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4期法学论文要目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区域协调发展的国家保障义务
摘要:区域协调发展的国家保障义务既有宪法指导思想的根本依据,也有贯彻新发展理念国家目标条款和社会主义原则的规范基础。区域协调发展国家保障义务的本质是区域实质平等,属性为客观法义务,内容由目的性义务和手段性义务构成。目的性义务体现为国家对欠发达地区在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给付;手段性义务体现为区域协调发展国家目标对立法、行政和监督行为的约束。应当根据比例原则和效能原则划定目的性义务的限度。建构区域协调发展法律体系,倾斜配置地方立法权,适度干预地方人才、产业补贴政策,实施多元化综合监督,是手段性义务的主要内容。作为国家目标条款确定的国家义务范例,区域协调发展国家保障义务的基本原理可普遍化为国家目标条款的一般理论。
关键词:区域协调发展 国家目标条款 国家义务 共同富裕 实质平等
作者李海平,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长春130012)。
增强审计监督合力——基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职能的历史考察
摘要:公司财务舞弊大案要案频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普遍面临信任危机进行交叉学科的历史溯源发现,美国《1933年证券法》推行的“强制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重要成因。建议修改强制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建立政府监管机构和单位内部监督机构自愿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协助机制,实施增强监督合力的国家审计制度。基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理划分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督权限,建立统一的财会监督信息平台,定能更好地实行全面审计、持续审计和跟踪审计。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财会监督 审计监督 中国特色
作者周华,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戴德明,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100872)
知识产权的边界:以客体可控性为线索
摘要:权利边界的设定及新型权益的涌现,需要进一步把握权利的客体要素。客体是权利理论中的基础概念,应当具有客观事实上的中立性,不应存储有关设权的价值判断。客体上之所以能够设置权利,取决于客体的可欲性、可控性和充足性。就知识产权而言,信息的流动性和外部性,使得其正当性解释须考虑整个自然法理论:先占即控制是自然权利的来源,劳动是权利归属的依据。自力控制的客体之上,产生一般知识产权;法律之力控制的客体之上,属于类型化的法定权利。一般性权利偏于自然权利,需要提高保护强度,但不能再由法律之力强化其控制。类型化的法定权利基于功利主义设权,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权利法定的边界,对于涵摄到的客体和权能要严格保护,另一方面保护强度要低于一般性权利。
关键词:知识产权边界 民事权利客体 信息 可控性 知识产权正当性
作者易继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100871);李春晖,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天津30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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