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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粹 | 杨海舟:社会主义中国语境下的专政与紧急状态:何以区别?如何实践?

杨海舟 法理杂志 2022-10-14



来源

《法理》杂志2020年第6卷第2辑


杨海舟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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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政和紧急状态是一对形似且纠缠不清的词汇,前者多用于政治性的话语体系之下,后者则多限定于法律语境当中。但政治和法律的密不可分,使得二者在某种程度上有了交汇和交融的余地,也为它们的比较创造了理论上的空间。在社会主义中国的语境之下,专政在语义上由政治所生发,其主体是人民,处理的目标对象是敌对分子,专政也多游离于法律之外且会限制基本权利,同时,它的状态持续时间较长。紧急状态这一词汇则经法律而规制,其主体是国家,解决的目标对象是紧急事件,紧急状态亦备受法制之约束更不可侵犯基本权利,另外,其状态持续时间也较专政更为短暂。



一、问题的提出
专政既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意蕴的词汇,亦是我国宪法中的现实概念,对于专政的解读,人们首先联想到的便是压迫、斗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专政一词从产生到近现代,经历了由褒义到中性再到贬义的历史过程,这也使得其与另一个紧密相关的语词,即法律上的紧急状态,出现瓜葛不清的情形,这一情形导致了实际中的诸多问题。按照我国宪法的设定,当今的中国,整个国家的性质依旧限定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范畴之中,专政乃是社会的基本形式和惯常状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叙述,紧急状态则是例外情状,但正如前文所提及的情形那样,法律上的规定并未使民众对两者的区分了然于心,专政与紧急状态的天然相似之处,以及我国对专政的强调,往往造成一些不明就里的人们生发出这样的困惑甚至误解,那就是中国是否仍旧处于某种紧张的环境之下?此外,国家的中心工作是否依然放置于阶级斗争之上?故此,对于专政和紧急状态关系厘定的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一工作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在理论上,通过这两个词汇的比较分析,为我们从不同视角中去观察与考证二者明确的内涵,提供了相应的场景。而概念是观念的表述,同时又会去反向审视观念,因此对概念的澄清,一方面有助于人们在语词上更加清晰地区分专政及紧急状态,防止思想上的混淆和曲解;另一方面还可以让当前的社会观念发生一定的转变,去正视专政的存在,而非因其中所含有的暴力因素,便选择规避对它的讨论,使宪法的理论预设成为具文。
在实践上,专政和紧急状态标志着两种不同的社会状况,对它们词义的梳理,可以为不同情态中社会运行的具体操作模式订立框架:其一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其二是能够在面对迥异的社会状态时,采取对应合适的策略,避免因社会状态的判断不清,处断方法不恰当,而陷入到混乱的境地当中。即在深入揭示其主体、对象、实践方式等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两种状态在学理上的分工,各司其职,充分应对复杂的现实环境。

