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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刑辩论坛第九期(上) | 涉案企业合规辅导实务技能

刑辩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2024-03-14

编者按


2022年10月23日,由樊崇义法治教育基金会、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盈科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樊崇义刑辩论坛第九期——合规视野下的刑事辩护”成功举行。本次系列讲座由盈科律师事务所主办,讲座内容为合规视野下的刑事辩护问题。


本期讲座分为上午和下午两个单元,由盈科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刑辩学院院长赵春雨主持。上午主题为“涉案企业合规辅导实务技能”,由盈科刑辩学院副秘书长、盈科芜湖分所经济与职务犯罪辩护部主任、芜湖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库成员唐海主讲,盈科刑辩学院院长赵春雨、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赤评议。


本期推送讲座上午单元的嘉宾文字稿及讲座视频,其中视频分为“精彩部分”和“完整部分视频链接”,方便读者点击观看。


主讲人:

唐海,盈科刑辩学院副秘书长、盈科芜湖分所经济与职务犯罪辩护部主任、芜湖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库成员



唐海视频精彩片段


(由于文件过大,请复制以下链接,打开百度网盘APP观看)

https://pan.baidu.com/s/1Xh6--EkHtwA8caKd2zwdVA?pwd=g1v7

唐海完整视频链接


今天的主题是“合规视野下的刑事辩护”,但我更愿意将其理解为刑事程序当中的合规辩护。因为在我看,合规已经进入到刑辩程序中,尤其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这是与检察机关互动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个人认为合规辅导将会作为辩护技能与辩论、质证、量刑计算和协商等传统辩护技能处于同等地位。甚至在当前环境下,为了给涉企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从宽、缓刑甚至不起诉的结果,合规辅导将会是一种更为有利、更能起到重要作用的辩护技能。芜湖市检察机关以前并不是最高检划定的试点单位,但在最高检鼓励非试点单位进行合规建设以及全面推开合规建设之后,芜湖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让律师有了更多从事合规业务的机会。得益于此,我们办理了多件合规服务案件,也担任了第三方监管人,获得了一些成功经验。今天借这个非常宝贵的机会,我把工作当中积累的一些经验跟大家分享,以求合规辩护在未来更广阔的刑事辩护业务当中能够起到有效辩护的作用。我的分享主要分为六个模块,前三个模块简单介绍一下企业合规以及涉案企业合规等相关概念和历程。后面的三个模块是分享涉案企业合规的完整流程,如何给涉案企业辅导合规的基本框架,以及如何通过合规服务人的服务帮助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

一、合规概念的厘清

关于“企业合规”,之前提到的更多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在刑事领域提到的更多是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防控的作用是为了让企业避免刑事风险,防范刑事风险。而在企业合规概念提出之后,又出现了很多名词,比如企业合规、涉案企业合规、企业刑事合规、合规不起诉等等。在商事领域中,合规由来已久,但最高检从2020年开始推出的改革,叫做“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并没有提到“合规”这两个字。后面陆续出台的文件中,开始提到企业合规。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又开始出现了涉案企业合规这样的概念。最高检推出的合规渐渐从合规不起诉,扩大到了合规宽缓、合规变更强制措施等等领域。企业合规是更广义的概念,包括了日常合规,即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当符合的一系列要求。企业通过优化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建设合规文化,使得企业和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等的要求。这种强调行为符合要求的规定是企业合规。涉案企业合规是指涉嫌单位犯罪的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实施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在检察机关或者第三方组织的监督下,通过制定和实施合规计划,建立健全预防违法犯罪的合规管理体系,以求司法机关对企业或个人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宽缓处理。

二、企业合规发展的政策背景

涉案企业合规的政策背景源于2018年开始的“六稳六保”政策。2018年和2020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提出了“六稳”和“六保”的概念。在2020年,最高检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提出了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依法合理采取更加灵活务实的司法措施等概念,并在同一年进行了涉案企业合规的改革试点。

三、发展历程

(一)我国企业合规的发展历程

我国企业合规的发展历程从2006年才开始,比西方国家明显要晚。2006年,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两家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业界将2006年称为我国企业风险防控的元年。2014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推出了ISO 19600《合规管理体系指南》。2017年年底,我国把2014年ISO 19600标准,翻译转化成了国家标准,即GB/T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指南》。这是在2017年年底发布,2018年实施的。同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在今年转化成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外汇局、全国工商联七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业界将2018年称为中国企业合规元年。2021年,“企业合规师”开始进入《国家职业大典》,职业编号“2-06-06-06”。同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ISO19600标准的基础上更新,发布ISO37301《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这是企业合规的简单发展历程。

(二)我国涉案企业合规的发展历程

涉案企业合规在我们国家的发展历程,始于2020年3月,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2021年4月,最高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2021年6月,最高检会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全国工商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并发布第一批4件企业合规典型案例。2021年8月,最高检明确非试点地区也可以在法律框架内探索推进企业合规改革。2021年11月,最高检发布第二批6件企业合规典型案例。2022年4月,最高检会同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会议正式“官宣”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我所在的安徽的一些地区要求每一家基层检察院必须办理一件合规案件。2022年8月,最高检发布第三批5件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因此,以企业合规的辅导人身份可以去借鉴的,共有三批典型案例、三份规范性文件和三个标准。从发布的三批典型案例看,涉案罪名各有不同。除串通投标罪在每一批典型案例中都有涉及,其余的污染环境罪、受贿类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走私类犯罪等都各不相同。从处理阶段看,更典型的合规整改都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时也存在侦查、审判阶段开展的企业合规。第一批典型案例中,一起是在判决之后开展合规建设,重启了拟上市公司的上市申报程序;一起是在不起诉之后开展的合规建设。第二批典型案例中,第二起是在侦查阶段,由检察机关进行合规整改,发出了撤案检察建议,公安机关作出了撤案处理。从处理结果看,有以下三种:第一,对涉案企业和个人都做出不起诉决定;第二,对涉案企业做出不起诉决定,对其他相关人员提出宽缓的量刑建议;第三,直接对涉案企业和涉案个人提出宽缓的量刑建议,而没有做出不起诉决定。通过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合规不起诉概念已经扩大到了合规宽缓。作为合规辅导人,目前可以依据的三份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一个文件是最高检、司法部,工商联等部委共同发行的,主要针对管委会和第三方组织如何设置,同时文件还规定了合规辅导人业务的相关内容,例如何种企业可以做合规整改等。第二份文件针对前述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由全国工商联发布。第三份文件在2022年4月发布,对合规辅导人、第三方监管人都具有更细的指导意义。文件规定了合规建设、合规评估和合规审查的办法:合规建设由合规辅导人使用,帮助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合规评估指导第三方监管人监督、评估合规整改;合规审查指导检察机关审查合规建设和合规评估。三个标准是指:ISO 19600:2014《合规管理体系指南》、GB/T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指南》、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19600《合规管理体系指南》起到指导作用,一些企业根据合规指南进行合规整改,并进行认证。2017年,中国标准化组织将ISO19600进行了翻译、转换,得到国内版本的《合规管理体系指南》。2021年,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37301,除了指导意义以外,也可以用于认证。认证包括国际组织,也包括司法机关,可以对司法机关管理要求的合规进行认证,也可以针对司法机关的要求以获得宽缓的处理。

