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法】德国商法关键词的译法:翻译原则与写作计划
德国商法关键词的译法
——翻译原则与写作计划
本篇目录
一、致命危险:译名混乱
二、一以贯之:翻译原则
1.尽量使用意译,而非直译
2.词汇的外延是互译的基础
三、循序渐进:写作计划
1.《OHG与KG的正确译法》
2.《寻找“合伙”与“公司”的上位概念》
3.《Gesellschaft的原意与法律含义》
4.《Körperschaft及其下位概念》
5.《Personengesellschaft及其下位概念》
6.《总结篇:中文直译与中文意译》
7.《篇外篇:新译名的运用》
四、长期工程:自我督促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论语·子路》
这点是肯定的:一种制度如果不受到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任何东西如果永远不去找出毛病,那就永远无法改正。——[英]边沁《政府片论》
致命危险:译名混乱
从前两篇关于德国商法的文章中,想必各位读者已经明显地感觉到我国目前商法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了。以下重新列出该两篇文章,以及我后来又发布的一个勘误篇(点击可见):
综上,大家肯定已经发现了,我国学术界对德国商法的研究存在一个最基本(或许也是最大)的问题:中国学者对德国商事组织的译名还远没有统一。
例如,OHG一会儿被译成“无限公司”(郑冲、殷盛、前期的杜景林与卢谌等)、一会又被译成“普通商事合伙”(楚建、谢怀栻、陈卫佐、杨继、后期的杜景林与卢谌等)、最近又被译成“无限商事合伙”(金晶、陈大创等),到底哪个才是对的呢?
我认为,译名不统一的背后也许藏着一个更大的原因,那就是——自继受德国法以来,以往的学者在很大程度上都没有彻底搞清楚这些商事组织的本质特征。试想,如果大家都对某种事物有过共同的、全面的了解,至少不会出现这样的分歧。
在我看来,这是一个致命点。如果在没有搞清楚这些德国商事组织本身所具备的特征,并最大程度地找到在目前我国商事立法中所对应的制度,那么“约定错成”地继续进行德国商法的相关翻译,得到的效果只能是极其微小、甚至可能为负,因为错误的译名会给不谙德文的研究者造成极大的误导!坦白说,我自己就是一个“很好的”被误导的例子。
所以,我准备用接下来的几篇文章尝试给相应的德语商法名词做一个相对完整的梳理和解释,并在最后附上自己的翻译,供学界批评;当然,如果有可能的话,也希望可以成为今后翻译者的一个参考。
为了书写的便利,以下几篇文章均会使用相关专业名词的缩写形式,在此先把它们缩写及对应的全称(按字母顺序排列)放上来,以便于各位读者核查;至于其中文直译及中文意译,则会在之后的总结篇中给出。
德国商法关键词:缩写与全称(主页君自制)
一以贯之:翻译原则
为了能让翻译“高保真”,在此首先需要确立翻译“词汇”(注意不是翻译“句子”或“篇章”)的几个原则,这些原则对以下几篇文章的翻译至关重要,敬请读者留意。
『原则一』在词汇的翻译上,尽量使用意译,而不用直译。
原因在于,直译所揭示的,往往是这门外语原本所带有的观察这个世界的方式,所以译出来之后的词汇很不容易为中文读者所理解。
比如,德语里有个词是Stinkfrucht,是由动词stinken【发臭】以及名词Frucht【水果】两个词合成而来,中文直译就是【臭果】;而这个词所指向的水果,在中文里原本已经有一个对应的词了,那就是“榴莲”,因此,最好就把这个词意译成“榴莲”。
榴莲:臭还是香?
