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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学专业十五强之西政法理法史方向上半年部分科研论文汇总

2017-08-16 学术之路

[1]周祖成,池通.国家法治建设县域试验的逻辑与路径[J].政法论坛,2017,(04):12-22.


摘要:县域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既是法治改革民众参与的重要试验场,又是法治社会效果的检验场,能够达成对改革风险的有效控制。作为法治建设的试验场,县域法治建设应该遵循观念—制度—行为—效果的路径,通过民主政治的基层实践,塑造和强化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和民众的法治观念;以决策机制、执法权、司法权运行法治化为制度导向,建构符合法治原则与精神的决策制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执法制度、司法制度和民众参与制度、权利保障与救济制度等,筑牢县域法治的制度基础;同时,也要对县域法治试验的效果进行评估,通过评估量化法治实践并引导县域法治的科学构建,应注重评估方法选择和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强调评估过程...


[2]文学平.论应得与正义[J].学术界,2017,(07):60-69.


摘要:应得是一个关系概念,由三大关系项、六个具体要素构成。以应得界定正义,将正义解释为应得,可以得到传统理解、普遍直觉和生存演化等不同论证的支撑。但反对应得正义论的意见亦不少,主要有知识论的反驳、实用论的反驳和形而上学的反驳。知识论反驳和形而上学反驳由于预设了错误的责任概念,因而误判了应得的凭据;实用论反驳跟知识论反驳紧密地捆绑在一起,反驳者设定了不切实际的认知任务,并以此来计算各种成本,且没有看到节约成本的一些实践惯例,因此陷入谬误。


[3]付子堂.法学体系的完善应当注重德法兼备[J].中国司法,2017,(07):4.


摘要:<正>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培养有道德涵养、有法治技能的新型法治人才,因此,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中,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更要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完善法学体系应当注重德法兼备,既要坚持法治教育,又要坚持道德教育。知法犯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良好的道德修养,在面对诱惑时不能克制内心冲动,进而触碰法制红线。更有些人通过学习法律打擦边球,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破坏良好法治环


[4]魏斌,乐志红.创新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J].教育教学论坛,2017,(25):207-208.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一种成功应用于课堂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在诸多法学课程的案例分析中都发挥了作用。论辩式案例教学法是一种旨在提高学生论辩思维和论辩技巧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借鉴了当代论证理论的成熟结果,为教师引导学生进行案例分析提供了成熟的教学手段和程序性方法。


[5]孙明泽.二元模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走向[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4):89-94.


摘要: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性质是2012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前后热烈讨论的问题,对该问题的研究能够保障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良好运转。国外对该程序有多重立法模式: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模式、保安处分模式以及单独立法模式。在我国,也主要存在刑事诉讼说、民事诉讼说与保安处分说三种学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应当单纯地理解为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诉讼程序,我们应当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该程序。当前阶段,我国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具有刑事诉讼的性质,但是在未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必将走向民事诉讼程序。


[6]杨庆庆.高校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探究——以政法类高校法学教育为切入点[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3):108-114.


摘要:"依法治国"方略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为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提供了新契机,但目标的实现终需依赖合理与周密的培养模式。政法类高校在当前形势下推进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不仅要结合自身办学特色且秉持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理念,还需要设计有效的教育管理制度、合理的教学方法及课程体系、改进法学教学实践平台,以法律人才培养职业化为核心。


[7]司航,马露萍,佟昭荟.数字化媒体时代影响性诉讼生成机制研究——以于欢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7,(17):129-130.


摘要:数字化媒体时代以来,影响性诉讼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愈加深刻。对影响性诉讼的生产机制进行研究,从而发现问题,提出规制方法,可以有效的发挥影响性诉讼的积极影响,提高社会整体法律素质,形成良好风气,推动法治进程。本文以于欢案为切入点,对这一影响性诉讼的生成进行研究,发现司法机关、部分数字化媒体和社会公众在此案传播过程中的不当处置,分析其产生的消极影响,从而提出建议。


[8]付子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N].学习时报,2017-06-07(001).


