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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真相是一个漫长而崎岖的过程”丨访谈

RUC新闻坊 RUC新闻坊 2020-09-04

上周,南风窗与财新传媒的两篇关于鲍某某疑似性侵案的报道引起热议。争论的焦点不仅有关事件中人,还有对媒体报道性侵/性骚扰事件中,记者报道的规范问题。


RUC新闻坊梳理了关于性侵报道规范的国内外研究文献,研究了近10年的43起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性侵事件及其相关报道案例,并分别采访了三位研究新闻理论、新闻伦理与法规、新闻实务的学者,推出了《梳理45起性侵事件报道,让我们聊聊真相与边界》一文,探讨在当下复杂的新闻舆论环境中,我们应该如何报道性侵事件。


由于篇幅有限,三位老师的观点未能在原文中完整呈现,在此特刊出完整版,以飨读者。





张金玺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新闻传播法,教授课程“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著有《美国公共诽谤法研究》,译有《大众传媒法》《传播法:自由、限制与现代媒介》。





对于此次“高管涉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相关报道的一点反思 


《南风窗》和《财新》此次有关性犯罪案件的报道,引发了网络震动,财新删除了报道,发表道歉声明,对该媒体也是极为少见的处理。结合RUC新闻坊编辑给我的提问,我来谈谈我个人的一点反思。毕竟批评他人是容易的,但若是本人处在报道的情境中会如何操作,应该如何操作才更专业,更符合新闻伦理,更能保护报道对象?这可能是新闻人应该追问的。


一、警惕“自以为真”


作为职业新闻人,我们不得不承认事实真相有时是复杂的,认识真相可能是个漫长、崎岖的过程,而个人在特定阶段求索所得的认识是有限的,因此有必要在工作时保持高度警惕和谨慎,避免将“自以为真“的当作真相来报道。


基于这一认识,新闻业有一些专业操作要求:比如在时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访问不同立场的多方消息来源展开平衡报道;记者在采访中应审慎评估来源提供真实可靠信息的意愿和能力,并对消息来源提供的内容进行查证核实;(受害者在受到创伤后有些细节的记忆会消失,会模糊,行为可能也会有异常,如果仅凭受害者提供的信息就认定为真相加以报道,受害者可能会因后续报道被指斥为撒谎等等,反而会让受害者在后续报道中受到伤害。)在报道中不断地标明事实的出处,不把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当作真相来报道。


依上述标准看,《南风窗》和《财新》的报道均有可反思之处。《南风窗》的报道基本建基于对受害者的访问,只在极少处标明信息的出处,记者显然认为受害者的讲述为真,写作上也将它当作真相来加以报道。《财新》的报道增加了鲍某的回应和对志愿者、警方的采访,客观上对《南风窗》报道有所补充、有所平衡,但同样,记者开篇”这更像是自小缺少关爱的女孩向‘养父‘寻求安全感的故事”暴露了记者自认为“这就是真相“,而这种傲慢自信的“预设”,也会大大折损报道为求索更多面向的信息所作的努力,也可能对受害者造成潜在伤害。


当然,要求一家媒体的一篇报道就完整呈现事实真相,很多时候是不可能的,无论是平衡还是真实,有时候需要通过多家媒体多篇报道在一段时间内来实现。既然如此,我们更应怀着谦抑之心,以专业规范来开展报道,从而有机会发现较为完整的真相。


二、保护受害者


性犯罪案件与一般人身伤害案件不同,涉及个人隐私,有关性犯罪案件的报道,也因此需要十分注意保护受害者的隐私,避免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事实上,媒体的报道,哪怕是站在受害人立场、为受害人伸张正义的报道,也极有可能对受害人造成巨大创伤。本案尤其特殊,受害人是未成年人,而且罹患重度抑郁症,客观上是需要新闻人特别保护的。


媒体对受害者的保护当然一方面体现为受害者的身份保密,但绝不仅止于此。对于《南风窗》的报道,我们需要反思的是,受侵害过程的细节真的有必要公布吗?公布这些细节对媒体、受害人、公众知情权有多大增益?是否能抵消它可能带来的长久创伤?互联网永不会忘记,这些报道、这些细节会被放大、将永远留存,记者和媒体有必要评估它们会对受害人造成的长久伤害,并考虑如何避免这样的伤害。这一方面需要媒体和媒体人做出判断,同时也需要我们提醒采访对象,相关报道将会被网络永远记录,社交媒体还会扩大这些细节的传播,可能会发生最糟糕的情形是什么? 请采访对象参与决定相关素材是否被使用、如何被使用。