二、语义分析
对于专政和紧急状态关系的厘清,必然要先从其基本语义出发,因为一切概念的立体结构和现实运转都是根植于其原初定义的。本部分将从它们各自语词的界说、形式等方面着手开展研究,从而为下文对二者结构上的深入研讨作出铺垫。
(一)社会主义维度中的专政意旨
“专政”一词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刚开始时代表着享有独裁专断权力的执政官,后来进入到马克思的学术话语体系之中,被用在了对于阶级斗争的表述之上,并随着新文化运动的兴起,和马克思主义一起传入中国,为中国共产党人所继受过来。在西语当中,专政所对应的词汇是dictatorship,其具体含义有两种,一种是“The office ordignity of a dictator”,表征着掌权者(独裁者)的办公处或其尊严;另一种则是“Absolute authority in any sphere”,这一层面上的词义更加接近于政治法律生活中专政的意义,亦即在某一领域中绝对的权力和权威。从这一词项中可以看出,专政象征一种权威、标准、标杆,在该领域中的任何事物都要以其为基础、服从于它,同时,它还是绝对的、不容置疑的,这种权力纵使发生了错误,也应当保持遵守,以捍卫其权威性。
社会主义语境中的专政指涉的则主要是无产阶级专政或者人民民主专政。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主义中的传统术语,其中暗含着这样的意思:将由人民的多数建立起一种专政。对于马克思来说,所有的统治都是阶级统治。资本主义统治时期是‘资本家的专政’,无产阶级的统治是‘无产阶级专政’而与以往专政形式的不同之处在于,无产阶级的统治是第一次由大多数人实行的专政,因此也被马克思称为‘正在赢得民主的胜利’。”但马克思本人并未对专政给出较为详尽的解释,倒是列宁对此作出了相对准确的诠释:“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另外对于相同语境下的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同志则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进行了这样的阐述:“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根据以上论述可以得出,由一般的定义出发,专政意味着独断、专行,而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们一以贯之地沿用了这种普遍性的内涵,并进一步推动了社会主义中专政概念的发展,但在这里必然会遇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民主与专政交融并存的问题;二是人民作为一个集体性概念,如何与“独裁”相勾连。关于第一个问题,在人民民主专政这一语词结构中,实际上是有两个指向性的,民主专政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复合词组,而是“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也就是说在人民内部实践民主、对人民的外部(敌对势力)实行专政,并非民主与专政同时指向于同一事物;针对第二个问题,列宁早已讲述得非常清楚,正如他在《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中所提到的,考茨基“说了明明不符合历史真相的谎话,说专政意味着个人独裁。这在语法上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实行专政的可能是一小群人,也可能是寡头,也可能是一个阶级等等。”因此人民作为多数群体的“独裁”在理据上是可行的。
概括起来,专政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暴力性。专政一词在某种程度上,表达着暴力的要求——因为强制和压迫的匮乏,会导致专政无法施行下去;但这样的暴力不是通俗意义上无端的暴力,特别是社会主义的专政,往往是因循人民的正当性诉求。毛泽东同志曾明确表示,对“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允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予以取缔,予以制裁。”由之可见,专政必然伴随着暴力性的强制,但社会主义专政的暴力,乃是为了防止敌对势力的破坏,保障全体人民的福祉,不受法律的约束。这一特征包含有两层逻辑,第一层逻辑上的不受法律约束,是指它本身游离在既定法律之外,可以自行创设和废除法律;第二层逻辑上的意思是,在需要使用专政处理的问题上,不是从法权的视角中去审视和对待另一方(敌对势力),不受自己当前制定法的约束,也不将另一方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内,而是运用更加直接和粗暴的方法调控对方的行为。
2.独断性。专政标志着独断、专断的权力与资格。这种独断主要体现在对外部的态度上,自身的事务由自己作主,外部势力不得干涉本国内政。
3.多数人统治。社会主义的专政一定是内含着多数人统治这一准则的,它追求的是一国之内大多数良善民众的幸福生活,并将多数人的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行为,这点也使得社会主义的专政与资本主义专政明显区分开来——资产阶级专政只能代表少数资本家的呼声,而无产阶级专政是国内占大多数的民众在实行统治。
经由上述内容总结归纳,社会主义中的专政反映了无产阶级掌权下的国家状态,是国家和社会的一项治理手段与机制,并通过该手段的实施去凸显人民的主体性及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
(二)紧急状态的概念解析
紧急状态在一般的政治社会意义上,所指称的是“国家依法宣布的一种非常的政治状态。在全国或部分地区的安全或社会秩序因面临战争、动乱或自然灾害而受到严重威胁或破坏时,可以宣布处于紧急状态。通常由国家元首按照宪法的规定宣布。”我国并没有出台专门的《紧急状态法》,因此政治法律意义上的紧急状态内涵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其中的突发事件与紧急状态所指称的内容大体相同,该法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就紧急状态而言,它在现实中主要体现有四个要素:
1.面对的是“安全事件”。紧急状态所要处理和应对的对象,在性质上是涉及“安全”的,包括对人民生命、财产可能造成的威胁,而不是指一般性的重大事件。这些事件的产生,来源于自然的不可抗力(例如山洪、水涝)、人为的事故(例如大范围的交通障碍)和其他恶性行为(例如恐怖主义行为)。
2.牵涉的是“公共”安全。紧急状态的发生,一定是基于具有公共性的安全事件,而不是某一个体的安危。对个人的侵害,无论其严重程度以及受侵害人的身份职位,都不能被称作是公共安全事件,也就是要该类事件在影响范围上达到一定的广度,或是波及到相当数量的人群。
3.紧迫性和严重性。紧急状态的开启必须是确有严重的后果发生,同时也难以弥补;或者具备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紧迫性。这种紧迫的程度要求政府部门立刻作出回应,否则便会产生极为糟糕的结果与损失,这些后果通常伴有对人数众多的群众生命安全的侵害,或者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如果通过日常手段或者说通过普通对抗措施就可以恢复社会秩序,则不能称为紧急状态”
4.紧急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紧急状态所面对的事件,既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严重事件,也涵盖了可能发生的类似事件,亦即“紧急状态的诱因的存在,不论是来自刑事犯罪行为,还是出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譬如在人群密集的区域发现炸弹,虽然还未造成民众的现实伤亡,但同样允许被纳入到紧急状态的范畴之内。结合上文可以发现,紧急状态这一概念的意义,被寓于相关法律文件当中,它反映了一种危急的社会状态,并且被设置成国家用来处理危害社会安全重大事件的一个媒介——只有经由这种状态的宣布,国家才能采取非常的手段和措施加以应对。因此本文认为,在政治法律架构中的紧急状态,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状态,而是由法律所设定的、经过法律调整的和被法律化了的社会治理机制,国家通过这一机制去处理关乎社会安危的紧急事宜。
与专政的基本语义相比较,二者有着不少共通之处:比如它们面临的都是非常紧急的社会情况,或者危害较大的反动势力;都会带有激进式处断的色彩。但二者也只是“形似”,究其本质的形态结构(主体、对象和实践方式),则是完全不一样的,文章将在以下部分着重予以剖析。

