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直播翻唱遭索赔10万,网友为何同情主播PDD?
近日,游戏主播PDD因在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遭到版权方起诉,要求赔偿10万元。PDD在后续直播中向粉丝们表达了自己的不解,“我看那么多主播直播也唱歌呀,为什么他们不被起诉。”这同样也是部分网友的疑惑。“这个诉讼索赔的金额不重要。”《向天再借五百年》著作权人、著名作曲家张宏光通过其学生向媒体回应,诉讼的意义是呼吁社会各界对音乐版权的高度重视,让更多音乐人的劳动付出有所回报。“只有这样才能激励更多音乐人、创作者,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优秀作品。”
(游戏主播PDD)
就直播中唱歌是否侵权的话题,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教授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
南方周末:如何在法律上界定直播行为?
张伟君:如果要在法律上去界定一个直播行为,我认为这就是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无论是电台、电视台直播还是网络直播都是如此,它与“点播”不同,公众无法在自己选定的时间获得作品,也就是所谓的“非交互式传播”。因此,网络直播从通俗意义上来说虽然也算是一个网络传播行为,但是,它却不是我国《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因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只是控制那些网络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来获得作品的行为,即所谓的“点播”行为。
南方周末: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直播表演或者说直播翻唱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张伟君:所谓侵犯著作权,在著作权法上是指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而一个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是有法定的范围的,这就是第10条规定的各项财产权利,其中包括以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传播一个作品的专有权利。这些具体的权利都有法定的含义,任何人使用或传播一个作品的行为究竟侵犯哪项权利,要依据法定的含义去分析,不能想当然地得出结论,尤其要注意“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这些字眼在著作权法中的特定含义,而不能简单地望文生义,否则就会得出大相径庭的结论。就PDD在网络直播中翻唱一个音乐作品的行为而言,很多人会感觉这是一个表演行为,确实这样说在通俗意义上讲也没有错,但是,这并不是我国《著作权法》中“表演权”所控制的公开表演行为,关键的原因是公开表演行为是指以公开表演的方式公开传播一个作品,这种传播作品的特点是在一个公众可以进入的特定空间进行的传播,因为公开表演的传播范围不可能超越一个特定的空间范围。但是,以网络直播的方式播出一个音乐作品的翻唱,这已经不是在一个特定空间范围内传播一个音乐作品了,而是向所有不在特定现场或特定空间的网络用户传播一个作品了,这就大大地扩展了传播的范围,因此,这就不是表演权所要控制的传播作品行为。既然直播翻唱行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不是表演权所控制的行为,自然也无法适用有关表演权的权利限制或例外的规则,比如,无法依据《著作权法》规定的“免费表演”的例外来豁免直播翻唱的侵权责任。南方周末:PDD属于电竞主播,在直播时随口翻唱的行为性质是否和以翻唱为主要卖点的音乐主播有所不同?张伟君:网络直播一个游戏主播演唱的歌曲,如果使用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作品,涉及词曲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就应该获得授权,否则会有侵权的法律风险。需要强调的是,判断是否侵犯著作权,原则上只需要判断被告是否未经许可而实施了专有权利所控制的行为,而并不需要考虑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什么,除非法律对某些特殊目的的利用作品行为有不构成侵权的例外规定。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确实规定了“免费表演”的例外,但是,如前所述,就网络直播中的唱歌行为而言,并不能享有这个法定例外的豁免。当然,如果一个主播只是在聊天内容中提到或者评论某个歌曲的时候适当引用几句歌词或者即兴演唱几句以更清楚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应该可以算“适当引用”的例外,这时就不会有侵权的风险。但是,如果主播的演唱并不是出于这样的目的,而是把歌曲的翻唱作为直播中的一个独立内容,这时,即便不是以“唱歌为卖点”的随口翻唱,也依然会涉嫌侵权的。南方周末:翻唱全曲、翻唱片段和无伴奏的随口哼唱在行为性质的界定上有什么区别?张伟君:对音乐作品的侵权的判定并不是以唱多少句为标准,而是以演唱的时候是否使用了词和曲的独创性表达为标准。因此,无论翻唱全曲还是翻唱片段,都有侵权的风险。对音乐作品的侵权的判定也与演唱的时候是不是有伴奏无关,即便是清唱,也依然存在侵权的风险。当然,即便主播的翻唱确实利用了一个音乐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依然存在合理使用或者说不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这就是前面已经说过的“适当引用”的例外,如果符合“适当引用”的条件,就不会有侵权的风险。南方周末:去年的新《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网络直播音乐要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如何解读这一新规定?张伟君:我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改后,对于网络直播行为应该受哪一项专有权利的控制加以了明确,这就是“广播权”,即广播权中所包括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按照这个规定,网络直播一个音乐作品,即便是直播主播自己表演音乐作品,也需要受这个广播权的约束和控制。