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法学论文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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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6期目录及摘要
程序法与实体法协动视野下的
反垄断民事诉讼资格
王 磊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摘 要: 反垄断民事诉讼资格的认定需要以政策功能为导向去寻求妥当的法律技术,并重视诉讼法与竞争法的协调、程序资格与实体政策的契合。美国法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直接侵害、反垄断损害等法律技术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资格的认定标准,存在混淆程序资格与实体标准的弊端,我国应谨慎对待类似标准的本土化适用。从程序法视角观之,在损害要件中混入实体标准会导致起诉条件的“高阶化”,不利于促进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法律政策,我国应剔除损害要件中的实体标准并推动起诉条件的“低阶化”,从而培养良好的竞争文化。从实体责任结构视角观之,我国责任后果法并未引入三倍赔偿责任制度以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激励,导致其对经营者的威慑力不足,所以不宜在损害要件中附加其他因素去抬高反垄断民事诉讼资格的标准,转而应该单纯以损害为标准降低原告的起诉条件,放宽责任成立的“入口”并提升对垄断经营者的威慑效应。唯有站在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协动立场之上,反垄断民事诉讼资格才能得到妥当的认定。
关键词:反垄断民事诉讼资格;私人实施;反垄断损害;三倍赔偿责任;最佳威慑
作者简介:王磊,法学博士,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反垄断法研究。
我国数据安全法益保护:
域外经验与立法路径
蔡士林1,2
(1.中国矿业大学人文与艺术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2.中国矿业大学安全工程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摘 要:数据作为人工智能时代所有新兴技术由概念化走向商业化的核心要素,自然成为世界各国立法领域中的焦点议题。数据安全法益包含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有用性等内容,它们不仅指引刑事立法和司法,而且也成为佐证数据安全应当被予以独立保护的重要理由。检视域外典型的3种立法保护模式,不难发现它们虽存在形式上的差异,但本质上都将数据本身的独立刑法保护作为立法动因,不断细化数据犯罪的类型。相比之下,我国《刑法》立法理念更新缓慢,依旧坚守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为核心的保护体系;处罚漏洞明显,致使对数据犯罪的规制既不全面也不协调;司法适用混乱,人为地造成了罪名适用上的障碍。未来我国刑事立法应当以数据的技术特征和数据安全法益的内容为原理,归纳出数据犯罪的类型,从侵入型、破坏型、获取型和监督管理型4个角度出发,积极构建独立且全面的刑法规制体系。
关键词:数据安全法益;独立保护;数据犯罪类型;域外经验;立法路径
作者简介:蔡士林,法学博士,中国矿业大学人文与艺术学院讲师,安全与工程学院博士后,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数据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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