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
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房户;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低于人均面积40㎡的);
3.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庄规划、旧村改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需要调整搬迁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且没有其他宅基地;
5.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本方案规定标准的,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但应当退出原使用的宅基地;
6.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村宅基地办理依据
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4.《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
6.《关于印发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政办〔2020〕7号)
三、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家庭户口簿(包括家庭人口)复印件、建房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权属相关材料;
4.四邻意见等材料。
四、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流程
1.申请。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2.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层数、面积和风格)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3.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五、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1.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国土所等相关部门和村级组织进行联合审核,并到现场进行实地踏勘,按要求填写现场踏勘表。
2.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召集建房领导小组集体会审,并将会审意见(同意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公示无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3.乡镇人民政府自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六、农村宅基地建房有关要求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每户不得超过160㎡。
2.农村村民住房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檐口高度不超过10.5m,总建筑高度不超过12.5m,架空层不得超过2.2m,以白墙、灰色为主色调,体现徽派建筑风格。
3. 世界文化遗产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保护范围内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应当符合《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相关要求。
七、农村宅基地受理联系电话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监督咨询电话:0559-5552010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违法举报电话:0559-5526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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