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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武汉律师因疫情起诉美国政府?中国法院会受理吗?

检索君 法律检索 20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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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律所(柏曼法律集团,The Berman Law Group)代表佛罗里达州四个当地居民以及一个棒球训练中心就新冠疫情在佛罗里达州南部地区法院对我国提起集团诉讼。法律检索公众号第一时间发布了一篇文章《美国一律所就新冠疫情对我国提起集体诉讼(附诉状全文)》(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阅读)引起了国内法律界广泛关注和大量公众号的转载。在那篇文章的最后,法律检索小编加了一句话:“同时,也希望有中国律师在中国法院起诉美国政府应对不力。”其实这只是一句玩笑话。

万万没想到,3月21日晚,《一位武汉市民针对美国联邦政府等四被告的民事起诉状》在网上传播开来。点开一看,原告还是一位中国律师、武汉某律所主任梁旭光。梁旭光精神可嘉,起诉状写得还像那么回事,阅读量也有很多个十万+了。很多中国人民(包括法律专业人士)在转发这份起诉状时为这次起诉叫好。

(梁旭光 V. 美国政府起诉状截图,全文附后)


然而,检索君想说的是,这份起诉状和美国律师的起诉状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的。公众号后台回复“美国诉讼”下载20页诉状PDF全文、庭前会议通知等相关材料。
检索君看完直诉状的第一印象是,这份起诉状没有一个法条,那么,请求权基础是啥?第二印象是,起诉状事实与理由第十点关于管辖豁免的部分有明显的错误,梁律师一定不是武大国际法毕业的。法律界的朋友们可以在文后留言,指出这份起诉状中存在的问题。检索君仅就最后一段管辖豁免部分进行点评。
起诉状事实与理由第十点关于管辖豁免的内容:

十、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尽管作为国际法的国际惯例,但其亦受到国家对等原则的约束,并且被告一并未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所以在原告对于四被告赔偿责任追究权利亦应当得到对等保护。


存在的问题:1.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到底是国际法上的国际惯例还是国际习惯
能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是国际习惯,而不是国际惯例。《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表述:

第三十八条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国际惯例只能算通例,还要加上经接受为法律才能认定为国际习惯。当然,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确实是一项国际习惯,这在国际法院的一些案例中也得到确认。国际习惯的识别在国际法上是一个难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18年通过的《关于习惯国际法的识别的结论草案》为习惯国际法的识别提供了权威依据。国家主权豁免是一项国际习惯应该是没有争议的,有争议的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


2. 美国在我国法院是否享有管辖豁免应该首先找国内法依据还是国际法依据?
这一问题涉及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些国际法教科书上会写“一元论”和“二元论”。不管哪种理论,都不能回避一个事实,即国际法与国内法本身是两个平行的空间,在国内法层面,国际法能否成为国内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是由国内法决定的,国内法可以决定国际法不能在国内适用,也可以决定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方式,比如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在国际法层面,一个国家不能以国内法为依据拒绝履行国际法上的义务。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在国内法层面,国内法优先(当然国内法可以规定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在国际法层面,国际法优先。所以,在分析美国政府在我国法院是否有豁免权,应该首先找国内法依据,如果国内法规定国际法优先或者可以适用国际法,再根据国内法的规定去找国际法。我国宪法性法律没有对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做出统一规定。因此,国际法在我国如何适用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实践。管辖豁免问题是民事诉讼法领域的问题,所以要首先看《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可见,我国国内法规定,民事诉讼领域的国际条约可以在我国直接适用且优先于国内法。然而,在管辖豁免领域,我国与美国并没有共同参加的条约,因此只能从我国国内法中找依据。
3. 美国在我国法院是否享有管辖豁免的国内法依据是什么?美国有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我国有类似法律吗?没有!我国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只适用于外国中央银行的财产,并不适用于外国政府的管辖豁免。这部法律非常短,只有四条,可能是我国最短的法律。这部法律的第一条和第三条可能对分析本案有一定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05年)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

