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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刑辩论坛第九期(下) | 涉案企业合规监管实务技能

刑辩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2024-03-14

编者按


2022年10月23日,由樊崇义法治教育基金会、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盈科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樊崇义刑辩论坛第九期——合规视野下的刑事辩护”成功举行。本次系列讲座由盈科律师事务所主办,讲座内容为合规视野下的刑事辩护问题。


本期讲座分为上午和下午两个单元,由盈科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刑辩学院院长赵春雨主持。下午主题为“涉案企业合规监管实务技能”,由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盈科嘉兴分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嘉兴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潘忠平主讲,由盈科东营分所管委会副主任、盈科东营分所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东营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魏丽芳评议。


本期推送讲座午单元的嘉宾文字稿及讲座视频,其中视频分为“精彩部分”和“完整部分视频链接”,方便读者点击观看。


主讲人:

潘忠平,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盈科嘉兴分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嘉兴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潘忠平视频精彩片段


(由于文件过大,请复制以下链接,打开百度网盘APP观看):

https://pan.baidu.com/s/1B4SbTcRmZFWRF2JaU5PBbQ?pwd=6iqp

潘忠平完整视频链接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屏幕前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今天下午,由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实务的相关技能。今天上午,盈科芜湖分所的唐海主任,为大家上了一堂非常好的涉案企业合规辅导人的培训课,堪称此类培训课程的天花板。今天下午,我将结合自己担任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人的经历,给大家分享一些实务经验。希望让大家能够全方位地了解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等业务的流程、方法以及律师们在为企业做合规辅导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今天下午我的讲课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是目前我国涉案企业合规监监督评估的现状;第二是国外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估的实践经验;第三是监督评估的基本流程;第四是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评估报告的撰写方法;第五是一些其他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项。前两个方面,我将言简意赅地介绍,并重点讲述最后三个方面内容。嘉兴市在今年的三月份开始建立并开始运行涉案企业合规的第三方管委会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我作为首批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的专家人员,目前已经承办了五个涉案企业合规的监督评估工作,并担任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的组长。一路走来,我也不断地总结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评估的流程、方法并探索如何涉案企业合规的有效性作出评价。

一、我国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现状

总体而言,我国目前涉案企业合规的制度框架起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实施细则、《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各个省市也印发了相应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以及专业人员的遴选办法。目前,中央层面到省市层面都已经建立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相关的制度也已经开始运行。这是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制度根源。目前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的文件依据,是今年4月19日全国工商联工办公厅会同最高检察院办公厅等九家机关印发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另外,当前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所要参考的标准主要是《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也即业内人士经常提的ISO37301。该标准被国内业界人士翻译后,将作为国家标准发布。此外还有团体标准,这是由国内中小企业协会作出的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参考标准。这些标准指引着我们对企业进行合规建设、评估审查,也指导当前对涉案企业合规进行评估的审查的规范依据。结合《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第14条,对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评估的重点内容包括:对涉案企业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控制,对违规违法人行为的及时处置,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的合理配置,持续改进机制和合规文化是否已经基本形成等问题。这是规范性文件里对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审查时,需要关注的概括性评价标准。但必须认识到涉案企业合规作为一项舶来品,在整个司法实践中仍属于新生事物,很多标准都还在逐步地明确、制定和形成。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评估具体的流程还在摸索中。所以今年三月份,我第一次担任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的组长时,首先面临的问题是第三方监督评估流程到底是怎样的?该如何去监督、评估涉案企业合规?判断涉案企业有效建立合规机制有效性的标准又是什么?这些问题,我向相关部门咨询后,发现并不存在既定标准,需要在实践中去探索,把相应标准明确化。这是目前国内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的状况。

二、国外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估的实践经验

在承担第一件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监督评估案件时,因为国内相应合规监督的程序以及有效性评估标准尚不明确,所以我们把目光聚焦国外。我们试图了解在合规制度的发源地美国是如何进行(评估)的。我发现美国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参照的是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在1991年发布的组织量刑指南中列出的七个标准。后来在2004年和2010年,量刑指南又得到了相应的修改。2017年,美国司法部出台企业合规计划评估的指南,这些指南经过几次修订以后,对企业合规的风险评估政策和程序培训沟通、匿名举报机制调查等进行评价。美国提出要对评估进行实质化,避免纸面合规的弊端。但经我考察发现,美国也并不存在可以直接用来参考判断企业有效合规的标准。所以企业有效合规的评估标准与企业的发展状况、司法实务的发展状况是密切相连的。实际上不存在一个在任何国家都可以直接适用的标准。以我国目前的实践状况,制定普遍适用的企业合规判断标准还存在现实的难度,也即难以制定一个可以被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用以判定企业的合规有效与否的数字化标准。我认为判断一个企业的合规建设是否成功,是否真正有效的最高标准在于是否有效地规制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这个标准看似是文义的自我循环,但最终的原则恰恰也在于此,也即最终的标准在于企业的合规制度是否能帮助企业有效识别风险,约束企业的违规行为,从而避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风险发生。只要能实现这个目的,企业合规就是有效的、成功的。

