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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财税问答(2021年6月7日-6月11日)建筑企业到异地施工,需要就地预缴哪些税?

夏天 一池秋水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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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今年招聘了几位在校大学生实习,时间为半年,请问在给实习生发放劳务报酬时是否应该预扣预缴个税?对大学生这块,可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应该预扣预缴个税,大学生实习可以按照累计预扣法扣缴申报,可以凭借实习协议等到税务机关代开免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如果您单位支付的实习工资每月不超过5000元,一般只需要申报,不需要扣税。

 

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对于企业支付境内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支出,除小额零星外,应取得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建议您可以凭借实习协议等到税务部门代开免税发票。


我公司转让了部分股权,根据协议,分期付款,请问,在什么时点确认收入?


答:若转让方为居民企业,在变更登记时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之规定,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及其纳税义务的确定,以股权变更登记为要件,而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无关。一旦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其纳税义务即产生,而无论款项是否支付、何时支付。




支付给国外的费用,扣缴增值税时,月度不超过10万元的,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吗?


答:需要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国外的费用,需要按次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不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的税收优惠。


我公司是合肥的一家建筑企业,到异地施工,需要在当地预缴哪些税?税点是多少?

 

答:需要就地预缴增值税及附加,出省的还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计税预缴2%,简易计税预缴3%。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预缴,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如果您去省内施工的,不需要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跨省异地施工需要在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0.2%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参加618大促,推出了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请问赠送的商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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