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腾退返还经适房支付占有使用费,法院不支持反而认定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成立?!
诉请腾退返还经适房支付占有使用费,法院不支持反而认定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成立?!
——沈2与文1等返还原物纠纷案(二审)法律解析
【关键词】
借名买房 经济适用房 返还原物纠纷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高度可能性
【要点提示】
借名买房约定的形式既可以为书面约定,也可以为口头约定,认定存在口头约定应当综合以下四点进行判断:房屋的出资、房屋的占有使用、购房票据及产权证书等证件资料的持有保管以及对于借名购房有无合理解释。在特定关系人之间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中,各方均可能对购房款支付、房屋占有使用及证件资料保管持有存在相对合理的理由,借名行为是否合理往往成为最大的争议焦点。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2(上诉人)
被告:文1(被上诉人)、沈1(被上诉人)
【案情简介】文1与沈1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文4、文5。沈2为沈1之弟。2015年3月25日,沈2与开发商(即某房地产公司,下同)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约定开发商将案涉房屋出卖给沈2,在2015年7月31日前交付,购房款为文5交纳。2015年7月7日,沈2签署委托书,授权文4代为办理案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及以后一切的相关手续,内容如下:1、结算入住手续的办理,结算、入住文件的签收;2、验收房屋、钥匙的交接;3、与物业公司所有手续的办理;4、(房屋所有权证)的领取;5、房屋的相关协议及各类文件的签署。2015年7月,文4代替沈2办理了涉案房屋的入住手续,自办理入住之日起涉案房屋由文1夫妇居住。2016年12月12日沈2取得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该证书由文4代为领取并持有。2018年沈2申请挂失,重新补办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除此之外,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契税付款凭证原件均在文1夫妇处,文1夫妇亦有供暖费、物业费票据、生活垃圾费楼道灯费、燃气费、购水费等票据原件,证明自入住之日起相应费用由文1夫妇交纳。沈2诉请:1.文1夫妇腾退并返还案涉房屋。2.文1夫妇支付自2016年1月30日至2018年7月30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75000元;3.文1夫妇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日100元)。
【法院判决】【一审】驳回沈2的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有权占有法律适用】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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