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检察官:我办过四件强奸幼女案
(图片来自网络)
这个案子不是法院判轻了,而是法定刑太轻了。也就是说,不是法院有问题,而是法律有问题!
我们应该做的,不是呼吁改判王振华案件,而是呼吁全国人大修改刑法有关条文,提高法定刑,严惩性侵儿童的犯罪分子。
本文来自公号:一枚园地
我办过四件强奸幼女案
作者/竹林风影
富豪王振华猥亵九岁女童被判五年徒刑,引起轩然大波,互联网上关于这个案件的帖子铺天盖地。有指责法院轻判的,有人在网上发起投票,要求法院重判王振华;有指责检察院的,明里暗里在说检察院建议量刑四年至五年,是王振华的金钱起了作用;更多的人在骂辩护律师陈有西,似乎是陈有西无罪辩护才让法院轻判了王振华;甚至还有阴谋论......
各种观点不一而足。
一片喧嚣之中,我几乎听不到法律人的声音。我想,可能是那些会写文章的法律人明白,此时此刻,群情汹汹,发出不同的声音是找骂,会成为全民公敌。
作为司法人员,我想从法律的角度谈谈对这个案子不一样的看法。
王振华的案子,是一件性侵未成年人的非典型案件,并没有多大的代表性。上市公司老总,坐拥千亿资产的大富豪,类似鸨母的女人猎取女童供其玩弄,这些都是非典型元素。引发全国人民关注的,正是这些非典型元素,刺痛公众神经的,也是这些非典型元素。
然而,抛开这些非典型元素,这个案子实在是一件普通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我这样说,并不是说王振华不应该受到严厉的刑罚,我支持重判这个人渣。我想说的是,性侵儿童是全世界都存在的犯罪,中国也一样,不可避免会发生这种丑恶的犯罪行为。从保护未成年人出发,这类案件不公布统计数字,公众无从知晓全国每年发生多少件这样的案子。
作为一名司法人员,我感觉(只是感觉)这样的案件不在少数。我是一名检察官,检察院办这类案件的是刑检部门。我在刑检部门只工作了四年,就办了四件强奸幼女的案件,还有其他检察官办的呢?还有没被发现的呢?
我办的四个案件,犯罪情节都比王振华案件严重得多。但是因为犯罪分子是普通人,没有引起社会关注。
我办的四件案件有三个共同特点:
第一,都是邻居、熟人作案;
第二,犯罪分子都是用几元小钱、买零食等手段引诱女童,得手后以杀害进行恐吓,不准女童告诉家长;
第三,受害女童的家庭都很贫困,家长忙于生计,疏于陪伴和照顾。
这样的案件才是典型案件,才具有代表性。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类案件发生,才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
1、女童甲被性侵三年案:
单亲家庭,爸爸因病去世。家里为治病花光了积蓄,还借了很多债,一贫如洗。妈妈带着年幼的女儿,无固定工作,生活难以为继。为了生活,与一个比她大20多岁的鳏夫老头同居,那年女童甲才9岁。
老头有两个孙女,大孙女比甲大三岁,小孙女跟甲一样大。老头心怀不轨,故意对女童甲呵护有加,给零花钱,买零食吃,取得女童的好感。几个月之后,老头把魔爪伸向了孩子。
此后三年,老头几十次性侵这个孩子,还多次对孩子进行猥亵,孩子的妈妈蒙在鼓里。有一天晚上,妈妈发现女儿没穿衣服睡在床上,老头正在穿裤子,妈妈这才发现这桩持续了三年的罪恶。
可悲的是,妈妈痛骂了老头一顿后竟然隐忍了下来,因为她担心一旦离开老头,母女俩就生活无着。有一天,老头的儿子(他已经知道其父的丑事)因为生活琐事,痛打了女童的妈妈,妈妈忍无可忍,披头散发跑到公安机关去告发了老头,这才案发。
2、女童乙被邻居性侵案:
这个案件发生在农村,乙是留守儿童,由爷爷奶奶带。邻居一个五十多岁的男子趁两位老人到地里忙活之机,接近女童,买零食吃,给小钱,博得女童好感,终于有一天对女童下手,两次性侵这个孩子,而且非常下流非常恶心地让女童给他......