[9]章欣欣,柯少川.浅析“于欢案”背后的古代“复仇”法文化[J].法制与社会,2017,(16):4-5.


摘要:由于早期人类先民缺少行为规范,不能有效解决人与人之间的伤害行为,只能通过暴力救济所遭受的人生损害,以寻求公平,实现正义。它是一种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这是复仇存在的最早的基础。随着儒家伦理思想的出现,儒家的先哲们认为"孝"是宗法伦理的行为规范,子孙应对擅杀祖父母父母的仇人报仇,以展现对尊亲属的孝道。因此,复仇既是一种道德要求,又是一种回复正义的手段。当代社会虽然禁止复仇,但复仇仍不能杜绝,这需要我们思考复仇制度背后的法文化。本文将从"复仇"这一古代法文化的角度出发,对复仇制度进行考察,了解古代复仇制度的沿革及其规范,挖掘其对当代社会发展的意义。


[10]丁国强.发出法治文明的中国声音[N].中国教育报,2017-05-25(005).


[11]乔刚.英国防治烟雾哪些经验值得借鉴?[N].中国环境报,2017-05-22(003).


[12]汪恩东.死刑执行制度的程序正义与伦理证成——以加州死刑执行制度的运作为例[J].党政干部学刊,2017,(05):22-26.


摘要:程序正义需以善良制度与时间为实现条件。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Jones的死刑执行过程反衬出加州死刑执行制度的运作失灵。加州死刑执行与管理系统是否违宪可从重要义务命题、量刑恣意禁止命题、刑罚目的正当化要求命题等三方面展开论证。我国应通过实证统计系统来正当化法官在个案中的量刑决定,不仅应包括系统设置的规范性理据,还应包含量刑因子本身所可能蕴含的意识形态。执行死刑本身不是单纯的让被告伏法而已,而是一连串的决策进行与筛选机制的运作,背后涉及诸多伦理学争议。


[13]丁国强.读懂中国法治[N].北京日报,2017-05-15(016).


[14]吕志兴,曾友林.宋例新探[J].现代法学,2017,(03):21-30.


摘要:在中国古代,例的基本含义有二:一指判例或先例,此乃本源之义;一指法律原则或规定,多用于法典、制敕中。宋代以例为构词元素的法律术语多从第一义项,除条例、则例外,大多指判例、先例和惯例。宋例与制定法的关系是"法所不载,然后用例",是制定法的辅法,在法律体系中位阶最低。但惟常例(判例、先例)和惯例性质的例才是制定法的辅法,是法律渊源,而优例则否。宋例虽备受批评,但因其具有补制定法之不足的功能及简便、风险小等优点,在实践中被大量援用,其实际地位比较高。


[15]陈伟,阮能文.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关系辨析与厘定——以刘某某重婚案为视角[J].净月学刊,2017,(03):26-31.


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维系夫妻关系而缔结的契约。婚姻登记仅是国家对公民缔结婚姻的民事行为的行政监督,欠缺登记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仍具有婚姻的本质。《民法》否定事实婚姻系法律主义的要求,《刑法》肯定事实婚姻的存在并非认可其法律效力,民事法上的"无婚状态"与刑事法上的"有婚可重"并不矛盾。以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先后及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来甄别事实婚姻与重婚罪之间的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的稳妥立场。


[16]徐鹏.涉外法律适用的冲突正义——以法律关系本座说为中心[J].法学研究,2017,(03):189-207.


摘要:将冲突正义的内涵设定为判决一致,不仅存在着实践中的困难,而且其作为外在工具性价值难以为双边冲突规范体系提供充分的正当性基础。将冲突正义理解为适用空间上最好的法律,也难以避免进一步的质疑。因此宜回溯到法律关系本座说,在萨维尼的私法体系、历史法学以及康德道义论伦理观等编织而成的整体脉络中探究冲突正义的内涵。对人的平等对待和自由意志的尊重构成了萨氏涉外法律适用的价值基础。自由和平等价值依赖于以罗马法和基督教为支柱的国际法律共同体的预设。伴随欧洲民族国家法典化进程和基督教的式微,冲突正义也面临着挑战。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社会行动的复杂性以及与之相伴而生的主体行为的偶然性,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合作体...


