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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政学报 | 黎 宏:论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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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



特约主持人:黎宏




主持人按语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受苏联刑法、日本、德国以及英美等国家刑法学说的影响,我国刑法学在话语表述以及体系建构上呈现出色彩斑斓、异彩纷呈的特点。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固然是好事,但由此也引发了来自不同源头的话语之间相互矛盾,吸收借鉴的话语与我国刑法与司法实践的适配性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特别是对我国刑法教义学内在萌发的主体意识与原创理论的关注和研究不足,使得学者们在使用各种话语进行具体问题的研究时,通常聚焦于局部领域、着眼于解决某一具体问题,存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片面性,未能结合外国与我国之间的国情、历史、文化背景、甚至刑法立法宗旨以及处罚体系上的差异进行研究,造成了概念上的混淆和杂糅,加剧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这种一味地依赖外来话语,忽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做法,不仅难以反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而且还会使得我国特色的刑法教义学难以建立。因此,如何建构立足于中国语境,具有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的话语体系,成为当今的刑法学人所面临的当务之急。本期所刊发的两篇论文,就是在这种主体性意识之下所进行的一个初步尝试,希望能够收到抛砖引玉之效。



论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


本文刊登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3年第3期

摘  要

处于主体性觉醒阶段的中国刑法,应当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建构的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不仅应当实现法律效果,也应具备社会效果。为了实现理想的效果,在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过程中,需要确立总体的建构思路和具体的探究问题。总体建构思路包括对我国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历史考察、域外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甄别借鉴、我国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原理澄清以及我国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最终建构四部分。在每一部分中,根据总体建构思路,明确需要重点关注的理论问题,以增强话语体系建构中的着力点,最终完成对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


关键词

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主体性觉醒


作  者

黎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引用格式

黎宏:《论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3年第3期。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话语体系实现的整体效果

(一)建构的话语体系应当实现的法律效果

(二)建构的话语体系应当实现的社会效果

三、话语体系建构的总体思路

(一)我国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历史考察

(二)域外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甄别借鉴

(三)我国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原理澄清

(四)我国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最终建构

四、话语体系涵盖的问题类型

(一)话语体系历史考察中的具体问题

(二)话语体系甄别借鉴中的具体问题

(三)话语体系原理澄清中的具体问题

(四)话语体系最终建构中的具体问题

五、结 语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刑法教义学,就是将现行刑法规定作为坚信不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所谓话语体系,就是思想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的外在表达形式。“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建构”通俗地说,就是用国人所熟悉的语言、概念、理论、思维方式解释中国刑法,讲好中国刑法故事,既能让老百姓从有关刑法教义学中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又能让司法工作人员根据该教义(或者说解释)妥当地处理刑事案件。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教义学受制于域外刑法话语体系。20世纪50年代到90年代我国刑法学受到当时的苏联刑法话语影响,大量采用了苏联话语体系,但学界认为以苏联为理论源头的刑法学存在理论供给不足的问题。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刑法教义学受到德日刑法理论的影响,话语更为丰富和规范,但与此同时,也逐渐出现了强调“去苏联化”“去德日化”,认为中国刑法教义学需要具备主体意识,应以中国刑法的解释为旨归的呼声。其中,为摆脱域外刑法话语体系对我国刑法教义学的支配,我国学者主要做了两项工作。一是,对域外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得失进行甄别。例如,对于苏联刑法教义学,有学者指出,以“四要件式”犯罪构成为核心的苏联刑法教义学存在不可克服的理论缺陷,应当提倡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对于德国刑法教义学,有学者通过对法益概念和客观归责理论的质疑,反思我们在对域外学说进行引介时,是否完整、准确地理解了它的真实含义和在其本国的命运,进而倡导中国刑法学应当有自己的主体意识。对于日本刑法教义学,有学者提出,由于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争一直持续,导致两种立场在违法的本质、违法阻却事由的确定、未遂犯的范围、共犯的属性等具体问题上,可能会推导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对于英美刑法教义学,有学者认为,对于已显得过度推崇德日刑法学的中国刑法学而言,英美刑法学特别是美国刑法学保障人权、坚守程序、推崇实用的刑法理念,也值得我们关注和借鉴。二是,对中国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进行思考。例如,有学者提出,刑法教义学体系的建构应当采取自下而上的思路,不过,为了避免刑法教义学知识“堆砌化”“补丁化”,在刑法教义学内部也有必要进行功能分化:一部分研究应奉行自下而上的问题思考方式,着眼于产出具有实用效果的教义学知识;另一部分研究则应专司方法论的监督之职,对教义学知识进行科学性的检测和反思。还有学者提出,当代中国刑法教义学研究需要厘清实定法不可置疑性前提与教义学科学性的关系、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关系,培育连接立法—司法—法学研究者的教义学共同体,同时警惕对德日刑法教义学的过度路径依赖,积极进行本土化教义学理论的创新与构建。


