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学评论》2022年第6期要目
《西部法学评论》2022年第3期要目
《西部法学评论》2022年第6期要目
【理论研究】
1.国际足联禁赛决定的法律分析
——以俄罗斯足球禁赛事件为例
陈新宇、阮嘉禾(1)
2.数据安全治理背景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的定位、功能与实践
朱军(12)
3.招摇撞骗犯罪不法内涵的反思与建构
金炜凯(23)
4.“统筹协调”的法律解释
贺彤(38)
【法律实务】
5.闭环双重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
——以贷款担保双重欺诈为例
刘丽娜(55)
6.合同僵局司法解除规则的“两阶段”构造及其完善
刘冲(64)
7.保护规范理论的判断与体系定位
陈靓雯(78)
8.物业安保义务之法教义学分析
——以《民法典》第1254条为对象
王振宇(93)
【探索争鸣】
9.经济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立法质疑与理性回归
吕露鹏(108)
10.智慧诉讼服务建设:实践、问题及完善
卓裕春(121)
【理论研究】
1.国际足联禁赛决定的法律分析
——以俄罗斯足球禁赛事件为例
作者:陈新宇、阮嘉禾(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近代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国际足联联合欧洲足联对所有俄罗斯球队的禁赛决定引发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从政治中立、比例原则和援引先例三个层次全面审视禁赛决定的合法性。第一,政治中立是国际足联应奉行的基本原则,但本禁赛决定却体现出主体、内容和程序层面的多重歧视,不符合政治中立的基本原则。第二,援引先例是国际体育争端处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对国际足联决定作出亦有参考借鉴,但本次禁赛决定与上世纪国际足联在智利和苏联争议中作出的决定完全相悖。第三,比例原则是国际体育法广泛认可的与纪律处罚相关的一项基本原则,禁赛决定有助于部分目标实现,但并非侵害效果最小的手段,造成的伤害超过目标实现带来的好处。针对国际足联禁赛决定的法律救济,应以国际体育仲裁作为核心救济措施,国际体育调解作为辅助救济措施,国际体育合作作为长期发展路径。
关键词:国际足联禁赛;政治中立;援引先例;比例原则;法律救济
2.数据安全治理背景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的定位、功能与实践
作者:朱军(河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的公共属性决定了数据安全保障的重要性,同时也增加了数据安全保障的难度。《数据安全法》设立了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其目的在于降低数据安全风险,提高数据流通效率。与此同时,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已成为数据安全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数据安全治理中发挥着权利保障、安全维护以及涉外数据安全治理等功能。数据安全审查制度的治理功能决定了其核心内容应包括数据安全审查机构的科学设置、审查启动和运行程序的体系化建构以及数据安全审查技术和方法的合法确立等。实践中,数据安全审查制度运行尚需实现安全与自由价值的平衡,同时接受来自规范和现实两个层面的限制,从而提高制度运行的法治化和透明度。
关键词:数据治理体系;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安全审查;《数据安全法》;数据权利
3.招摇撞骗犯罪不法内涵的反思与建构
作者:金炜凯(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通说对于招摇撞骗犯罪的理解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究其原因,在于学者们缺乏对相关罪名不法内涵的挖掘。通说仅以相关罪名所保护的法益为标准,欲通过类比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达到行为规制目的。结果就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极为宽松和任意,本应发挥限制入罪机能的“谋取非法利益”这一构成要件特征实际收效甚微,招摇撞骗行为的欺骗性特征无法贯彻到底。要改变上述现状,就必须对招摇撞骗犯罪的不法内涵重新解读。招摇撞骗犯罪究其实质是无资格担任公职的主体冒充公职人员实施的职权行为,是对公职的僭越。一方面,成立相应罪名无需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另一方面,招摇撞骗的行为只需对外制造行为人有权履职的假象,无须使相对人陷入认识错误。只有这样理解,才能划清相关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摆脱对其他罪名构成要件的依赖,进而合理地解决定罪问题。
关键词:招摇撞骗;欺骗行为;职权法定;公职僭越;目的论解释
4.“统筹协调”的法律解释
作者:贺彤(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法律文本及实践显示,“统筹协调”已然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概念。考察法律规范和立法目的,可以将“统筹协调”的法律含义概括为两类主体的两种权力,即国家权力主体的行政权与党内机构的领导权。作为行政权的“统筹协调”包含监管和组织职权,具有完备监管职责和强化联通协作的功能;作为领导权的“统筹协调”包含政治上的决定、协调权力与思想上的指导原则内涵。为避免理解上的含混歧义,确保适用上的协调一致,应以统筹协调的法律含义为基础,建构统筹协调的适用规则:权力内涵应与主体相匹配;国家权力主体适用法定复合型的行政权内涵;权力主体不明时宜适用领导权内涵;此外,“统筹”“协调”等相似规定也适用相应的统筹协调法律含义。
关键词:统筹协调;监督管理;重大决定;组织协调;适用规则
【法律实务】
5.闭环双重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
——以贷款担保双重欺诈为例