[17]范水兰.论经济法案例教学中法律思维的培养[J].法制与社会,2017,(14):244+246.


摘要:当前我国法学案例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欠缺对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本文选取经济法案例教学为视角,围绕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目标,深入探讨在经济法案例教学中培养法律思维的六个具体步骤。


[18]樊伟.努力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N].重庆日报,2017-05-11(014).


[19]胡仁智.改革与法制:中国传统“变法”观念与实践的历史考量[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03):54-68.


摘要:本文运用历史研究与法理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中国传统改革与法制的关系为研究对象,以先秦时期由法家所发明的用于描述与解释改革与法制关系的核心观念--"变法",在春秋战国时代、中华帝制时代及晚清时代的观念表现、保持、转化以及实践应用为研究范围。旨在探索中华民族历史上的社会重大转型时期,"变法"观念的时代转化以及改革与法制关系的基本模式;在反思中国传统"变法"观念与实践历史嬗变的基础上,为当代改革与法治关系模式的提炼寻求历史借鉴。


[20]林少伟.派生诉讼何以可能:反思与超越——以日本派生诉讼的发展为出发点[J].北方法学,2017,(03):100-109.


摘要:传统理论认为,原告股东在决定是否提起派生诉讼时以理性经济人自居,基于成本与收益进行衡量。日本诉讼费用改革后派生诉讼案例急剧上升则是该传统理论强有力的佐证。然而,这一传统观点不仅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也不符合日本派生诉讼的实际情况,日本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很大程度上受到准理性和有限理性行为的影响。日本这一实践对我国派生诉讼的有效实施无疑可带来启发:即在反思派生诉讼利用率为何如此之少时,不应仅关注制度设计,还应超越制度本身,考量该制度得以实施与发挥效用的其它外在因素。


[21]刘玉.股权众筹平台法律地位界定及制度构建——基于对美国相关制度的考察[J].河北法学,2017,(06):172-179.


摘要:股权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融资模式,在我国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大环境下发展迅速。但是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位,股权众筹平台面临着主体法律定位不清、缺乏规范指引等问题。对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定位进行了分析,并借鉴美国JOBS法案和股权众筹规则的相关经验,为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制度构建提出建议。


[22]冯骁聪.两大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与借鉴——以德国及美国为例[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02):6-11.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证据法体系中居核心地位,其价值在于防范国家刑罚权特别是侦查权的滥用,以保障受追诉者的人权,杜绝冤假错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轫于美国判例法,现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均确立了该规则。由于法律体制及文化背景的差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两大法系的演进中呈现出微妙的差异,但在价值追求上却未曾分道扬镳。其中德国和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对于中国证据法体系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23]郝瑾.欧洲人权法院视野中的未决羁押的司法救济及其启示——以Abdulkhakov v.Russia一案为例[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02):25-30.


摘要:未决羁押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较长时间的剥夺,对其基本权利影响深远。羁押率高、超期羁押等羁押相关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痼疾,构建未决羁押的司法救济机制是解决羁押难题的有效路径。欧洲人权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4款的规定做出了一系列判决,在审查主体、审查时间、审查程序保障等方面形成了比较先进的关于未决羁押的司法救济的观点,值得我国借鉴。


[24]唐豪.论民间法功能的现实定位[J].运城学院学报,2017,(02):23-26.


摘要:社会习惯、公序良俗等"土办法"是民间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民事纠纷领域,民间法成为法律之外最重要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民间法在民事主体的社会交往中运用广泛,其在解决民间冲突、规范社会秩序、建设法治社会、弥补国家法供给不足、促进纠纷解决途径多元化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25]沈航.浅析农业大省中农民的法律意识与权利保障——以海南省为个例[J].现代化农业,2017,(04):67-69.