以上三个模块是简单跟大家介绍一下企业合规以及涉案企业合规等相关概念和历程。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的讲话中提到了古人说:“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涉案企业合规实际上是在治己病,因为已经有企业涉案或企业相关个人涉案。但是我们更要通过涉案企业合规,扩展到ISO37301标准规定的常态化合规,通过日常合规使企业经营都有合规的意识和合规的制度。这可能才是检察机关推行企业社会治理的最终目标。检察机关发布典型案例的同时进行了一些解读,检察机关提到了这样一句话“办理一起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这说明要通过办理涉案企业合规的案件推行合规治理,通过办理一起涉案企业合规的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达到合规治理的目的,进而规范行业,使行业治理达到合规的目的、合规的目标。

四、涉案企业合规的完整流程

帮助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实际就是在当前的刑事政策下发挥辩护职能。通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申请进行合规整改,帮助其通过验收,以达到对涉案企业和个人的宽缓处理,实现辩护的目的,这与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量刑协商意见等传统辩护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处,区别在于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合规辅导人需要做的工作更多一些。通过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我整理出的流程如下,这主要是针对第三方机制的涉案企业合规的流程,检察机关自行监管的案件便不太拘泥于我所总结的流程。第三方机制下,检察机关通过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合规整改进行监督和评估。

(一)流程概述

1. 程序启动

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共有两种启动方式。第一个是依职权启动,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某涉案企业需要进行合规整改时,可以去征询涉案企业和个人的意见,以此决定是否需要启动合规整改程序。第二个启动方式是依申请启动,涉案企业可以自行申请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监督验收。

2. 承诺计划

涉案企业需要向检察机关作出合规承诺,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承诺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应认罪认罚。虽然现在一些意见认为,针对不认罪认罚的企业也可以做涉案企业合规,但是从指导意见的内容看,认罪认罚仍是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前提。这也对刑事辩护律师提出了更高要求,因为在判断涉案企业能否进行合规整改的时候,首先要判断企业、个人的犯罪是否成立,指控其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做企业合规相当于做有罪辩护的罪轻辩护。如果企业本身不构成犯罪,辩护人仍给他做了罪轻辩护,则是一种失职的表现。虽然最终能达到不起诉的结果,但对于辩护人而言,就是错误地判断了企业涉案后的案件走向。此外需要注意,合规承诺除了认罪认罚以外,还需要在第三方机制的监管下,对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作出承诺说明。除了合规承诺以外,此阶段还需要提出合规计划。最高检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办案手册,公布出了很多试点单位合规计划的模板,大家在办理案件时都可以借鉴。合规计划包括两个大方面。第一个是应该包括企业对合规整改总体上的认识,即应该怎样整改。第二个是必须要有合规考察期,指定详细的时间表。在合规考察期内,每一天、每星期、每月应该做什么事情,最好都要按照时间顺序进行详细列举。

3. 合规整改验收

合规承诺和合规计划作出之后,如果通过了第三方机制的审核,就可以进入合规整改验收的环节。合规整改是律师作为合规辅导人,帮助涉案企业进行的工作。合规验收是第三方机制在整改的前提下,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提出意见,最终验收的过程。

4. 听证评议

验收通过之后,检察机关组织听证会,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对涉案企业做出不起诉处理、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提出宽缓量刑建议。

5. 行刑衔接

这是目前还比较空白的领域。因为在办理串通投标案件时,我们发现企业虽然最终被不起诉处理,但检察机关仍然向主管机关下达了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如此,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寻求不起诉结果的意义就减半了,甚至是不复存在的。因为企业一旦被行政处罚,可能三到五年都会被限制投标资质,或者被下调信用评级。但是不起诉后,企业仍然被行政处罚的现象,在目前的合规案件中是非常常见的。李奋飞教授前段时间写了关于行刑衔接的论文,就是关于企业被不起诉处理之后,是否可以由检察机关主导,请求或要求主管机关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作出宽缓的行政处罚,探讨这一程序改善的可行性。我与我同事江东也写过一篇类似的文章,发表在《民主与法制时报》。主要内容是:企业被不起诉处理之后,检察机关将企业移送到主管机关,是否可以提出检察意见,建议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这样的程序是否可以进行完善?或者在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下,用监管代替处罚?被不起诉之后,如果仍然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对企业说是灭顶之灾。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以追求不起诉目标的动力就会少很多。而且企业合规实际上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社会资源,在耗费了这些资源和成本之后,企业状态仍跟被刑事处罚的状态类似,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期待该问题能够在未来的立法中得到妥善解决。

为帮助没有进行过合规整改工作的受众加深理解,我们需要了解流程中涉及到的各方主体。首先是涉案企业,而律师作为合规辅导人,帮助其提出申请、进行合规整改验收等工作,与涉案企业是一体的。第二个主体是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的主导单位是检察机关。如果不是第三方机制,检察机关很有可能还是监督评估单位。第三个是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一般由当地工商联和人民检察院联合成立。如果遇到涉案企业合规需要整改、监督评估,则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相关人员。第四个是第三方组织,是临时性组织,对企业进行监督评估,通常被称为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

(二)具体流程

企业合规整改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启动和前期运行阶段;第二个阶段是整改验收阶段;第三个阶段是决定决议阶段。

1. 第一个阶段:启动和前期运行阶段

程序启动可以是依职权也可以是依申请,但都需要检察机关初步判断企业是否具备合规整改的可行性。试点中,办理案件的检察院,在收到合规申请之后,认为企业可以做出合规整改的情况下,会向上级检察机关提交可行性报告,最终由省级检察机关决定案件能否进行合规整改。因此律师在提出合规申请的时候,不能仅简单地提交申请,申请附件同样重要,这会影响检察机关对企业是否值得进行合规整改的判断。进行判断时,检察机关首先要判断案情,案件不能是社会危害性非常大的,企业不能是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成立的,或者成立以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二个判断要素是企业是否能够可持续发展,是否是向上发展,是否需要被拯救。第三个判断要素是企业是否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对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律师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该把关于企业的正向内容写入附件,为检察机关的可行性报告提供素材。在检察机关初步判断具备合规整改可行性、企业和个人同意整改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会制发检察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帮助企业简要分析犯罪成因,比如管理层、决策层的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现代治理结构、缺乏合规培训、合规文化不完整等。检察建议书会下发给企业,企业据此出具合规承诺书和合规计划,同时将承诺书和计划书提交第三方组织进行讨论。第三方组织讨论、修改通过后,企业就可以进入到下一阶段进行具体的合规整改。

2. 第二个阶段:整改、验收阶段

整改期间,涉案企业按照讨论通过的履行合规计划进行履行,并定期向第三方组织书面报告履行情况。第三方组织在企业的整改期间,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调查、检查、复核、评估整改过程,并且形成阶段性验收报告和阶段性监督报告,将报告抄送给检察机关。整改期满后,涉案企业需要形成合规整改报告,将整改过程、整改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给第三方组织。第三方组织同时需要形成合规考察报告,对涉案企业在合规整改期间的监督和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最后,这两份报告应报送给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检察机关。如果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检察机关认为两份报告可以通过合规整改,就可以宣告第三方组织的解散,并且由检察机关进入到下一阶段。

3. 第三个阶段:决定、决议阶段

检察机关根据涉案企业合规计划、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报告以及第三方组织考察报告这三份文件以及监督整改的过程,决定是否对企业进行不捕、不诉、变更强制措施等意见,并且召开听证会。涉案企业需要派员参加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合规辅导人作为企业代表要帮助企业去回答听证员所提出的意见。合规辅导人和辩护人可以是同一的,也可以是不同一的。在不同一的情况下,辩护人和合规辅导人都需要参加听证会。辩护人需要对检察机关拟对涉案企业或者个人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发表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再根据听证的结果,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起诉决定、宽缓决定等。同时还可以对主管机关出具行政处罚从宽的检察意见,和对企业本身消除漏洞的检察意见。