三、关涉主体
专政和紧急状态的关涉主体,既是二者各自机制的主要实施者,还规定着作为一种现实社会状态的专政与紧急状态的根本性质,同时也主导着这两种状态的走向和具体发展情况——正是关涉主体的差异造成了它们在本质上的分流。
(一)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专政
1.从无产阶级专政到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言下之意,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共产党人领导人民群众开辟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专政道路,使中国的专政不囿于马克思主义的书本教条当中,能够结合中国的现实被加以良好地运用。与此同时,它又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因而其虽然是新颖的、被“中国化”了的,但并没有脱离社会主义的基本立场。
由无产阶级专政到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一段较长的过程。在苏区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就曾明确表述,“中国﹝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这里提及了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第一次在法律文件中将民主与专政置于一处进行使用,比普遍意义上的无产阶级专政更进了一步。而后毛泽东同志所作《论人民民主专政》的发表,则标志着人民民主专政的成熟化和理论化
“无产阶级专政是建立在消灭了阶级对阶级的压迫基础上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不是主要矛盾的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的新型国家。”我国正处在这样的历史阶段之中,社会上早已不存在一个剥削阶级,故而也就没有了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民众之间的差异不再是阶级差异,只是社会分工不同,与之对应的必然是历史上那种激烈的阶级矛盾和阶级对抗的消亡。同时,国家早就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我们的所有党政工作都是为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善民生。在这样的形势之下,虽然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都可以表达出社会主义的意蕴,但很显然人民民主专政的直接使用显得更为适恰——一是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二是淡化了阶级斗争的色彩,能很好地反映我国当下的现实国情(紧抓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2.缘何是人民
人民民主专政的运用,实质上就已经确立了专政的主体,从中可以明显地看出,专政的主体是人民,但如果继续深究,为何要将无产阶级进一步表述为人民,而不是其它,则会变成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人民主体地位的明确是基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传统和立场,二是国家建设的目标。
我国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而马克思主义者所努力奋斗的任务乃是建立这样一种社会——“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它的全部力量,并且不会因此而损害这个社会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作为马克思主义追随者的共产党人,其所要建立的社会是为社会当中所有人服务的,而人民一词具有相当程度的广泛性,正是这一传统的生动表现。除了指导思想,人民作为主体,更重要的是有着现实物质性的要求,即我们国家建设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国家,鉴于这一目标的设立,就必须将人民置于首要地位。主体决定性质,只有人民成为主体才表征着无产阶级的掌权,并昭示着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同时与代表少数人利益的资产阶级专政,抑或其它形式的专政相区分开来。另外,一个国家的执政党是不是领导人民、是不是服务人民,也是政权性质更深层次的体现。在这点上,作为中国唯一和长期的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表现出了足够的诚意:首先是在中共的领导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被写入了宪法条文,不过共产党人的脚步并不仅限于此,因为在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类似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内容,同样被规定进了相关的政治或法律文件中;为了防止《宪法》耽于纸面之上,在中国共产党的推动之下,建构了人民代表大会这样一套制度,充分保障了全体人民可以通过切实途径去行使国家权力。可以说,只要中国坚持社会主义,就要坚持以人民为主体的专政,脱离了人民的专政,是失去社会主义底色的专政,是无法行得通的。
(二)国家统辖下的应急管理
1.国家决定紧急状态的起止
紧急状态这一机制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这首先体现在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紧急状态作出界定和划分,《突发事件应对法》里明确规定,“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一法律规定包含有两层意义:一是国家掌握有宣布紧急状态的权力,即确定当前的社会状态是否可以被认定为紧急状态;二是国家政府部门需要对此时的社会状态达致何种程度的危险作出具体划分。就第一点而言,表明了国家在紧急状态的发生过程中,始终处于着主导地位,既可以决定这一状态的开始,又控制着何时让它终止的权力。而从第二点来看,国家不仅享有决定紧急状态是否发生和结束的权力,对于紧急状态级别的划分,更暗含着国家与政府对于紧急状态的具体过程同样具有管控效力,进一步说,国家对紧急状态的权力不是局限于宣告,而是在这一状态中,将其“触角”延伸到每一个治理的细节,从始至终都有着主导性的权力,因此它不是一个形式主体,而是一个具备全方位掌控力的真实主体。
2.国家统一领导下的紧急状态
紧急状态里的一切事务需要由国家统一领导,这种领导囊括了事前和事中的阶段。事前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这就要求国家在紧急事件发生之前就做好预防工作和布置好一系列的应对措施,以避免紧急事件发生时猝不及防,造成严重损失。事中的领导又包含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中央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调动,二是在国家内部的分级、分区域领导。国家的整体领导主要是由“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同时,“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分级、分区域领导则是出于紧急状态的地域性考量,“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紧急状态的主体与专政的主体相比,有一定的共通之处,例如二者都是实质主体,而非一个仅仅对某种状态行使宣告权的“虚位”主体。不过它们之间更多的还是差异:专政的主体指称的是一群“人”,紧急状态的主体不是独立的人,而是国家(机构);同时专政的主体是由国家建立的目标所确定的,并决定着国家的性质,紧急状态的主体则是通过国家的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来源和根植于现行法律之内;最重要的是,专政是一经相关主体掌权便已开始进入到这样的状态中,无需专门程序予以宣告,而紧急状态必须由主体按法定程序宣告方可启动。