尽管如此,知道某个外语词的直译也是很重要的,这能让我们获悉说这门外语的那群人的思维方式,因为人们在使用语言的同时原本就嵌入了自己的世界观。
比如在上面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推测,在大部分德国人的世界里“榴莲”是臭的(尽管也有许多人认为它很香)。
所以,在下文中,直译的词我都会放到方括号【】中,以便于读者更加清楚该词原来的字面含义。
当然,有时说不同语言的民族观察世界的角度也有相同的时候,此时直译和意译是重合的,比如德语中的Klangfarbe和英语里的tone-colour,直译都是【声音的颜色】,翻译成中文的话自然就取彼此相同的那个意译:“音色”。
再说下去就要扯出威廉·洪堡的“语言世界观”以及“萨丕尔—沃尔夫假设”了,就此打住。
举例
☞举例:根据『原则一』,可以确定OHG的准确译法。
在此先给出简单的结论:“无限公司”的译法是错误的,应当舍弃;“无限商事合伙”的译法较准确但不是最好的意译,因为我国商事立法中并没有这一词汇。
根据我国现有的商法制度与专有名词,“普通商事合伙”是最佳的意译,理由在今后的文章中详述。
『原则二』一个词所指向的外延是互译的基础,而非其字面意思。
原则上,如果外语中某个词的外延和中文里某个词的外延几乎相同,那么就取这一译法。
比如,英语中脱离语境独立使用sister时,它所涵盖的范围既可能包括说话者的姐姐、也可能包括说话者的妹妹,而中文里没有一个词能够同时涵盖这两种身份,所以直译成【姐姐和妹妹】才是正确的。
但是,如果在一定的语境下能够很明显地看出某个词更精确的外延,那么此时就采用『原则一』的做法,采用意译即可。
比如在电影《雷神3:诸神黄昏》中,奥丁临死前跟他的儿子雷神托尔讲述了死神海拉的事迹,并说了一句“your sister”,很明显托尔还没出生时,海拉就已经陪着他们的老爸奥丁到处征战了,所以译成“姐姐”而非【姐妹】才是正确的。
《雷神3:诸神黄昏》中的奥丁
相反,在电影《星球大战》中,天行者卢克也称呼莱娅为“sister”,而根据《星战前传3》的结尾,很明显莱娅比他生的晚,所以译成“妹妹”而非【姐妹】才是正确的。
至于为什么多数印欧语系的语言中,都把【姐与妹】或【兄与弟】乃至其他不同的家庭成员(比如外公与爷爷、外婆与奶奶)都用某个相同的词来表示,而不像中文一样区分得这么清楚,恐怕又得回到洪堡的“语言世界观”了,此处不作展开。
举例
☞举例:根据『原则二』,可以对不同语境下的Gesellschaft进行彼此不同但更加精确的翻译。
在此同样先给出结论:Gesellschaft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相当于英语sister一样的词,正因如此,它是一个困扰学界多年的翻译难题。
而根据『原则二』,当该词的外延指向的是合伙时,就把它意译为“合伙”;当它指向的是公司时,就把它意译为“公司”;当它在一般层面上使用时,即它既指向合伙、也同时指向公司时,则取它的上位概念翻译即可。
对于这个上位概念,中国学界一直默认是不存在的,但我发现它不但存在,而且还跟Gesellschaft的法律含义很搭,这个词就是【组织(体)】。至于为何“组织(体)”是合伙与公司的上位概念,详见后续文章。
循序渐进:写作计划
从主页君目前已经成文的内容以及尚未成文的篇章来看,想在一篇推送中完成这个任务似乎是很困难的。因此,为了不影响读者的阅读兴趣,我打算将其拆分成以下几篇小文章,通过内在的逻辑顺序使之相互串联起来。
1.《一词多义:OHG与KG的正确译法》
2.《恼人的Gesellschaft及其解决方案:寻找“合伙”与“公司”的上位概念》
3.《Gesellschaft的原始含义与法律含义:兼论与Organisation的区别》
4.《Körperschaft及其下位概念》
5.《Personengesellschaft及其下位概念》
6.《总结篇:德国商法关键词的中文直译与中文意译》
7.《篇外篇:三位德国学者论Körperschaft与Personengesellschaft》
具体来说:
第一篇《一词多义:论OHG与KG的正确译法》
在第一篇文章中,我们首先从一个问题出发:是否所有的Gesellschaft都译成“公司”才是正确的?目前学界的通行做法就是如此。但通过具体考察,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一部分带Gesellschaft这一名字的商事组织并不具备法人资格,例如OHG和KG,其本质是我国语境下的“合伙”。
那么,为何在德语中Gesellschaft既可以指“合伙”,也可以指“公司”呢?这两种在我们看来有很大区别的事物,为何德语要用同一个词表示呢(其实法语的société、英语的company、日语的“会社”也有相同功效)?这背后体现了什么样的世界观?这是接下去的几篇文章需要回答的。
第二篇《恼人的Gesellschaft及其解决方案:寻找中文语境里“合伙”与“公司”的上位概念》
紧接第一篇的结论,既然Gesellschaft在德语里既可以表示“合伙”,也可以表示“公司”,那么当它在一般层面上使用时,即当它既指合伙、也指公司时,翻译时该如何操作呢?经过对两种方案的考察,可以得出结论:最理想的做法是找出中文语境中“合伙”与“公司”的上位概念。
那么这个上位概念在中文里头到底存不存在?要去哪里找?对此,我国的大部分学者都持否定态度。但本篇的目的就是去尝试,并展现这一寻找的过程。答案是“这个可以有”,这个词就是“组织(体)”。
得出这一结论之后,许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例如Gesellschafter这个词,在合伙的语境下应当译成“合伙人”、在公司的语境下应当译成“股东”,而在一般意义上使用时就要译成“合伙人”与“股东”的上位概念【组织成员】。
第三篇《Gesellschaft的原始含义与法律含义:兼论与Organisation的区别》
既然我们已经找出“合伙”与“公司”的上位概念,即用“组织(体)”来对译Gesellschaft,那么,这个词与德国商法中另外一个词Organisation有什么区别呢?因为后者同样可以被译成“组织”。二者会不会产生混淆呢?