以上是对合规辅导人帮助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流程进行的梳理。

五、涉案企业合规的基本框架

(一)基本框架

合规整改过程当中,合规辅导人如何帮助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形成什么样的制度、构建什么样的体系、合规整改的基本框架是如何?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37301《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文件一共有十个部分与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密切相关,包括第四点组织环境、第五点领导作用,这两点是提纲挈领的;第六点策划、第八点运行、第九点绩效评价和第十点改进,这是具体要求;第七点支持,是指涉案企业在进行合规整改的过程当中,需要提供哪些人力、物力和环境方面的支持。这份文件是在2014年发布的ISO19600版本上更新而来的,这两份标准的具体内容相差不大,只有在6.3变更的策划、8.3提出关切和8.4调查过程,这三部分存在一些不同,大部分内容是一致的。文件所要求的合规整改是指合规建设和整改,是常态化的合规、日常的合规。企业需要符合监管规定,需要符合行业规则规定,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而我在做涉案企业合规的时候,更多是一种专项合规,是以全面合规为目标,以专项合规为重点,这也是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的。进行涉案企业合规可以以这份标准为参考,但最终我个人认为还是要以最高检联合九部委颁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最终的合规服务整改目标。根据ISO37301的标准,合规管理体系需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合理的制度和程序;第二个高层参与;第三,风险评估;第四,尽职调查;第五,培训与沟通;第六,监督与审核。合理的制度和程序是要求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制度和程序,把制度和程序作为企业合规体系的核心,这是所有员工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其可能包括企业的行为准则、企业的合规管理制度、各个职能部门的管理规章、业务合规的流程。高层参与是指企业合规运作应当由高层参与,形成比较成熟的合规组织体系。ISO37301的规定在《办法》中,很多可以找到共通点,只不过是表述不同。比如高层参与,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在合规整改之前要建立合规领导小组,这是高层参与的必要条件。为什么要有高层参与?因为高层参与能够使企业连形成上下连贯的合规组织架构。比如公司形成的合规管理委员会、任命的合规专业人员,必须向公司的决策者直接汇报,如果跟决策层之间仍有其他管理部门,合规管理委员会本身可能就沦为企业的小部门,而不能够自上而下地形成完整的合规体系。风险评估是指,合规体系建设需要企业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企业经营活动当中所存在的合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比如投融资中、日常经营中,需要对合作机构、项目进行合规风险评估。在工作中,需要对企业人员进行合规评估。评估结果会作为公司决策的参考,这可以降低企业风险。在合规整改的过程中还需要对企业目前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合规风险点进行合规评估与尽职调查。培训与沟通是指企业需要定期组织培训和沟通。一方面能够保证员工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另外一方面能够保证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和其他员工维持稳定的沟通。这是对合规文化的常态化宣贯。监督与审核是指企业应该建立合规监控体系,包括监督和审核。监督是指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或者员工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应该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可持续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每一项业务活动是否有违规之处。如果有,应该如何处理?这可以确保企业合规体系得到有效运转,并且能够进行查缺补漏。

ISO37301所要求的企业合规基本框架与合规管理办法所规定细节虽有不同,但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实施细则》规定,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应该以全面合规为目标,专项合规为重点。因为涉案企业合规的目标是为了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因此专项合规必不可少。针对本次犯罪所涉嫌的罪名,以及在尽职调查、风险梳理当中发现的其他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企业要进行以专项合规为重点,以全面合规为目标的全面合规,是指通过ISO37301所建立的合规体系,其目标就是全面合规。指导意见28条规定:第三方组织根据涉案企业情况和工作需要,应当要求涉案企业提交单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对于小微企业可以视情简化。对合规计划进行完整梳理,并根据合规计划进行整改,最终对照合规计划审查企业是否完成了合规计划的内容。因此合规计划的内容实际就是合规整改的内容。

通过《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知道企业合规整改应如何进行。即应该主要针对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完善相关业务管理流程,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这与ISO37301中规定的结构类似,都要通过制度体系、流程、文化宣贯、风险防范、监督、弥补来完善合规计划。

从《办法》中可以知道合规整改当中必须做的事情。第一,成立合规建设领导小组。办法规定,合规整改之初就必须成立合规建设领导小组,以引导合规整改的过程。必要时,可以引进外部人员,即合规辅导人。第二,成立合规管理机构,或合规管理人员。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可以成立合规管理委员会,或者只由合规专员负责企业的合规整改。合规管理机构或合规管理人员应该独立履行职责与独立参与决策的,向高层汇报,直接对高层负责。第三,合规管理制度。这包含了很多项小制度,如印章合规管理制度;涉及到串通投标的,可能有投标管理制度;涉及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可能是财务管理制度。这些都是合规管理制度的范畴。第四,检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合规运行的过程中,合规辅导人需要对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进行检测。如果发现了风险,要有举报的途径。举报之后,应有调查机制。调查之后,要有处理机制。这是一套从检测、识别到最终处理完整的流程,要建立一套这样的机制。第五,合规绩效评价机制。这是对企业合规的运行的评价。对于合规的企业,要在绩效评价时予以正向评价;对于不合规的事或人,要进行负面评价,并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如果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则需要有移送机制。最后,持续整改、定期报告机制。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目的是为了给企业争取不起诉或宽缓的处理结果,但企业合规整改并不是在合规整改期内完成了就结束了,检察机关和第三方都会对企业合规的后续整改、持续整改提出更高的要求。比如我们办理的一起串通投标的合规案件中,我们引进了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的反不正当执法管理处,由他们作为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持续整改的监督评估。企业需要定期向主管机关报告,主管机关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的合规情况、投标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正当竞争规定等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发现问题,则通过上述的检测、举报机制处理。合规考察期满或者案件结束,企业合规也不能结束,合规建设必须要持续,并且要有定期的报告机制,甚至有些地方可能会要求向检察机关报告。当然,随着合规案件办理越来越多,这可能会给检察机关增加很多负担,后续还需要有更完善的制度规制。

(二)基本要素

1. 合规文化建设

合规文化建设需要贯穿于合规整改始终,因为对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相同或类似犯罪再发生,但是再完善的制度都不可能杜绝犯罪。如何最大程度地防止犯罪的发生?这需要通过合规文化建设,树立合规意识,让人人都认为合规是企业治理过程当中、是每个人工作当中必须遵循的准则,这才能最大程度地抑制人性中的恶。制度体系建设仅仅是从制度和体系层面的压制,而不能够从内心深处根本地解决人性当中恶的一面。只有通过合规文化建设,才有可能达到最大程度的预防。所以,合规文化建设是在合规整改以及企业合规治理中,必不可少的、贯穿始终的项目。

2. 合规管理机构

合规管理机构包括合规治理领导小组、合规部门、合规人员以及合规管理机构。

3. 合规管理制度

推行合规文化建设,推动合规管理机构的运转,以及推行合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4. 合规流程监控

这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识别合规风险、提出预警、举报、发现和治理等。

六、合规服务人视角下的涉案企业合规

(一)合规服务人如何进行涉案企业合规辅导

合规服务人如何具体地帮助企业进行涉案企业合规?