现有研究成果为中国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主体性觉醒及其体系性建构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提供了较为丰富的学术积累,但仍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来自不同源头的话语之间矛盾,吸收借鉴的话语与我国刑法与司法实践的适配性存疑,对我国刑法教义学内在萌发的主体意识与原创理论的关注和研究不足。其二,通常聚焦于局部领域、着眼于解决某一具体问题,存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片面性,也未能结合外国与我国之间的国情、历史、文化背景、甚至刑法立法宗旨以及处罚体系上的差异进行研究,造成了概念上的混淆和杂糅,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其三,对我国司法实践作出的探索、形成的方案关照不够。诚然,国外因为推行法治的时间较早,积累的经验较多,其已有的一些见解和处理办法能够为我国司法实务中遇到的一些实践难题提供思路和引导,但这些方案是不是都适合我国,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其四,指出问题有余、解决问题不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下的刑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归纳不足,学术理论建构与时代背景之间存在脱节现象。


总之,虽然我国目前的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从移植苏联刑法理论到借鉴德日刑法理论,已经逐渐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并对规范司法裁判思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一味依赖外来话语,不顾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实际需求,刑法教义学就会失去其生命力。只有立足于中国语境,树立刑法教义学的主体意识,才可能建构出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的话语体系。因此,以主体性视角反思外来刑法话语的底层逻辑及其表述方式,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重新确认刑法教义学的分析方法、思考范式以及知识体系等对话语体系有决定性意义的基本原理,就变得极为关键。本文的研究正是基于这一初衷,对如何建构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进行的一个宏观思考。希望这一研究能对处于主体性觉醒阶段的我国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话语体系实现的整体效果


在正式着手建构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之前,首先需要确定一套标准。这套标准既是我们判断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是否科学合理的依据,也是我们建构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目标。只有明确了这一点,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才有努力的方向。基于目前我国对刑法教义学的相关研究虽然不少,但着眼于中国特点、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话语体系的刑法教义学却鲜有见到的局限,本文认为,在确立标准时,应着眼于新时代我国的社会整体变革,在既考虑宏观原理的建构,又注重实践应用之展开的前提下,使建构的话语体系不仅应当实现法律效果,也应具备社会效果。如果不能满足这两种整体的效果要求,就难言建构的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是科学合理的。


(一)建构的话语体系应当实现的法律效果


1.话语体系应当能够有效地服务于我国的司法实践


当前我国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处于从不同国家刑法话语体系中分别继受的状态,杂糅在一起的概念和理论渊源让中国刑法学呈现出让人眼花缭乱的状态。不仅如此,由于国情的脱节以及概念的混杂,使得我国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对司法实务的推动和影响效果也有限。对此,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应当能够有效地服务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一方面,对引进来的外国理论的提出背景进行综合考察,在我国的语境下“化繁为简”“去伪存真”,让广大的司法工作者不再对晦涩难懂、充满翻译色彩的理论学说“望而却步”;另一方面,将我国司法实务中效果良好的实践做法上升、归纳到理论层面,提升我国刑法教义学的主体性。


2.话语体系应当能够增强刑法教义学的解释功能


刑法教义学的基本前提是对现行刑法规定坚信不疑,以现存的立法规定作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解释工作,并能合理地克服法条中存在的所谓“法律漏洞”。但不同话语体系交织下的我国刑法教义学在履行这项工作时常常力不从心。对此,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应当能够增强刑法教义学的解释功能。立足于实质的法益侵害观(或者说社会危害性理论),将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危害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内,通过刑法教义学,分析其具体构成何罪,并予以适当的处罚。即旨在既有的刑法法条之下,尽量通过解释学解决新问题,而非动辄修改法律。


3.话语体系应当能够推动刑事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在犯罪治理的问题上,我国和国外有所差异。我国建立了一套具有特色的“综合治理”体系,对于相同行为(如盗窃、贪污、贿赂),根据其情节、后果等的不同,分别在行政法、刑法以及纪律处分的层面上予以不同处理,而不是一概处以刑罚。但这种中国特色的制裁体系或者说刑事治理体系,在我国目前的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中尚未得到充分的体现。对此,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应当重视刑事治理与其他治理方式的综合联动,将刑法教义学的发展完善与推动刑事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结合起来。