摘要:以经济基础较低的普通农民为研究视角,以海南省作为个例,通过实地调查访问,研究农业大省中农民的法律意识与权利保障问题。研究的目的一是展现农民法律意识之变化,二是发现问题并提出改善意见。


[26]单姣姣.德国检察制度述评——兼论对中国检察制度改革的启示[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1-5.


摘要:德国检察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其根源于法国检察制度,具有几大特征,如检察一体、检察权的双重属性、检察官强烈的客观性义务。中国的检察制度与德国不乏相似之处,例如检察权同样具有双重属性、检察系统内部实行上命下从等。中国检察制度改革可借鉴德国的经验,从检察工作一体化、明确检察权的双重属性、厘清检警关系等方面进行完善。


[27]钱江.对标准化进程中专利权人欺诈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欧盟的经验与启示[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7,(02):39-42.


摘要:欧盟竞争法对专利权人标准化进程中欺诈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对象分为欺诈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人和欺诈时无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权人。前者只有在标准化进程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专利权人具有主观意图,做出令人误解的陈述,且其欺诈行为导致反竞争效果时,才构成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予以反垄断规制。后者在标准化进程中的欺诈行为则仅在公司通过反竞争实践且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时,该欺诈行为通过欧委会的扩大解释可以适用《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进行反垄断规制,但这种对无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权人的扩展适用应谨慎克制。中国对于标准化进程中专利权人欺诈行为的反垄断规制规则的细化可以从欧盟中获得启示。


[28]丁国强.法治的历史传承和发展转型[N].北京日报,2017-03-27(016).


[29]艾明.论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对内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与改造[J].比较法研究,2017,(02):60-72.


摘要:凭借个人申诉机制、裁判具有拘束效力、签约国负有遵循和转化义务、拥有自主性解释权力这四大法宝,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对内国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体现为对微观层面的概念、规则,中观层面的诉讼原则及具体制度的改造,还包括对内国刑事诉讼法典的再造。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应当借鉴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对内国刑事诉讼制度影响与改造的经验,选择立法模式和司法判例模式相结合的"双轮驱动"模式。


[30]石娟.工伤赔付后,劳动者能否主张续医费[J].中国检察官,2017,(06):49-50.


摘要:<正>一、基本案情案例一:续医费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的判决。1994年起李某在家具公 43 41127 43 17870 0 0 6408 0 0:00:06 0:00:02 0:00:04 6407工作,2004年8月被诊断为苯观察对象并住院治疗,2005年1月被认定为工伤,2007年2月被鉴定为伤残7级,无护理依赖。2007年6月,原所签的劳动合同到期,家具公司向李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并要求李某在7天内到公司领取一次性


[31]仲崇玉.日本的宗教法人认证制度[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02):52-65.


摘要:宗教法人认证制度在日本宗教法制中居于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宗教法人(团体)认证分为宗教法人设立认证、变更认证和自行解散认证。认证制度的宗旨在于实现宗教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平衡,贯彻登记自由原则和法治原则,审查范围上采取准则主义,审查方法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设计宗教法人审议会制度以便有效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重视事中和事后救济程序,这些特点都值得我国借鉴。当然,日本宗教法人认证制度的严格化也提醒我们不应以提高准入门槛替代事后监督,应考虑将法人人格与税收优惠等特权脱钩。


[32]王东海.美国刑法中欺骗偷盗罪的认定与启示[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7,(01):33-39.


摘要:美国刑法中的欺骗偷盗罪是偷盗罪的一种形式,符合偷盗罪的所有犯罪构成要件,且具有自身独特特征,即采取欺骗的方式取得财产。司法实践中,对其进行认定,应当采取双层次的逻辑思维模式,将案件事实与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动态的互动检验。对于主观心态的认定,应当通过客观证据和客观行为推定主观心态。美国刑法关于欺骗偷盗罪的立法模式和认定方法,对我国刑事立法采取简约化的方式将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进行合并提供有益借鉴,对实践中合理处理盗骗交织型的犯罪提供了有益思维模式,对于我国司法实践重视收集运用客观性证据提供了有益启示。


[33]曾哲,周泽中.从汉冶萍公司命途跌宕看晚清法治环境缺失[J].荆楚学刊,2017,(01):48-54.


