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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迹天气IPO被否 App治理工作组收集个人信息通报成依据之一

尤一炜 网安寻路人 2020-02-26


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墨迹天气”)首发申请被否。隐私护卫队注意到,证监会提出的询问问题之一与墨迹天气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有关。



该问题指出,墨迹天气通过自主收集及第三方途径获取用户数据及标签,并利用数据进行商业化变现,其于2019年7月16日收到App专项治理组发出的《关于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其就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此,证监会要求墨迹天气做出五点说明,包括获取用户数据及标签的过程和方法,是否对用户有明示提示,用户授权在法律上是否完备,是否明确告知收集信息的范围及使用用途,获取用户数据的手段及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在数据使用方面,证监会还要求墨迹天气重点说明商业化变现的合规性,以及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侵犯用户隐私或数据的的情况,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潜在法律风险。


证监会还提及,墨迹天气需说明数据获取、使用、处理等过程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对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措施与手段,是否出现过个人信息、隐私泄露事件,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此外,证监会还要求墨迹天气说明针对App治理工作组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整改效果,是否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或面临被处罚的风险。


除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问题,证监会提出的其他询问问题还涉及:墨迹天气运营的网站和App存在未经其许可违规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发布药品广告的情形;墨迹天气互联网广告信息服务收入占比超过过大的问题以及存在直接或间接股权关系的客户直接或间接贡献收入金额及占比较大。


公开资料显示,7月16日,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发布《关于督促40款存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的App运营者尽快整改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公布了 40款在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方面存在问题且未公开有效联系方式的App,墨迹天气(版本号7.0803.02)就在其中。其他知名App还包括安居客、Wi-Fi万能钥匙、悟空理财等。

 

附证监会发审会针对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询问问题的全文。


1、发行人运营的网站、“墨迹天气APP”存在未经其许可违规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情形;发行人存在在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之前,发布药品广告的情形。发行人现有的APP存在视频节目与游戏节目,以及发布医院广告。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所从事的全部业务是否已取得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资质,是否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存在取得相关资质、许可证书前未合规经营的情形,是否存在后续被要求整改或行政处罚等影响业务持续运行的风险;(2)说明发行人经营视频节目是否需要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程序,视频节目跳转是否应明确标识;(3)说明发行人经营网络游戏节目是否向文化部门办理了游戏运营备案手续,是否在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电子标签,是否需要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是否获得了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的审批;(4)说明报告期内广告业务是否符合《广告法》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及行业监管政策的规定,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发布医院或医疗广告是否已获得相关许可;品牌广告与效果广告二者合法性审核的区别与联系;(5)说明发行人确保业务合规运行的相关内控制度,是否与同行业一致,内控执行是否健全有效,是否构成发行障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通过自主收集及第三方途径获取用户数据及标签,并利用数据进行商业化变现,发行人于2019年7月16日收到APP专项治理组发出的《关于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相关问题的通知》,APP专项治理工作组要求发行人就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获取用户数据及标签的过程及方法,是否对用户有明示提示,用户授权在法律上是否完备,是否明确告知收集信息的范围及使用用途,发行人获取用户数据的手段及方式是否合法合规;(2)发行人使用用户数据是否合法合规,尤其是商业化变现的合规性,结合相关媒体报道的墨迹天气上传用户隐私等情况,对照《网络安全法》、《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和司法解释,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侵犯用户隐私或数据的的情况,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潜在法律风险;(3)数据获取、使用、处理等过程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对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措施与手段,是否出现过个人信息、隐私泄露事件,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日益加强的数据行业监管及个人隐私保护政策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及相关应对措施;(5)发行人针对APP专项治理工作组通知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整改效果,是否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是否面临被处罚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互联网广告信息服务收入占比超过95%。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报告期内累计装机用户、新增装机用户、月均活跃用户、日均活跃用户、填充率、单价、单个用户日均使用时长等数据及变化趋势,说明终端广告主客户及其交易金额的稳定性、成长性及其与APP价值关键评估指标的匹配性,营业收入及其增长率与APP价值关键评估指标的相关性;(2)说明发行人广告投放价值是否发生变化,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的增长速度远高于月均活跃用户数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营业收入增长的原因及其与同行业公司的一致性、合理性,营业收入增幅与净利润增幅不匹配的原因;(3)说明主营业务增长和高毛利率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未来发行人是否存在收入和净利润下降的风险;(4)说明报告期推广下载或激活平台的具体情况,该等载体如华为等是否已经具备自行开发的气象软件,发行人是否存在未来无法获得稳定持续下载量或者激活量的风险;(5)针对广告代理商的返点政策及返点结算情况,说明相关返点费用反映是否充分、足额;(6)说明自2017年开始品牌广告业务模式发生变化、大量外采广告设计制作,发行人与广告代理商的合同中未明确外采广告设计制作权利义务条款的情形,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直接或间接股权关系的客户(阿里、苏宁、腾讯,以下称“股权相关方”)直接或间接贡献收入金额及占比较大。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发行人与上述股权相关方业务的具体内容,说明业务的背景、真实性、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发行人获得相关业务是否与股权相关方投资发行人存在直接关系,是否存在免费利用上述直接或间接股权关系的股东及关联方获客渠道或资源的情形,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对比发行人向第三方销售同类服务的价格、相关方采购第三方同类服务的价格等情况,说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相关方为发行人代垫费用、支付成本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3)说明发行人与上述股权相关方的业务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可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以及发行人在市场开拓方面的应对措施。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近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社群成果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4.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7.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10.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11.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13.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14.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5.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6.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7.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8.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2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线下沙龙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

  1. 评价GDPR一周年:一些正负面观点

  2.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一):来自Capgemini的报告

  3.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二):来自CIPL的报告

  4.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三):来自IAPP的报告

  5.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四):来自“黑客”的视角


线上沙龙见:

  1. DPO社群对数据堂事件的精彩点评

  2. DPO社群线上讨论第二期:“出售 & 提供” 个人信息之法律与实务对话

  3.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时评见:

  1. 数据安全事件时评第一期

  2. 数据安全事件时评第二期

  3. 【时事五】微软、Facebook、谷歌和Twitter联合推出数据迁移项目:数据可移植性的开源计划

  4. 【时事六】 星巴克、阿里巴巴牵手“新零售”之数据合规深度评论

  5. 【时事七】美国通过《NIST小企业网络安全法》

  6. 【时事八】国际数据流动:欧盟委员会启动对日本的充分性决定流程

  7. 【时评九】加州IoT设备网络安全法对物联网法律之影响(附法案翻译)

  8. 【时评十】五问五答《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9. 【时评十一】社交网络平台,需要多点爱还是多点管?

  10. 日本拟效仿德国:对IT巨头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适用“反垄断法”

  11. 扎克伯格最新愿景:将Facebook打造成“关注隐私的社交网络“

  12. 德国最高数据保护官员就美国“云法案”提出警告

  13. 【时评】ICO对英国航空和万豪国际开出巨额罚单,GDPR执法强硬时代来临!


DPO社群成员观点

  1. 个人信息委托处理是否需要个人授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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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看到的数据安全(DPO社群成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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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解析公安机关《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引(征求意见稿)》(DPO社群成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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