…… 

第三条 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虽然对于美国在我国法院是否享有管辖豁免的问题,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最高法院2007年的一份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与这一问题有关。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文件的文号是“法[2007]69号”,不是“法释”开头,因此不是司法解释。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这一文件对全国法院有着事实上的约束力。该文件建立了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或第三人时的层报制度。该文件也可以说明,外国国家和外国国家元首等在我国是享有管辖豁免的。在以下是该文件与本案相关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

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07]69号 2007年5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正确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我院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案件建立报告制度,特做如下通知:

  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一、外国国家;

  ……

  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

  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在本案中,武汉中院在收到立案材料之后,必须层报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4. 美国未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可成为支持我国法院管辖的依据吗?

美国是否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和我国法院是否能够管辖本案基本没有关系,不能成为支持我国法院管辖的依据。理由如下:第一,《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还没有生效;第二,签署不等于批准,我国签署了该公约但是没有批准;第三,该公约规定的“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情形”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第12条),如果《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我国和美国均生效,原告反而可以引用公约第12条,主张美国不得授权管辖豁免。(虽然要论证本案中美国的行为构成第12条中的情形存在很大的难度,但至少提供了一个可以援引的依据)。相反,我国法院历来坚持绝对豁免原则,也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外国政府管辖豁免的例外,《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不适用于中美两国的情况下,法院找不到管辖本案的依据。所以,美国未签署公约怎么可能成为支持我国法院管辖的依据呢?只有美国签署了、批准了,我国也批准了,并且公约生效了,我国法院管辖本案才有那么一点点可以主张的依据。不知道梁律师把美国未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事实写出来有什么意义?
5. “所以在原告对于四被告赔偿责任追究权利亦应当得到对等保护”有文字错误。“在原告”中的在是多出来的,“对于四被告赔偿责任追究权利”的表述也有问题。当然,文字错误只是小问题。
结论,中国法院不会受理。也许,梁律师知道中国法院不会受理,认真写也没有用,所以就随便写一下。但是,这样的起诉状写出来发在网上一定有很多很多人看的,如果写得好,就有了好名声,如果写得不好,大家也看在眼里。
最后,仔细看了一下网上那张报纸图片,发现梁律师竟然还是国际法学专业的硕士。


附:武汉律师因疫情诉美国的起诉状



起诉状已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美国驻武汉总领事馆



美国疾控中心负责人主任罗伯特·雷德菲尔德亲口承认,实践中一些“流感”死者实际上感染的是新冠肺炎病毒。

 起诉状作者 | 梁旭光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


扩展阅读:

3月13日,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律所(柏曼法律集团,The Berman Law Group)博卡拉顿(Boca Raton)办公室代表佛罗里达州四个当地居民以及一个棒球训练中心就新冠疫情在佛罗里达州南部地区法院对我国提起集团诉讼。该诉讼指控被告未能遏制新冠病毒,并使其扩散至全球,从而使其成为代价高昂的全球性大流行病,引发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害。法律检索公众号第一时间发布了一篇文章《美国一律所就新冠疫情对我国提起集体诉讼(附诉状全文)》(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阅读)引起了国内法律界广泛关注和大量公众号的转载。


诉状中所列的原被告为

公众号后台回复“美国诉讼”下载20页诉状PDF全文、庭前会议通知等本案相关材料。


继柏曼法律集团代理美国个人和公司就新冠疫情在联邦地区佛罗里达南区法院对我国提起集团诉讼后,持有美国佛罗里达州和华盛顿特区律师执照的拉里·克莱曼(larry klayman)联合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麦金尼(McKinney)市的摄影工作室BUZZ PHOTOS以及地处美国华盛顿特区的自由观察公司(FREEDOM WATCH)于2020年3月17日向联邦地区德克萨斯北区法院对我国及相关机构和个人提起集团诉讼。相关文章:《美国律师亲自当原告,对中国gov、武汉病毒所、石正丽等提起超过20万亿美元索赔的集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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