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不能把《律师法》变成律师管制法乃至律师惩戒法@裸嘢李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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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过去的2017年,司法部、全国律协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律师参与调解、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共中央还通过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这可能是近二三十年以来国家最高层面为一个行业的发展、制度的改革制定的专门性文件,我们目前迎来了律师制度发展的机遇。
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律师制度的改革路径如何,律师业务发展的方向在哪里,《律师法》应该如何修改?
在近日举行的第十届中国律师论坛上,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发表“新时代律师业改革与发展”主题演讲,对律师面临着的严峻考验、发展的战略机遇,以及《律师法》应该着重保障的内容,一一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详尽的阐述。
陈瑞华教授
中国法律服务业迎来一次重新洗牌、战略格局调整的新时代
非常感谢全国律协的邀请,时隔七年以后,在深圳举行第十届中国律师论坛,作为一个学者,我认为这是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
刚才我跟几位会长请教交流的时候,讲了一个观点,无论我们这两天能够作出怎样的讨论,有哪些推进,这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我们回到了正常的轨道,律师行业有了一个全国性的舞台,有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论坛。
各位律师朋友都知道,我国律师事业近年来得到了长远的发展,从六位各省、市律师协会会长的演讲,还有著名企业家所介绍的经验可以看到,整个社会在法律服务这个领域正在静悄悄地发生着一场革命性的变化。
我们可以看到“一带一路”这样的国家级的具有世界性的、战略性的重大发展,给律师带来的是国际化、专业化的发展机遇,我们也可以看到,现在越来越多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开始在全国各地发展壮大,建立分所,建立办公室,建立分支机构,成规模化地发展,整个中国法律服务业迎来了一次重新洗牌、重新战略格局调整的新时代。
最近几个月有些地方的律师朋友、律师事务所邀请我做演讲,我在准备演讲过程中阅读了很多资料,我深深体会到目前整个律师业面临着几十年难得一遇的战略机遇。
有时候我们太看重眼前的一些困惑,看到一些发展中所处的困境,法律服务业发展到今天,我认为我们面临着几个重大的机遇,简单概括一下,比如国际化发展给律师带来的战略机遇,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包括在国内为涉外领域的很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是我们今后很多综合性的大所发展的必然方向。
多元化的客户需求给法律服务业提出了一个课题
国际化意味着我们必须有新的思维,必须跟国际接轨,必须了解国际法律服务业的基本惯例。
我举个例子,过去传统的律师业务动不动就分非诉业务、诉讼业务,我们把律师的非诉业务甚至分门别类,细分为上百种,在座很多成功的律师,著名的律所主任,你们的非诉业务有多么细化的分工。
诉讼业务表面看来比较简单也比较粗线条,民事代理、刑事代理、刑事辩护,如果再往前扩展一下还有争议解决包括仲裁等等。
我最近有一个观点,法律服务的分类越来越细化,专业化水平越来越深入,但是客户的需要是法律服务业发展的永恒的第一动力。
我们可以假设一个跨国企业到中国来投资,在这个跨国企业投资过程中,它所需要的法律服务还分非诉业务和诉讼业务,还分法律顾问业务、民事代理业务、行政代理业务吗?
最后你会发现,它的需求是多方面的。一个跨国企业集团成了你的客户,你能给它提供一个有效的、多元化的法律服务来满足它的服务需求吗?我们多少年来有些综合性的大所,一直没有刑事业务,连刑事业务部都没有。
但是今天在中国市场上,越来越多的企业发现风险越来越大,包括企业的风险,企业家的风险,公司高管的风险,从民营企业到国有企业乃至到涉外企业,一定程度上每个人心里都是忐忑不安,面临着一种原罪,面临着一种“一朝出问题,整个事业归零”这样严峻的挑战。
当我们以所谓非诉业务作为发展重点的律所接待这样的客户时,客户要求其投资建厂行为如果遇到法律风险怎么办,涉及到税收法律风险怎么办,劳工的法律风险怎么办,环境保护的风险怎么办,知识产权的风险怎么办?而这些风险要么是行政处罚,要么是民事纠纷,要么是最严厉的刑事追诉,律师该怎么做?
你能够说我这里没有一个刑辨律师,我这里只做非诉业务,从来不跟法院打交道?这面临的直接难题就是非诉律师遇到了诉讼纠纷的可能性。
最近微信上一直盛传李嘉诚的一句名言,李嘉诚先生说,“在没有跟律师征求意见之前,我不签任何字,不做任何决策”,这句话很多人的解读可能觉得律师给他提供的是咨询服务,也有人解读为李嘉诚先生的公司里难道没有法务吗,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公司律师,即便有,够吗?