摘要:汉冶萍公司是晚清洋务派追求"富国强民"的重要产物,曾被时人赞为"亚洲第一雄厂",其命途的数次跌宕起伏体现了近代国人在内外夹击中奋发图强、救民族于水火之中的拼搏精神。然而时值国家主权破碎,国将不国则难保企业人格独立,政府过分干预则导致公司经济不自由,官僚经管体制缺乏现代公司格调,这些因素共同发生作用,使汉冶萍难堪重负逐步走向消亡。从晚清法治环境缺失的视角来审视汉冶萍公司命途跌宕,可为现今我国的法治环境完善提供有益之启示。


[34]大塚直,张震,李成玲.日本环境法的理念、原则以及环境权[J].求是学刊,2017,(02):1-11+174.


摘要: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与原则是体现环境法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独特性所不可或缺的,具有一定的方向引导性和行为准则性。在国际环境法、欧洲环境法中,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未然防止及预防、原因者负担等等。除此之外,环境权虽被称作权利,但也具有与理念、原则类似的性质。日本的《环境基本法》把可持续发展视作经济、社会、环境协调统一的支柱,但没有体现其作为原则的行为准则性;对预防原则和环境权没有明文规定;对原因者负担原则只做了有限的规定。鉴于这些理念与原则在环境法中的重要性,今后修改《环境基本法》时应当加以明确。


[35]陈佳佳.宋代录问制度考论[J].政法论坛,2017,(02):91-100.


摘要:宋代的法律在中国法律史上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其制度设计堪称精妙。鞫谳分司制度实现了"审"与"判"的分离,是司法分权制衡加强中央集权和儒家慎刑恤狱思想的集中体现。案件经审案官推鞫结案,由不需要回避的其他官员提审犯罪嫌疑人进行录问,录问翻异则案件推倒重来,选未涉案的其他官吏再次推鞫,录问无翻异则检法议刑由谳司审定结案。这种案件经推鞫官审结,在没有检法议刑之前由其他司法官吏提审犯罪嫌疑人对案件进行核实复审的制度是宋代重要且独有的司法制度。录问制度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也适用于民事案件。虽然录问制度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存在许多弊端,但从历史角度看,对于防范滥施刑讯和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不失...


[36]何洋涛,崔艺捷.试论“信息”的法理含义——兼谈法律概念界定方法[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01):34-37.


摘要:"信息"虽区别于信息载体,但其本质无法通过进一步抽象得以明晰,具体到法学上,也只能用众多描述性句子来表示其意义。"信息"的法理含义可以被描述为:为法律主体所创设、支配和感知,能满足法律主体生产和生活需要,分散或者集中存在于人脑、文本、图像、声音、计算机程序等载体之中,能反映法律主体对自身及自身之外的认识。


[37]李国华.美国法上的警察权规制及其启示——以《权利法案》为中心[J].净月学刊,2017,(02):75-81.


摘要:警察权兼具权利保障机能与人权戕害之风险。在权利法案中,通过民权确认——以规定公民持枪、正当法律程序等立法与令状主义、宪法性侵权诉讼等司法的形式塑造了对警察权的整体性提防与控制格局。反观域内,警察权外在约束与权利救济的阙如,并由此引发的滥权实害持续触动着各方神经。基于警察权的地方性,域外做法对中国警察权的规制并不具备绝对的移植价值,但在比较二者最大公约数的基础上,域外警察权的法定化、司法化性格却值得吸收,也是实现中国警察权驯服的理性进路。


[38]张建文,张哲.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研究——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为视角[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2):36-43.


摘要:大数据时代,随着智能设备的普及和数据处理技术的成熟,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快速发展。信息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自由流动和跨境传输,由此引发了个人数据保护法域外效力的扩张。相较于早期的《数据保护指令》,新近通过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增加了域外适用情形,将为欧盟境内的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以及监控其行为的境外企业也纳入了规制范围。纵观世界范围内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多数国家已设立域外适用条款,扩大法律的域外效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做法。就当前信息产业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现状而言,我国应借鉴欧盟立法经验,在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设立域外适用条款,扩大法律的地域适用范围,以保障信...