或许有人说,这些细节是受害人主动提供的,也是受害人及其母亲同意的,但哪怕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父母同意,记者也有责任做出良好的判断,表现出高水平的职业道德。《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就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尚未形成独立人格,对于何者可披露、何者不可披露、向谁披露、披露到何种程度,并没有足够的判断能力。


此外,对受害者的保护,不仅体现在公开报道中,也体现在采访过程中。对于有心境障碍的未成年人,谈论哪些话题和细节是尤其困难的,记者须对这些话题和细节保持敏感。记者还要事先了解哪些话题或词汇会触发采访对象的情绪,以免谈及这些话题或使用这些词汇。回忆并讲述创伤性事件会触发强烈情绪,记者应准备好应对这种剧烈反应。


国外有些媒体,在性犯罪案件报道中对“受害者”(victim)概念的使用也有反思,建议替代为“幸存者”(survivor),在拍摄和报道时也会有特别的一些要求,以体现采访对象的力量感,这都是为了强调一点:采访对象虽然受到侵害,但也是有尊严、有能力的主体。


三、尊重即将展开的刑事司法程序


这样一起众所瞩目的案件中,我们应注意的不仅是媒体是否有效地监督了司法,也要关注媒体是否会对司法独立造成一定干扰。法律领域的思维方式和普通人有很大不同,作为普通人,我们更关注真相、正义,所以最高检和公安部派出联合督导组赴煽动督导此案的办理之后,我们看到很多人希望通过法院后续的审理,最后发现真相,实现正义。但刑事司法的最终结果,取决于控方能不能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违反了刑法的相关条款,进而构成犯罪。


很无奈,有时候,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未必一致。我们普通人在这种情况下会认为正义蒙尘,正如美国的世纪大案辛普森案,辛普森被无罪释放之后,很多美国人无法理解,法学家德肖维茨为此专门写了《合理的怀疑》一书,向民众解释,为什么陪审团会做出这样的判决,以增进民众的法律素养。


媒体的报道一方面反映了公众的法律素养,但同时也形塑了公众的法律素养。在后真相时代,煽动民众情绪是容易的,中立、平衡、理性地报道却很难,但这也是专业的媒体组织在这个互联网时代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唐铮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主要为新闻采写、媒介融合传播、新闻媒介。有多年新闻从业经验,并著有《微传播:话语、观念和模式》《算法新闻》等书。





Q

在最近的鲍某涉嫌性侵的案件中,财新的报道引起了很多批评,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A

唐:财新的那篇报道中有很多不专业的地方,比如说在描写案件当事人双方聊天的场景,用的是直接引语,还用了“话锋一转”这样的修饰词,跟写小说似的,这明显是不对的。


总的来说,南风窗和财新的这两篇报道都不及格。单从基本的新闻操作来说,南风窗的那一篇稿子是比财新的远远差得更多的,里面那种虚拟化的小说式写法,是绝对违反新闻采写原则的。但从伦理的角度上看,财新的表现更差。因为一个媒体体现出来的价值观比他操作手法是否专业要更重要。南风窗至少对一个14岁少女的遭遇表示了同情,而财新的那篇报道,尤其是导语中的那句话确实呈现出一种很冰冷的价值观。但无论财新的报道是否有问题,在互联网上被群殴,都不是正常现象,这导致无法展开正常的公共讨论。

Q

您认为在性侵相关报道中,像《南风窗》那样采访当事人时,应当注意什么? 

A

唐:操作层面的问题都是很动态的。如果从最教条主义的原则出发,这类性侵案件并不在公众的知情权范围之内,所以应该是百分之百不被公众知道的。而这篇报道能够进入到大家的视野,是因为受害者去正常的采用司法程序受到了阻碍,希望借助舆论力量。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当事人将她的个人隐私让渡出一部分。但究竟应该让渡出来多少,媒体追问的边界在哪里,这个没法很具体地划出一条线,需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需要由专业人士来判定这条线应该划在哪里。所以媒体在进行性侵案件的调查报道的时候需要组建一个专业的团队,比如有律师、懂心理疏导的专业人士参与在里面。

Q

在只能采访到单一信源的时候如何保证报道的平衡性?记者应该如何避免被单方的信源裹挟?