不够,我们必须得有一套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体系应对客户的不同需求,所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认为强烈的多元化的客户需求给法律服务业提出了一个课题 。
今天在律师业的发展中能不能给客户提供这种服务,要非诉有非诉,要诉讼有诉讼,甚至说未来在非诉业务和诉讼业务之间有一个最大的不可限量的未知领域,我们叫它合规业务。
公司企业、企业高管的风险防控,犹如医疗中的体检服务,把大量的风险控制在案发之前,防控胜于治疗,体检胜于手术,我们用类比得出一个结论,合规重于诉讼。目前世界上著名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它的诉讼业务和合规业务相比,合规业务所得到的创收大大超过诉讼业务所带来的利润,为什么?
我们都知道,一个诉讼业务非死即伤,两败俱伤,它面临着一种非常危险的也不可预测的困境,尤其在中国这样的国家,打官司谈何容易,做诉讼面临极大的风险,而把这个风险化解在诉讼发生之前,刑事案件化解在立案之前,替客户真正的分忧解难,这是未来律师业务发展的一个最有前途和希望的领域。
中小所没有做综合业务的实力怎么办?
还有一个战略机遇,就是专业化的发展。现在综合性的所分的业务很细,要注意到我们国家目前律师业的主流还是中小律所,中小律所占了百分之七八十以上。
中小律所今后怎么发展,有人说如果一个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三五十人也做综合性业务,我认为在未来的市场上没有生路。
面对综合性大所激烈的竞争,中小所没有做综合业务的实力怎么办?走专业化的道路。
比如北京有几个规模不到五十人的小所做医疗法律服务,我参观这种所的时候眼睛一亮,我猛然间发现过去律师业发展中的一些困惑在这里不存在,一个五十多人的小所里面可以分十几个部门,从医疗企业的创立、投资、并购、知识产权、环境、税收、民事纠纷解决到最后刑事辩护全都包括,这样一个小所在全国有上百家乃至更多稳定客
除了医疗以外,目前税收领域中也出现了专业所,北京有一家专门做税收的所,五六十人涵盖了整个税收领域几乎全部的法律业务。
还有知识产权领域、金融领域、矿产资源领域、公司领域等。大所靠综合业务见长,小所靠专业化生存。现在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战略机遇,我们可以看到这种专业化的服务模糊了所谓过去诉讼和非诉的界限,甚至模糊了诉讼中民事代理、行政代理、法律顾问乃至刑事辩护的界限,取得了长足发展,有了自己的一席之地。
所以今天在这样一个非常难得的场合,我们要对律师业务的发展交流经验,发现最新的发展动向,对自己所在的地区、所在的省份、所在的律所有一个战略性的思考。
律师发展的四大战略难题必须解决
如何看待律师制度的发展?这次论坛的主题是《律师法》的修改和律师制度的发展。
我认为,我国律师业务在蓬勃发展迎来战略机遇期的同时,律师制度的发展也迎来了新的机遇,当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
刚刚过去的2017年,司法部、全国律协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律师参与调解、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共中央还通过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这可能是近二三十年以来国家最高层面为一个行业的发展、制度的改革制定的专门性文件,我们目前迎来了律师制度发展的机遇。
这次马上要修改《律师法》,明年3月份可能迎来一个法律修改的高峰期,《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刑诉法》《检察法》都要修订,还有《监察法》第一次出台。
我记得在我所在的学校包括我所在的学术领域,大家对一个法律印象最深,争议最大,就是《法院组织法》,它和《法官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前年10月份,我们在最高人民法院开会,那是我有史以来遇到的一次最震撼的讨论会。
讨论这两部法律修改的时候,十二三个学者异口同声地反对,我们为什么对《人民法院组织法》这么重要的法律修改提反对意见?