[39]王荣余.“法律信仰”之再审视[J].理论导刊,2017,(03):105-108.


摘要:探讨"法律信仰"的真正内涵,有必要结合中国现实语境予以具体分析和理解,从而规避西方"整体性危机"的不实言论。本文主要通过信仰发展的分期及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对"法律信仰"予以重新审视,强调"法律信仰"的对象应是良法之精神,并且应突显其中人的主体性地位,从而达至一种"真的法律信仰"状态。


[40]青维富.现代社会理论视野下的动态法律论[J].社会科学研究,2017,(02):62-68.


摘要:法律研究与社会理论之间的关系总是以矛盾的方式而存在,且常常令人难以清晰地厘定。本文要阐释的主题是,造成法律研究与社会理论之间关系的矛盾和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而被社会理论所思考的原因何在,以及当下社会理论在法律研究中的价值是什么,进而思索在社会科学与社会理论的专题研究中所引起的各种质疑,并初步尝试分析因法律国际化的理论研究和超民族国家的法律生长所引起的一系列重要问题。


[41]卫子豪.守持法律人的法治底线与中国情怀[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03-01(005).


[42]王学辉.落实法治应处理好六种关系[J].中国经济报告,2017,(03):47-49.


摘要:<正>我们应当正视社会主义法治初级阶段的局限与不足,并结合社会主义法治初级阶段法治建设的实践特点与现实需求,才能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正在形成。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因为我们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经济


[43]李博澜.论协商民主在宪法体制与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J].法制博览,2017,(06):156.


摘要: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与"民主"与"法治精神"相互依存,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坚持民主,追究法治,重视宪法的最高地位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两大特点。我国从建国之初就始终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国内一党专政的前提下,提倡政治协商制度,通过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的协商建立我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政治,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向着更深的层次发展。有权必有责,用权需监督,在我国的权利监督主要表现为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与多党合作,商议共同作出决策,并且在执行和实施过程中,共产党和多党相互监督,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44]高一飞.美国联邦法院庭审录像的两次改革试验[N].人民法院报,2017-02-24(008).


[45]文扬.清末制度变革中的会通方案[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02-22(005).


[46]王勇.国家立法视阈下的地方立法协商制度研究[J].鸡西大学学报,2017,(02):75-80.


摘要:立法协商是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探索立法规律的一次科学实践。从立法协商在我国各地的发展来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存在着许多问题。理论上,立法协商在概念、主体、模式等方面存在争议。在实践上,出现了对立法协商不够重视、形式混乱等问题。探讨地方立法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应从立法协商的理论争议出发,以地方立法权扩容后的地方法治竞争为背景,寻求立法协商实现的地方方案。


[47]胡兴建.守法与法治之关系的政治哲学解读[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01):3-8.


摘要:法治不是高不可攀的空中楼阁,而是具体而平实的守法之治,这不仅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经验总结,也是应对现代民主社会之难题的基本出路。法治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制度建构而实现民主的法治化。法治是守法之治,实质是指立法者遵守规范立法之法、执法者遵守规范执法之法、司法者遵守规范司法之法、守法者遵守规范行为之法。


[48]容轶愚,熊德米.语言和法律﹑法律和语言——法律语言[J].法制博览,2017,(05):54-55.


摘要:语言与法律可能同时出现。在没有文字的时代,法律靠语言进行约定和传授。文字诞生之后,它又是表述法律的工具。目前,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已经成为语言应用学的一个分支,也是法律与英语的杂交学科。国内许多有关法律语言研究的专著和期刊,无论其研究的范围和论题,都习惯性地称forensic linguistics为"法律语言",而法律人(lawyer),所研究的目标语言不是法律语言,而是法学语言。本文从全新的视角,尝试用法学,语言学,重新对法律语言,法学语言进行全新的审视﹑解读和诠释。


[49]吴淑琼,霍婧,郝丽娟.法律解释的语义规则——《词义与法律解释》评介[J].外国语文研究,2017,(01):102-106.


