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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要调解费,我要那件事发生之前的快乐(下)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橙雨伞 Author 张倩



小编注:

2013年10月23日,公检法司四部委联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首次将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精神康复费用纳入判赔范围。然而四年半过去了,除四川一例案件外,全国公开案例中精神康复诉求仍处于不被支持“常态”。

精神康复费用诉求为何这么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呢?

上期张倩老师的推送中,我们了解到除了该意见宣传不足、缺乏配套实施细则、基层判案人员很少知晓等原因外,受害家庭很少提起相关赔偿,法院判决只支持已发生的费用,而精神康复费用是后期恢复费用、很多心理诊所难以开出正规的发票,也是导致判决难被支持的重要原因。

本期推送中,张老师将继续为我们剖析这一判决难背后的原因,并为我们解答——现今条件下精神康复赔付诉求的解决出路何在?


就在律师们以北方宁夏灵武案为突破点,争取性侵幼女精神康复费赔付时,广西百色性侵案的援助律师,也在苦苦寻找能被法院认可的、具有心理咨询资质的机构。


“我先后跑遍了广西的所有司法鉴定中心,甚至包括精神病院的相关鉴定机构以及脑科医院,得到的结论是我国目前根本没有司法机关认可的具有资质的心理咨询机构,更不要说具有资质的鉴定人员。”


在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接待人员称他们没有相关心理、精神类的司法鉴定资质,放眼全国,也没有关于心理损伤类的司法鉴定分类


接待人员推荐律师至南宁市第五医院的司法鉴定中心、广西脑科医院去咨询。


作为精神类疾病的专业医院,南宁第五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表示:


对于性侵之后受害人心理损伤的司法鉴定,既在我国司法鉴定分类中缺失,也无相关的行业评判标准,所以此类鉴定根本无法操作。


他们能做的与性侵害相关的司法鉴定,只有一种“性防卫能力鉴定”,是判断患有精神类障碍的被侵害人,遭遇性侵时是否具有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一种鉴定。


在位于柳州的广西脑科医院,接待人员的回答与第五医院如出一辙:


本院无此类心理损伤的司法鉴定。


在广西自治区区医院,心理专家黄玲的回复更为直接:


遑论资质,费用如何计算更是问题。


按照国家相关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每小时数十元的心理康复费用根本无人愿意接诊,而按现行业内普遍采用的单位时间上千元的收费标准,又不可能开出正规发票。


如此,法院要求的支持证据,又如何提供?



广西百色案援助律师的“碰壁”结果不是孤例,吕孝权也有类似的经历:


“国内目前的确没有任何一家机构有这种鉴定资质,我曾联系北京安定医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为国内比较权威的机构,他们全都没有资质,而且据他们透露,国家根本就未就此出台过标准!


“性侵案件专家出具的心理评估报告的效力问题,实践中确实是个难点。立法对受害人心理损伤鉴定不做纳入,向法院的诉求又要求提供相应证据。司法实践中这种‘悖论’局面不改观,真正意义上的判决支持基本不乐观!”



2017年11月2日,在《意见》出台整整四年后,成都市成华区法院的一纸判决,被媒体视为打破“零判决”魔咒的里程碑法律文书


在法院判赔的直接经济损失项目中,首次包含了给 13 岁被性侵幼女英英(化名)的 3000 元心理康复费用。


这在此前全国的公开案例中是从未有过的。那么是否由此,针对被性侵未成年人的精神康复费诉求,能够普遍被法院“获准”呢?


答案是否定的。


据悉,英英的援助律师,在向当地医院讲述英英的基本情况后,拿到由医生开具的金额不高的“后期干预费用”。而按照司法只支持“已发生费用”的基本原则,无疑,法官是在突破现有法律相关规定后下判的


对此,小晴案援助律师认为:“我们不能指望每个法官,都出于先进的保护理念,大胆做出相关判决,因为它不具备普遍意义!”


截至本文发表,四个月过去了,经交叉查询裁判文书网等数据网站,搜索全国的公开案例,作者发现,包括小晴案在内的“精神康复费”支持判决仍止于成都一例



这是否意味着,在现今条件下,对被性侵未成年人的后期康复费支持,已经走入“死胡同”呢?众多法律人士,众口一词地提到了“标准化”操作的解决设想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轩认为:


基于目前这种现状,立法往往会经历一个较漫长的周期,建议最高法院修改现行的司法解释,或者针对被性侵儿童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比如规定一个基准的定额赔偿数。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有这样的性侵行为,就要考虑有一个起码的民事赔偿标准,这个标准无论人身肉体伤害程度如何,重点针对的是这种潜在的心理伤害,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


另外,在考虑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时,李轩还建议,在平衡原则的前提下,考虑使用倍数原则


“比如针对其他民事侵权行为,可能相应的赔偿数额有一个固定数,但是针对这种被性侵儿童,是否可以考虑实行三倍甚至五倍的赔偿标准。”


小晴的援助律师,一直关注性侵儿童的心理康复费落实情况。他认为:


相比人身创伤,性侵未成年人的心理创伤更为严重。如果加害人是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即使判了也执行不了。


因此,必须考虑从国家层面设立被性侵未成年人的心理损害等级的赔偿制度,集临床心理学、司法鉴定学、法学等多学科、多部门的力量去构建“标准化”赔偿方案。


注:本文观点仅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作者


张倩


前北京青年报深度报道资深记者,长期从事法律和人物新闻报道,并以调查深度报道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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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千经授权转载自橙雨伞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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