原因有二,一是这部法律的草案对目前进行的司法改革的整个成果没有吸收进来,落后于时代,落后于改革发展。
还有一个原因是固守原来的观念,没有任何的改革思维。在我国近年来司法改革如火如荼地进展过程中,大量的制度创新没有吸收进来,比如里面竟然规定了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职权范围。
珠海有个横琴法院,珠海横琴是国家自贸区,跟蛇口同样的战略地位,我去调研过横琴法院的改革,取消业务性职务,没有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基本上不再讨论案件,审判权基本下放给法官,一个法官带着三个法官助理和一个书记员组成审判团,这样的改革符合国际惯例,符合独立审判的基本理念。
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中像这样的改革一个字不提,把过去最保守、最落后、最不科学的制度落实在这部法律上,以改革之名出台一些最保守的做法,所以当时十几个学者异口同声地认为这是落伍的一部法律草案。
因此后来又一次征求意见。我举这个例子是想告诉各位,未来《律师法》的修改,一定要吸取教训,涉及到对司法改革成果总结积累的法律修改,不应该落后于改革的实践,应该有前瞻性的思维,有前瞻性的战略考虑。
《律师法》的修改也好,律师制度的发展也好,我们要解决什么问题?我个人认为律师发展的四大战略难题必须解决。
《律师法》首先是律师权益保障法
有两个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全国律协成立了“两个中心”,一手抓维权,一手抓惩戒,这是律师协会和律师管理的两项基本点。
维权是永恒的主旋律,是律师制度赖以发展的基础,没有维权,《律师法》毫无价值,我这里毫不讳言我的观点,绝对不能把《律师法》变成律师管制法乃至律师惩戒法,《律师法》首先是律师权益保障法。
在我国这样的国情下,律师是弱者,律师行业并不占有强势地位,我这个观点是一家之言,不一定对,但作为一个学者,我向来秉承的是研究独立的一种理念,为了国家法治我们可以坚持一点儿独立的观点。
面对公检法,律师是弱者,刑事辩护律师今天所面对的一系列困难其实就是没有地位,权利得不到保障,权利的救济没有应有的路径,这是根本问题。
律师在整个国家的司法体制中是弱者,在国家的政治体制中恐怕更是弱者。听到有些律师协会的会长朋友说自己所在的省份律师有多少人做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党代表,我深深地为这些数字而感到振奋,因为现在律师参与政治的人数太少了,在整个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战略决策的制定过程中,这个群体的声音太微弱。
律师维权工作我认为有三个思路:第一,维权工作首先是个案维权,是常态化的工作。
当发生某一个律师遇到这样那样的不公正待遇,诸如被轰出法庭、受到歧视、剥夺各种权利的时候,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是不是应该在个案中建立一种应急机制,这种应急机制包括组织人员也包括一种工作流程,必要的时候可以建立一些像听证会这样的制度设置,就是这个律师所遭遇的不幸事件在媒体上一旦炒作起来,我们要不要请一系列的人组成听证委员会,委员会里面可以请知名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机关干部、著名律师,甚至可以请一部分知名学者,社会的贤达。
目前法官检察官有遴选委员会、有惩戒委员会,我们律师未来要不要组织这样一个律师维权的顾问委员会,及时听证,让个案维权得到及时回应,同时又能科学决策,公正作出结论,现在看来我们有很大的空间可以做,回应广大律师的强烈需求。
维权工作第二个思路,我认为应当在本地方本省推动和公检法的规则制定工作。制定规则是最高层次的维权,个案维权就像救火队救了一个又一个处于火险中的人,将来会层出不穷,如果有一套制度机制,我们在遇到像律师会见、阅卷、调查、法庭上申请遭到拒绝,无处可救济的时候就能启动这样一个机制,及时地解决问题。
全国性的规则马上出台非常困难,但在一个地市非常灵活,像珠海司法局、珠海律协和当地公检法制订了很多规则,其中律师会见、阅卷调查问题早就解决了。律师维权问题做得好的地方都有个特点,就是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跟当地的公检法机关及时沟通制定规则,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把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解决了。
律师维权的第三个层面是应当上升到国家法律的修改制定中,在这个场合作为一个学者我强烈呼吁,在重要的国家法律修改制定、国家重大的改革方略出台过程中,绝对不能够没有律师的声音。实话实说,在律师所从事的领域中,每个人都很厉害,每个人都是这个社会的精英,但是面对游戏规则制定的时候,每个人其实能做的很有限。
美国律师界有个行话,每个律师都很弱,但是律师的团体、律师协会是强大的力量,所以在很多场合我讲了一个观点,比如明年又要修改刑诉法,这次刑诉法修改,除了可预期的像检察委员会调查权要写进去之外,可能要出台两个重大的改革跟律师有关,一个是缺席审判制度,这是一个非常要命的制度,法学界反对的声音超过百分之七八十。
一个贪官外逃了,这里照样开庭审判,缺席审判定你的罪,给你判刑,没有经过讨论,律师的辩护权怎么保障,律师怎么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再比如,下一步在法律修改中要进行认罪认罚的改革,可能涉及到律师的是刑事辩护全覆盖,简易程序,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这意味着律师事务所要大量地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对律师的需求大量增加了。
但我要问一个问题,值班律师真的能够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吗?值班律师坐镇看守所,坐镇法院,来一个被告人咨询,流水作业走人,不会见、不阅卷、不调查,法庭上不出庭,就给一点儿法律咨询,这叫辩护吗?