三、监督评估的基本流程

我将这个流程简化成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制定相应的监督评估方案。第二个部分是企业合规过程的监督以及阶段性的评估,这个环节在整个第三方监督评估过程中最为关键,决定了整个监督评估是否有效,是否能够得出真实而客观的结论。第三个部分是对涉案企业合规作出一个评估报告。第四个部分是完成报告后将报告提交给相应的第三方管委会和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并参加检察机关举行的听证会。需要向检察机关解释说明,整个监督评估的过程、结论的科学性、真实性。形成这个流程的原因在于,通过一个标准化的流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监督评估者的主观臆断,减少不同的人对企业进行评估时的擅断性。此外,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可以将涉及到对企业合规评估的核心事项尽可能纳入。否则在实践中,可能错过很多影响到企业合规是否有效的重要事项,导致最终无法得出一个全面、客观、真实的结论。另一个原因在于,一个类似标准化的流程有利于维护司法活动的稳定性。因为第三方监督评估的最终评估报告将作为办案检察机关对涉案的企业以及涉案的人员作出从宽,或者不起诉的重要依据,如果作出报告的流程是随意的、不规范的,无疑会影响检察机关采纳此报告作出的司法结论的权威性和客观性。

同时,在整个流程过程中,我们需要将其细分为很多的具体的工作和阶段性性评估的活动,比如在制定监督评估方案的过程中,要针对涉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对合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评估的总体方案。制定方案的时候要特别注意涉案企业案发的原因,企业的制度的薄弱环节,从而决定下一步重点监督评估的方向和方法。涉案企业在启动合规建设时,必定会向检察机关以及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提交合规整改计划,在这个环节中,要对合规整改计划,提出相应的修改、整改方案。然后根据合规整改计划确定下一步监督评估的具体方案,从而确保监督评估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对企业合规整个过程的监督和阶段性评估中,放在第一位的是对企业合规意愿的调查核实。比如一家污染环境的企业要进行合规整改,必定会涉及到相应的生产场所、环保设施的购买改造,这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整改成本。如果企业高层没有积极的整改意愿,整个整改措施是无法到位的。所以只有当涉案企业的高层人员或实际控制人是积极的,愿意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时间,并且聘请第三方辅助人来进行专项合规建设,下一步的合规整改才能一步到位。否则,最终只能得到一个纸面合规,沦为一纸空谈。在这个方面还要靠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来落实对企业合规的过程性监督和阶段性评估。

在这个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监督评估的方法的使用。在进行涉案企业监督评估时,我们应当把自己作为监管人、监管者,把自己设想成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公安侦查机关侦查人员,透过企业制度的表象看见实质,即该企业是否真正建立相应的合规机制,是否真正地在合规经营,在企业运行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出现违规风险的可能性。为了实现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企业的日常的经营状况,在监督评估过程中,第三方应当频繁地去企业考察。从实践的角度来说,涉案企业第三方合规的考察期设置一般在三个月到六个月。因为受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限的限制,一般不会超过六个月。也不可能短于三个月,时间过短,企业来不及作合规整改,更谈不上合规机制的运行,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对合规机制的有效运行的评估也无从谈起。一般来说,在这三到六个月的考察期限内,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的人员至少要进行三次现场检查。第一次是到企业里初次查看现场,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关于合规整改的基本情况。在此过程中还有至少一次到两次的不定期检查。在对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的过程中,我们会邀请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跟随我们一起进行一次检查,让检察机关也适时了解案企业在合规建设以及合规机制运行这个过程中的实际状况。这样可以让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能够在收到监督评估报告时,更易接受报告记载的结论。最后一次检查时间在合规考察期快结束之前15天左右,对涉案企业相应的合规建设、合规机制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整个第三方监督评估不可流于形式。需要在调查过程中获取相应资料来支撑报告的结论,否则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也会忘记当初作出报告的基础。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列举几种监督评估办法。

第一种,查阅调取企业的台账资料。查阅调取企业的台账资料有很多复杂的问题。比如,在第一次前往企业时,需要向企业开具查阅相关台账资料的清单。然后,根据涉案企业类型指定需要企业提供的信息,比如招投标企业的专项合规,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来源、流水必须提供,同时中标后企业的工程是否有整体转包的行为。这些资料都必须提供。再如,污染环境罪的案件中,对涉案企业做环境保护的专项合规,监督人员到场后需要调取其在日常生产中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台账,包括企业内部关于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环境设施运行的台账资料、环境保护台账等。调取查看相应的台账资料后,必须核查这些台账的真实性。该如何进行核查?比如有一家企业涉及污染环境,它将危险废弃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处理,此时应去涉案企业调取危废的生产的台账资料,然后调取其危废仓库的入库出库的台账资料,再调取企业将危废交给相应有资质的机构处理的情况,如果企业是将危废交给有资质的机构去处理,就必须要付费给对方,就会存在支付处理费用的转账记录。最后,复印企业的危废处理合同,并且取得帮其处置危废的公司的对接人员的联系方式,为下一步外部核查做好准备。除了调取企业运行的台账资料,另一重要方面是调取企业按照合规制度建设和运行的资料。例如一个企业印发了相应的合规管理制度以及合规操作的员工手册,需要调取这些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流转痕迹。借此,可核查合规机制、合规制度是否真实,运行效果是否达到规避风险的目标。

