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粹 | 尼基尔 克里斯托夫 著 王婧 译:责任、秩序伦理和集体能动性
来源
《法理》杂志2020年第6卷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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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那些在伦理商谈中援引道德责任概念的人似乎面临一个两难境地。显然,她们要么违反“控制原则”,该原则认为没有人可以被要求为超出自己控制范围的事情负责。或者她们不得不承认在许多情形下存在“责任真空”,这就意味着在这些情形中没有人需要对此负责。第一个选项似乎无法被证成,第二个选项使道德责任概念变得毫无用处。这种两难境地可以被认为暗示着从责任角度来思考道德问题是一种徒劳的伦理实践方式。在本文中,我们提供了一种希望能够恢复责任作为一种道德概念的解决方案,它将秩序伦理(一种主要关注社会制度结构的伦理)与最近发展的集体能动性理论相结合。
一、引言
责任是社会商谈中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然而,责任概念是否真的为建构现代伦理问题提供了一个充分的概念仍然可以被质疑。这是为什么呢?大多数伦理学家都赞同所谓的“控制原则”,该原则指出不应认为行为人们需要对她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负责。现在,当今最紧迫的伦理问题中的大部分(并不是全部)都是由于个人的互动选择所导致的,而不是受单个行为人所控制。那么,当将此类问题的责任归因于行为人个人时,这样的做法就违反了控制原则。对于那些认为从责任角度思考道德问题是伦理实践的好方法的人来说,这是一个令人失望的结果。如果我们想要贯彻控制原则,我们将无法追究任何个人的责任。这样看来,似乎任何责任概念都将面临令人沮丧的两难境地:当涉及到我们当今时代最紧迫的伦理挑战时,它要么违反控制原则,要么导致“责任真空”,即无法追究任何个人的责任。在前一种情形中,道德责任概念是无法被证成的;在后一种情形中,道德责任概念又显然是无用的。
在本文中,我们着眼于以一种能够恢复责任概念地位的解决方案来解决这个困境。这种解决方案是由研究秩序伦理学传统的哲学家们所提出的,而所谓秩序伦理学就是一种以社会制度结构(社会秩序)作为“主要评价重点”的伦理。我们由此得出的结论是,秩序伦理的责任承担可以解决这一难题,它可以实现控制原则并且避免责任真空的问题。但是,我们发现同样的困境会在不同层面上重现,并得出令人惊讶的结论:为了最终解决这一难题,秩序伦理学家们不得不在一个完全不同的哲学分支下为该论题进行辩论。她们认为:我们应当接受一个更丰富的社会本体论,并承认集体行动者的存在。这似乎不是一项容易的任务。集体能动性的观点显然违背了方法论个人主义。因为这似乎是一种超越个体的实存,所以我们觉得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古怪存在。然而,我们认为关于集体能动性理论的最新工作可以帮助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吸收借鉴克里斯坦·李斯特(Christan List)和菲利普·佩蒂特(Philip Pettit)贡献的基础上对集体能动性进行了简要的解释,它并不是形而上可疑的,秩序伦理学家们可以毫不尴尬地接受它。
本文的其余部分结构如下:首先,我们详细阐述了我们称之为“责任困境”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了秩序伦理的解决方案;在此之后,我们发现同样的困境会在不同层面上重现,那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提出了以集体能动性的概念来增强秩序伦理,并概述了这种观点,使之与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相一致;最后一部分是总结和结论。
二、责任
我们如何确定一个人是否需要对其所实施的行为负责?康德(Kant)认为我们应当向自己提出以下问题:这个人在实施行为前如果知道该行为会使她被判处执行绞刑,她是否仍然会继续实施该行为?当且仅当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为“是”时,她才应当被视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康德(Kant)的“绞刑测试”提出了一个关于责任的重要观点。实际上,很显然没有人需要对超出她控制范围的因素负责。这项原则适用于行动,但是当然它也适用于由行动所产生的结果。一个人只需要对她实际所能够控制的结果负责,让我们把这个观点称为“控制原则”。