(二)建构的话语体系应当实现的社会效果


1.话语体系应当能够有助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开创性地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刑事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一环,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对于科学治理犯罪、有效保护人民利益,形成中国的刑事治理方案,推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对此,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应当站稳政治立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汲取本土历史经验与借鉴域外优秀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突出刑法学研究的服务意识与应用价值,为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提供理论支撑,以使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对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起到积极的助力作用。


2.话语体系应当能够有助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各类渗透颠覆破坏风险加大,其表现形式之一就是,许多西方刑法观念以学术理论和话语的形式渗透进来,让中国学者丧失自信,盲目崇拜以西方为中心的刑法话语体系,从而导致在刑法研究中不能真正建构起我们自己的具有原创性、标识性的核心理论和思想。长此以往,这种“耕了西方地,荒了中国田”的情况必然会危及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此,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应当能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以高度的政治站位研究中国刑法学逻辑和中国犯罪问题,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和稳定社会贡献理论依据。


3.话语体系应当能够满足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坚持政治性、学理性、大众性和世界性相结合,从实践中挖掘目标共识、思想共识、价值共识、表达共识,是我们建构学术体系的出发点。但当前的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在表达上,存在过于偏重西方的外来表达方式的问题。“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质的防卫过当与量的防卫过当”“合乎义务的替代行为”等话语就是其体现。这些话语尽管有其应用价值和存在必要,但其表述不符合国人的用语习惯,这就很难让人民群众在其个案使用中理解到其中蕴含的公平正义。对此,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应当把过于复杂的语言转换成简洁明了的语言,把枯燥的“理论说教”转化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审美语言”,重构刑法教义学,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看得见的公平正义的期待。


三、话语体系建构的总体思路


为了实现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理想效果,在具体的建构过程中,首先,应当确立需要遵循的总体建构思路,即为了建构一套科学合理的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需要做哪些方面的工作。这是建构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总纲以及路线图。其次,应当在总纲的指导下,明确在具体建构中需要探究的重要理论问题,这是建构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细则和着力点。通过对总体建构思路与具体探究问题两个方面的阐释,为建构科学合理的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提供积极引导。


就需要遵循的总体建构思路而言,本文认为,由于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既要体现中国特色,又要吸收域外精华,因此,一方面,我们应当对我国刑法学术史进行梳理,厘清我国刑法教义学的发展脉络,总结历史经验;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对域外话语体系进行研究,揭示我国刑法教义学的话语困境,指明解困方向。在此基础上,以实现话语体系的主体性觉醒为目标,围绕刑法教义学的分析方法、思维范式、知识体系等根本性问题建构我国刑法教义学的基本原理,并把这些原理贯彻到犯罪构成论、刑事制裁论和罪名适用论等具体问题之中。


(一)我国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历史考察


我国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既要植根于历史传统,也要从历史中汲取经验教训。目前,随着刑法典的逐步完善,我国刑法教义学内容也逐渐丰满。但在不同历史阶段,来自中华法系传统刑法的话语、苏联刑法教义学的话语、德日刑法教义学的话语对我国刑法教义学基本理念和具体内容的影响一直存在,使得我国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形成了多种话语交织和矛盾碰撞的现状。这其中既蕴藏着刑法教义学进一步发展的有利因素,也含有某些不利因素。前者例如,唐律中“轻重相举”的规定就蕴含了当然解释的基本思想。后者例如,德日刑法学中传统的共犯理论对于我国当下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就显得捉襟见肘。因此,我国刑法教义学的话语体系要实现主体性觉醒,就离不开对这些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的反思总结。对此,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首先应当系统梳理我国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从萌芽到兴起的历史发展脉络,对已有话语系统追本溯源,明晰我国刑法教义学的根本点与生长点。具体而言,这项工作可以以中国古代的刑事律学为起点,深入挖掘我国古代传统的法律解释学的性质、特征,汲取历史经验;总结分析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苏联刑法理论体系与德日刑法教义学的引入与争鸣,以及对我国刑法教义学的现代发展产生的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总之,希望能够从我国刑法教义学的发展脉络回溯我国刑法教义学主体性缺失的问题根源,以期以史为鉴,知往鉴今,为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提供有价值的、经验性的知识论和方法论。


