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2期要目
2020年第1期法学论文要目
1、当代中国政治生态的修复、重建与养护——一个法学视角的观察与思考
姚建宗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因政治腐败导致政治生态恶化使当代中国面临着极其繁重的政治生态修复、重建和养护就是我们当前的重要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充分体现现代政治文明基本精神的公私观、主仆观、权利观、职责观的同时,厉行法治、实行民主和尊崇践行宪法,乃是政治生态修复、重建与养护的根本举措。坚持政治生态修复与重建并重而以养护为核心与重点、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生态建设与党外政治生态建设有机结合、突出重点与综合施治协调、制度要素完善与精神要素培育并举、依党规党纪正风肃纪与依宪法法律制裁违法犯罪相统一、以上率下与上下联动相配合、抓住"关键少数"与依靠全党参与并重、规范引领与监督追责协调、短期实效与长期实效兼顾、党的优良传统守正与改革创新互彰,这些乃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态修复、重建与养护基本的实践策略。
关键词:政治生态; 执政党; 反腐败; 依法执政; 政治文明;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研究”(11&ZD077)的阶段性成果;
2、行政诉讼中投诉人与举报人的原告资格之区分
李凌云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行诉解释》第12条明确了投诉人原告资格及其判定标准后,将其适用于司法实践乃是关键课题。然而,由于对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的理解偏差,投诉人原告资格与举报人原告资格出现了混淆。对投诉人与举报人的原告资格关系作出梳理,有助于在更为精准的情境中实现对二者的辨析。经过投诉与举报的概念演绎,并根据主、客观诉讼的理论视角,可以揭示《行诉解释》区分投诉人原告资格与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原理。通过案例分析可有效澄清二者的异同,即投诉人原告资格既和自益性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内在理路高度一致,也与公益性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判定理念截然不同。有必要创设可操作的区分思路:第一步是运用"特殊利益理论"框定原告资格的属性;第二步是厘定被诉行政行为的性质;第三步是裁判依据的分别适用。
关键词:行政诉讼; 原告资格;投诉人; 举报人; 利害关系;
基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时期改革与法治关系实证研究”(17JD004)的阶段性成果;
3、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黄学贤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立法文本规定上曾经历了些微变化。有的问题已经解决,如行政机关能否成为第三人的问题。而有的问题,如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等问题,在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依然没有完全解决。其中",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引发的相关问题,尤为值得关注。过于宽泛地认定第三人以及过于压缩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之范围,均不利于利害关系人权益之维护,也无益于行政争议的解决。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应当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或者诉讼结果具有实质利害关系而没有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在梳理行政诉讼第三人文本规定之演进的基础上,清晰厘定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之范围,不仅有利于明确法院的职责,更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有利于彻底解决行政争议。
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利害关系;
基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时期改革与法治关系实证研究”(17JD004)的阶段性成果;
4、机构改革引发的行政诉讼被告新问题
杨红 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2018年机构改革在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统领下基本完成了改革的初步任务,随着新机构的逐步运转,改革对于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冲击较为突出。在行政机构内部改革中,存在着立法供给不足、立法及文件的清理、区域执法主体的授权依据有待拓宽等问题。在"双合"改革领域,多样态的改革类型有待厘清,理论研究共识尚未达成,现实诉求亟待回应。面对诸项新问题,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应在重构"法"体系的基础上,拓宽行政主体的范围,明确"双合"机关内部的事项、责任分工。
关键词:行政机构改革; 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被告; 依法行政
基金:2018年度甘肃省高校协同创新科技团队支持计划资助(2018C-20);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时期改革与法治关系实证研究”(17JD004)的阶段性成果;
2020年第2期法学论文要目
1、论法律人的本质——一个法哲学视角的阐释
王利民 张国强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律人即法律上的人或者人格。法律是人的社会现象,其对象是人。法律人是以人为对象的人格设计,是自然之人的人格化,在民事主体上称为自然人。法律人作为自然之人的人格化,以人为目的,具有人的规定性,是基于人性的本体秩序而超越自然之人的一般人格。法律人反映人的社会性与理性,是人性的社会性与理性的本质与条件并最终需要回归于人性的自然性。
关键词:法律人; 人格; 社会性; 理性;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民本模式研究”(14ZDC0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权未为登记时的责任划分
纪力玮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权未为登记时,抵押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抵押权未设立。抵押权未设立情况下不能适用无效行为转换制度,不能将保证作为替代行为用以解决纠纷。因债权人原因(包括抵押合同当事人一致同意情形)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不能向"抵押人"主张违约责任,仅能基于有效抵押合同主张权利,可参照适用关于保证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抵押人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词:不动产抵押; 抵押权登记; 无效行为转换; 责任划分;
基金:吉林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抵押权权利冲突规则”(101832018C142)阶段性成果;
3、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下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研究
荣震 柏维春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摘要:腐败治理体制是影响腐败治理成效的重要因素,腐败治理的演进历程背后往往是腐败治理体制的替代、转换过程。探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演进逻辑,有助于探索腐败治理的深层结构、根本动力和路径依赖。历史制度主义分析范式与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研究具有良好的契合性。从历史制度主义分析视角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演进脉络,可划分为恢复重建期、适应性变革期、深化改革期和全面协同改革期。利用历史制度主义分析范式分析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深层结构、内外动力机制和路径依赖核心要素,可以再现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过程和基本制度逻辑。
关键词:反腐败; 腐败治理体制;历史制度主义;
4、财税行为理论对财税腐败行为的规范——基于对我国财税腐败案例的类型化研究
王文婷 中共中央党校政治与法律教研部
摘要:"法律—行为"的传统财税法研究范式,能够迅速开启财税腐败案例的类型化研究,并帮助识别各个财税领域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由于研究对象限于进入司法程序的腐败案件,因此涉及合宪性审查的财税立法行为并不在案例类型化研究的范畴之内。而要完成对财税执法过程中产生的腐败行为的细节观察,需要引入聚焦微观行为本身的财税行为理论。顺着现有的财税行为理论所共同达成的"主体—行为"的分类逻辑,再基于财税腐败治理所独有的"保卫公共财产"的治理目的,有选择地借鉴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学说,就可以构建出一个集"以行为要件为分析方法"以及"以预防型防腐为最终目的"于一体的财税行为理论分析框架。在此分析框架下,不同财税领域的经典腐败行为将被逐一从主体、行为和对象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解剖,随后,一份基于案例实证研究的具有针对性的财税腐败治理的工作重点指导意见也将被顺势导出。
关键词:财税行为理论; 财税腐败行为; 涉财税犯罪案例; 腐败治理;;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防止腐败的财税法机制创新研究”(16BFX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