A

唐:采访和验证这两个步骤是分开的。我们都知道,必须要有多个信源的交叉验证才是一条可信的消息,这也是新闻学界一直以来非常看重的一个原则,但这种理想化的状态在实际操作中的确很难实现。这就要求记者灵活掌握验证的技巧,即使采访不到当事人本人,也要能通过其他方式鉴定消息的真假。比如在鲍的这个案件里,女孩是否被限制自由强行停止学业,记者可以去学校查她的学籍;包括鲍某单方面提供的聊天记录,记者可以去查聊天记录是否有删减拼接过的痕迹。


像这种重大热点事件,记者很难倾其所有一次性报道完全,最终要靠一系列的报道、靠各个媒体之间一起的循环接力将整个事件的全貌拼凑出来。因此在一篇文章中只阐述一方的观点,是完全可以的。但在单个媒体的单篇报道中,记者和编辑必须要注明“这是单方面的信息,仍然有待查证”“关于这件事情我们会持续关注”。但财新那篇稿子让人质疑的地方就在于,它有一种盖棺论定的感觉。

Q

您认为对于性侵报道而言,“平衡”是否仍是新闻的第一价值取向?为什么? 

A

唐:我觉得“准确”才是新闻的第一价值取向,平衡只是达到准确的一个方法。

Q

在性侵案件报道中,双方往往各执一词,说法可能大相径庭,记者在报道时应该如何处理这种看起来矛盾的说法?

A

唐:记者对采访对象说的每一句话不能盲信,要通过自己的调查,将容易查实的消息查明真假。如果双方各执一词,又无法通过搜集证据证明到底谁说的是真是假,这种情况下就在稿件里把两个人说的都列出来,然后注明“我们目前无法对双方的说法作出进一步的验证”。

Q

记者在后续的报道写作中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比如如何描述受害者被性侵的细节?如何斟酌对性侵案件受害者的称呼,以尽可能减少媒体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A

唐:首先,性侵的细节按理说是不能够在文章中出现的,因为只要出现在报道里,就肯定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因为舆论就是各种各样的声音,报道里展现出的事实越多,人们越可以有自己的看法。但是如果确认缺少这个细节会对大家理解这件事情造成绝对化的障碍,那可以再视具体情况斟酌尺度。但一定要秉持一个最小伤害原则:记者在写作时要尽量保持所有词语和句子的公允、保证给对方带来最小的伤害,要时刻警惕自己给对方贴的标签是来自于什么,具体而微到里面的一个词、一个字,因为你的情绪和偏见都可能通过你写的每一个字传递出来。


财新那篇报道让人质疑的原因,就在于其中潜藏了大量带有潜意识的判定词被大家敏锐地发现了。

Q

您认为性侵报道的初衷应该是什么?是事实还原更重要还是价值引导更重要?

A

唐:事实还原更重要。因为我认为如果把标准的事实还原了,实际上你就实现了价值的引导。一个正确的价值不就是应该这件事该怎么样就怎么样。






周俊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网络舆情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新闻与社会变迁、新闻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等,教授课程《新闻理论》《媒介素养与公共表达》《传播理论》《媒介素养概论》等。著有《新闻失范论》《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等。





Q

在最近的鲍某涉嫌性侵的案件中,财新的报道引起了很多批评,您对此有什么看法?您认为在新闻伦理方面,财新是否有违职业道德要求,还是专业主义失范更严重?

A

周:关于财新的报道是否规范,我觉得财新的报道和南风窗的第一篇报道的问题差不多,都是单一消息来源,只采访了某一方面当事人。对于这样的一个复杂事件,单一消息来源的采访对真相的追寻是非常不利的,应该多方消息来源去采集。南风窗那个第一篇的报道我觉得问题比较多,除了有单一消息来源以外,从标题上来看,也有情绪化,记者在报道时应该进行理性的叙述,在真相没出来之前,不要做轻易的判断。

Q

您认为在性侵相关报道中,像《南风窗》那样采访当事人时,应当注意什么?当性侵的受害者为未成年人时,对他们采访时有没有需要格外注意的地方?