那么,控制原则对责任归属施加了哪些限制?当然,当某个结果可以明确地归属于作为个体行动者的某人时(这意味着她的行为是导致这个结果发生的充分且必要条件),控制原则允许我们追究此人对该结果的责任。以一个对病人进行手术的外科医生为例:她的病人去世了,因为她的手术做的并不尽如人意。在这种情况下,这名外科医生显然需要对该病人的死亡负责,因为她本可以采取措施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至少,这不会违背控制原则。然而,当许多个人的行为决定了所谓的“多人问题”的结果时,行为人是否对结果产生处于控制之中是不清楚的。可以肯定的是,即使在涉及多个行为人的情形下,也可以说某个行为人对结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对给定结果的产生是必要的,那么情况显然是这样的。例如,如果一个委员会需要全体一致通过才能达成一项决定,那么每一个委员会成员都可以控制某项决定是否达成。我们甚至可能倾向于认为,如果一个行为人的行为对结果产生仅仅是充分的,而不是必要的,那么就可以将该行为人视为结果产生的控制者。例如,黑手党团伙的每个成员在某种意义上都可以控制她们逮捕的人是否被开枪打死。然而,在某些互动情形下,个人的行为对结果的产生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充分的。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这个人对结果的产生是无法控制的,如果此时追究该行为人的责任将违反控制原则。
不幸的是,我们这个时代最紧迫的伦理问题中的大多数(并非全部)都是互动问题。而且,其中许多问题都属于后一种类型,在这种类型中每一个个体行为人的行为对问题来说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充分的。为了说明起见,请考虑全球变暖问题。正如我们所知,造成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是我们大家都排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最重要的是消耗了其生产涉及化石燃料燃烧的商品。然而,每个人的行为对全球变暖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充分的。没有任何人能够独自造成全球变暖,同样也没有一个人能单独阻止它。因此根据控制原则,我们不能将全球变暖问题归咎于个人。那么,谁需要对此负责呢?认为没有人需要对此负责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因为,显而易见,导致全球变暖的二氧化碳排放是人为原因。但是如果遵守控制原则(就像我们认为的那样),这似乎就是结论,即似乎存在“责任真空”。
总而言之,似乎任何责任概念在互动问题上都面临以下困境:它要么违反了控制原则,在那种情形下它是武断且不合理的;或者它遵守了控制原则,然后由于它无法将责任归咎于任何人,最终导致“责任真空”。在后一种情形中,责任概念是无用的。
在我们继续前进之前可以尝试的一种快速解决方案是,每个人都对全球变暖负有共同责任,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向大气中排放了二氧化碳,而这也正是造成全球变暖的原因。这种观点似乎没有造成责任真空,因为我们每个人承担的共同责任加起来,使得我们所有人集体对这个问题承担全部责任。显然,这也没有违反控制原则,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控制自己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然而,这种做法是行不通的,共同责任显然违反了控制原则。我们假定有一个叫保罗的人整天只是坐着冥想,他做到了几乎不排放二氧化碳,此外他还种植绿色植物来中和自己排放的少量二氧化碳。在这种情形下,保罗当然不能被视为对全球变暖负有责任——甚至不能被视为负有部分责任。但是如果我们所有人都要对全球变暖承担共同责任,那么保罗似乎也要对此负责。或许我们可以修改这个提案,使其更有意义,更加可行。如果我们认为每个人都对全球变暖负有责任,而这责任与他们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成比例,那么这种做法如何呢?在那种情形下,保罗将不会被视为对全球变暖负有责任,但我们其他人仍将需要对全球变暖承担责任(并且责任程度不同)。然而,这种方法也不起作用,它同样也违反了控制原则。我们再假定存在一个人叫索尔的人,他尽可能多地排放了大量二氧化碳。如果由于其他人都大幅削减能源消耗,全球变暖最终没有发生,那么索尔也不需要对全球变暖承担责任,因为没有人需要对尚未发生的事情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每个人仍然像他们之前那样继续排放二氧化碳,最终全球变暖发生了,那么索尔就需要对全球变暖承担很大份额的责任。这也违反了控制原则,因为全球变暖是否发生取决于他人的行为,索尔自己无法控制。因此,无法通过采用共同责任概念来解决责任困境。