作者:刘丽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通过对双重欺诈行为刑民法律关系的解析可见,当双重欺诈中两个被害人形成有效的民事合同关系时,其刑民法律关系形成闭环,贷款担保双重欺诈行为是其典型。在闭环双重欺诈行为中,由于民事合同效力的确定性,民事义务人成为财产损失的最终受害人也是确定的。因此认定闭环双重欺诈案件要充分重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有效民事合同确定遭受损失的被害人,而不应以事实上谁遭受损失来确定刑事被害人。如此,既可维护刑事判决的稳定性,又坚守了经济活动中的契约精神,体现出刑法谨慎介入经济活动的谦抑精神。
关键词:贷款诈骗;合同诈骗;闭环;刑民关系
6.合同僵局司法解除规则的“两阶段”构造及其完善
作者:刘冲(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确立了合同僵局司法解除规则,采取的是“要件审查+实质裁量”的“两阶段”构造。“要件审查”阶段包括“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两项要件。对前者应进行目的性限缩,唯一时性履行不能和一时性履行费用过高有适用合同僵局司法解除规则之必要;对后者应理解为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只有同时满足两项要件的案件才能通过“要件审查”,进入“实质裁量”阶段。在“实质裁量”阶段,法官应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和“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作为裁判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这要求法官充分考虑“债务人陷入不确定状态的时间”和“合同陷入僵局的负外部性影响”两项具体的酌衡因素。
关键词:合同僵局;司法解除;要件审查;实质裁量;一时性履行障碍
7.保护规范理论的判断与体系定位
作者:陈靓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自2017年“刘广明案”以来,行政审判实践中运用保护规范理论的次数逐渐增长。然而,对2017年以后最高院和北京高院涉及第三人原告资格的案例进行梳理就会发现,审判实践对保护规范理论的判断对象究竟是“合法权益”、因果关系还是“不成文”的权利保护必要性存在较大分歧。据此,可将审判实践运用保护规范理论的模式归纳为主观要素型、客观要素型和主客观混合要素型三类;并将主观要素型进一步划分为规范要素型和规范事实要素混合型两类。基于学理、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和审判实践的趋向,应当将权利保护必要性、因果关系要件与保护规范理论相分离。保护规范理论仅作为“合法权益”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保护规范理论;原告资格;公权利;权利保护必要性
8.物业安保义务之法教义学分析
——以《民法典》第1254条为对象
作者:王振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物业安保义务在《民法典》上的明确,不仅因应高楼抛坠物侵权责任的修改,同时部分涉及到物业安保义务的现有争议。据此引发的物业安保义务之定位与内涵,以及违反该义务所生责任与既有责任的配置等,皆是当前亟需通过教义学予以讨论澄清的问题。就其体系定位,物业安保义务属于具有营业属性的、更高程度的安保义务。就其规范内涵,物业是承担此种安保义务的首要主体类型,但不排除其他具有相似特征之建筑物管理人承担的可能性;该义务不以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防范了损害发生为评价依据,而是以是否与物业的经营能力等相匹配为衡量标准。根据高楼抛物与坠物的区分处理原则,违反安保义务的物业主体,既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于前者,可能加害人责任的适用空间自不复存在;于后者,物业补充责任应先于可能加害人责任获得实现。如此,不但有望达成完善高楼抛坠物侵权责任的目标,而且有助于物业安保义务的拓展适用。
关键词:物业服务企业;安保义务;高楼抛坠物侵权责任;法教义学;民法典
【探索争鸣】
9.经济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立法质疑与理性回归
作者:吕露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经济刑法与抽象危险犯具有天然的契合性。抽象危险犯在不法构成中舍弃了结果要素,既排除了因果证明难题,也回避了财产损害要素的解释困境,回应了金融安全前置化保护的政策需要。但该立法模式也因突破了传统法益实害标准,导致天然的刑罚扩张趋势,加剧了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之间的矛盾,使得立法质疑不断。对此,本文以“法益说”为逻辑起点,一方面以经济犯罪为校验场域,从理论到实践再到国家治理层,对抽象危险犯在司法适用中的潜在风险进行挖掘;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对传统犯罪论的改造、实质出罪路径的构建以及各法领域的合理界分,寻求经济刑法的理性回归。
关键词:经济刑法;抽象危险犯;立法质疑;刑法理性回归
10.智慧诉讼服务建设:实践、问题及完善
作者:卓裕春(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通过实证考察当下中国智慧诉讼服务实践现状,可以发现一些所谓的“智能化”应用,并无实际的智能化内核,其仍未褪去“信息化”外衣。近些年,依托迅猛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与移动智能终端,诉讼服务得以在线开展。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突飞猛进,诉讼服务逐渐成为各地各级法院人工智能应用的重要场景。尽管当前在线诉讼服务系统仍存在数据壁垒、数据安全等问题,但部分智能化诉讼服务系统应用效果不负众望,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司法高效化、便民化。如何在提高诉讼服务系统安全性的基础上,打通系统间数据壁垒,并结合诉讼服务实际需求提供更具个性化的诉讼智能化产品,是未来智慧诉讼服务建设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诉讼服务;智慧司法;司法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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