第二种,询问企业的重要人员。询问企业中最重要的两类人。第一类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目前进行企业合规的涉案企业还没达到五百强企业的规模,一般来说是中小型企业。在这些企业中,持股在70%左右的股东是必须要询问的。询问内容包括他们是否参与日常管理?对于企业合规,持一种怎样的态度?在企业运行过程中,是否贯彻合规经营的理念?是否将企业合规作为保持企业经营最重要的事务?第二类要询问的人是企业关键人员。如何定义关键人员呢?这就涉及到企业专项合规,例如企业有环保合规,分管环保的副总以及负责可能产生重要污染物、主要污染物的车间的负责人就属于关键人员。要询问相应的风险识别工作,相应的合规制度是否在一线员工的合规管理规程中予以贯彻?是否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

第三种,问卷调查。这是一种能够快速地了解一线员工对合规建设运行状况的想法的方式,因为时间上不允许对他们逐一询问。在设计问卷时,应针对涉案企业的专项合规的建设选择不同层次的员工进行编制,不同层次的人员所填写的问卷调查的问题是不同的。因为不同层次的人员对于合规制度建设运行的了解是不同的。作为一线员工,他最多知道合规,但他是不可能知道整个企业合规的全貌。做问卷调查时还需注意一点,针对同一个企业,在不同的阶段,问卷调查的问题也要实时变更,否则难以达到调查的目的。所以我在做涉案企业合规监管的时候,我将调查问卷分成两类,第一类是初次想要了解企业开展合规整改状态的调查问卷。第二类是在不定期检查时,目的是了解不同的岗位在企业合规整改时运行主要有什么问题。问卷调查有一个十分重要的细节——调查对象的随机性。在对第一家企业进行监督评估的时候,我犯了个错误,在选取调查对象时,我让该企业办公室主任在各个层级都挑选几个员工。他们的问卷调查结果都非常不错,但是问题在于调查对象选择权在办公室主任,无法体现问卷调查的随机性。于是从第二家企业开始,在对企业进行问卷调查的过程中,我随机指定员工填写问卷调查。同时,填写方式是现场单独填写,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企业管理人员通过对员工选择,干扰我们了解企业合规建设的真实情况。

第四种,外部调查,无论企业进行哪个领域的专项合规必定会涉及到外部的行政机关的监管。在进行外部调查时,需要向相关行政部门了解这家企业近两年之内是否存在相应的行政违法处罚记录。一些企业在自查过程中,会将自己的行政处罚记录披露出来,但是有些企业可能没有披露。在对行政执法部门调查以后,就可以全面地了解该企业的过往情况。另外,在监督的过程中,与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交流,有助于我们及时掌握该企业目前是否存在专项合规领域方面被行政处罚的可能性,或者正在被处理的行政违法行为。这有助于我们对企业合规的真实意愿以及合规有效性的情况进行准确判断。

第五种,实地考察生产场所和重要设施。这个方法在一些专项合规中很难办到,例如虚开征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涉案企业关于税务方面专项合规,实地考察安全生产场所、重要设施的意义不大。但是关乎安全生产、污染环境这些领域的专项合规当中,实地考察的意义尤为重要。因为涉及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这些领域的专项合规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合规制度的制定、运行多完美,而在于落实到具体的生产场所、重要设施是如何配备的。如果场所不规范、不达标,重要的环保设施、安全生产保障措施都没有配备到位,这就是不规范的、违规的,再多的制度构建也是无用功。在现场查验生产场所过程中,必须进行现场的拍摄。要把现场的设备的陈设、重要设施的状态记录下来。记录以后,就可以将其作为下一步判断企业整改是否到位的依据,也是将来做出评估时的阶段性依据。

第六种,参与企业的经营会议或者重要活动,主要包括企业的一些内部经营决策性活动、企业的培训会。

这六个常用的监督评估办法的共同重点都在于它的随机性、不确定性。不能让企业有所防备,不然得出的结论不够真实、客观。最后,结合前期的监督情况以及当次的实地检查情况,制作阶段性评估。阶段性评估是对企业动态进行合规建设的过程有实时掌握。将每次的阶段性评估串联起来,有助于做出一个最终的企业合规评估报告。如果企业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需要向企业下发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意见书,将企业必须要整改的问题罗列出来,让其限期整改。排除企业不合规,以及帮助企业合规建设更有质量,更有效果。我们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意见书分成两类,第一类叫作整改意见,这一类整改意见是指企业目前在硬件设施、制度规范或制度运行存在严重问题;第二类是提示性建议,这一类建议并不是说企业目前某的方面做得不好,而是做得不够好。通过此类整改意见,告诉企业在某些方面可以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在整个第三方监督评估的过程中,会形成很多文书资料,包括调取相应的台账资料、调取相应台账的清单、涉案企业现场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完成时,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里面所有在场成员都要签字,对记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另外还要制作现场检查的照片。最后是整改通知书,在企业整改完毕以后,要提交一份整改情况报告给第三方监督小组以及涉案企业的案件承办检察机关。根据其整改的情况,下一次进行不定期检查的时候要重点查看它的合规整改的情况是否逐条落实。

四、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评估报告的撰写方法

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评估报告的撰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办理第一起案件时,我不知道该如何进行报告的撰写。在逐步撰写过程中,我在思考评估报告是否应该有一个固定的格式,或者一个比较类似的格式,来搭建报告的主体框架。只有这样,评估结论才能够全面地、科学地、客观地反映整改实际情况。