A

周:作为记者,在了解到这样的事件以后,一般会对受害人抱有同情的心理,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正常的。但是随着采访的深入,记者时刻要保持警惕,因为如果说只有单一消息来源的时候,很容易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采访对象一般情况会告诉记者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而对于自己的不利的事实可能回避,若采访对象想利用记者的报道进行炒作或达到其他目的,那危害就更大了,甚至成为假新闻。我想记者在此时采访,不管是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都应该是从多元的渠道核实采访对象所说的信息,要形成一条“证据链”。我觉得南风窗第一篇报道就未形成这样的“证据链”,但形成一个对比的是,南风窗第二篇报道就很好了,做到多方消息来源信息的呈现,要比第一篇要进步多了。

Q

您认为对于性侵报道而言,“平衡”是否仍是新闻的第一价值取向,为什么?记者应该如何避免被单方的信源裹挟?记者在取信性侵案件的嫌疑人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A

周:报道的平衡应该是新闻客观的一个基本理念和操作。尤其是在真相没有确定的情况下,进行多方消息来源的采访和叙述,这也是一种平衡的手法。目前南风窗、财新、新京报等媒体都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每个报道可能都是真相的某些事实侧面,也有可能是假象。这种对真相追寻和叙述的过程符合马克思所讲的“有机的报刊运动”规律,各家媒体对一个复杂事件进行报道,由于时效的影响,在有限的时间里很难将真相所涉及的所有事实通过一篇报道呈现给公众。


一般情况下,不同的媒体和不同的记者在不同时期通过不同的报道将真相的不同事实层面叙述给公众,这时真相是通过这样“有机的报刊运动”来获得的,而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无论调查报道还是这里的性侵报道,都需要我们记者首先是追寻真相和核查事实,然后按照新闻真实和客观的规范对采访的事实进行叙述,形成一系列公众所看到的新闻报道。在这些报道中,记者要尽可能不让自己的价值判断和情感倾向影响对事实的叙述。


如何避免这个单一消息来源的裹挟,其实对于记者来说,这是一个基本功。我们如果只有单一消息来源的时候,就像法官要求提供证据的时候,如果你只有单一证据的话,那是孤证。所以只有单一信息来源的时候,我们的记者就应该有警觉。记者报道的初衷首先是把真相呈现给公众,而不应该为了发表而发表,更不能为了流量为了博眼球而不经过更深入广泛的采访就发表。如果说,不能够一下子把真相全部呈现出来的时候,那就尽可能地多方查证和报道。

Q

在面对性侵案件时,人类基本的同理心会让记者在进行事实调查时难以避免地站在受害者的一方,您认为这是否有违新闻的客观公正原则?

A

周:记者在调查性报道,或者类似性侵、灾难性的报道的时候,有时候会出现人文关怀与采访报道的冲突。比如说在进行灾难报道的时候,记者面对受害者家属的伤心欲绝,那我们记者是采访第一呢还是说尽可能不骚扰家属?从专业的角度来讲,应该说在这个时候,家属的心态和状态即使不采访,我们也能感同身受,不能因为我们的采访而加重家属的悲痛,应该尊重采访对象的感受,这也是全球新闻职业道德要求的人文关怀。


但是,回到性侵案,在《南方窗》的第一篇报道中,我觉得记者的同理心与他的报道是不会产生一个必然的冲突。同理心是记者的一个基本的价值倾向。公众遇到一件事情,都会有自己的好恶倾向,但是作为一个具有专业素养的记者来说,不可能因为自己的好恶而干扰记者对事实的叙述。对事实的叙述要遵循一系列的新闻职业规范。


同理心是需要的,但在报道中要与这种同理心保持一定的距离。这与前面所说的人文关怀不同,同理心可以让记者在现实中安抚和帮助采访对象,但是若采访对象接受了采访,记者在报道时,就不能被自己的同理心驾驭。如果记者实在想表达自己对事件的想法,那可以用记者札记等非新闻报道的形式其他的方式来表达,而不需要在报道中掺杂自己的情绪或价值判断,包括标题,包括对事实有倾向性的选择。

Q

在性侵案件报道中,双方往往各执一词,说法可能大相径庭,记者在报道时应该如何处理这种看起来矛盾的说法?

A

周:如果说有各执一词,那对于我们的报道来说,就有可能做到报道的平衡,那就让各方的说法都呈现在同一个报道当中,这是符合职业规范的。其实《南风窗》的第二篇报道已经这样做了,在真相还没有明确的时候,在报道中让事件的各方当事人都能够去表述他们对事件的理解和陈述。我觉得这个是记者在报道时所具有的基本专业技能。

Q

记者在后续的报道写作中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比如如何描述受害者被性侵的细节?如何斟酌对性侵案件受害者的称呼(考虑到新闻当事人是否会厌恶自己被挂上“性侵受害者”的标签)以尽可能减少媒体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当案件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时,在对案件细节和受害人特征进行描述时应该尤其注意什么问题?