第一,确认企业合规整改意愿。企业合规需要较大成本,包括经济上的成本、时间上的成本等。同时,合规整改过程还有可能暴露企业以前没有暴露出的问题、没有被办案机关发现的问题,甚至可能存在更多犯罪事实。而根据有关规定,第三方机制对于发现漏罪或者发现新罪,第三方机构需要报告,并进行终止合规整改。企业是否愿意承担这样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风险?这一点必须让企业明确,并且这个明确的过程也需要留痕,以防范合规辅导人的自身风险。因为在与同行进行交流时,我们发现有些地方企业做了合规整改,但是没有达到其心理预期,比如没能不起诉,最终还是判刑了,企业会认为合规整改所耗费的成本不值得,并会对合规整改的改革政策持负面评价,对合规服务人持负面评价。因此就要提前注意风险防范。这就涉及到风险防范的基本要求——留痕。留痕有两个方面原因:第一,风险规制,防范风险;第二,不沦为“纸面合规”,但一定“落于纸面”。因为第三方机制、检察机关以及听证评议阶段,都需要对企业合规整改的过程进行审核。审核不仅是有关机关去企业走访,一分一秒地监督企业经营情况,也需要参考书面报告和台账,这要求我们要把合规整改的情况落到报告中,实现有据可查。

第二,协助企业提出合规整改申请。提出的申请不能只是写一份干巴巴的材料,而是需要有更详细的理由,这样才能说服检察机关对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申请内容可以包括对企业历年的纳税情况、解决就业情况、落实社会责任情况等,要证明企业有可以被搭救的必要性,证明企业未来的发展是正向。

第三,做出合规承诺、合规计划。

第四,建立台账。这与合规计划相互配合。因为合规计划要列明时间表,规划出什么时间要做什么事。而在台账中,合规辅导人需要记录下什么时间做了什么事。这也是为了回应“不沦为纸面合规,但一定落于纸面”的要求。

第五,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可以提前进行,即在确认企业合规整改意愿以及提出合规申请的时候,甚至在这之前,合规辅导人可以对企业进行初步的尽职调查,收集企业的基本信息,比如企业的决策程序、组织架构以及经营情况等。了解以后,合规辅导人才有可能更具有针对性地判断企业是否能够进行合规整改,以及怎样进行合规整改,并帮助其书写合规整改申请、合规整改计划。因为合规整改更多的是要对决策程序和组织架构进行完善。

第六,重建合规体系。合规体系包括管理体系、监督举报体系等。

第七,完善合规制度。合规制度是维持合规体系以及合规文化宣贯的制度支持和动力支持。最后,试运行、调整。合规整改期、合规考察期是有限的,比如三个月或者六个月。短时间内,合规辅导人形成了书面的合规整改报告,但是如何能让第三方组织、检察机关、听证员信服企业的整改已经到位?我个人认为需要有试运行的材料作为支撑。什么是试运行?以串通投标为例,合规辅导人可以在制度、体系中规定,如果企业要进行投标,就需要在项目发起时填写发起表格,随后表格流转,层层审核。最终由合规管理部门审查项目内容,对标书制作、标书投递、投标保证金的打款、财务工作以及项目发起人出具的专项合规承诺等进行审核,由合规部门决定项目是不是合规,能不能继续进行。经历了这样的审核流程,企业运行过程中、业务服务过程中,就会形成对某些项目按照合规计划运行的留痕记录,将留痕记录交给第三方组织、检察机关等,向其展示企业不仅有合规制度、合规体系,还按照制度和体系运行。运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了问题,还可以根据自身发现的问题、第三方提出的问题再进行调整,这就是试运行调整存在的意义。下面,详细跟大家分享一下合规辅导的过程。

1. 确认企业合规整改意愿

合规辅导人需要告知企业合规整改可能带的影响,包括正面影响,如可能获得不起诉的结果、宽缓处理;同时也要告知负面影响,如合规整改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甚至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等。要通过三份文件告知:第一,企业刑事合规整改征求意见书。征求意见书由企业盖章,个人签字。第二,企业刑事合规整改风险告知书。也需要签字。第三,谈话笔录。谈话笔录中还应该再详细告知风险,这一点具有更大的意义,可以防范合规辅助人自身的风险,因为合规整改并不意味着能够合规不起诉。我们所处理的一些案件中,合规整改做好了,但是最终只拿到了宽缓意见。甚至有可能是因为其法定刑较高,所以企业甚至最终连缓刑没能争取到。一定要提前把风险告知企业,以规避可能由合规整改给合规服务人带来的风险。

2. 协助企业提出合规整改申请

企业合规整改申请书是很简单的:企业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涉嫌什么犯罪,自愿认罪认罚,现在申请合规整改。企业同意检察机关组织第三方机构评估、监督评估。合规申请附件的内容可以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近几年业务规模、取得的奖励和业内影响、承担社会责任情况、未来发展前景等,可以通过这些内容说服检察院、检察院的上级机关,说服其对企业进行合规整改。

3. 作出合规承诺

现在办理的合规整改案件越来越多,最高检发布的官方文件或者书籍当中,这些内容都是有模板的。合规承诺书是比较简单的:首先是认罪认罚,其次同意在监管下配合整改,如果整改不通过,愿意继续整改。

4. 制定刑事专项合规计划

在前期准备工作以及后期整改中,最重要的是刑事专项合规计划。最高检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办案手册》中,有很多合规计划的模板可以参考。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对企业、企业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企业认罪认罚,原意缴纳罚金及滞纳金,退缴违法所得。第二,对违法犯罪原因的认识,分析自身可能存在的原因。因为在书写合规计划的时候,检察机关已经发出了检察建议,合规辅导人可以更加细化检察建议,或者补充一些关于涉案企业违法犯罪的原因的认识,比如①企业领导层、决策层的法律意识淡薄,这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必定是法律意识淡薄才会违法犯罪。②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制度执行不到位。③制度不完善,缺少制约。当然,这些都是比较宽泛的,比较空洞的提纲挈领的内容。④缺少系统的合规管理体系,可以具体谈及缺少何种制度、何种部门及人员、缺少培训、缺少合规文化等。第三,合规整改措施。合规计划书当中还要论及企业未来要去做哪些工作。比如,完善制度、构建体系、提供支持保障等。针对不同的专项,可以有更针对性的制度。比如针对虚开的专项,需要完善财务制度;针对串通投标的专项,需要完善财务制度,完善投标申请的制度,完善印章管理的制度。不同专项所涉及的制度是不同的,但是也有一些共性的制度,在任何的合规整改、任何罪名的专项合规制度当中都需要。比如合规管理制度、合规培训制度、合规报告制度、绩效评价制度,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且通用的。第四,整改细则,应在合规计划中列出企业未来的具体工作,如尽调、风险识别、设立合规部门、任命合规人员;针对重点的领域完善整改;自查、评估、考核;合规风险识别、报告、应对;合规机制的试运行。合规计划书后面应该附有附件,即合规计划表。针对合规计划当中所列举出的一系列措施,要在确定合规考察期的前提下,把每一项任务分解到不同的时间段内,如说尽调、风险梳理、设立合规部门等工作的具体时间。在合规整改完成之后进行试运行,将试运行结果报告给监督评估机构。尽职调查是合规整改的基础。合规整改的尽调跟IPO的尽调、不良资产处置的尽调是不太一样,其主要针对的是案发成因,比如公司的决策程序如何、公司的组织架构如何、公司的外部合作商如何、公司员工的花名册及人数,每年的纳税情况等,进行一些比较简单初级的尽调。评估是指对梳理出的风险进行评估。尽调、评估和整改进行联合,并不需要完整地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调查,这并不是合规整改的目的所在。企业违规风险点的识别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重点环节。如生产运营环节、决策环节、制度制定环节中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第二,重点领域。如财务、业务、对外交往中,是否存在明显的风险?要对这些风险点进行识别。第三,重点人员。如重点风险岗位人员、高管、财务、销售这些可能在合规当中有重点风险。通过对这些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进行识别,再形成违规风险体检表,或违规风险识别报告。梳理出公司有哪些环节、哪些部门、哪些人员可能会存在什么样的法律风险,针对这些法律风险,企业未来可能会怎么处理,形成这样一份违规风险体检表和风险处理报告。