对此,我国《著作权法》中无论是免费表演例外的规则,还是电台电视台广播作品的法定许可例外的规则,都无法适用于网络直播翻唱的行为。南方周末:在本次的事件中,PDD本人觉得委屈,也有人认为张宏光过度维权,如何看待大众对于著作权的认知情况?张伟君:无论是提供网络直播还是提供网络点播,任何人实施这种公开传播作品的行为,都需要获得著作权的授权,即便是网络用户“自娱自乐”,也不允许他在网络上公开传播他人作品,目前法律并没有给出这样的例外。因此,网络主播应该要更多关注自己在直播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特别是著作权纠纷风险,就相关法律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不懂法而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南方周末:有人认为本案中著作权人提出10万元索赔金额数额偏高,认为要求这样的金额是一种“专利流氓”的行为,侵权案例中的赔偿金额如何界定?张伟君:首先,“专利流氓”的说法属于滥用法律概念,因为这里根本不涉及专利问题,而只是著作权问题。在法律上,我们也不能因著作权人主张索赔的金额高就可以认为他就是对著作权的滥用。著作权人的索赔是否合理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判断,最后由法院来裁定,并非你主张多少就一定能获得赔偿多少。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是根据原告的损失、或者被告的获利,或者正常的许可费用。如果无法获得这样的证据,法院也可以在500元到500万元的法定额里面合理判定一个损害赔偿金额。南方周末: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翻唱与侵害知识产权的争端一直存在,如何理解作品传播度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张伟君: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宗旨一方面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一方面是鼓励和促进作品传播,因此,确实需要在严格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和保障公众合理地获得文化产品之间达成一个平衡。我国《著作权法》本身也已经提供了不少制度安排来达到这样的平衡,比如,就音乐作品而言,其实是允许不经许可而“翻唱”的——这就是“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规则,但是,使用音乐作品的这个法定许可依然需要以支付报酬为前提,而且,无论如何通过互联网传播音乐作品都是需要取得事先许可的。互联网为作品的广泛传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这同时也带来了著作权保护的困难,总体而言,当下主要的矛盾还是著作权人的利益面临被大量侵害的风险,而不是相反。所以,目前阶段,加强著作权保护还是一项繁重的任务,我们不能因为翻唱者提高了歌曲的知名度就豁免其获得著作权许可和支付合理使用费的义务。当然,使用费的标准确实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定价机制,以实现保护权利和促进传播之间的平衡。南方周末:直播平台在这类直播侵权案件中负有什么样的相关责任?张伟君:主播所在的专业平台,按理都有专业的法务人员,他们应该很清楚自己该怎么做,比如,平台审核主播的歌单就是事先规避法律风险的合理方法。但有的平台工作人员可能对著作权也确实所知甚少,比如“在直播间演唱需要两个授权,词曲的授权和公共传播的授权”这样的说法一看就很外行,因为这两个授权应该就是一回事,也就是公开传播词曲(音乐作品)的授权。南方周末:针对目前的网络维权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有哪些可以完善的地方?张伟君:线下的驻唱也好,网上的表演也罢,只要使用享有著作权保护的音乐作品,都应该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否则就会有侵权的风险,无非是侵犯表演权还是广播权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不同。从著作权保护的规则和机制而言,入世以来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太多的本质变化,当然,《著作权法》实施30多年了,公众的著作权意识确实有了很大的提高,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因此,无论是对线下的侵权还是对线上的侵权,应该会有越来越多著作权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所以,线下的营业场所和线上的网络平台,都要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法律风险,依法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诉讼。南方周末:对于网络主播、直播平台和公众对著作权法的认识,有没有什么相关建议?张伟君:著作权法确实比较专业也比较复杂,主播弄不清也很正常,但是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来避免法律风险,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人人都要有法律意识并要有支付法律费用的意识,而不要总是在遇到法律纠纷后再想到律师。就主播唱歌而言,他应该明白自己使用了词曲作者创作的音乐作品,因此,需要取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为了音乐作品使用者获得授权的便利,我国早就有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这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它可以解决大多数音乐作品的授权使用问题。所以,使用音乐作品的授权,除非它不属于音著协管理的作品,原则上只要向音著协取得授权就可以规避法律风险。支付付费的标准和方法,该协会网站都有公开的标准和信息,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去取得授权。
排版/钱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