三、秩序伦理
最近,许多伦理学家提出以秩序伦理为基础来解决责任问题。在下文中,我们将考虑他们的方法并研究他们对责任困境的解决方案。
在开始时,引入一个“主要评价焦点”的概念是有用的,伦理理论的主要评价焦点是该理论重点关注的对象。例如,传统伦理理论集中于对行为人品格的评价,其他一些理论则侧重于根据行为的内在性质或其后果对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相反,秩序伦理,顾名思义,是一种关注社会秩序的伦理。许多当代伦理学家强调了社会秩序及其构成制度的重要性,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理论就试图阐明支配一个完全公正社会的基本制度结构的基本原则,这也许是秩序伦理理论最著名的例子。
由于秩序伦理可以通过其主要评价焦点来区分,因此原则上它可以与各种道德哲学思想流派相兼容。例如,秩序伦理学家可能持有关于社会秩序的神圣命令理论。或者,她可能是一名功利主义者,认为正确的秩序是给所有人带来最多快乐的秩序。然而,秩序伦理的大多数倡导者对伦理规范采取了一种契约论的方法。他们认为,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契约论的思想试验来洞察正确的社会秩序。我们应当设想一种“原初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社会各方经过协商,一致选择此后规范其社会交往的社会秩序。不同形式的契约论(其细节在此不涉及)可以通过描述原初状态的方式来区分。一种跟随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的契约论传统从当前状态出发。它询问在当前情况下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改善所有人的生活。将此思想与对社会秩序的主要关注相结合,人们将获得一种伦理方法,这种方法询问需要引入或更改哪些制度规则以使每个人都得到改善。
大多数这种类型的契约论秩序伦理的支持者已经在所谓的伦理“执行问题”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他们认为,伦理理论过于关注我们应当做什么,而通常忽略了如何确保行为人履行特定的道德义务。他们对执行问题的回答是,应该通过让不道德行为付出高昂代价或奖励道德行为等方式,激励道德行为主体按照道德规范行事。在他们看来,激励措施应当被纳入社会制度中,以此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这种秩序伦理方法的一个特有特点是,它并不像许多以行为为中心的伦理理论那样,将社会、经济或环境问题归因于不道德的、自私自利的个人恶意。相反,由于它的主要评价焦点是社会秩序,因此将此类问题归因于社会秩序的缺陷。同时,它建议修改社会制度中现有的关于责任的制度结构,从而鼓励每个人按照个人立场所要求的方式行事。
说了这么多,我们可以从秩序伦理的角度来解决责任问题,并解释秩序伦理如何使我们避免传统责任观念所陷入的困境。在我们刚刚阐述的秩序伦理图景中,道德的系统性落脚点是社会秩序。因此,在导致问题的社会秩序中互动的主体并不被认为需要对互动的糟糕结果负责,秩序伦理并不违反控制原则。然而,它也并不会因此造成责任真空,个人不对自己的互动结果负责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没有人需要对此负责。互动的后果归属于这些互动发生的社会秩序。那么,显然,那些对社会秩序负责的人也要对它所导致的后果负责。现在,在民主制度中个人自己制定规则。因此,即使不能认为他们对互动的直接后果负有责任,但也可以将他们视为对互动所发生的社会秩序和导致的糟糕后果承担间接责任。
克里斯托夫·卢埃奇(Christoph Luetge)提出了以下分类方案,该分类方案中包含了三种责任。在某些情形下,要求个人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是适当的,这至少在他们的行为对该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是必要的情形下是成立的。在交往互动环境中,个体无法控制其行为的后果,因为它们部分地由他人决定,因此个体可能会承担两种责任。一方面,他们可能对社会秩序承担“监管责任”,也就是说,他们可以被认为必须在道德上努力做出对所有人都有利的变革。同时,他们可能还承担着“商谈责任”。在我们看来,后者是前者的后备补充。在某些情况下,仅凭一个人是不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的,因为在民主社会中,监管变革不能由一个人单独进行,而是需要与其他人的合作。现在其他人可能不相信必须要进行变革,他们可能还不了解社会秩序会产生不良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明白这一点的人有责任将这一事实公诸于众,并就改革社会秩序的必要性与其他人进行沟通和解释。