(二)合规整改体系

合规整改的过程中要建立三个体系,这是业界已经形成共识的三个体系,即事先防范体系、事中控制体系和事后应对体系,这三个体系形成了完整的合规组织体系。事先防范体系是指,合规风险出现之前,以何种体系、制度、人员、文化宣贯来防范合规风险的发生。事中控制体系是指,针对可能出现的合规风险,企业建立了何种制度来识别、防范、举报以及应对。事后应对体系是指,如果出现了合规风险,出现了员工、高管等违法违规,企业要如何应对。

1. 事先防范体系

我们以列举方式了解,比如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决议可以包括修改公司章程;确定合规方针;设置合规部门;任命合规主管(总监)、合规专员;确定职责和权限,明确岗位职责清单;制作新的组织架构图(公示)。事先防范体系内容中,合规文化建设必不可少,所以要召开企业员工合规动员大会,宣布企业选择合规管理式的公司治理方式,公布合规方针,宣誓合规承诺,签署员工合规承诺书,公布合规主管(总监)、合规专员任命情况。合规文化的公示。在公司宣传栏、公司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设置合规文化栏,定期宣贯合规文化。定期、不定期开展合规培训、开展合规考试。在制度中要规定开展合规培训的频率以及合规培训的内容。培训内容和合规考试内容包括,修改章程等。提及到的召开动员大会等内容全部都要留痕。合规整改中形成的一系列文件最终全部都要留痕并提交给第三方机制和检察机关。会议的留痕方式可以是过程概述、会议记录、签到情况、照片视频、股东会表决、考试试卷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进行合规整改的书面留痕。

2. 事中控制体系

需要有制度、体系以及监督评估的机制进行规制。第一,全流程合规监控。针对企业开展的每一项业务,在产品制造、销售、服务的每一个环节,合规把关,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环节实行合规一票否决制。第二,建立举报体系。建立实时举报制度“吹哨人制度”,实行24小时举报机制,开放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搭建专门的举报平台,并对举报人进行严格保护和高额奖励。第三,合规报告制度。企业进行定期报告、专项报告,在合规组织体系内自下而上地将合规计划运行情况、违规风险、违规行为的发生报告给最高管理层,同时抄送第三方监管人。如果在合规整改期间,则报给第三方监管人;如果是合规整改结束后,可以报送给主管机关或者是检察机关。

3. 事后应对体系

第一,要进行合规内部调查。在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对于违规的直接人员,违规责任人以及合规机制的漏洞等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以便发现违规行为,识别责任人并对漏洞进行查缺补漏,对缺陷进行合规体系的完善。第二,处理违规的员工和第三方。根据内部调查的结果,企业需要对员工进行惩戒,对绩效好的进行奖励,对违规的进行处罚。如果存在第三方违规,如合作商违规、供应商违规,可以采取排除合作伙伴清单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不合规的违约金等方式进行处理。第三,配合调查、主动披露、积极整改。这要求企业要积极配合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的调查。对于已经存在的违规风险、违规行为,如果是违法犯罪的,企业需要配合移送,配合调查,并且制作披露书,对合规漏洞进行整改。

建立好以上体系,并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建立、体系完善,且留痕以后,企业最终会形成报告。最终报告包括最终的合规整改报告、组织体系报告、专项报告、员工合规手册,或者是整改过程中,针对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提出的建议或者意见形成的整改报告,这些都应该提交给给第三方组织。

(三)总结:律师服务涉案企业合规的流程

      首先,初步尽职调查,分析合规整改的可行性。如果可行,则征询企业的意见,同时必须告知风险,以防范自身风险。在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提出合规整改申请;在检察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制定合规计划,作出合规承诺。在第三方机制和检察机关提出新的意见之后,合规辅导人要将合规计划进行相应修改,修改之后进行更加完善的尽职调查,并梳理合规风险,并从建立合规体系、宣贯合规文化、完善合规制度三个方面进行合规整改。过程中,要配合第三方监管进行整改,最终形成合规整改报告,配合第三方进行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合规服务人要与涉案企业一起参加合规听证、处理听证、评议听证。如果合规辅导人还是辩护人,辩护人要做企业认罪认罚的见证。因为就算是做不起诉决定,也一定是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做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这是需要辩护人的见证。最后,因为要持续整改,所以合规服务人需要辅助企业的后续合规经营,对主管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这给刑事辩护律师接触常法业务、合规业务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以上是合规辅助人(律师)服务涉案企业合规的整个流程。我将辅助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总结为一下几点:体系合理、文化贯穿、制度完整、执行彻底。体系为骨骼,文化称灵魂,制度为血肉,这三项必不可少。文化要贯穿始终,但最重要的是执行彻底。不做纸面合规,但是一定要落于纸面,让第三方机制和检察机关看到企业实实在在的整改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讲到了治已病和防未病。律师以涉案企业合规为切入点,帮助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合规辅导在未来会成为与辩论、质证、量刑协商等传统辩护技能相一致的新型辩护技能。申请合规、帮助合规整改是开创刑事辩护的另一领域,涉案企业合规跟非诉合规是不同的,涉案企业合规与企业的日常合规也是不同的,它是辩护的一种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以涉案企业合规为切入点,可以掀开刑事风险防控的新篇章,提高企业对刑事风险的防范意识。通过刑事涉案企业合规的立法、政策等,如果企业在涉案之前就建立合规体系、合规制度、合规文化,就可以实现犯罪阻断、责任阻断。如果能够实现这样的目的,我相信现在做得早就一定能够在未来切入的更好更深,帮助律师开拓新的刑事风险防控业务与刑事辩护业务。



评议人:

赵春雨,盈科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刑辩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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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唐海律师精彩的讲座,唐海作为盈科全国刑委会出色的青年律师代表,今天把一节完整的、深入的、生动的、满满干货和充满诚意的课程呈现给了大家。通过聆听唐海律师的主讲,我们对涉案企业合规辅导的全流程进行了全面学习,按照课程索引落地实施,可以做相对合格的企业合规辅导人了。理论和实践需要相结合,在此过程中,不断摸索、不断修正、不断思考、不断创新,我们才能提供更好地、更高质量地为涉案企业提供合规服务。

今天樊崇义刑辩论坛的主题是“合规视野下的刑事辩护”,我们侧重研讨如何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服务,这正是合规视野下刑事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脉络非常清晰的: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六个基层检察院开展首批试点;2021年3月,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和其他十个省市;2022年4月,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试点。可谓一年一个台阶,通过“三步走”将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推向了高潮。当下,处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热烈讨论中,近来陈瑞华教授和李奋飞教授的二人谈,提出了非常具体、前沿的建议。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大势所趋,刑辩律师关注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研究刑事合规的相应技能,便具有了紧迫性和必要性。

盈科全国刑委会自2022年7月份起,每月一期、连续推出刑事合规专项活动。7月份组织了闭门研讨研讨会,8月份邀请了谢鹏程教授领读《涉案企业合规办案手册》,这本书对办理涉案企业合规业务提供了详实的且具有高度和深度的指导。9月份,《企业合规改革和律师业务拓展高端论坛》在盈科隆重举行,刘艳红教授、黎宏教授、李奋飞教授进行了高屋建瓴的讲授,让我们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以及律师应当如何发挥作用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10月份,我们通过举办本次实操性讲座,全面梳理涉案企业合规业务办理经验,推动刑事合规研究再上一个新台阶。