四、目标对象
目标对象是引发某种社会状态的人或事件,也是有关社会治理机制需要应对和处理的问题及其制造者,因而也是该状态中主体的行为或权力施加的目标。专政和紧急状态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状态与治理形式,其所要面临的具体问题自然也是不尽相同的。
(一)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敌对分子
关于社会主义专政要求打击的对象,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已然给出了清晰的回答,“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简言之,专政的对象可以统一概括为反动派。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毛泽东的《论人民民主专政》创作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中国成立的前夕,在历经岁月的变迁之后,其对象是否发生了变化。实际上,邓小平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的时候,就已然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他强调“我们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过去历史上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这一论断在现在仍具有现实意义,也就是说,在改革开放后,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依旧不可避免的存在反动势力、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敌对分子,其是专政要处理的对象。不过笔者认为,就一般的犯罪分子和反动分子之间,还是需要进行一定的区分,不能将普通的犯罪分子也一概扩大为专政的对象。从“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敌对分子”这一语词结构中能够看出,只有满足了三个条件才可以成为专政对象。
首先,要有严重的破坏行为。任何人或组织,必须要有“破坏”行动才能变成专政的对象。“它们明确威胁着国家的存在和民主的存在,政府因此有正当理由诉诸专政性的制度和权力”。这类行为的行为包含了两方面内容:语言行为以及身体行为。在当今的中国,不乏通过网络媒介大肆散布颠覆性的、歪曲客观事实的某些煽动性言论,借此丑化、攻击党和政府的坏分子,同时,还有不少人并不止步于言语上的恣意抹黑,某些动乱分子,“身体力行”地做着各种打砸抢的举动,公然挑衅国家的基本国策,他们“以暴力反叛的形式抵制法律执行,或者执意非法地攫取该权威,或者甚至完全破坏它”,这些人都属于专政应当予以打击的对象。
其次,要有强烈的目的性。必须以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为目标的人,才会是专政的对象。在新时代的中国,和谐与发展是党和政府的主要命题,虽然有敌对势力的存在,但整体形势是向好的。严格把控专政对象的范围、将通常的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的行为相区别,可以防止专政“扩大化”造成不必要的紧张局面。普通的犯罪虽然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着客观的破坏性,但大多是出于私利,为了自己的欲求(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敌对分子则是单纯地想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否定党的领导,出发点的不同决定了只能对后者实施专政制裁。
最后,专政对象是敌对“分子”。亦即一系列意图的实行和操作,必须是由具体的人或者组织完成的,专政所面对的对象,一定是“人”。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非人为灾害,即使确对社会主义建设造成了阻碍,但都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为专政的对象。
(二)突发事件或紧急事件
紧急状态机制的触发,一般而言来自于突发事件或者紧急事件,二者大体相同,这些事件既可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也可能是自然因素造成的。紧急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具有不确定性、需要响应主体立即做出反应并得到有效控制的危害性事件。”而突发事件的定义,上文已经给出,此处不再赘述。虽然它们在概念上有一定的差别,但在构成要素上是相同的,都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事件发生的突然性。突发或紧急的事件在发生节点上一定是突然的,换言之,是人们很难准确预测到的,因此也难以作出较好的防备。就自然灾害类事件来看,其爆发肯定是随机的和无法控制的,即便在事发前监测到些许征兆,也不能认定它是否必然发生,更不可能通过人为干预去阻止它的发生。另外,纵使是有意图、有预谋的人为事件,其发起者往往也是进行突然袭击,从而造成一种群体性的恐惧效应,破坏社会安全感,以达到制造混乱的目的。
第二,事件的社会危害性。它们“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之安全;阻止了国家权力机关之正常运作;影响人们之间依法活动;必须采取特殊的对抗措施才能恢复秩序”。这其中又涉及两层含义,一种是说该类事件在发生之后,会产生极大的危害,是“具有负面性质的事件,而不是中性的事件。在宏观上会给社会,中观上会给社区、组织,微观上会给家庭、个人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这种损失包括物质层面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生命的损失,精神层面会给社会秩序与人们心理造成伤害。”另一种是指这些恶性事件的爆发虽然被扼杀在了可能性的萌芽状态,但为了阻止它的进一步扩散,调动了大量资源进行排查,并且导致了民众的恐慌情绪,这对社会的安定来讲,同样是具有危害性的。
第三,事件制造者的不确定性。此处的不确定性不是指事件发生之后难以确定其制造者,而是在事前很难明确,这一点也是与突然性要件相联系的。在自然灾害方面,例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现象,虽然人类科技已经能够对它们做出监测,但在准确预测时间、地点等内容上还存在很大困难,只能尽量在房屋抗震指数的增强、群众防震意识的提高上做好相应的工作。而在人为事件方面,也较难确认什么人会进行破坏行动,虽说可以列出重点关注的潜在犯罪人群,但这之中依然存在极大的不确定因素,唯一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就是加强治安戒备。
由此可见,在目标对象上,专政和紧急状态有着极为巨大的差别:专政所要制裁的是一群人,紧急状态则既会处理由人引起的事件,也会牵涉由自然现象造成的灾祸;并且引发专政机制运行的人都具有强烈的破坏性图谋,而紧急状态中除了部分行为人有相关的意思表示之外,自然灾难都是无关乎主观性的。此外,在时间上紧急状态要求及时应对相关状况,立即采取措施解决,以便迅速恢复到正常的社会秩序当中,并且可以短期见效。专政与之迥异,在对敌对势力的斗争上,许多时候会呈现出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很少能够毕其功于一役。