让我们再次以全球变暖为例来说明秩序伦理学方法,对该问题的现实化描述将使我们偏离正轨。因此,让我们做一些假设,诚然,这些假设是粗略理想化和过分简化的,但应该足以说明秩序伦理方法是如何起作用的。假设,与我们实际生活的复杂的全球政治秩序不同,地球上只有一个国家,一个自下而上的民主制度,每个政治决策都由全体公民一致投票做出。我们称这个国家为格洛巴尼亚(Globania)。现在,在某种程度上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假设格洛巴尼亚(Globania)的每个公民目前消耗的能量是相等的,让我们进一步(甚至更难以置信地)假设,这一数额可以明确地归属于她个人。由于所有公民都消耗其当前数量的能源量,导致格洛巴尼亚(Globania)的温度升高。于是必须将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削减50%,以确保全球变暖维持在所有人都能接受的范围内。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同意,将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50%是一个可取的目标。现在,就秩序伦理而言,没有任何一个公民可以被认为单独对实现目标负有责任,因为,毫无疑问的是,每个公民仅凭自己的力量是无法实现这一些目标的。但是,由于每个公民都可以参与到民主进程中来,因此每个公民都应被视为对社会秩序的变革负责,这要求每个人都有法律义务将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50%。(此外,可以允许排放证书的交易,以取得有效率的结果。)如果并非格洛巴尼亚(Globania)的所有公民都知道全球变暖的事实以及控制方法,那么监管变革可能变得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们无法获得所有人的支持。在这种情形下,商谈责任就开始起作用了。那些明白人均排放量减少50%就能解决问题的人,有责任与所有人进行交流讨论,直到所有人都同意的监管解决方案得以实施。
四、集体能动性
现在,让我们批判性地评估责任困境的秩序伦理解决方案。事实上,秩序伦理似乎可以成功地解决这一问题,它可以解释如何在实现控制原则的同时防止责任真空。在秩序伦理中,个体并不对他们的互动所产生的影响负责,因为他们无法控制这些影响。但是,这并不会导致责任空缺,因为人们被认为对他们互动的社会秩序和互动产生的不良后果负有监管责任。但是很明显,这并不是最终的解决方案。正如我们现在要解释的那样,两难困境再次浮出水面。
显然,每个个体行动者都无法单独控制社会秩序的模样。在独裁专政中这是可能的,但是在像我们这样的民主社会中是不可能的。无论我们每一个人如何努力地试图改变社会秩序,如果我们的同胞不相互配合,那么我们也将无能为力。因此,控制原则不仅排除了个人对互动结果的责任,它还排除了个人对社会秩序的责任。为了实现控制原则,秩序伦理学家必须承认没有人对社会秩序负有个人责任,这又导致了责任真空。因此,秩序伦理似乎又面临着同样的困境,尽管是在不同的层面上。
但不要那么快下结论。我们在上面提到过,如果在由于他人不合作而使个人无法有效地致力于改革社会秩序的情形下,那么她就有了“商谈责任”。她应该沟通并解释监管改革的必要性,直到其他人最终被说服并在制度变革方面进行合作。但是,这个后备解决方案也不起作用。当然,我们并不想说话语责任这一概念是无用的。事实上,我们认为情况恰恰相反。我们只是想指出,商谈责任并不能最终解决这里正在讨论的具体困境。原因不难理解,一个人不能承担与他人交流沟通的责任。毕竟,交流沟通是一种合作风险。如果在一个人的商谈尝试中,其他人选择不合作,那么就不会出现商谈。因此,个人无法控制商谈是否发生,要求其对商谈负责将再次违背控制原则。在我们看来,秩序伦理学家解决责任困境的唯一途径是接受更丰富的社会本体论。它们必须考虑到集体行动者的存在,这些行动者能够在组成他们的成员之上承担责任。
很容易看到集体行动者的想法是如何解决我们的困境的。再次考虑监管责任的问题。我们在上面指出过,根据控制原则,任何个人都不能单独承担监管责任,因为她不能作为个人来控制是否进行制度变革。对于这个复杂问题,这种传统的秩序伦理的回答是把这个问题推到另一个层面,诉诸于商谈责任。我们提议的基于集体责任概念的解决方案是这样说的:个人对社会秩序或商谈不承担责任。但是,这并不会导致责任真空,因为即使该群体中没有任何单一成员作为个人被认为负有责任,个体所形成的集体也可以承担责任。
乍看之下,我们引入的集体责任概念可能与我们在上文中拒绝的共同责任概念相似,但二者并不一样。集体责任是一种由集体承担的责任,而共同责任是一种由个人承担的责任。这种重要的差异使遵守控制原则并同时避免责任真空成为可能。公民集体被视为对社会秩序负有责任,这并不违反控制原则,因为作为一个整体的集体可以控制其成员互动的社会秩序。而且这不会造成责任真空,因为并非是没有人负责的情形。这个集体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因此,鉴于这一发现,我们认为应当以集体能动性的概念来增强秩序伦理。我们相信,由此产生的规范伦理方法,将使我们能够比普通的秩序伦理更有效地解决当代社会问题。