唐海律师对涉案企业合规辅导技能进行了全面讲解,形成了相对系统的体系,我不再重复和碎片化补充。在此,我想谈一谈,律师为什么要研究涉案企业合规辅导技能,这项技能对刑事辩护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当前刑事辩护业务的影响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推行,刑事诉讼日渐从对抗式向协商式转变,涉案企业合规作为一个新的尝试,对刑事辩护律师技能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刑事辩护律师不能再受限于传统的刑事辩护,应当顺势而为。具体而言,对三个方面产生直接影响:

(一)委托的数量

律师行业本质上是服务行业,即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面临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客户,显然会倾向于选择具备合规辅导技能的律师,以争取不起诉或者轻缓量刑的法律效果。今天课程最大的价值在于提供了学习涉案企业合规辅导技能的平台,参与学习的律师将更有专业自信,进而引导客户达成委托合意,增加获案机会。反之,如果我们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背景、前景和实操经验不够了解,就会在律师团队比选中落于人后。

(二)角色的分量

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案件中,律师有两重角色,辩护人和合规辅导人,二者可以合二为一。但若想兼任,就要同时具备专业的刑事辩护技能和专业的涉案企业合规辅导技能。实践中,由于能力侧重不同,也不乏“角色分离”的案例,由于刑辩律师对ISO 37301: 2021《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国际标准缺乏了解,很多涉案企业合规辅导由非诉团队开展。

我们注意到,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标准有严格化的倾向。在刚开始试点的阶段,中小微企业是检察院主导的合规考察机制,合规标准相对比较宽松,但现在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案件越来越多,合规标准也越来越严格,律师如果不及时学习更新专业技能,也很难辅导企业顺利通过合规验收。但是,专业的刑辩律师学习企业合规体系建设,要比一个专业的非诉律师学习刑事辩护更容易。因为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前提是涉嫌刑事犯罪,这样的合规体系建设是一种专项合规,里面涉及的工作,例如犯罪成因分析、如何防止再犯罪,都和刑事法律息息有关,只要刑辩律师拿出时间研究合规标准和辅导技能,一定可以做到更加专业、精准。刚才唐海律师讲到,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听证会上,辩护人和合规辅导人都要参与,后者作为企业方的代表,对合规计划、合规整改报告、合规整改进度进行完整汇报。只要我们足够专业,便可以全面参与,增强刑辩律师的角色分量,增强存在感和荣誉感。

(三)辩护的质量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实质上是刑事辩护的组成部分。在整改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全程动态关注整改内容、整改进度,以便在合规整改报告出炉后,将整改内容转化为酌定不起诉的考量因素或者量刑情节,实现真正的有效辩护。也就是说,保持辩护与合规整改的高度契合,而不是两张皮,已经成为辩护律师的职责,这是高质量辩护的保障。

总而言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作为推动国家法治进程、提高企业治理能力的重要改革,对刑事辩护律师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一方面,要求刑辩律师具有更强的专业能力。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要和企业深入对话,评估刑事处罚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识别涉案企业是否适合做合规整改,评估合规整改需要的时间、资金等成本,以及在合规整改过程中发现新罪的法律风险,研判合规整改的必要性、可行性。同时,启动整改之后,如果发现企业根本就不构成犯罪,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要果断、慎重建议终止认罪认罚,不以合规整改来换取酌定不起诉。

另一方面,要求刑辩律师具有出色的沟通技能。在合规案件办理中,无论是和企业沟通,还是和检察官沟通,无论是申请启动合规整改,还是通过验收,无论是诉求不起诉,还是宽缓量刑,说服力都是非常重要的。首先,需要说服的底气,专业能力过硬自然会更加受到尊重;其次,需要说服的智慧,从国家政策到企业情况,从罪名类别到犯罪情节,不同角度、不同层次的阐述,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再次,需要说服的耐心,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能启动,还有一审阶段,一次验收不通过,还可以有第二次,律师在交涉中要有坚定的意志品质。

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未来刑事辩护业务的影响

(一)企业刑事合规成为常法业务

以前,刑事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中,是“不受欢迎”的角色。一是因为企业的常法需求集中在劳动人事、合同审查、商事争议,很少和刑事领域有关。二是企业往往有抵触心理,对刑事犯罪、刑事处罚这些词汇特别敏感,认为这是自己不会涉及的领域。但是,涉案企业合规体系的建设,是离不开刑事律师的参与。历史没有把刑事律师推到合规建设的舞台中央,但是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之后,刑事合规带动了整体合规的发展,企业对合规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企业家也逐渐认识到,合规体系建设过程中,对于经营过程中刑事风险的识别和防范,只有刑事律师才可以胜任,这是其他领域律师都不能取代的。现在,我们在逐步开展刑事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尤其是针对比较新型的互联网企业和央企,相信刑事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是值得我们去深入开拓的业务。

(二)企业刑事合规成为法律服务产品

1.刑辩律师需要提高研发法律服务产品的意识

建筑工程领域、知识产权领域、劳动争议领域经常会推出相应的法律服务产品,但是刑事辩护领域,律师不是特别注重产品的研发,我认为这是有待进步的。刑辩律师往往会被这样一种思维禁锢,认为每个刑事案件都是独特的,都要基于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展开分析,没有办法形成模式化的法律服务产品。但是,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过程中,通过批量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对于某一罪名的合规是可以进行产品化的,也就是进行专项合规,因为他们的风险点往往高度重合,比如唐海律师刚刚提到的商业贿赂,我们完全可以针对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的每一个关键节点,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2.刑辩律师要注重法律服务产品的推广

法律服务产品的特点在于可推广和可复制,我在今年的服贸会企业合规论坛中看到,部分非诉团队在推出合规体系建设的法律服务产品。酒香也怕巷子深,我认为,通过法律服务产品进行宣传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做好同一类案件,研究同一类法律问题,并深入总结、提炼要点、形成体系,是以专业作为支点的有尊严的营销。

3.刑辩律师需要不断更新法律服务产品

给企业制定纸质版的合规制度,只能一定程度降低刑事风险,因为不能排除工作人员理解不到位,或形式主义地完成合规任务的现象。因此,律师研发出法律服务产品之后,还要到企业进行宣讲,及时了解企业的反馈,不断优化合规体系,使刑事合规产品成为一个动态更新的产品,帮助企业培养合规文化,将合规观念贯穿经营始终。

(三)企业合规促使刑辩律师重视团队建设。

过往根深蒂固的观念是,刑辩律师和非诉律师不一样,就是一个独行侠,只要自己分析案件就足够了,无需去花费巨额成本组建团队。但如今,观念应当更新了。

1.  团队合作越来越重要

从事涉案企业合规专项工作,必须依靠律师团队合作,排列组合,有机配合。例如,表现力强、沟通能力强的律师负责出庭或者与检察官协商,而给企业做合规辅导或者制作合规法律服务产品手册,则需要耐心、细致的律师。由此,整个团队就更具立体感。青年律师不能马上胜任出庭辩护的工作,但是可以在团队中完成辅助工作,这是一种阶梯化的培养方式。