(二)域外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甄别借鉴


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也离不开对当下域外的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甄别借鉴。这是建构具有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必要一环。例如,我国在制定1979年《刑法》时便受到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时至今日仍有多条刑法规定(如第15条过失犯的规定)与俄罗斯刑法的表述极其类似,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对我国司法实践仍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因此,对苏联刑法教义学体系的研究将有利于我们了解苏联刑法理论是否仍具有生命力。又如,德日刑法理论的引入推动了我国刑法知识体系的转型,我国当下刑法教义学深受德日两国影响,话语体系也因此发生改变。所以,对德日刑法教义学进行正确评价也是重要工作。此外,作为具有不同于大陆法系法律传统的法系,英美刑法的理论和司法实务能够为我国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提供对照和比较的素材。英美国家的一些刑法制度(如企业合规制度)对于我国部分刑法问题的研究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因此,我们也不应忽视对于英美刑法教义学的考察工作。总之,在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中,对域外与我国关系密切或者相对成熟的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进行甄别参考,归纳总结其理论形成的内在机理、社会需求与现实经验,对于我们的建构工作具有重要价值。具体而言,由于每一国家或法系的刑法教义学内容都非常庞杂,所以这项工作的展开可以以对诸如犯罪构成体系、因果关系认定、单位犯罪论、共同犯罪论等争议问题的考察为切入点,揭示各国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与我国刑法有关理论与制度规定进行比较分析,适当借鉴域外刑法理论发展的优秀成果,形成中国特色的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


(三)我国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原理澄清


“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有没有中国特色,归根到底要看有没有主体性、原创性。”主体性的觉醒是建构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大前提。只有植根于本国政治制度、传统文化、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才能在刑法教义学中凸显中国特色。也唯有如此,才能建构一套有助于我国刑法教义学持续发展的话语体系。因此,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应当在纵向汲取本土历史经验与横向借鉴域外理论成果的基础上,以我国刑事立法模式和刑事司法实践为素材进行理论建构,详细阐释我国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基本原理。对此,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必须以我国刑法语境为背景,构筑坚实的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底层逻辑。具体而言,这项工作可以立足于我国的刑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中的裁判逻辑,以对刑法教义学的分析方法、思考范式和知识体系等基本原理的系统建构为中心,积极探索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问题性思考与体系性思考、刑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间的应然关系,使得刑法教义学能够以开放的态度与时俱进,充分发挥法律解释功能与立法批判功能,为中国特色的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提供底层逻辑支撑。


(四)我国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最终建构


最终,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以上述建构话语体系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在避免过于依赖域外理论术语的直接植入而忽视概念用语转化的理念引领下,完成对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工作。具体而言,这项工作应当针对创新研究中国刑法具体领域中的实践问题展开。即在对犯罪构成论、刑事制裁论、罪名适用论三个刑法教义学的基本领域进行话语体系的重构中,将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建构落到实处。首先,在犯罪构成论中,聚焦于“客观违法”和“主观责任”这两个核心话语,重点阐释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方向,从而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论的话语体系。其次,在刑事制裁论中,从“报应”和“预防”这两个核心话语出发,梳理报应刑与预防刑、刑事制裁与行政处罚等关联话语之间的关系,建构具有中国特色刑事制裁论的话语体系。最后,在罪名适用论中,围绕“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这两个核心话语,将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划分为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和侵犯集体法益的犯罪,分别围绕各自范畴内的重要理论问题展开话语体系的建构。


总之,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应当坚持法治建设的普遍原理与中国特殊国情相结合的基本思想,植根于中国本土刑法规定,以上述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基本原理为指导,从犯罪构成论、刑事制裁论、罪名适用论三个方面具体建构我国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力求形成具有中国特色,贴合中国司法实践,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理论体系。


四、话语体系涵盖的问题类型


如前所述,在明确了建构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需要遵循的总体建构思路之后,尚需要以总体思路为总纲,明确在具体的话语体系建构过程中每一部分涵盖的问题类型,即需要重点关注的理论问题。这项工作不仅可以增强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建构中的着力点,也是决定话语体系的建构是否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的关键。


(一)话语体系历史考察中的具体问题


本部分旨在从话语体系的交织冲突中,总结历史经验,为后续进一步建构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明晰问题现状、提供研究素材。具体而言,由于我国刑法教义学话语发展阶段代际更替明显,因此,可以以不同历史时期为区分,重点关注以下四个发展阶段中的理论问题。


