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点法条相关裁判规则116: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的裁判规则5条
来源:法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本条为新增条文,2001年《婚姻法》只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为可撤销婚姻。本次《民法典》编纂对此进行修改,增加了可撤销婚姻的类型。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有二:一是因胁迫而结婚的;二是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本条虽为新增条款,但实质上是由2001年《婚姻法》对婚姻无效事由的规定演化而来。2001年《婚姻法》第10条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规定为婚姻无效的事由,本次《民法典》编纂删除该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但考虑到如果一方当事人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结婚有重大影响,故本条增加规定夫妻一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此事由请求撤销婚姻。
1.夫妻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精神疾病,婚后另一方请求撤销该婚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王某诉李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精神疾病,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另一方请求撤销该婚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7月3日第3版
2.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前患有非三类不宜婚疾病且已有效控制,其要求撤销该婚姻的,不予支持——小张诉小林撤销婚姻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前患有非三类不宜婚疾病,但另一方的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并不影响正常生活,不属于重大疾病,未患病一方要求撤销该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5月21日第3版
3.夫妻一方婚前隐瞒严重抑郁症,另一方有权诉请要求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陈某诉郭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案例要旨:严重抑郁症,系精神类疾病,治愈难度大,且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影响患者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夫妻一方婚前隐瞒严重抑郁症,另一方有权诉请要求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6月24日第3版
4.丈夫婚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妻子婚后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甄女士诉贾先生撤销婚姻纠纷案
案例要旨: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丈夫婚前隐瞒不宜结婚重大疾病,妻子婚后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5月11日第3版
5.婚前一方未如实告知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而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婚后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傅某诉黎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前一方明知自身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而未如实告知对方,婚后另一方在知晓后一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4月8日第3版
1.哪些疾病属于应当告知的范围
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为保障《民法典》的适用性与延续性,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母婴保健法》进一步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具体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则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由此可知,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2.重大疾病发病时间应早于办理结婚登记时
本条所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前,即患病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所患疾病应有医学诊断或进行过诊疗救治。若一方在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因何时患病、是否患病难以预见,且婚后患病并不能溯及影响到另一方是否决定结婚的真实意思,故婚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告知另一方的,不符合本条规定,另一方不享有撤销权。本条规定指向的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知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行为。因此,若一方虽患有重大疾病但并不知晓已患病事实,故其虽然符合在结婚登记前已患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但鉴于其并无隐瞒的故意,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并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婚前如实告知义务,不构成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99~100页。
3.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中,除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情况外,非患病一方以患病一方所患疾病构成重大疾病且未告知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慎认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本条立法目的在于通过保障婚姻双方的知情权而最终维护婚姻自由自愿原则。因此,婚姻一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前已患有的疾病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人民法院在审查被隐瞒一方提请的撤销婚姻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时,应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能够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审理相关案件时不仅要审查未如实告知该“重大疾病”是否会给未患病的婚姻当事人的家庭生活造成损害以致影响到未患病一方当事人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还要审查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后的家庭生活实际情况、是否生育小孩、婚后生活紧密度等。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比如老年人提请的撤销婚姻,更要慎重甄别“重大疾病”的范围。实践中,由于老年人身体健康情况无法预计,不少老年人或多或少都患有一些该年龄阶段常见的疾病,因此,对于一方当事人依据本条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重点审查一方患有的“重大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10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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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101:关于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102.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102:关于保证期间的相关裁判规则6条
103.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103:关于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104.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104:关于主合同变更对担保人担保责任影响的相关裁判规则6条
105.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105: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相关裁判规则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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