2.  团队品牌越来越重要

涉案企业客户在选择律师时,已经不再仅仅关注律师个人的知名度,而是更关注团队品牌,甚至是律所品牌,涉案企业合规业务需要的就是品牌化、综合化的团队。正因如此,我们才不断引进人才充实团队,组织各类专业论坛和研讨,开展各种对外交流活动,打造盈科刑辩品牌,再让律所品牌给律师赋能,形成业务可持续发展的态势。盈科作为一家规模大所,承担推动刑事辩护行业共同发展的社会责任,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专业活动进行练兵,推出盈科实干、优秀的律师,同时,与大家切磋交流,分享办案经验,接受观众和市场的检验。



评议人:

赵赤,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刑法研究所所长、常州大学合规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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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春雨主任的介绍,感谢吴老师的邀请,很荣幸有机会来樊崇义刑辩论坛学习交流,我将从如下三方面和各位分享我的学习研究心得。

一、刑事合规基本原理

1.  企业合规概说

众所周知,企业合规相关的法律制度是一个舶来品,起源于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我以全球视野研究企业合规法治与实践,主要涵盖国际社会企业合规法律制度的起源发展、发展嬗变、基本原理、合规内涵、经验教训等。如果我们不系统性地考察梳理合规背后的脉络等基本原理,难免就会产生一系列的疑问困惑,例如,为什么需要有合规制度呢?需要有怎样的合规法律?公司法等其他与企业相关的法律如何体现合规要求?刑事合规和企业合规之间是什么关系?合规法律如何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手段之间的衔接?具体办案的专项合规中,如何理解和把握合规计划的内涵与标准?我罗列了上述这么多的问题,主要想说明合规是一个重大的创新和乃至革命,需要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这些年来,全球范围看,美国、欧洲国家,还有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组织及区域性组织,均出台了很多关于合规的公约、指引及最佳实践等,关注研究这些规范性文件,有助于深入理解企业合规的基本原理、内涵特点、框架制度,从而也会帮助律师在实务过程中提高办理案件质量。

2.  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之间的概念关系

概念上说,企业合规实际上是一种企业内生的组织化、体系化的预防违法犯罪的新型机制。全球视野上看,早期的企业合规和法律之间并没有关系,也就是说还不存在企业合规的法律激励。例如,20世纪50至60年代美国就有反垄断合规的指引要求和司法实践,但此时还没有直接激励合规的法律制度,直到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FCPA)制定后,才有了合规和法律之间的链接。实际上,合规和法律之间的链接就是法律对合规的激励,即对企业制定和实施有效合规计划的激励。这里的法律激励分为两个阶段:早去的合规采取民事或者行政责任减免的法律手段予以以激励:到1991年与《组织量刑指南》联系起来之后,如果制定有效的合规体系,不仅可以获得民事和行政法的激励,还可以获得刑事责任的减免,这就是刑事激励即刑事合规。实际上,国际社会企业法律激励看,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法治模式发展当中至关重要的发展环节,对合规发展尤其是合规激励而言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以上可见,国际社会企业合规发展的历史脉络,尤其是从民事行政法律激励到刑法激励的嬗变历程,让我们得出如下两个重要判断:一是国家引领企业合规发展,其中出台企业合规义务的规定以及合规计划的有效性标准,这只是一个方面,之后如何设计出给力有效的合规激励性制度安排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二是企业合规激励性法律方面,相比民事和行政法律激励,合规的刑事法激励更为重要,至为关键。对此,国际社会的学界及合规业界有着清醒的认知。美国较早认识到刑事法激励对于推动合规的重要性,从而出台了1991年《组织量刑指南》,成为国际社会企业合规刑法激励的开端。

综上可见,就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之间的概念关系而言,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的发展形态及升级版本。那种认为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的下位概念的观点,学理上说未能正确反映国际社会企业合规法治发展的历史轨迹与本来面目,实践中不利于我国构建刑事合规这一显著区别于企业合规的升级版法律制度,并不可取。

二、  企业合规的内涵解读

1.  我国推进合规不起诉的重要意义

概括说,合规不起诉是国家企业合规激励制度不断加大的制度性成果。前面已述,国际社会看合规从早期的民事、行政激励,到后期的刑事激励,刑法激励又从前期的刑事责任减轻到合规不起诉即审前分流,激励力度不断加大,激励场景不断前置。

要充分理解我国推进企业合规的重大意义。这方面,除了“六稳六保”政策以外,更重要的要从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国家反腐战略目标来理解我国推进企业合规的重大意义。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就包含“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这一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中国反腐败的目标是要构建一体化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其一,国家推进企业合规当中包含有企业犯罪化的动态过程及立法环节,尤其是严厉处罚单位犯罪,有着“不敢腐”的遏制功效。其二,国家要求企业制定有效的反腐败合规计划并予以执行及持续改进,有着“不能腐”的实际效果。其三,当代企业合规十分注重企业合规文化的建设,企业领导层带头合规,企业员工举报违法犯罪,员工的合规意识不断增强,有着“不想腐”的内在积极功能。可见,企业合规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国家反腐战略目标有着高度的内在契合。

2.  合规领域及合规标准的全球观察

研究企业合规当中,还有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合规领域的拓展,这涉及到如何看待专项合规与全面合规之间的关系;二是企业合规相关标准的全球审视。就前述第一个问题而言,国外早期的合规领域聚焦于反垄断、反贿赂领域,后来拓展到安全、税收、环境、劳动人事、医疗等更为广泛的行业领域,形成全面合规态势。我国目前试点探索企业合规当中,主要聚焦于环境、税收合规,未来应当拓展到安全、医疗、劳动人事、教育等广泛的行业领域。就前述第二个问题企业合规相关标准而言,从国际标准上看,以ISO37301为代表的合规管理体系标准一方面针对是大型企业与国企业,另一方面属于一般性、通行性标准,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专项标准,如反贿赂合规标准、实验室合规标准、石油行业合规标准、教育行业合规标准。也就是说,国际社会看合规标准方面存在着一般性合规标准结合专项合规标准这样一个重要问题。这方面有待我国学界及深入研究。

另外,国际社会的企业合规已经发展到组织合规,合规领域涵盖医院、高校、政府组织等事业单位。如果我国未来企业合规拓展到组织合规,就可以将合规拓展延伸到学校、医院、事业单位,乃至政府部门。当然,这个需要深入研究,更需要国家高层的决策才行。

3.  合规的主体认知与交叉属性

企业合规中的基础性认知就是结构性区分自然人和组织这样两类主体。传统的法律未能注意到自然人和组织之间的结构性区分,及区分自然人与组织单位的犯罪构成及责任内涵。美国在1991年制定《组织量刑指南》之后,从结构性上对组织和个人进行了区分。结构性区分自然人和组织的焦点问题就是使得合规计划成为影响单位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乃至关键依据。显然,结构性区分自然人和组织将为国家的企业合规刑法制度即刑事合规提供基本的立法技术支撑。不难看出,我国未来构建体系化的刑事合规,同样需要面对结构性区分自然人和组织这一基础性问题。此外,企业合规包含着企业管理与法律制度之间的交叉融合。可以说,企业合规中的知识、制度、技能的交叉属性十分突出。

4.  合规管理体系与合规计划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合规管理体系的代表就是ISO37301标准,合规管理体系和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是什么关系?我的全球视野研究表明:合规管理体系不等于合规计划。合规管理体系,是事前的合规,但是企业涉案以后,就涉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就不仅仅是公司自我完善与管理的问题了。例如在一个破坏环境案件中,企业还需要在合规计划中说明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或者其他行政责任,体现企业悔罪的态度。由此观之,合规计划的范围比合规管理体系的范围更大,适用的情景也不一样。从美国的不起诉规范看,合规计划包括两个模块,模块一是合规管理体系,模块二是责任承担(例如民事、行政),也就是说,合规计划等于合规管理体系加上责任承担要素。在我国,对于如何区分合规管理体系与合规计划,理论上尚未达成共识,也没有这方面的细致化制度,因而亟待关注和重视。