另外给值班律师的待遇是多少,一天咨询下来一个月咨询下来能给多少报酬?律师是靠个人本事生存的,国家不给一分钱,律师提供给客户的服务如果没有起码的成本,怎么来保障他们的积极性,怎么保障有效的辩护和有效的服务。
将来这些制度写在国家基本法律里面,对律师的影响有多大,在这个情况下我们该不该提出“律师版”的法律修正案呢?我觉得每到一次法律修改和制定的时候都是一次重新洗牌,都是游戏规则的重新制定,我们必须思考,律师界要不要发出声音,如何发出声音。
对违规律师公正处理是全世界《律师法》的重要内容
再来看惩戒工作。一手抓维权,一手抓惩戒,惩戒工作很多律师都不爱听,两个星期以前在北大我们搞了一个律师论坛,我专门讲了一个观点,我说律师必须尊重法院,尊重法庭,这是全世界律师的基本职业伦理。
坦率地说现场就有律师跟我观点不一致,理由是在今天中国的司法环境下,有些法官动不动就对律师采取各种不公正待遇,法官值得尊重吗?结果学生热烈鼓掌,好像得出的结论“现在的法官不值得尊重”。我认为,这涉及到律师的职业伦理、职业惩戒问题,这是未来《律师法》修改中的第二大问题。
我刚才讲《律师法》应该主要是维权法,但是对违规的律师进行调查给予公正的处理乃至惩戒,是全世界《律师法》的重要内容。
我举个例子,假设这样一种场景出现,律师接待了一个客户,客户告诉了你他的一点秘密,几年前他曾经做过一件违法的事情,没有人发现,由于跟本案有关,他基于对你的信任告诉了你他个人的秘密,律师扭头就走,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举报“我的客户有新的犯罪行为,我的客户五年前曾经有重大违法行为,我向你们检举揭发,我今天不做律师了我做公民”,这就是在大学法学院课堂上永恒的一个难题,职业伦理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关系问题。
《律师法》已经明文规定,保守职业秘密是律师的职业伦理,哪怕你了解到客户过去的犯罪行为,违法行为,偷税行为,漏税行为等等,也不能揭发、检举,甚至不能充当证人,我们把它称作职业秘密作证豁免权。
《律师法》界定的是以往的已经发生的危险事件、违法犯罪行为,客户基于对律师的信任告诉律师的秘密,不能够揭发。
律师享有的不光是豁免权,对你的客户还是义务,是免予作证的义务。我想请问这种司空见惯的律师职业伦理来自何处?《职业伦理与公共道德的关系》一书中对此有三个基本的判断:一,职业伦理独立于公共道德,二,职业伦理高于公共道德,三,职业伦理一定要有惩戒,违反了职业伦理由惩戒加以保障,违反了公共道德最多是谴责,社会评价降低,但是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是有直接惩戒的,即职业惩戒,最简单的职业惩戒是警告、谴责,最重的职业惩戒是开除会员资格。
只要是职业惩戒,一般都是这个规律。今天我们遇到的困惑、难题来自哪里?来自职业伦理不清晰,职业伦理缺乏一个战略性的思维。
今天的职业伦理分哪几个方面?一个是对客户的职业伦理,一个是对国家的职业伦理。对客户的职业伦理有两条,忠诚于客户的义务是第一职业伦理,第二条是有效的服务,光忠诚不行,还必须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这可以分为有效的代理、有效的辩护、有效的服务等等。
律师做非诉业务、做法律顾问,也要有效的服务,客户的利益至高无上,这些都是未来职业伦理的发展方向,我称为最低限度的忠诚义务和最高层面的有效法律服务义务。没有有效的服务,律师行业的权威、社会公信力就会受损,社会公众就会不信任你。
我最近这几个月跑了全国很多地方的律师事务所,我讲合规业务时,经常有律师跟我抱怨,“陈老师,我们给企业家讲合规的时候,企业家对我们不信任,他宁肯信关系也不信律师能帮助他解决法律风险”,这是中国的国情。
但我要反问一个问题,为什么大量的企业家信关系、信人脉、不信律师?遇到危险不找律师?原因非常复杂。但是大家想过没有,我们有极个别的律师给客户提供服务时不尽职不尽责,当社会各界在纷纷议论找律师没用,律师拿了钱不办事的时候,会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产生负面作用。