(一)监督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一个,要体现监督评估的过程,以及企业的整改背景。第二个是要全过程地反映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企业合规的通用模块以及专项合规模块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第三个是要在报告里明确评估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主要的方法是哪些?第四个方面要围绕证明生产企业合规建设运行是否有效进行分项评价。第五个方面是综合性的评估结论,这个结论不一定是一致性结论,整个第三方小组成员的意见都必须要加以记录。这些就是我认为监督评估报告应包含的内容,整个内容的大致框架,也是我在逐步经手案件的过程中总结出来的。比如整改意见的内容,必须记录企业的第一次整改情况如何?第二次又上门实地检查以后又下发整改意见书,企业的第二次整改情况又如何?是否整改到位?把整个过程在报告中描述清楚,可以比较客观地展示第三方监督小组和企业在合规建设中互动过程以及企业的改进状况。对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进行分项评估,这是重中之重。这项工作的内容是将上述第二、三、四项工作进行拆解为众多指标项来评估。具体评估哪些指标项因人而异,不同的评估小组,侧重的指标不一样。甚至有些评估小组可能不分项只判断大体印象,只在最后进行大致的评估。

(二)分项评估

从科学,客观,全面的角度做分项评估会更加严谨。在具体分项进行评估的时候,我一般采用几个分项来判断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企业高层是否具有合规的真实意愿?第二,企业的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有效避免违规风险?这个问题是非常值得重视的。在实际中,如果违规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时,它肯定会挺而走险,所以需要我们去评估它的内部治理机制能否足以规制。第三,企业是否建立通用的合规管理制度,这主要通过判断企业合规管理的组织机构、风险识别机制合规、违规的处罚合规、奖惩机制、合规的培训是否健全。第四,企业内部的合规管理组织是否在真实运行?第五,专项合规是否建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第六,企业是否具备风险识别能力,是否能够在动态的经营中识别风险?第七,企业对违规行为是否能够及时作出处理?企业内部举报投诉的途径是否畅通?是否纳入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考核处理之中?同时,我会给这些分项按照重要程度赋予分值,设定分值以后,我会设定一个评价标准,然后在监督评估企业的过程中,根据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打分。最终形成一个评估表,以此判断企业在哪一项上做得较好,哪一项上做得较差。

(三)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的结论最终对企业合规否有效进行评价,这个结论可能是一致结论,也可能是不一致结论。整个合规报告要经过第三方监管小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所以成员的不同意见也要必须如实记录在其中。

(四)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这个部分主要是记录一些参考的事项。同时,如果在监督评估过程中,对于某些事项,我们没法做出完整的评估,或者有些无法考察的领域,可以在该部分进行说明。个人免责声明也是必要的,可以说明第三方监督小组只根据获得的材料及实地查看到的情况作出判断和评估,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第三方监督小组的成员,在监督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基本上评估报告撰写完后,涉案企业监督评估工作的主体就大致完成,紧接着需要把报告和监督评估整个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装订成册提交给第三方监督机制的管委会办公室以及办案的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虽然整个审查监督过程最终得到的只是一份报告,但是全监督过程以及评估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资料——每个阶段实地检查的记录、整改的通知书、涉案企业整改报告以及调取资料的清单是报告的坚实支撑。我们要将整套文书资料像整理像案卷卷宗一样,所有的资料均标明出处,所有的问卷均备注调查时间,确保整个监督过程和评估结论都是有据可循,有证据可查。有一个完整而严谨的一个证明体系来支撑我们最终做出的评估结论的客观性,这是至关重要的。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对涉案企业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前,会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过程中,第三方监督小组会派出代表参加,代表需要在听证会上向听证员介绍第三方开展监督评估的过程,以及得出这个评估结论所依据资料。我曾经作为代表参加过一个对涉案企业作不起诉决定的听证会,听证员问过我这样一个问题,“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为什么认为它已经有效得建设了合规制度,能够有效得规避相应的违规风险?”于是,我们就在听证会上把整个过程形成的文件资料、现场检查的照片以及它整改的状况展示出来。听证员看后也觉得,这家企业能够花了这么大的力气,也投入了不少成本去进行合规的整改和建设,而且整个内部的制度也都运行起来了,相关的一线的员工、中层管理人员也接受了合规培训,合规的这个理念慢慢已经植入到这家企业了。他们也相信这样的企业应该不会再去为了一点点利益去犯罪,这样对企业而言显然是不值得的。他们最终也采纳、接受了我们的观点,也对这家企业做出相对不起诉的一个结论。以上就是对于涉案企业的第三方监督的全部流程相关的内容。

五、律师开展涉案企业合规需注意的问题

(一)发展企业内部、外部专业人员的作用

有些案件当中,我们必须要重点要发挥好企业内部和外部的专业人员的作用。具体而言,在一些企业进行合规建设的过程中,对于通用合规模块,我们律师是可以胜任的,大部分专项合规模块我们也能建起来,比如招投标领域的合规,税务领域的合规建度。但是,涉及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医药领域这些专业性非常强的领域的专项合规的制度,完全靠律师建立是比较困难的。