A

周:对性侵案当中的未成年的保护来说,我觉得这几篇报道都处理的还算专业,都使用了化名,而且对于细节的描写也是有所节制的,总体上还是可以的。相关报道做到了对未成年人或受害者隐私的保护,符合减少伤害原则,但是对于其他当事人,也应尽可能遵循减少伤害原则。《南风窗》在第一篇报道中都是用鲍某明这样半化名的方式,这个就挺好的,但是后来不少媒体开始使用真名,这个是不恰当的。若这个事件有反转,那么鲍某就可能被媒体的实名报道伤害了。

Q

您认为性侵报道的初衷应该是什么,是事实还原更重要还是价值引导更重要?对于这种题材,新闻报道是否更应该注意社会责任?媒体报道应当如何引导公共舆论场的关注焦点?

A

周:无论是性侵的报道,还是我们平常的报道,社会责任是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南风窗》的第一篇报道仅从标题来看,就是不太可取的,有标题党的嫌疑,这个标题中的几个关键词“性侵”“未成年”“总裁”“画皮”,以及“父亲”“女儿”之间隐含着的乱伦关系,这些带有标签色彩的表述可以说是有种“色煽腥”黄色新闻的倾向,不应是一篇严肃的调查报道所应该有的。

Q

您认为记者在进行性侵案件的报道时应该如何把握文章的叙事框架?为满足受众猎奇心的新闻叙事方法对性侵案件背后的社会公共议题会产生什么负面影响?

A

周:我觉得最好的框架其实是事实本身,事实本身是什么样的框架,记者就把这些事实老老实实地告诉公众。但是说如果说是带有明显的偏向或者倾向的框架,这种框架不是有利于真相的还原,而是为了印证记者既有的倾向或判断,我觉得不可取。


其实在无论是南风窗的第一篇报道,还是财新的报道都有有记者自己的框架,是为了证明自己对这个事件的价值判断。我们现在一些记者在报道中缺乏对客观原则的基本了解,比如,记者是否认真斟酌过自己在报道中写出的每句话是事实还是观点。若仅仅是单一消息来源,其所说的没得到其他渠道的证实,记者在报道中将这消息来源的信息要视作观点,报道中要注意区分其是不等同于事实的,并对此要尽可能提示受众。可惜,南风窗的第一篇报道和财新的报道都存在这样的问题,让受众看完报道后,容易将消息来源所说的当作已经证实的事实,这样,既不利于真相的追寻和叙述,也容易在舆论上误导公众。


我们新闻报道里面的新闻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是满足公众的好奇心,但是如果是过度地去满足公众的好奇心,就有黄色新闻的嫌疑了。对于一个专业的媒体来讲,其实是在叙述真相的时候保持我刚刚讲的这个理性,语言要克制,事实的选择和叙述要遵循可操作的职业规范,摒弃记者个人的倾向,尽可能把采访到的事实,尤其是多方消息来源的事实呈现给公众。

Q

记者在报道性侵案件时应该如何避免报道引发的社会舆论力量干预司法公正?像此次的鲍某案件,有很多性侵案件的调查报道都是在法律程序启动之前进行,您认为媒体的报道是否该充当受害人追求程序正义无门的时候寻求实质正义的帮手?

A

周:目前的报道我觉得还没有产生所谓的媒介审判或者是舆论审判的现象。因为这个案件还在调查当中,真相还没有。所以说,这个相当于是舆论监督,对于相关部门还是形成压力的,换句话说,南风窗的报道虽然有瑕疵,但正因为其报道才促使山东警方,还有最高检的介入,让这个案子得到重视。无论结果是什么样,那我觉得这都会促进此类问题的公共讨论以及问题的解决。媒体与法律都是一样,都是帮助公众实现公平与正义的一个重要的途径,两者之间不是对立的。如果这个案件进入了审判程序,那么媒体此时报道和评论都要有所克制,否则可能会对舆论产生影响,进而裹挟舆论对法庭审判产生影响,这个就有可能造成媒介审判和舆论审判的一个问题。


封面图来源:网络

采访:林子璐 李江梅 李开颜

美编:姚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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