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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语法丨家庭婚姻法律实务:离婚案件裁判观点 (二)

2018-03-05 张南宁 种法律

编者按

“南宁语法”是种法律新开的有关民商法律实务的专栏。专栏作者为张南宁律师。未来,张律师将着重在公司法律实务、民间借贷法律实务、建筑房地产法律实务、家庭婚姻法律实务、合同法律实务以及民商案件的庭审实务等方面展开思考,也希望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种法律鼓励并保护一切原创作品,也欢迎有见识,有想法的法律人开设专栏。思想只有传播出去才更具价值!


张南宁

国家一级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

湖南大学教授(非全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本文长约2200字—

—阅读需时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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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链接

离婚案件裁判观点  (一)

10、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证据。

【案例】

戴某与秦某2006年12月3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内容是双方去民政部分登记结婚,子女归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房产归男方所有,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女方每月支付男方1000元,等等,后双方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007年戴某(男方)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子女归男方抚养,财产按照2006年离婚协议书分割。

法院处理:对于男方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分割不予支持,依法进行分割。

11、因未成年子女被他人擅自送养引起的纠纷性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非法使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导致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以擅自送养人为被告提起损失的,应将案由定为侵犯监护权纠纷案,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

王某于1998年11月26日入住市医院足月分娩,次日分娩一女婴,女婴因分娩出现情况转小儿科治疗,王某因产褥热也住院治疗,于12月19日出院。王某住院期间,其丈夫张某在国外,王某住院、出院手续系张某父亲张甲办理。在王某女儿治疗期间,张甲向医院表示不要女婴,放弃治疗,交由市医院处理。市医院在治疗结束后转送他人抚养。1989年7月张甲与医院签订的协议明确医院对于女婴出现的问题有一定责任,补偿张甲2000元,同时明确家属提出放弃治疗,家属为了不给王某刺激,一致告诉王某女婴死亡,医院对此不承担责任。1993年10月王某委托律师得知情况后,王某、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1、市医院赔礼道歉;2、市医院交还孩子;3、赔偿财产损失28万元;4、赔偿精神损害122万元。

法院处理:一审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王某、张某诉讼请求,二审改判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6万元。

12、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是认定赠与的是房产还是购房款。父母出资以其子女的名义购房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全部款项、房屋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女子因离婚或者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诉讼中,不宜认定父母赠与的只是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

罗某与黄某于2002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06年黄某之母赵某以黄某的名义与某办事处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某办事处向黄某转让一套房产及车库,赵某分4次支付了17万元预付款,案外人顾某代赵某支付了17万元,2007年5月21日在办事处协助下,房产转让协议中的黄某变更为赵某。2007年5月9日罗某与黄某分居,208年4月法院判决罗某与黄某离婚,但是告知争议的34万元购房款另行处理。罗某离婚后,起诉黄某及赵某,索要17万元房款。

法院处理:一审认定赵某以黄某的名义签订合同,支付房款表明是将房屋赠与黄某,但是在交付前将买受人及付款客户变更为赵某,故赠与尚未成立,驳回罗某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13、被诱使脱离监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任何确定民事责任。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再视为事实婚姻。同居者之间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一方明知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诱使其脱离其监护人的监护而与之同居,进而伪造结婚证,使用欺诈手段使监护人误以为被监护人已经结婚的,监护权应由其配偶行使的情况下,对于被监护人出现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法定监护人有一定过错的,亦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受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亦应作为减轻加害人法定监护人之责任的因素予以考虑。

【案例】

白某与刘某于2004年同居,2007年刘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女刘恬某因琐事与白某发生争议,白某用水果刀将刘恬某刺伤,医治无效,刘恬某死亡。经鉴定,白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作案时为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刘某以白某的父母亲为被告,要求其父母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经查,刘某在与白某同居后,其父母将白某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情况告知了刘某,但要求双方正式结婚,刘某找人花钱做了假结婚证。

法院处理:刘某以虚假结婚证欺骗白某父母亲,监护责任转移给刘某,白某案发时已经脱离了其父母的监护,与刘某共同生活,不能要求其父母承担责任。而刘恬某未满18周岁,刘某负有监护责任,明知刘恬某与白某有矛盾,白某有精神疾患,放任双方相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驳回刘某诉讼请求。二审部分维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14、离婚案件不能忽视对当事人身份及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的审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着重审查当事人身份及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再审中发现一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或者当事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请求。

【案例】

张某与何某系同居关系,1997年共同生活仅摆过酒,未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张某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双方的子女归张某抚养,共同财产依照现状归各自所有。起诉时张某与何某共同到法庭,何某表示除了孩子归其抚养外,其余同意张某意见。双方表示不知道需要带结婚证,表示下次带来,双方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何某留下手机号。案件受理后,何某答辩称同意张某离婚条件,但是存款7万元归其所有。法院通知双方到庭,但是何某手机一直关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根据张某请求进行判决。张某表示结婚证在何某手上。半年后,何某到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表示从未登记结婚,也没有写过答辩状同意离婚,要求驳回请求。

法院处理:法院提审后,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往期内容

家庭婚姻法律实务:离婚案件裁判观点  (一);感情破裂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之“婚外情”取证(7);感情破裂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之证据类型(6)离婚时房屋及经济问题的处理(5);离婚纠纷中涉及有限公司股权的司法处理(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3);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2);离婚的两种途径(1)

建筑房地产法律实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疑难问题(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疑难问题(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疑难问题(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疑难问题(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认定(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认定(上); 建筑工程施工违约责任问题(4); 建筑工程施工结算问题(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上)

民间借贷法律实务: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诉讼(下); 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诉讼(中);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诉讼(上)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2);民间借贷合同及其效力(1)

公司法律实务:股东的连带责任及股权的冻结与执行(6);  股东的连带责任相关法律问题(5)  股权确认纠纷的类型及判断标准(4);股权转让纠纷及法律适用(3)股东出资纠纷与救济手段 (2) 股东代持及出资责任认定(1)



本文为种法律原创作品,已经作者授权,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南宁语法》每周一、三、五上午8:30分更新,敬请关注!

编辑丨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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