举例来说,我们为一家企业做安全生产领域的专项合规建设时,在查询合规文件中发现,除了法律、法规、规章还有国家标准。既然是合规,总要在风险识别过程中,先把所有的“规”给找出来。在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是好找,但是国家安全总局的规章有15个,国家标准有133项,而且这133项国家标准涵盖的面非常广,包括固定式钢梯以及平台安全的要求、关于钢直梯、钢斜梯的国标、腐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以及氯气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这些国家标准,实际上只有非常专业的人员才能熟知于心,律师一般是很难做到烂熟于心的。此外,在安全生产领域,光是涉及的危化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就有33个。光靠律师很难做到全面充分了解各种规定。

因此,在为企业建立专项合规这个过程当中,要利用企业内部的专业人员或者聘请外部的专业人员帮助建立企业专项合规。如果我们律师担任第三方监督人员,那在进行监督评估的过程当中,我们也要借助于这方面的专业人员。最佳的配置是在监管小组内有相关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如果没有,最好请一个这方面的专业人员作为顾问随时来咨询,以确保监管能够到位。

举例来说,我们之前帮一个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律师团队作为辅助人为企业建立了专项合规。我们第三方监管小组到现场查看时,小组内有一位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立刻发现有好几个地方不符合国家标准,比如设施的设置、相应的化学品的保管这些方面,都不符合国家标准,从严执法的话完全可以要求企业停产整顿。这超出了担任合规辅助人的律师的预料,本来以为合规建设已经顺利进行,结果还是存在违规的地方。对于这种违反国家标准的问题,律师确实是因为知识结构上的原因,很难一下子发现。所以在这些专业领域合规中,专业人员是很重要的。

(二)合规制度建设应注意与企业原有制度融合,注重实效

第二个我们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就是合规制度建设应该与企业原有制度要融合,注重实效。在第三方监督评估的过程,我们发现有些企业本来就具备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但是可能层次比较低,综合化程度不高。而在进行合规制度建设过程中,企业委托了专门的辅助人给它打造了一个很“高大上”的专项合规制度。从整个合规管理组织到下面的第二层的管理制度,以及到一线的合规管理操作规范,都很专业。但经过实地考察可以发现企业有些员工对这一套制度很不适应,他们觉得不符合他们原有的管理方式,或者企业的真实运行需求。所以往往时间一长,这套制度很容易被束之高阁,变成一个纸面合规。因此,我在做第三方监管时的原则是:不追求合规管理制度建的多少漂亮,关键在实用与有效。最佳状态是在企业原有的必须要运用到的制度之内,把合规模块镶嵌进去;或者是,在原有的制度当中把合规的一些内容增加进去。这样就既可以让制度能够有效运行,又可以确保企业能够合规的运行。

(三)处理好全面合规与专项合规的关系

第三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处理好全面合规与专项合规的关系。之前,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到底是全面合规还是专项合规这个问题存在争议。但是现在基本有了共识:涉案企业合规主要就是专项合规,但是向全面合规发展,或者说向全面合规进行演进。

我遇到一个案件,涉及到环保领域的专项合规,主要是危险废弃物的处置问题。对于这一块的整改很简单,有相应的企业与有资质的处置机构签订合同,并建立危险废弃物的产生、保管、出库、流转等一整套制度,这个专项合规建设貌似就顺利建成了。但是,进行第一次实地查验以后,我们发现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这个企业的一个生产车间,设计上是模具车间,结果被改装成了一个油漆喷涂的车间。这样一改装了以后,这个车间的这个防火等级从丁类上升到了丙类,但是它里面的功能区划、防火设置的使用情况还是按照丁类进行。这也就导致了它这个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到期以后,就没办法再重新做出一个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在这种情况下,这个问题必须要整改,如果不整改好,合规可能无法进行,可能不会被通过。当时涉案企业以及他们的合规辅助人也提出疑惑:企业做的是专项合规,安全生产的相关问题跟专项合规的关联何在?

对此,我们给出了以下理由:虽然涉案企业合规是专项合规,但是第一,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对其他方面已经存在的违法事项也必须予以监督;第二,既然企业已经做出了承诺,要建立和完善合规制度,那就必须要全面停止违法行为,不仅仅包括专项领域,也要包括其他领域;第三,我们不要求涉案企业立马建立全面的合规制度,但是在专项合规整改的过程当中,不能在其他领域一直处于持续的违法违规状态。这此理由阐述之后,合规辅助人、涉案企业以及管理人员也能够接受,并抓紧对专项合规领域以外的其他存在的违法行为全部整改。同时,我们为其争取整改的时间,建议检察机关适当延长合规考察期,延长一个月以确保企业能够完成合规整改。

(四)异地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地问题

第四个方面是异地第三方监督评估问题。我现在做的一个案件就是涉及异地第三方监督评估的案子。该案是由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委托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机制。主要原因是,承办案件是相城区检察院,但是企业在海宁市。企业启动合规以后,成立了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在这个过程当中,日常监督评估以及做出评估报告的过程流程和方法没有区别。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存在有两家检察机关,一家是委托方——办案机关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一家是受托方,也就是我们第三方机制的启动方——海宁市检察院。我们在这个整个监督评估这个过程当中,要及时跟这两家检察院进行沟通。有相关的评估报告、阶段性的意见时,也要同时抄送报告给两家检察机关,确保整个异地的第三方监督评估能够顺畅的运行。