诚然,我们的解决方案听起来很有问题,因为集体能动性的想法显然违背了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因此在下文中,我们将试图解释如何以一种与方法论个人主义相兼容的方式,将一个集体视为一个自治和负责任的行为主体。这样做时,我们将借鉴克里斯坦·李斯特(Christan List)和菲利普·佩蒂特(Philip Pettit)最近对集体能动性的说明。鉴于本文的篇幅有限,我们将不得不只做一些粗略的评论,尽管如此,我们仍希望这些评论足以提出要点。
首先,什么是方法论个人主义?它粗略地要求我们根据个体行动者的贡献及其动机来解释社会现象,并且不引用任何超个体实体。从这种观点来看,谈论“集体行动者”似乎是一种隐喻的指代个体总和的简写方式。为什么?行动者被定义为一个具有自己的信念和欲望,并有能力基于两者对世界进行干预的实体。在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中,一个集体的信念和欲望必须完全基于其个体的信念和欲望。这样看来,一个集体似乎没有自己的欲望和信念,因此,不能被视为一个自治的行动者。然而,这种推理是有缺陷的,它假设了集体态度直接来源于个体态度,即它假设了每一个集体的态度都可以简化为一定的个体态度构型。但无论是对信念还是欲望而言,事实都不是如此。要明白这一点,让我们来研究一下集体态度是如何从个体态度衍生而来的。
集体态度是根据聚合规则从个体态度中衍生而来的。例如,一致同意规则表明,当且仅当群体所有成员都欲求(相信)p时,该集体才欲求(相信)世界与命题p相匹配。多数规则标明,当且仅当群体多数成员欲求(相信)p时,该集体才希望(相信)世界与命题p相匹配。正如社会选择理论和判断聚合理论所阐明的那样,这些聚合规则中的某些不能用于推导“基于命题的”集体态度。李斯特(List)和佩蒂特(Pettit)的以下两个示例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在第一个示例中,一群议员们正在考虑一个预算提案,而该提案目前正处于赤字状态。议员1、2、3考虑是否应该采取措施平衡预算,他们知道,这意味着增加税收或削减开支。他们有以下偏好:
增加税收? | 削减开支? | 收支平衡? | |
议员1 | 偏好 | 反感 | 偏好 |
议员2 | 反感 | 偏好 | 偏好 |
议员3 | 反感 | 反感 | 反感 |
多数意见 | 反感 | 反感 | 偏好 |
请注意,每一位议员都有其作为个体的一贯偏好。但是,在这种个体偏好的配置下,当使用多数决定规则聚合时,该集体的偏好与个体偏好并不一致。如果这个集体的偏好是由多数决定的,那么这个集体更喜欢没有赤字的预算,这意味着要么增加税收,要么削减开支。但它也倾向于不提高税收,不削减支出,这与总体偏好是不一致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集体不能基于其成员的偏好形成偏好。他们可以。但是,正如我们上文所述,它们不能以一种直截了当的和“命题明示的”(proposition-wise)方式这样做。他们必须以整体的方式来做到这一点,这意味着“集体对特定命题的态度通常不能成为个体对特定命题态度的函数”。该集体在预算是否应该平衡这一问题上的偏好,必须根据成员们在增税和削减开支方面的立场来决定。或者,支持平衡预算的多数派必须被视为是固定的,这意味着该集体必须在增税或削减开支方面采取一种立场,而这种立场不能反映两种情况下的多数观点。
正如李斯特(List)和佩蒂特(Pettit)的第二个(巧合地)与全球变暖有关的示例所表明的那样,类似的问题也发生在信念的聚合上。他们介绍了一个由三个人组成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每个成员都对许多相关问题抱有信念:首先是当前的排放量是否超过给定的阈值;第二个问题是,如果排放量超过此阈值,温度是否会升高;第三是温度实际上是否真的会升高。
排放量超过给定的阈值? | 如果排放量超过此阈值,温度是否会升高? | 温度实际上是否真的会升高? | |
个体1 | 是 | 是 | 是 |
个体2 | 是 | 否 | 否 |
个体3 | 否 | 是 | 否 |
多数意见 | 是 | 是 | 否 |
多数人认为排放量超过给定的阈值,且如果排放量超过此阈值,温度会上升。但是,多数人认为温度将不会实际上真的升高。总体而言,这是不一致的,为了解决不一致的问题,集体必须采取不同的聚合方法。它不能以命题的方式聚合其成员的态度,它要么必须根据其成员对第三种命题的态度来确定其对第三种命题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它不能对前两个命题采取多数意见。或者,它可以基于对第一和第二命题的多数意见来确定对第三命题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它将不得不拒绝对第三种命题的多数态度。