经过对两个词原始含义的考察,可以发现这并不会造成中文读者的混淆。此外,当这两个词进入到法律世界后,含义均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在特定语境中仍有较大区别,不会导致译名的混乱。
相应地,Gesellschaftsrecht可以译成“组织(体)法”(广义的),它所规范的主体包括了Körperschaften与Personengesellschaften;而Organisationsrecht可以译成“组织(机构)法”(狭义的),侧重于规范某一组织体内部的机关及其相互关系(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等)。前者的外延包含后者,后者的含义小于前者。
第四篇《Körperschaft及其下位概念的译法》
由上可知,Gesellschaft(组织体)囊括了e.V.、AG、GmbH等Körperschaften以及GbR、OHG、KG等Personengesellschaften,因此,本篇首先就要解决Körperschaft及其下位概念的译法。
经过对Körperschaft这个词的构词法分析及其法律含义的探讨,可以知道其原意是【(人的联合已达到)具有独立身体(这一程度的)的抽象实体】,通过对中文相关词汇的搜索与归纳,最佳的意译应当是“团体”。
通过这一番考察,我们可对其下位概念有一个更好的理解。例如Genossenschaft直译就是【分享好处者组成的抽象实体】,意译则是“合作社”。
第五篇《Personengesellschaft及其下位概念的译法》
本篇与上一篇平行,为的是解决Personengesellschaft及其下位概念的译法。
由于在GbR、OHG、stG等组织形式中,人和人的关联程度很高,其所形成的“结合体”尚未产生出一个属于自己的独立“身体”,所以作为其上位概念的Personengesellschaft直译就是【(人的联合尚未达到产生独立身体这一程度的)人合组织体】,在中文语境中,与其外延相同的词是“合伙”,因此最佳的意译即为“合伙”。
本篇最后还要强调的是,GmbH & Co. KG并非什么“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其本质是【由(唯一的)有限责任公司充当(唯一的)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商事合伙】,是一个彻彻底底的合伙,只是其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通常是)由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来担任而已,因此它是KG的一种变型。至于如何更简炼地翻译这个词,后文详述。
第六篇《总结篇:德国商法关键词的直译与意译》
经过以上几篇文章的分析,在总结篇里,我将会对以上出现过的商法关键词进行体系化的、而非按字母顺序的梳理,并附上中文直译与中文意译,希望能够让读者对译名“看词知意”。这一体系化的梳理,也将是这些词最后的翻译结论。
第七篇《篇外篇:三位德国学者论Körperschaft与Personengesellschaft》
通过以上的长途跋涉,我们终于能得到相对正确的译名了,那么这些译名具不具有翻译的可操作性呢?我认为至少要比目前国内现有的译名要好很多。
在这个“篇外篇”里,我就使用上文所确定下来的译名,来翻译三位德国民商法学者的教科书中关于Körperschaft与Personengesellschaft的段落,其中一位是中文读者耳熟能详的梅迪库斯教授。
翻译的目的还在于,通过观察德国学者自己的论述,我们反过来能够更加明显地体会到,一部分旧译名极不准确。三篇文章的翻译已经差不多完成,但由于其加在一起字数过多,目测今后又要分批进行推送了。
长期工程:自我督促
抱歉,“写作预告”似乎说得有点多了。但,说多了的目的可能还是想给自己一点写作的动力。毕竟,在一个抢发文章的年代,一项不能给自己带来任何“物质利益”的脑力劳动成果,总是有“夭折”的风险。
所幸的是,我相信这项工作并非文字垃圾。因为,至少要等到新的译名重新确立,它才算完成自己的使命。目测,这恐怕还需要一段时间。
最后,谢谢一直鼓励我写作的读者们!在接下来的课余时间里,我会慢慢实现这项写作计划。
本文图片来源:网络与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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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二维码昵称西瓜然,本名张焕然,男,1992年3月生,2011~2017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完成六年本硕连读,目前德国波恩大学LL.M在读(民法方向)。曾以446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获第十五届“江平民商法奖学金”(第一名)。兴趣爱好:音乐、电影、乒乓、美食,业余研究:民法、法学方法论、法学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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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G与KG的正确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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