六、总结

总体而言,涉案企业合规是一项新事物。相信在未来,律师不论是作为企业合规建设辅助人还是第三方监管人,都会带来新增的业务。同时,在做这一项企业合规的过程当中,我们要相信,在企业合规有效性标准目前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它就像一个没有标准答案的哲学命题,没有办法给出精准的定义。我们更多的是要通过标准化的流程、通过指标性的描述和数字量化的评价,来确定企业有效合规的结果。我们不管是作为辅助人,还是作为监管人,都应该把工作细化,把相应的资料留痕,把资料积累下来。还有一个感受就是,律师可以通过指标化的流程来帮助企业完成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和监督评估。

以上就是我的分享,不当之处,还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评议人:

魏丽芳,盈科东营分所管委会副主任、盈科东营分所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东营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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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律师同仁,大家下午好!潘律师从五个方面对第三方监管人员的相关职责,监管的过程,以及目前国内国外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估的标准进行了讲解。潘律师和我都是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专业人员。我深切感觉到,律师作为第三方监管人,推进了中国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以及合规体系建设的发展。潘律师对涉案企业合规的评估流程和合规评估方法介绍得非常详细,对第三方监管人起到了指导的作用。

我自己监管了三个案子,有两个案子现在已经完成了,还有一个是现在刚刚开始。潘律师刚刚讲到,刚开始做监管人的时候,实际上是无章可循的,要自己思考应该从什么角度来监管。《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是在二0二二年四月份才发布的,但是第一批企业的监管在发布之前就开始了。所以,第三方监管人员对涉案企业进行评估时,没有经验可循。我监管的是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子,进入企业进行了三次的实地考察评估,发现企业做了合规计划,但实际上其他都没做,只是做了一个合规计划。企业把制定的制度放在第三方监管人的面前,发现这些制度全是纸面上的合规,并不是企业建立的合规体系。如果说涉案企业要进行有效的合规整改,除了要建合规计划,还要建立合规组织体系和合规制度体系以及合规监督考核机制等。只有这样,才证明企业进行了有效的合规整改和合规体系建设。

一、企业合规建设有效性的评估标准是不断具体化的过程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推动了企业对企业合规的认识以及中国企业合规进程的发展。在做第三方监管人之前,我是做单位的全面合规,为单位建立合规体系。比如我们为顾问单位建立了多个合规领域的合规体系。首先,企业能够认识到企业的合规的重要性是非常关键的。同时,企业对于全面合规建设还是很难接受的,因为建立一套完整的合规体系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我在青岛高伙的第二期培训班上,讲了第三方合规监管与合规建设专题,当时我讲完课以后,跟美国盈科的李律师连线沟通,当时我提出了疑问:国外的合规发展得非常好,但现在国内正常的合规业务推动起来还是比较难的,企业并不是特别接受。中国企业合规发展现在还是刚刚起步阶段,也缺乏企业合规有效的评估方法。没有明确的评估标准就没有办法开展有针对性的合规评估。因为第三方监管人员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进行评估是否达标,是否符合国际、国内标准,包括最高检发布的合规评估办法的要求,都需要有一个标准来予以衡量。所以潘律师讲到这里,抛出了一个问题:如何对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现在仍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一个过程。所以刚才我说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了我国企业合规的发展。

二、制定评估合规有效性的量化标准还存在现实难度

第二个是制定评估企业合规有效性的量化标准问题。就目前来讲,我个人认为仍存在一定难度。因为企业的合规建设基本上是量身定做的。尤其在做企业合规合规体系建设,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风险,对合规的要求也不一样。给某企业做出的一套企业合规产品,并不适用于所有同类行业。

三、应当以能否有效规制企业行为作为企业合规有效性的有最高标准

第三方监管不是目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合规整改评估时,会进行各种抽查,要求企业提供台账、业务经营资料等等,目的是让企业做到真正合规。如果仅仅是建了合规计划,而不去有效实施,则达不到企业合规的真正要求和目的。因此以有效性作为监管目的才是真正的合规。

怎么才能做到企业的真合规、真整改?

首先,决策层的认识。在监管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并不重视合规。有的企业决策层认为自己已经涉及了刑事案件,且对此非常关注和重视,但是并不知道从何入手,其整改的意向非常强烈。但是有的企业实际上并不重视。原因在于:首先,决策层对合规整改的要求不理解。其次,企业主和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并不是同一人,尤其是一些特殊的行业。这些行业也是犯罪率比较高的行业,比如炼化行业、化工行业。在一般情况下,这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由实际控制人担任,以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来担任。如此一来,在整改的时候,企业的管理层并不是特别重视,大多管理层认为只是进行检查,提交材料。另外,管理层对于合规辅导人也不是特别重视。他们往往觉得没必要多花财力、物力请专业的律师做合规。监管过得一个涉案企业就委托了一个企业咨询公司,咨询公司给企业做了大量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层就认为已经做了合规。实际上这只是做了第一步。这些也是目前合规整改遇到的大问题,即决策层的认识问题。

