资活力;依法支持线上线下商品消费融合发展,助力培育新型消费;妥善处理共享经济领域产生的纠纷,支持和引导新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新个体经济,支持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经营模式;妥善处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租房纠纷,确保生产经营有序、消费供给稳定。
三是在市场秩序方面,维护诚信公平高效的市场秩序,促进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保障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意见要求,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遏制欺诈消费者的不诚信行为;依法规制电子商务平台等市场主体实施收取垄断高价、强制“二选一”、歧视性待遇、刷单炒信、强制搭售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对接市场监管部门消费领域失信名单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助力加强消费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构建有利于增强消费信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妥善处理涉商品流通等案件,保障商品正常流通,落实“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问题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请问《促进消费意见》对于人民法院如何贯彻实施纲要提出了哪些重要举措?
答:《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对“全面促进消费,加快消费提质升级”提出明确要求。《促进消费意见》对标对表纲要规定,提出了以下四方面重要举措。
一是助力提升传统消费。首先,以最严的举措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引导生产经营者通过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获得竞争优势,助力提高吃穿等基本消费品质。其次,妥善处理消费者出行纠纷,助力释放出行消费潜力。再次,妥善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法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严格保护依法成立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居住消费健康发展,助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
二是保障发展服务消费。首先,加强文化创意作品著作权保护,助推优质文化资源开发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助力增加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其次,保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助力发展银发经济,妥善处理生育、托育、教育等服务合同纠纷,促进养老育幼服务消费发展。再次,妥善处理医疗健康服务和体育消费纠纷,依法严惩“医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引导医疗机构等主体增加高质量的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健康旅游等服务。妥善处理体育消费中产生的各类纠纷,促进群众体育消费。
三是服务培育新型消费。首先,助推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改造和转型升级,助力智慧超市、智慧商店、智慧餐厅等新零售业态发展。其次,妥善处理“互联网+社会服务”、“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等新服务类型引发的纠纷,依法支持无接触交易服务等新类型消费模式发展。再次,妥善处理共享出行、共享住宿、共享旅游等共享经济领域产生的纠纷,合理认定相关民事主体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支持和引导新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健康发展。最后,依法保护新个体经济,支持和保护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经营模式。
四是完善促进消费工作机制。首先,准确适用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等规定,不断提升消费纠纷在线化解质效。其次,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衔接机制,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充分利用小额诉讼制度,及时、高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再次,积极构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等多方参与的多元治理体系,完善多元化消费维权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最后,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作用,引导生产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倡导节约集约的绿色生活方式,营造安全诚信放心的消费环境。
问题三: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稳定就业意见》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了哪些司法服务和保障举措?
答: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据统计,今年我国高校毕业生突破1000万大关,创历史新高。中央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就业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稳定就业意见》立足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举措。
一是坚决反对就业歧视。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坚决纠正用人单位因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不予招录、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破除各种不合理限制,推动高校毕业生平等就业。
二是维护合法就业权益。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审理涉就业见习纠纷案件,妥善认定涉就业见习用工法律关系。对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离校的应届毕业生,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要引导用人单位推迟签约时间,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
三是妥善处理涉试用期纠纷案件。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因受疫情影响不能返岗的,可以引导用人单位采取灵活的试用考察方式考核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无法采取灵活考察方式实现试用期考核目的的,无法实施考察实现试用期考核目的期间可以协商不计算在原约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通过顺延试用期变相突破法定试用期上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是完善政法专业毕业生便捷招录机制。人民法院科学设置司法辅助岗位,深化落实基层法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人民法院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岗位。
问题四: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近年来,平台经济、新就业形态不断发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已成为基本共识,《稳定就业意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作了哪些规定?
答:近年来,平台经济和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各种灵活就业模式吸纳了许多劳动力就业。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2亿人左右;一些平台外卖骑手达到400多万。《稳定就业意见》推进落实去年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坚持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平台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相结合,就如何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劳动关系的考量因素。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与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审慎予以认定。
二是明确据实认定用工法律关系原则。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三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参照保障。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可以结合《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保障、安全卫生保障、相应社会保障等权益。劳动者因不可抗力、见义勇为、紧急救助以及工作量或者劳动强度明显不合理等非主观因素,超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受到消费者差评,主张不能因此扣减应得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四是对用工管理算法作出规范。就用工管理算法规则效力、算法不合理致劳动者损害时的责任承担等作出指引规定,要求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推动平台企业制定注重遵守交通规则等社会秩序的算法规则和规章制度,强化外卖快递从业人员遵守社会秩序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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