有一天,孩子的奶奶从地里回来拿东西,一下子撞见了,于是案发。
这个案子的可悲之处在于,几家邻居都发现了禽兽与女童的行为反常,但是没有一个人站出来,也没有一个人提醒孩子的爷爷奶奶。
3、女童丙被邻居大哥哥性侵案:
女童丙是幼儿园大班小朋友,邻居大哥哥是个初中学生,看了很多黄碟。
有一天,大哥哥以带孩子出去玩为由,把丙带到僻静草地进行性侵,女童大声哭叫惊动路人,犯罪分子被群众当场抓获。
4、女童丁被邻居性侵致重伤案:
文章后面有附文,是审判这个案子的时候我在法庭上的发言,这里不详述。
这四个案子的判决情况:
性侵女童甲的罪犯,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两罪并罚,判十六年六个月。
性侵女童乙的罪犯,以强奸罪判了七年。
性侵女童丙的的罪犯,因其未成年,以强奸罪判两年,监外执行。
性侵女童丁的罪犯,以强奸罪判死缓。
回到王振华的案子。
王振华犯的是猥亵儿童罪,这个罪名比强奸罪轻很多。依照刑法第237条的规定,猥亵儿童的,最高刑期是五年,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也只能判十五年。
王振华的案子不属于第二种情形,判五年已经是顶格处罚。
网上呼吁重判王振华的人,都是出于对犯罪分子的痛恨,对受害女童的同情,但是公众没有意识到:
这个案子不是法院判轻了,而是法定刑太轻了,也就是说,不是法院有问题,而是法律有问题!
我办的四件案子,读者有没有觉得甲乙丙三个案子判轻了?
这是有原因的:
刑法把强奸幼女和强奸成年妇女规定在同一个条文当中,没有单独规定强奸幼女的法定刑;
刑法把猥亵儿童和猥亵成年女性也规定在同一个条文当中,猥亵女童和猥亵成年妇女,竟然是同一个量刑幅度!
现在明白了吧?人渣王振华被轻判,不是法院检察院的问题,也不是律师的问题,而是法律的问题!
我们关注王振华案件,着眼点不应该限于王振华,而应该着眼如何保护更多的儿童。
我们应该做的,不是呼吁改判王振华案件,而是呼吁全国人大修改刑法有关条文,提高法定刑,严惩性侵儿童的犯罪分子。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要减少性侵儿童的犯罪,必须多方施策,除了严刑峻法,还需要综合治理。
要加强保护儿童的立法,把家长的陪伴时间列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当中;立法规定幼儿园和学校多装探头,消灭监控死角;立法规范老师与异性学生的相处方式;国家出台政策,让孩子能够来到打工父母的身边,在爸爸妈妈打工的城市入学,尽量减少留守儿童。
此外,幼儿园和学校要对儿童加强自我保护的教育。
我看过美国一个案例,幼儿园老师有一个教育课程,拿着玩具熊,指着玩具熊的下体问孩子:有谁碰过你这个部位吗?老师告诉孩子们:你的这个部位,谁也不能碰,如果有人试图碰你这个部位,马上报警。
我觉得这是很好的教育方式,我国的幼儿园和学校应该开设这样的课程。
我曾经到一个中学讲法制课,我告诉中学生们:要避免与成年异性独处一室,即使亲戚和老师也不行。
公众关注王振华案件是好事,但是,那些呼吁判王振华死刑无期徒刑的声音,从法律层面上看,是没有意义的。我希望大家理性讨论这个案件,把关注的焦点放在不合理的法律条文上面,放在如何综合施策保护未成年人上面,以此推动国家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
附文:法院审理女童丁被邻居性侵案件时,我作为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发言
愤怒公诉
——一位检察官在法庭上的发言
(报纸编者按:有的受害者虽已逝去,而他们的亲人还在哭泣;有的受害者虽大难不死,但他们却受着生不如死的煎熬。为了捍卫这生命的尊严,维护人世间的安宁,有多少卫士在战斗!在庄严的法庭上,你知道公诉人是怎样把满腔怒火射向罪犯的吗?在情与法的激战中,你知道他们又是如何把满腔热情洒向受害者的吗?从今天起,本刊分期选登一位检察官的法庭上的公诉词,以展现国家公诉人的风采。)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我在这庄严的法庭上履行职责,代表国家支持公诉,职责要求我保持冷静和理智,身份要求我不能在法庭上动感情。可是,我怎么也抑制不住对本案被害人的同情和怜惜,怎么也抑制不了对被告人的愤怒与厌恶。