另外,法律法规的要求。国际上的法律以及国内现在颁布的合规管理、审查、评估办法等文件,很多内容并不适合于中国的本土企业,如果照搬不一定适合企业。所以如果第三方监管人使用这样的标准来对企业进行合规监管是不太符合目前涉案企业的情况。应该在实践过程中慢慢摸索,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评估的标准。比如,2022年10月1日已经实施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就制定得非常详细,对央企的合规建设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第三点,企业人力、物力的投入。这也是实现真正合规的前提保障。比如,很多企业认为找专业的律师,费用会比较高,所以会找会计咨询公司、企业管理公司来做合规。但我认为,随着对于企业合规评估要求的提高,必须按照标准流程、标准评估办法来进行合规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合规整改的效果,达到整改的要求。我作为第三方监管过的一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案件为例,由于2月份左右,疫情比较严重,直接去企业是受到限制的。结果到了3月份,有关机关就要求抓紧交报告,让第三方必须在3月24日交上报告。我们对企业进行走访调研,对合规整改进行评估发现了很多问题,但它已经没有整改时间。因为第三方监管人团队构成一般都是一个律师、一个会计师、一个税务师。合规监管时,律师是最严苛的,往往会提出各种问题,认为企业整改的不好,或者认为企业整改不到位等。比如,我们整改的第一个企业,当时因为时间紧张等原因,很多东西没有来得及整改,检察院就来要求提交整改报告。结果到了2022年4月《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颁布实施,该企业的合规整改被省高检退回,要求重新整改。所以,在今年的六月份,我们又重新对企业进行了合规考察,企业进行了第二次的合规整改。

另外还有一个律师提出不同意见的案子。具体而言,我们辅导合规的第二个企业是由外地检察院委托到东营检察院处理的,这是一个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合规监管案件。案子的律师、会计师是东营的,税务师是外地的。我们实地进入企业考察评估三次,每一次去的时候针对企业的合规整改提出不同意见,尤其是对于企业的整改情况。比如,第三方认为企业只制定合规制度,没有监管措施,没有内部监督制约措施,以后就很难做到合规管理,所以这个合规制度实际上基本是没有用。而且通过调查企业的生产资料,包括账本账册、合同、记账凭证等,我们也发现这个企业根本没有真正整改。因为涉案企业主要面向商户群体,但不是所有商户都会要发票,所以企业的很难做到三流一致,其发票、汇款、供货很难做到三者统一。所以在第二次去企业时,我提出企业达不到合规整改的要求。因为合规整改,就是要让企业原来不合规的通过整改实现合规,而现在企业仍然没有三流合一。这些资料证据并不代表企业没有经营,所以我们让企业提供了近6个月的生产资料,通过对比往年的生产资料,可以看企业同期同年的销售量。之后,我们让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包括税收流程、内部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建设。此外,还要求企业进行了内部流程、表单等资料的制定。换言之,企业要想正常经营下去,就必须按照这个要求的流程来做,之后再检验企业合规的实际效果。实际上,现在一些小企业可能还达不到利用计算机、钉钉系统进行管理的要求。我们做过的一些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实际上要把合规管理与企业的钉钉系统相结合,企业管理必须按照钉钉系统的流程,这就是严格要求企业按照合规的方式来推动业务,尤其在销售、开票、汇款等方面。

最后,第三方监管人的水平也非常关键。很多第三方监管人是公益性的,有的是拿补贴。但是作为第三方监管人非常负责,希望企业的整改达到检察院的要求,且按照评估审查办法的标准来实现合规。第三方评估适用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这是我们现在评估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主要法律依据。合规不起诉的发展过程还需要不断完善、发布新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来指导第三方监管人、企业的合规顾问对企业进行合规的整改。

企业合规不起诉与第三方合规监管的过程。首先,企业要有合规整改的意向,且企业还要作出合规承诺。第二个,就是制定合规计划、履行合规计划。第三步,监管人针对企业合规计划制作涉案企业评估方案。在这个合规评估方案中,我们会给企业做一些说明,包括计划是否适合企业涉案犯罪的情形,是不是真正得识别出了涉案企业需要整改的合规风险。具体而言,包括企业合规组织体系是不是建设完成,合规制度体系是不是建设完成,另外就是企业的合规文化建设,合规的监督评估运行机制、合规的考核举报体制等等。我们会从这几方面进行合规评估方案的制定。第四步第三方还会为这个涉案企业设立评估指标体系,具体的指标非常多。最后,就是合规文化的建设。实际上,我们的合规培训对于涉案公司合规建设非常重要。因此,第三方在对一个企业进行了评估以后,我们会给企业出第三方的评估意见,然后让企业继续整改,包括要求提供一些补充的资料。我们再进行第二轮的合规评估。在企业实地考察时,我们判断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可行。举例而言,我们要求企业将党建引入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企业合规的优先价值,将此贯穿于章程中。此外,需要将流程表单,包括操作规则都明晰化,让所有的管理人员,包括与合规相关的岗位人员都要熟知,都要按这个培训要求来做。针对企业合规的风险,我们会针对性得给企业提整改方案。识别合规风险确实有一定难度。最后,企业会给出合规整改报告,监管人做出阶段性的整改报告,监管人最后根据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出具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评估报告,并递交给检察院。

无论是做涉案企业的顾问还是做涉案企业的第三方监管人,都要求非常高的专业能力。有的罪名还涉及到一些财务税收,包括一些税法的内容。所以需要有很高的一个专业优势和专业要求。