王俊峰会长曾经翻译过一本美国名著《法律职业的精神》,在这本书里面著名的辩护律师有一段话,大体的意思是一个律师不负责任的行为不光是毁坏了客户的利益、毁坏了客户对他的印象,最可怕的是一个无效的服务,不尽职不尽责的服务,毁灭的是对法律职业的信赖。职业伦理的维护是律师职业生存并健康发展的灵魂,就像说一个法学教授,要像珍惜你的生命一样珍惜你的名声,不能抄袭,不能搞学术不端行为。
律师何尝不是,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面对金钱的诱惑,面对客户的压力,你真的能够守住底线吗?如果守不住底线的话就会败坏个人形象,律所形象,本地律师的形象,中国律师业的形象。这就是维护客户的利益,忠诚义务,有效法律服务是未来职业伦理的一个基点。
但是,有效的法律服务也好,忠诚义务的维护也好,能不择手段吗?我十几年前曾做过全国律协维权委员会顾问,参与了很多重大的涉及到律师惩戒案件的讨论,我还有幸曾经被聘为北京律协律师惩戒复议委员会委员。
当时我就发现,在律师惩戒过程中,根本问题就是没有一种维护法律、维护正义、尊重事实的信念,所以对国家的义务应当是一个底线,比如不能够行贿,不能够搞单方面的接触,搞一些不正当的交易,再如不能够唆使证人作伪证、伪造证据、毁灭证据,在客户出事后帮助其转移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等,这些情况我们都把它视为对国家的义务、对法律的义务、对社会的责任。
像律师参与调解,参与涉法涉诉信访,这些都是近年来提出的新型参与公益活动的要求,体现的是律师在专业领域之外所应当拥有的维护国家法律、维护正义的使命。
另外一个角度,要守住底线,不能越轨,不能破坏司法人员的廉洁性,不能够损坏司法公正等等,当然还有一个争议最大的,律师跟司法人员的关系怎么处理。
在雅典奥运会的时候我看了几场比赛,当时中国运动员认为国际的裁判对中国运动员做出了极为不公正的裁判,这个时候中国运动员和裁判员冲到裁判席,在公开场合全世界电视直播面前对裁判当众指责,甚至有一些恶语相象,当时裁判下令取消中国队的成绩,于是媒体上铺天盖地的报道裁判有歧视现象,结果后来发现就是一个规则理解角度的问题。
奥运会的仲裁委员会有规则,你可以向有关的仲裁委员会或向申诉委员会申诉,所以尊重法庭,尊重法庭秩序,遵守法律规则,这是对国家法治的维护。
对于未来的惩戒讲三条,第一,在惩戒过程中,要不要体现广泛的代表性,我认为目前做的已经不错了,但是还可以加强,让更多来自各界的人士尤其让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等加入到惩戒委员会里面来,使惩戒具有更广泛的社会代表性;
第二,要充分给予律师程序上的保障,维护其正当程序权利;第三,要给律师充分的救济机会,一个律师如果确实违规,确实应当惩戒,但是也应该注意分寸,注意方式,让他得到公正的对待,才能真正达到维护纲纪,维护职业伦理的作用。
律师业务应当由律协、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制定行业标准
除了维权和惩戒以外,我认为未来还有两项工作是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乃至律师制度发展需要考虑的,我简单列举一下。
第一,行业标准的制定。我强烈建议,未来各种律师业务应当由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比如医疗领域的法律服务行业标准,非诉业务行业标准,民事代理行业标准等。最近刑事辩护出了一个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这是第一步,行业标准的制定是让会员提供有效服务的一个保障,今后应该成为常态多下功夫。
最后一点,参与规则的制定在国家法律修改制定中推出律师版的模范法典,美国律师协会制订了大量的模范法典都是律师版的,这些法典代表了律师界的观点和经验,体现了律师的价值观和利益。每次立法有重大修改、变革的时候,律师界推出自己的模范法典,交给立法机关,争取在规则的制定中发出声音,未雨绸缪,最大限度地维护律师的利益。
以上观点是我个人的一点看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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