摘要:《词义与法律解释》是一部从语言学视角探讨法律解释的力作。该书引用丰富的案例探讨了司法判案中法官对于模糊性词语进行解释的语义规则,力求寻找解决司法判案不确定性的语义学方案。本文对该书内容进行介绍和简评。


[50]丁国强.法治需求与深度法治[N].北京日报,2017-02-13(016).


[51]李永升,冯文杰.比较法视域下的犯罪论体系争鸣及其启示[J].河北法学,2017,(03):25-34.


摘要: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刑法理论的抽象归纳,具有指导刑事实践定罪的基本功能,但不应当取代刑法典的根本定罪依据功能。域外三类犯罪论体系皆秉持由客观判断到主观判断、事实判断到价值判断的犯罪认定路径,这三类犯罪论体系的要件要素的构建上均达到包含刑法典规定的犯罪成立基本条件的效果。对于犯罪论体系不能承载的功能需要刑法方法论的重大革新,如主观罪过的界定方法。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展开即行为,只有精准界定主观罪过后方能界定行为人行为的性质。犯罪论体系的构建源于学界对犯罪认定的类型化要求,其始终处于不断继承与发展的过程中,应以客观主义立场进行理性地学术批判。


[52]杜以静.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新发展与前瞻[N].人民法院报,2017-02-10(008).


[53]王孔敬.《越南反腐败法》的立法体系与立法特点研究[J].红河学院学报,2017,(01):19-21+27.


摘要:20世纪末以来,越南政府为根治日益泛滥的腐败问题,从立法层面加大了反腐力度,特别是2012年《越南反腐败法》的修订颁布和实施,标志着越南反腐败斗争转向法制化、制度化治理路径。研究《越南反腐败法》的相关立法内容和特点,对中国的反腐败立法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54]姜敏.“危害原则”的法哲学意义及对中国刑法犯罪化趋势的警喻[J].环球法律评论,2017,(01):110-130.


摘要:危害原则是为英美法系刑法惩罚提供正当根据的核心原则,也是英美法系刑法的最低道德底线。危害原则把不法侵害他人利益作为刑法惩罚的起点,包括限制国家刑罚权和限制个人滥用自由两个维度。其显性的法哲学意义是通过限制刑罚权而保护个人自由,其隐性的法哲学意义是通过保护个人自主权,从而保护与促进人之尊严与发展。在走向权利、弘扬人格尊严和自由的21世纪语境下进行的中国刑法立法,呈现出明显的犯罪化趋势。大批预防型犯罪的产生和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而不断扩张的刑事法网,均彰显出中国刑法立法的价值取向侧重于秩序保护。维护社会秩序并不必然意味着刑法的不公正,但维护秩序必须坚守刑法的道德底线。危害原则不仅是刑法应遵守的道德底...


[55]高一飞.美国刑事审前听证程序公开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比较法研究,2017,(01):50-64.


摘要:美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前听证主要包括治安法官对可能侵害被告人宪法性权利的执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如扣押听证、羁押听证、保释听证、预审听证,也包括审判前的陪审员选任听证等。审前听证公开有利于保障公民知情权,但有可能对被告人公正审判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经过一系列判例,在美国逐渐形成了审前听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规则。美国审前听证公开对我国刑事审前听证公开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我国应当增加刑事审前听证的法定种类、扩大听证公开的程度、赋予听证当事人以救济权、允许媒体对刑事审前听证旁听和采访。


[56]赖美杉.公民海外权益保护中的“领事通知权”——以布雷德案、拉格朗德案、阿维纳案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7,(03):101-102.


摘要:国际法院审理的关于领事保护类的案件都集中在"领事通知权",分别为布雷德案、拉格朗德案、阿维纳案,以上案件中美国政府都未曾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领事通知权,也未将当事人受到其国内法审理的情况告知派遣国,三个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从三个案件的判决过程中可以看出国际法对领事通知权态度的变化——逐步认可其对保护海外公民的重要意义,为我国明确领事通知权,进而建立相关保护机制提供了借鉴。


[57]丁国强.法治强国的使命与愿景[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01-20(007).