1.前刑法教义学阶段的理论问题


虽然在清末、民国修法时期,由于中华法系中部分传统的刑法理念与现代刑法理念格格不入,导致中华法系刑法话语被全面舍弃,但不可否认的是,传统中华法系刑律与律学中形成的一些专业话语仍具备跨越时代而被现代刑法所应用的基本特质。如中华法系围绕刑罚正当性与刑罚体系而展开的慎刑慎杀思想、多种处罚方法并存、以后果而非行为决定刑罚等理念,直接影响了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刑罚制度。因此,在建构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过程中,在以学习西方刑法教义学而发端的同时,如何传承和发扬我国传统刑法话语中的合理成分,是需要我们思考的重要内容。


2.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萌芽阶段的理论问题


虽然苏联刑法教义学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就开始对我国的刑法学研究产生影响,但其真正发挥作用则是在1978年我国全面恢复法制之后。以苏联刑法教义学为师形成的话语体系成为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刑法教义学的通说,其中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至今仍发挥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以人民为中心的宪法观的形成,苏联刑法教义学逐渐显现出裁判指引方向不明、犯罪构成要素模糊不清、过于重视主观要素等缺陷。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和评价对我国通说的刑法教义学具有重要影响的苏联刑法学,也是在历史考察中需要重点关注的理论问题。


3.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发展阶段的理论问题


1997年《刑法》颁布之后,我国刑法学的研究重点从立法学转向了教义学,其一大特点就是学习借鉴德日刑法教义学的思想和话语。以“法益侵害”“规范违反”对“社会危害性”进行改造,以“行为共同说”“犯罪共同说”对共犯理论进行改造,以“事实认识”“规范认识”对故意、过失概念进行改造等。特别是,在犯罪认定上,以“三阶层论”对我国传统的“四要件说”进行重构的呼声颇具影响力。但正如日本学者西田典之所言,刑法理论与该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密切相关,日本的理论当然不能原样适用于中国刑法。因此,在话语体系的历史考察中,也有必要针对德日学说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喧嚣现状,理性地加以分析和甄别,进而重新审视我国在借鉴和吸收德日刑法教义学话语而形成的本土教义学话语。


4.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建构阶段的理论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学者已经开始有意识地思考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问题。目前,我国刑法教义学在犯罪构成、刑罚体系以及各罪中引入了大量的外来教义学话语,特别是围绕理论难点以及疑难案件的分析还形成了许多原创性的教义学话语。但是,这些新生的教义学话语之间的冲突问题却较为突出。如何评价这些新出现的话语体系,消弭话语冲突,甄别优劣话语,是在话语体系历史考察中的最后阶段应予重点关注的理论问题。


(二)话语体系甄别借鉴中的具体问题


本部分通过对苏联刑法教义学体系、德国刑法教义学体系、日本刑法教义学体系、英美刑法教义学体系等不同法域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归纳整理,比较分析不同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基本特征,进一步明确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未来的建构走向。


1.苏联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基本特征


苏联刑法教义学重视客观事实和自然因果,总体上较为粗放。例如,俄罗斯刑法规定了实质与形式结合的犯罪概念,采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不承认法人犯罪,犯罪主体只能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并按照法律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在因果关系上,“必然因果学说”占据通说地位。在共同犯罪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参与实施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不承认一方或双方过失的情形。整体而言,粗放性是苏联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基本特征。


2.德国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基本特征


德国刑法教义学以观念论为根基,侧重建构精巧的理论体系,体现出较为浓厚的规范论以及行为无价值论的色彩。例如,在犯罪构成体系上,德国刑法学通说受目的行为论影响,将犯罪分为故意作为犯、过失犯和不作为犯三大类型。在故意作为犯中,严格区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中,承认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在客观构成要件中,重视从规范立场考察法律因果关系的客观归责理论;在违法性中重视行为无价值,考虑主观意思;在有责性中讨论独立于故意的违法性意识。在预备与未遂的问题中,采取重视行为人主观上违反法规范意思的印象理论,在实行着手的判断上以行为人设想的行为计划为基准,同时承认不能犯的可罚性。在正犯与共犯问题上,采取区分制,严格区分正犯与共犯。正是这种精细性形塑了德国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