在向法庭叙述本案之前,我先要向法庭介绍一下本案的被害人。
被害人小莲(化名),她今年只有7岁。由于工作上的原因,我在她3岁那年见过她几次。四年前,她的妈妈因为车祸不幸遇难,在殡仪馆,她的妈妈静静地躺着,亲人哭成了泪人,不懂事的小莲没有哭,她摸着妈妈的脸,连声呼唤妈妈,叫妈妈醒醒,还问爷爷,妈妈为什么不说话。孩子的几句话,让在场的亲人泪雨滂沱,哭声震天。
那年年底,我作为那起交通肇事案件的检方办案人,回访案件当事人,到她家里去了一次。这个时候,孩子已经知道妈妈永远离她而去了,我看见3岁的小莲捧着妈妈的遗像,一遍又一遍的亲吻。她的爷爷告诉我,小莲几乎每天都要亲妈妈的遗像,有时候还对着遗像哭着喊“妈妈”!
真是祸不单行,第二年,小莲的爸爸又发现患上了癌症,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之后,在小莲5岁那年,她的爸爸又去世了。
从此,这个苦命的女孩就跟着爷爷相依为命,靠爷爷收破烂维持生活。由于贫穷,小莲没有上过幼儿园,直到今天还没有入学。
站在被告人席上的这个人,他是一个39岁的无业人员,租住在小莲家的隔壁。小莲的爷爷每天都要上街收破烂,为了多赚几块钱,每天晚上9点多才回家,无暇照管孙女。
被告人瞅着这个机会,以给几元小钱、买零食等手段,取得幼女的好感,引诱小莲。去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将小莲引诱到他的租住屋,对只有6岁的小莲进行了奸淫!此后,被告人用极其下流的手段,多次奸淫了这个幼女,致使幼女下身撕裂流血!
被告人犯下如此严重的罪行,小莲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竟然瞒过了她的爷爷!可悲的老人啊,他终日忙于生计,对孙女的关心实在太少,以致被告人又多次对小莲犯下可耻的罪行。
直到三个月之后,小莲染上尖锐湿疣,并且越来越严重,走路的步态异常,这才引起了爷爷的警觉,被告人的罪行才被发现。
小莲的性病,已经给她的身体造成了严重的损伤。经过手术救治,目前病情得到初步控制,继续治疗还需费用3万多元。有关部门动员了社会力量献爱心,才凑够了前期的费用,下一步的3万元费用目前还没有着落。据专家介绍,即使治疗康复,小莲也会落下终身的残疾,她永远失去了做母亲的权利!
案卷里面有小莲的照片,请法官看看她吧,这个早早失去了双亲的苦命女孩,长得多么可爱!她明澈的大眼睛,似乎还不知道人世间会发生这样丑恶的罪行。照片上她笑得多甜,真像一朵小花,可是,这朵小花却被被告人席上那个丑陋的家伙摧残,过早地枯萎了。
我悲伤,我痛心,我愤恨!我知道,公诉人在法庭上要慎用激烈言辞,可是,我还是要这样称呼被告人——衣冠禽兽!
这个令人恶心的家伙,他人伦尽失,奸淫幼女,犯下了不可饶恕的强奸罪行。更令人发指的是,这个衣冠禽兽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还丧尽天良地多次奸淫那个苦命的女孩。
他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是可以判处死刑的。我也知道,公诉人极少对具体的量刑提出明确的建议,可是,对于本案被告人,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强烈建议法庭,依法判处他死刑!
(后记:法庭经过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作者简介】竹林风影:六零后。大别山南人,师范毕业,当过老师,后入司法机关,是湖北黄冈市的一名司法人员。方方日记读者及接力者。一枚园地耕耘者。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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