四、全面合规和专业合规

现在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要求专业合规,不必须要求全面合规。正常情况下给企业做合规体系建设,包括公司的顶层设计、商事合同、知识产权、安全环保、数据合规、财务税收等实际上如果仅仅针对某一个合规领域,比如涉案企业涉嫌商业贿赂,就只是针对商业贿赂做整改的话,实际上这个合规领域与其它合规领域是息息相关的。不能做到有效性结合,很难保证企业在以后的经营中不会再发生类似的违法犯罪的情况。所以,这也是我们现在为什么说专项合规为主,慢慢推向全面合规的原因。实际上我国的刑事合规推动了整个合规的发展。因为如果没有刑事合规,让企业主动去做合规建设,很难做到。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实际上就是要给企业一定的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去做合规建设。像反商业贿赂、反垄断、数据安全、环境污染、财务方面这些领域,是现在刑事领域中较多风险的领域。所以,如果我们仅仅针对一个合规专项去做合规,会顾此失彼,很难达到企业合规的整体效果。企业接下来也很难长期把合规这个路走下去,保持长期合规的状态。这也是我们现在推动全面合规的一个很关键的原因。

潘律师重点讲解了企业合规评估和体系的建立,将五个案子的精华,包括真正的实践经验,毫无保留得讲给大家。刚开始做合规监管的时候,边找资料边看边查。现在听完课,我觉得我们完全可以按照潘律师的方法、经验,进行第三方合规监管。潘律师讲的内容,我总结如下。

首先,合规评估过程,判断识别涉案企业为什么产生了这样的刑事风险。第三方评估涉案企业是否针对该风险建立起了完整的、有效的、有针对性的合规体系,要建立企业合规组织体系、合规制度体系、合规文化,以及合规运行监督体系,第三方评估主要针对这三方面来做的。潘律师谈到的有效性评估的五个要点,也是《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的相关。首先,第三方能做到的有效性合规评估,就是对涉案企业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控制。第二点,对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置。企业违法了,不能不处置。比如环保行业的企业,要及时改良、修复环境,呈现出合规整改的态度。第三点,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的合理配置。有的企业制定大量合规制度,但并没有将制度真正运行。第四点,合规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及人力物力的充分保障。建立起制度、具备执行的机构和人员配置后,还需要有能相互牵制的运行监管体制。第五点,监督举报措施。要求企业有监督举报措施、制度。第六点,要求企业持续合规整改,形成合规文化。这是《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的六项要求。作为第三方,我们也是针对这六个方面进行合规监管。

问卷调查。第三方监管人需要深入到企业一线对员工进行问卷调查。因为如果企业提前做了准备,我们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通过问卷才能看这个企业是不是真正进行合规整改。第三方监管具有一定的工作安排要求。比如,首先要听取合规工作汇报。另外,审阅企业合规工作成果的资料。同时,还需要实地查看合规工作的执行情况。还要抽阅会计账簿。对于涉及到财务的,我们要抽阅企业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检查当期的账册、经营资料是否符合合规整改的要求。比如,我们曾检查一个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企业的账簿,企业原本的问题就是三流不合一。在整改的过程中,企业还是没有相应整改,仍未落实三流合一。此时我们就认为其没整改到位,没有按照要求的记账方式来记账。所以,这也是我们抽查的重点。另外,我们会检查企业的销售合同、开具的发票、企业下游的采购商、上游的供应商,我们都会逐一调查。我们会核实与企业常年的合作客户是谁,并对客户方进行调查,如其销售情况、采购情况等。通过这些工作,就会发现问题。如企业的合同、发票,包括付款、出库单等,都是我们评估的重点。因为企业无法伪造这些资料,这是与企业的实际经营相关联的资料。通过审查,就会发现该企业是否按照第三方的要求进行合规整改。另外,需要和企业主要经营部门的经营人员进行面谈,向他们了解企业合规建设的情况。具体而言,我们会提前设置面谈表让其填写。根据面谈表,我们就知道员工是否知道企业合规整改,是否执行合规建设,企业是否进行合规培训等。实体考察之后,我们会与涉案企业交换评估的意见书。如果涉案企业能达到评估整改要求,就会出具可以做到的意见;如果实在做不到的,企业也会解释做不到的原因,并明确进一步的整改方式。这些内容都要在交换书上标注。比如党建入章的整改措施,以及合规的优先价值写入章程等建议,企业就可以以这些内容制定简单明了、易于执行的流程图表单和管理制度等。企业合规整改得不好,执行合规管理也不可能很好。

另外,建议企业注重时效,不能流于形式。第三方会针对企业经营的业务进行业务追踪。第三方接手案件之后,会让企业出具一个表,记载合规工作时间节点和相关工作成果。

最后,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应急机制。这相当于一个应急处理措施,也是合规的具体实施。我们会让企业列出计划,根据计划定期回访,包括检查、实地考察等等。现在很多企业,在经历过一次刑事合规之后,会更注重把整体的业务推向全面合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颁布得非常及时。首先要求央企的合规,下一步可能要求民企的合规。如此一来,所有的企业都合规后,大部分企业就没必要冒着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进行生产经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一带一路五周年座谈会上讲到的,要求企业合规,也是企业提高竞争力、走出去的一个必经之路。

所以,无论是做涉案企业合规辅导人,还是第三方监管,在做合规考察的时候,对于任何一个涉案企业,我们希望它从专项合规到全面合规。真正实现企业的全面合规是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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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廖源林 冷文曦 王艺霖
视频:马云鹏 张雯雅 张淑宁 孟凡星
编辑:樊飞航
审核:梁彦 徐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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