3.日本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基本特征


日本刑法教义学源自德国却并没有完全照搬德国。早期的日本刑法理论,特别是犯罪论,具有精致的体系特征,即将各个犯罪所共通的要素毫无遗漏地抽象出来,组成一个完美的体系,该体系是否完整,是否有破绽,成为衡量犯罪论理论价值的标准。刑法学以如何合理说明国家规定的犯罪为己任,具有为理论而理论、为体系而体系的倾向。“二战”之后,德国的地位相对下降,受美国的影响以及实用主义(而非观念主义)价值观的渗透,日本刑法教义学发生了较大改变。平野龙一的学说是这种变化的典型体现。平野认为,犯罪论的体系最终还是控制法官的手段,因而其对没有目的的体系论展开了批判,提倡“思考问题”的方法论,并对过度体系化的考虑方式发出了警告;另外,通过分析为体系而体系的方法论背后所隐藏的政策性原理,他还主张结合社会现实的所谓实践型的研究方法。总之,日本刑法学在机能主义的理念下,重视刑法的机能考察,关注刑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应当发挥的作用,因此,相较于精巧的犯罪论体系,日本刑法教义学更偏好于对具体问题的解决,将刑事政策融入刑法教义学之中。日本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这种从体系思考到问题思考的转变值得我国在未来的话语体系建构中予以关注。


4.英美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基本特征


英美刑法对于犯罪的认定,采取犯罪本体要件和责任充足要件这一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前者包括犯罪行为与犯罪意图,后者则是指合法抗辩之排除。在因果关系问题上,采取法律原因说,进行事实原因与法律原因双层次的判断结构。在未遂犯的问题上,美国《模范刑法典》采取实质性判断标准,认为实施了行为就算既遂的犯罪也可能存在犯罪未遂。同时,其还肯定不能犯的可罚性。可见,英美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体现出了其一贯奉行的实用主义色彩。英美刑法学也在实用主义的指导理念下,发展出了一条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刑法教义学,体现出其独特的法律传统与司法逻辑。这也是需要我们关注并借鉴的话语体系的建构思路。


(三)话语体系原理澄清中的具体问题


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应当实现方法论、认识论和知识论的多维突破,全方位确立中国刑法教义学的主体性,塑造具有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分析方法、思考范式以及知识体系。本部分即是对这些基本原理中所涉及的重要理论问题的积极探索以及疑难澄清。


1.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关系协调


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刑法教义学的两个重要命题,也是刑法解释活动的必由之路。关于两者的关系,有一体论和分离论的对立。我国传统的刑法教义学将两种判断作一体化处理,但这种观念正受到来自德日刑法教义学倡导的分离论的冲击。不过,分离论所谓“即便没有作为事实的侵害,也能从规范的角度认可”的见解,不仅在德日刑法理论内部存在重大分歧,也和我国司法实践一贯坚持的客观侵害原则之间存在协调问题。因此,如何从我国所坚持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出发,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特点,处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之间的关系,将是建构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过程中在方法论上面对的重要理论问题。


对此,本文初步认为,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一体化路径是可行的理论方向。不过,一体论当前面临主客观要件相混同、忽略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中的价值要素、判断标准过于模糊等困境。因此,我们应当提倡二元一体论,即从事实的价值化和价值的事实化两个角度分别进行研究。在事实的价值化中,应采取以法益保护为导向的事实判断方法,通过对客观事实抽象化的深入检讨,揭示类型性思维方式的基本逻辑,划定价值判断对事实判断干预的边界。例如采取实质的构成要件论,在构成要件事实中导入价值判断,在规范目的的指引下发现事实的类型性。又如以财产价值为规范保护目的,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应当具有经济性和合法性。在价值的事实化中,探讨客观事实对价值判断的制约性。过于抽象的规范既不能作为法官裁判的基准,也不能成为一般人的行动指南。基于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将刑法解释原理向可视化的方向发展,在对行为进行价值判断时考虑具体时空环境。例如,尽量通过寻找作为因素来分析不真正不作为犯。总之,在建构我国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过程中,结合刑法理论的发展逻辑以及司法实践认定犯罪的习惯,不能割裂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而是需要将两者建构为一个有机整体。


2.问题思考与体系思考的有机结合


问题性思考与体系性思考是两种思考问题的方式,在话语体系的建构过程中,问题性思考方式更加强调刑法教义学体系所具有的实践导向,认为刑法作为国家最重要的治理手段之一,其必须能够有效应对社会所产生的各种疑难问题,所以中国刑法教义学的建构必须“理论联系实际”,体系的建构始于中国现实的法律问题与案件素材,并且通过对大量现实材料的分析与整合,才能进一步提炼出总结性的概念和原理。体系性思考方式更加强调刑法教义学体系所具有的逻辑导向,认为刑法之所以要发展出精致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是为了确保刑法适用的严谨性,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之间具有紧密的逻辑关联,刑法理论必须具备体系性和全局性,确保整个刑法知识体系的价值基础具备一致性、形式逻辑具备融贯性。因此,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是我们在建构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过程中在认识论层面需要考虑的基本问题。