正如这两个例子所表明的那样,集体可以形成信念和欲望,尽管它们依附于个体成员的输入,但在很大程度上却独立于这些输入。为了表明集体行动者本身可以成为行为人,最后要表明的是,他们可以基于他们的自主信念和欲望来干预世界。这很容易做到。行动者的集体由行动者组成,而且行动者能够行动。所以具有自主欲望和信念的行动者集体可以通过其成员来行动。
那么,让我们得出结论:秩序伦理学家用集体能动性的概念来增强其责任概念似乎并不荒谬,而且增强的秩序伦理解释为责任的困境提出了非常合理的解决方案。
五、结论
最后,让我们一起总结并得出结论。在本文中我们指出,显然,任何责任概念都面临两难困境。当涉及到我们这个时代最紧迫的伦理问题时,它要么导致责任真空,要么违反了控制原则。大规模的伦理问题是互动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没有个体行动者能够自己单独控制结果,而是由诸个体行动者共同决定结果。因此根据控制原则,任何人都不应对诸如由于许多人的互动而引起的全球变暖等问题负责。但是,这显然导致责任真空,这意味着没有人被视为负责任。这样看来,我们似乎在拒绝控制原则或造成责任真空之间面临选择,但这两种选择似乎同样都没有吸引力:前者导致了道德上的武断结论,后者使得责任概念作为规范性概念变得毫无用处。在下一步中,我们提出了解决这一难题的秩序伦理解决方案。在秩序伦理中,不应将个人视为对其互动的结果负有责任。然而,这并没有造成责任真空,因为道德问题归属于社会秩序,而反过来个人又对社会秩序负有责任。然而,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不是最终的解决方案,只是把问题推到了另一个层面。显然,没有个人能够单独控制社会秩序。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认为秩序伦理学家应采用集体能动性的概念。他们应主张,该集体应被视为是一个自治的行动者,对其成员互动的社会秩序负有责任。如果用这一集体能动性思想加以补充,秩序伦理实际上可以解决责任的困境。由于集体能动性的概念似乎违反了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因此我们的主张看起来似乎是一种超个体实体的形而上学理论。但是在上一节中我们解释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可以通过与方法论个人主义兼容的方式解释自治集体行动者的存在。
总之,对我们的主张加以限定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认为,从原则上说,一种通过集体能动性的概念得到增强的秩序伦理是可以解决责任困境的,但我们并不认为这是唯一的解决方案,也并没有认为它在实践中的每一种情形下都能发挥作用。在实践中很可能仍然存在许多责任困境,无法按照我们所倡导的方法来解决。原因是显然而易见的:我们草绘的解决方案要求存在一个可以视为自治行动者的集体,我们已经表明某些集体可以被视为自治行动者,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集体都可以被视为自治行动者。也许有一些互动问题使我们的解决方案望而却步,因为相关个体组成的集体不符合成为自治行动者的要求。那么,我们的主张仍然是开放的,这就意味着哪些情形可以用我们的方法加以解决尚待研究确定,而这是进一步研究秩序伦理传统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最后,请允许我们提请注意伦理学中的方法论问题。如果我们的论证成立,那就表明,至少在某些时候,伦理理论的规范合理性取决于完全不同的哲学分支中的主张。在我们的案例中,秩序伦理的责任概念的规范合理性取决于集体行动者存在的社会本体论主张。在我们看来,这是一个令人惊讶的结论,与道德哲学的主流观点不符。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关于伦理学的方法论的著名文章中主张道德理论的独立性,认为“意义理论和认识论,形而上学和心灵哲学的理论通常对伦理学的贡献很小”,并且“过度关注这些主题下的问题可能妨碍和阻挡了前进的道路”。如果我们的观点是正确的,那就表明,道德哲学家们至少有时应该忽略罗尔斯(Rawls)的观点,而把目光投向他们学科的传统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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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 | 林淑萍 吴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