5.  如何把握专项合规与全面合规之间的关系

      合规标准有个差异化或者说合规标准的分层问题。也就是说,显著不同的企业应当适用不同的合规标准。例如,ISO37301这一国际标准要求很高,属高端标准,但是这样高端的要求用在中国的中小企业中,就会水土不服。国际社会已经日益意识合规标准的差异化或者说分层问题。例如,德国除了有西门子合规标准这一高端标准之外,近年来出现了适用于中小企业的汉堡模式。在我国,虽然现有文件提及了对小微企业不采取第三方机制,体现了合规标准差异化的分层,但仍然需要就合规标准有个差异化或者说合规标准的分层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出台操作性制度。

企业法律风险多种多样,涉及不同领域的不同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因而应当兼顾专项合规与全面合规,以目前的环境、税收等重点领域合规为抓手和突破,逐步迈向全面合规。从我国情况看,一方面专项合规方面应当重点关注反贿赂合规、安全合规、数据合规等,另一方面应当研究将企业合规拓展为组织合规,从而在组织合规的框架下推进医疗合规、教育合规,乃至政府单位合规,逐步达到我国全面合规的目标。可见,推进我国全面合规的目标任务有十分迫切。

三、  企业合规的难点重点

1. 合规计划的内涵把握(三个模块)

合规计划有两个重点,一是合规计划是一种组织性、体系化的预防性机制,称为组织性要求;二是如何克服“纸面合规”成为合规制度实践中的焦点问题。美国的合规计划起步较早,具有借鉴意义。例如,美国司法部刑事处在2020年出台的企业不起诉规范中将合规计划分成三个模块,第一部分是合规管理体系的制度层面,即纸面合规;第二部分是合规的实际投入,例如聘请合规律师团队、对合规进行数字化建设、聘请人员进行合规培训等;第三部分就是合规的实际效果,这个可以通过是否设置举报制度、合规文化建设来检验。合规计划内涵的以上三个板块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2. 一般性合规标准与专项合规标准的关系厘清

合规标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厘清一般性合规标准与专项合规标准之间的关系。一般性的合规标准成为合规管理体系,代表性是ISO37301合规管理体系标准。专项合规标准方面,国际社会有反贿赂合规标准、反垄断合规标准、数据合规标准、实验室管理合规标准。如何在厘清一般性合规标准与专项合规标准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熟悉相关的国际标准并加以执行,我国还有较大的研究及拓展空间。

3. 合规计划的组织性要素

首先,要厘清合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即国家关于合规制度的“顶层设计”。例如,与合规有关立法涉及哪些领域?如何理解合规计划制定的评价标准?如何设计合规激励的体系制度?如何做好合规激励中的行刑衔接?如何理解和把握合规管理体系与合规计划之间内涵的异同?其次,需要着重理解合规的组织性要素。国际社会看,美国的合规制度起步较早,具有特色,但意大利的合规制度则备受国际学界称道。结合国际社会的合规制度,以下说明几个重点要素:

一是风险评估。不同的行业经营风险点差异很大,因此个性化的风险评估尤为重要。也就是说,风险评估使得企业能够知悉企业风险所在的部门、岗位,风险的危害性质及其发生的概率或者紧迫性程度。有了风险评估之后,企业制定的行为规范以及防控违法犯罪的内部机制才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行为规范。风险评估使得企业能够知悉企业风险所在的部门、岗位,风险的危害性质及其发生的概率或者紧迫性程度,企业在基础上应当制定针对主要风险所在部门、岗位的行为规范,通过行为规范有效预防违法犯罪现象。尤其是,对于企业内部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行为,也应当有相应的惩戒机制和措施。

三是合规文化。美国2000年安然公司腐败丑闻发生后,美国提高了合规计划的内涵标准,重点是要求企业拥有合规文化。当然,合规文化可以量化,过程上看如领导是否起到了合规示范带头的作用,企业的合规培训是否经常举办,企业即员工是否零容忍内部腐败,等等。再如,企业中一般职员违法犯罪未必说明合规文化的重大驱缺,如果是高管犯罪,则表明合规文化问题更

四是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合规是一场重大创新乃至革命,相关制度创新特点鲜明。因此,企业应当与司法机关紧密合作,一方面获得司法机关的指导,深化对合规制度的理解,从而予以切实执行;另一方面和司法机关合作还可以及时移交犯罪线索或者犯罪嫌疑人,紧密进行司法合作。

五是第三方合作伙伴的合规管理。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往往拥有第三方合作伙伴,如销售代理、联营厂家、国外分支机构等。合规制度的发展要求企业注重第三方合作伙伴的合规管理,即在只能选择哪些合规良好的企业进行合作。也就是说,企业不仅要关注自身的合规,还要关注合作伙伴是是否合规,否则合作伙伴合规风险则会连累自己的企业。在全球化、分工合作日益普遍的当代社会,第三方合作伙伴的合规管理更加重要了。

4. 合规中的行刑衔接问题

企业在合规整改获得不起诉之后,行政领域应当如何处理?国际社会看,一些国家合规制度中关于行刑衔接的安排往往比较细致,有利于实现顺畅的行刑衔接。通常,在企业合规整改合格后刑事方面予以不处罚之后,行政处罚的配套性制度安排比较到位,而且行政处罚往往较重。在我国,企业合规中的行刑衔接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及制度实践问题,虽然单位主体的刑法制度相对完善,但比较而言企业违法犯罪不起诉之后的行政处罚上如何衔接和落实,缺乏相应制度性安排。借鉴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笔者认为企业合规整改合格后刑事方面予以不处罚之后,还是要适当地予以行政处罚,究竟企业涉嫌构成犯罪。如果不予以行政处罚,一方面不符合责任主义的原则要求,另一个面也不利于企业吸取教训,做好有效合规。



往期回顾

  1.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一季第一讲 大要案中的有效辩护

  2.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一季第二讲 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

  3.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一季第三讲 有效辩护细细读——从个案切入

  4.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一季第四讲 商业重罪案件的有效辩护

  5.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一季第五讲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有效辩护

  6.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二季第一讲 商事领域犯罪的有效辩护

  7.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二季第二讲 商事犯罪案件中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之有效运用

  8.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二季第三讲 传销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

  9.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二季第四讲 实现商事领域无罪辩护的经验反思

  10.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三季第一讲 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

  11.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三季第二讲 刑事辩护制度与理论的新发展

  12.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三季第三讲 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对辩护影响

  13.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三季第四讲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辩护中的运用

  14.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三季第五讲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辩护中的运用

  15.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四季第一讲 毒品犯罪的科学治理(上)

  16. 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四季第二讲 毒品类案辩护的路径和方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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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樊崇义刑辩论坛第五期 | 毒品犯罪案件辩点通揽

  20. 樊崇义刑辩论坛第六期 | 毒品犯罪案件几个核心辩点的辨析与证明

  21. 樊崇义刑辩论坛第七期 | 毒品犯罪案件中技侦以及特情之辩

  22. 樊崇义刑辩论坛第八期(上)| 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与辩护思路

  23. 樊崇义刑辩论坛第八期(下)| 毒品犯罪案件主要证据的审查判断





文字:贠沁羽 李成秀
视频:马云鹏 张雯雅 张淑宁 孟凡星
编辑:樊飞航
审核:梁彦 徐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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