对此,本文初步认为,问题性思考与体系性思考具有互补性,两者缺一不可。单纯强调问题性思考容易导致刑法具体理论结构松散,缺乏理论一贯性,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教义学体系的科学性;单纯强调体系性思考容易导致刑法理论过于抽象,无法回应现实社会的具体需求,容易使刑法教义学演变成纯粹的理论构想。只有将问题性思考与体系性思考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确保实际问题的有效处理以及各个理论内部的逻辑一贯性。因此,我们既要关注具体疑难案件分析,自下而上地进行问题性思考,也要重视寻找散落的理论之间的关联性,将刑法中的各个理论连接成统一的整体,进而体系性地展开理论研究。总之,问题性思考与体系性思考的有机结合才是科学建构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合理思考范式。


3.刑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相互贯通


在刑法领域中,作为两种不同的研究视角,刑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为学界所关注。前者主要在信奉现有刑法法条的基础上,对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后者则把法条看作是可批判的对象,主要从社会科学的角度研究法律问题。由于刑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有各自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所以有时难免在具体问题的结论上发生冲突。因此,在建构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过程中,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否可能消解两者之间的冲突,乃至促成两者之间的合作,从而使社科法学的知识成为刑法教义学的有力支撑,也是需要我们在知识论层面重点关注的理论问题。


对此,本文初步认为,可以将刑法教义学的知识体系分为内部知识体系和外部知识体系。内部知识体系主要围绕规范分析展开,有其自身特有的研究场域或理论模型,如犯罪构成论、刑事制裁论和罪名适用论等。这也是传统上一直为学界所理解的刑法教义学知识体系的主要范围。但从更全面的视野来看,这样的理解只能算是狭义的刑法教义学知识体系。从广义上而言,刑法教义学的知识体系还应包括外部知识体系,即由社科法学倡导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所获得的知识体系,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实证法学等。由于在传统上刑法教义学一直侧重于对刑法规范的逻辑推演,所以经常将研究重点放在内部知识体系的运用上,而忽略了外部知识体系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因此容易演变为与世隔绝的封闭系统。为了避免刑法教义学与社会现状及发展趋势脱节,在建构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过程中,我们不仅应当关注刑法教义学自身所特有的知识,还应重视对刑法教义学的科学性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学科知识。如此,方能促成规范理论与社科理论的碰撞与交融,形成更加全面的刑法教义学知识体系,以使刑法教义学能够不断与时俱进,时刻响应新时代的社会需求。


进一步而言,社科法学可以从以下方面对刑法教义学提供积极助力。第一,社科法学可以为刑法教义学提供价值判断的方法。如法益的保护必要性以及不同法益之间的价值衡量,都离不开社会制度的考察、经济效益的比较和文化背景的检视。第二,社科法学可以帮助刑法教义学发现有价值的理论问题和裁判规则。如通过法律实证分析方法,对案件事实和裁判理由进行大数据分析,归纳不同判决对类似问题的分歧以及共同点。这样不仅可以为刑法教义学指明研究方向,还可以为刑法理论创新提供素材。第三,社科法学可以检验刑法教义学的命题是否符合社会事实。如预防犯罪是刑法教义学的重要命题,一般而言,欠缺预防必要性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而是否具有预防必要性,可以通过社会学、经济学以及实证分析等社科法学方法来进行验证。


(四)话语体系最终建构中的具体问题


本部分主要以中国的刑事立法为基础,以上述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在对犯罪构成论、刑事制裁论以及罪名适用论等领域中的理论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将话语体系的建构落实在具体的刑法实践中,最终形成中国特色的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


1.体系建构在犯罪构成论中的落实


犯罪构成论主要解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是整个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中心部分。在这一部分,可以重点围绕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展开研究,将话语体系的建构目标落实在对于这些犯罪基础理论问题的深入探讨中。具体而言,可以在犯罪构成的客观违法要件、主观责任要件、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以及罪数理论等不同主题下,选取重、难点问题来进行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从而不断将我国的刑法教义学水平推向更高处。例如,在犯罪构成的客观违法要件中,对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就是当下需要继续推进的课题;在犯罪构成的主观责任要件中,犯罪过失属于对事实没有认识的情形,其何以能够成为刑事责任的基础,以及如何认定过失责任以避免对行为人进行结果归罪等,都是需要在今后重点研究的问题。在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中,一个总的问题是,刑法要对处于未完成形态的行为处罚到何种程度,以避免陷入主观归罪的泥淖。在共同犯罪论中,例如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是采单一正犯体系还是采区分制共犯体系,是共犯理论的基础性问题,同时也是我国刑法教义学有别于德日等国教义学理论最明显的例证之一。在罪数论中,例如继续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的认定等问题,也都有待从中国特色的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视角继续深化研究。


