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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答辩同意,可否再变更要求继续履行?

易居房产团队 易居房产律师团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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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易居律师团案例库YJFC190828320|2

编者│易居房产律师团案例研究部

联系│13911056513@139.com


买受人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答辩同意,可否再变更要求继续履行?

---王某与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法律解析之二


【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补充协议 个税缴纳 合同解除 继续履行 违约


【要点提示】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买受人向法院诉请解除合同,开庭审理时出卖人与中介公司均表示同意,故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已解除,买受人不可变更要求继续履行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买受人、反诉被告、上诉人)

被告:朱某(出卖人、反诉原告、上诉人)、某公司(反诉被告、被上诉人)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8日,朱某出卖人,甲方)与王某买受人,乙方)在公司的居间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登记在朱某名下的涉案房屋出售给王某。合同第十条约定“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经守约方催告后15日内仍未履行该义务,如合同可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需继续履行,违约方须按该房屋成交总价的10%向守约方承担违约,如构成合同解除情形的,适用合同第十一条解除条款约定。”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如乙方依照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甲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经收取的乙方的全部付款返还给乙方,并按照房屋成交总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第二十条约定“除甲方、乙方、丙方签署的《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履约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等合同及协议中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的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成交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王某朱某支付定金25万元,2016年10月21日,双方在缴税问题上产生分歧,房屋买卖合同能继续履行。

向法院诉请,要求解除朱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后又变更诉请:1、朱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2、朱某支付违约金35.6万元

朱某提起反诉请求,1、王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1.2万元;2、公证费人民币4800元由王某承担;3、王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4、朱某不返还定金人民币25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

一、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后文揭秘...】

【二审:】

【后文揭秘...】


【案件解析】

一、房屋买卖约定个税买受人承担不违法,遇差额20%征收不能继续履行可免责终止?!

【详见本公众号2019年8月28日推文】房屋买卖约定个税由买受人承担不违法,遇差额20%征收不能继续履行可免责终止?!


二、买受人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答辩同意买受人可否再变更要求继续履行?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王某(买受人)在2016年10月21日双方就缴税问题产生分歧后给朱某(出卖人)发送短信要求退还定金,朱某表示同意办理并提出应签订解约协议,而双方并明确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双方亦未实际签订解约协议且朱某未退还定金,故,双方往来短信系对合同后续状态进行协商,且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于该日解除。后王某诉请解除合同,法院开庭审理时朱某与某公司均同意解除合同,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于当日解除,故此,王某不能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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