[58]范忠信.公堂文化、公正观念与传统中国司法礼仪[J].中国法律评论,2017,(01):105-121.


摘要:作为"礼义之邦",传统中国在公务活动中很注重通过一定的程序或仪式来表达作为民族共同价值观的"礼义",民族司法正义观也蕴含其中。在古代执法司法活动中的全部特殊符号装饰及形似表演、行礼如仪的成分,即广义的司法礼仪,实际上承载着全民族对公平、公正、公开等司法正义的追求。本文拟从八字衙门、悬鼓放告、包公黑脸、獬豸冠服、公堂拷跪、刑以兵威六大方面入手对传统中国执法司法礼仪进行简略梳理,并试图阐释或解读这些礼仪成分中所蕴含的中国人特有的公平正义追求。


[59]张力,刘雨桦.大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论辩教学法”有效性的提升[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7,(01):144-151.


摘要:合格的论辩能力是卓越法律人才的核心职业能力。以提升学生法律论辩能力为目标的论辩教学法顺应了我国法律实践教学改革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法学教学的质量,更有效地培养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现有论辩教学法的运用过程与我国法学教育体制之间存在一定冲突,使其有效性受到限制。应不断提高论辩教学法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方法中的总体地位,提高其与相关教学过程的协同融贯能力,使其技术流程有效涵盖课前任务安排、学生初步学习、教师课堂讲授、课后验收总结等几个关键环节,以提高论辩教学法的有效性。


[60]丁国强.法治德治两手抓的法理意蕴[N].人民法院报,2017-01-09(002).


[61]丁国强.法治改革观是新型的国家治理观[N].北京日报,2017-01-09(016).


[62]李姗,白玉.夫妻一方侵权行为之债的性质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7,(01):62-65.


摘要: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性质为夫妻单方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分歧颇多。本文先论述夫妻一方侵权行为之债的基本理论,总结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并加以评析,对我国现行与夫妻一方侵权行为之债性质认定相关的立法进行梳理并加以评析,最终以深入的理论研究为基础,构建一套合理且具体的性质认定规则。


[63]郭忠.自由型法治抑或效能型法治?——中国变法时代的法治选择[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01):137-149.


摘要:法治并非只能与自由主义相结合,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阶段的目的来看,中国的法治类型是一种效能型法治,其目的在于更有效地增强国家能力以实现民族复兴。这一目的从隐到显地体现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文件之中。从清末民初,即中国变法时代的开始,就已预示了未来中国在变法运动中的法治之路不是自由型法治,而是效能型法治。这是因为中国的变法运动对国家能力的需要远远大于对个人自由的需要。当实现富强中国的目标之后,中国特色法治文明的未来发展则应当走效能与自由相结合的道路。


[64]石江水.法国民法中意思主义形成之原因探析[J].河北法学,2017,(02):136-144.


摘要:《法国民法典》在权利变动的问题上秉持意思主义理路,与罗马法以降的形式主义法律传统正相对应。虽然影响《法国民法典》编纂的因素斑驳芜杂,但该理路的形成亦有相对清晰的脉络可资追寻:罗马法中零星的意思主义痕迹展示了不同于形式主义的路径;法国旧法中历时久远的观念交付实践奠定了意思主义的现实基础;教会法与自然法为意思主义形成提供了思想上的支撑;法国大革命激发的自由主义观念和反封建意识最终促成《法国民法典》的权利变动由传统的形式主义向意思主义的关键一跳。而在民法典颁布之初意思主义即现出面对交易安全时的现实乏力,故又不得不在其后的法典适用过程中经由学说及判例向传统的形式主义靠拢。


[65]袁力,邵新.德国民事裁判文书结构与说理的关联分析[J].法律适用,2017,(01):113-120.


摘要:裁判文书结构是否影响说理,结构与说理存在何种关联,均值得研究。德国民事裁判的实务技术以及判决书结构中蕴含的技术路径可以为裁判说理改革方案提供诸多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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