2.体系建构在刑事制裁论中的落实


刑事制裁论主要解决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如何确保刑事制裁的正当性的问题。在这一部分,可以重点围绕现行刑法典规定的刑事制裁措施展开研究。具体而言,可以在刑罚的功能、量刑规则、刑罚的具体执行、非刑罚的法律后果以及刑事制裁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后果的逻辑关系等不同主题下,选取重要理论问题来进行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例如,在刑罚的功能主题下,结合刑罚在我国社会治理过程中所承担的角色和作用,从预防与报应两个维度来深化分析我国刑罚功能的特色;在量刑规则主题下,基于《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内容,从量刑的原则、基准、依据以及具体量刑情节的分类与适用等方面确立中国特色的量刑规则;在刑罚的具体执行主题下,通过个案实证研究与大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目前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进行客观描述,提炼典型问题,在法教义学层面提供合理方案,确保刑罚的执行能够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在非刑罚的法律后果主题下,参考域外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相关立法与刑法理论,针对我国非刑罚法律后果的设置情况、实践效果以及现有不足等展开特色研究;在刑事制裁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后果的逻辑关系主题下,以我国的二元制裁体系为基础,从裁判规范的视角下关注刑事制裁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后果之间的协调问题,努力消除不同法律后果之间的潜在冲突,以及推进刑事制裁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后果之间的有机衔接,进而建构我国独具特色的法律制裁体系。


3.体系建构在罪名适用论中的落实


罪名适用论主要是将犯罪构成论和刑事制裁论的内容运用于刑法分则中具体罪名适用过程中的理论,也是与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落实联系最为紧密的部分。在这一部分,可以重点围绕我国刑法分则重要罪名的具体适用展开话语体系的建构工作。具体而言,可以根据保护法益的不同类型,分别根据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与侵犯集体法益的犯罪的特点展开话语体系的建构。首先,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集中在刑法分则第4章与第5章中,主要包括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与侵犯财产罪。在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中,如侵犯生命健康权犯罪中涉及被害人同意的相关问题(如帮助自杀、安乐死等)的处理,侵犯性自主权犯罪的具体认定,尤其是最新增设罪名(如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理解与适用等,都是需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予以特殊考虑的问题,同时也是建构具有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良好契机。在侵犯财产犯罪中,由于我国采取了与德日不同的立法模式,因此更需要注重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落实。如对我国财产犯罪的对象,民事权利行为与财产犯罪行为的区分,以及民事侵权行为与财产犯罪行为的界限等问题的处理,都是检验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是否在财产犯罪适用中落到实处的根据。其次,侵犯集体法益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1章、第2章、第3章、第6章、第8章以及第9章中,包含的罪名种类较为庞杂。对于侵犯集体法益的犯罪,需要厘清集体法益刑法保护的基本原理,包括刑法中的集体法益的具体内容以及刑法对集体法益的具体保护路径。而在具体罪名的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建构中,可以有针对性地结合我国当下的一些疑难问题而予以重点展开。例如,结合抽象危险犯的基本理论,对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进行特色话语体系之建构。又如,在社会“道德失范”现象频发的情况下,对如何处理“道德违法”领域的刑事犯罪问题进行特色话语体系之建构。再如,在国家反腐败浪潮的背景下,就贪污贿赂罪在我国刑法中遇到的适用难题进行特色话语体系之建构。总之,集体法益犯罪相比于个人法益犯罪更能体现一国刑法不同于他国刑法的特点,也更有优势为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提供实践素材与理论依据。


五、结 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这种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必将给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本文的研究正是有感于此,意图不辱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使命,扎根中国大地、立足中国实践,深入研究和回答如何在当代中国刑法的具体语境中,建构科学合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对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的建构,对一些没有实践价值的域外刑法学理论和概念进行甄别,杜绝文字上的“故弄玄虚”和学术上的“崇洋媚外”,用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解决中国实际问题,并最终实现中国刑法教义学从被动接受外来话语体系支配的客体到主动支配自身话语体系的主体的华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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