五、实践方式
除了静态结构方面的差异分辨,专政和紧急状态在实践维度上,也彰显出了不同的实践架构,这主要体现在它们与法律的关系、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以及持续时间上的不同。
(一)专政及紧急状态与法律的关系
专政和紧急状态在与法律之关系上是大相径庭的。社会主义的专政作为一种无产阶级掌权的现实状态,不是产生于当前法律的要求,这一状态自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统治、掌握国家政权时便已开始,因此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规范状态。与此同时,在达致这一社会状态后,还要创设属于无产阶级的法律,并促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列宁强调“只有无产阶级专政才能使人类摆脱资本的压迫,彻底认清资产阶级民主这种富人的民主是谎言、欺骗和伪善,才能实行穷人的民主,也就是使工人和贫苦农民事实上享受到民主的好处,而现在(甚至在最民主的—资产阶级的—共和制度下)大多数劳动者事实上是享受不到民主的这些好处的。”在这里,专政是起点(在法律之前),法律是媒介,并最终实现普惠全民的、实质意义上的民主。另外,当专政作为一种具体的社会治理机制时,也可以超脱自身所订立的法律,对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进行惩戒。
紧急状态的来源及实施扎根于法律之中,它的发生和界定都要根据法律而行。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紧急状态由法律加以确认;二是在其实践过程中,依旧需要遵循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在第一点上,紧急状态在有些国家会被规定在宪法当中,在其它部分国家则有紧急状态类法律进行明确,可以说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便不存在紧急状态这样一种法律化的社会治理机制;同时,在确立紧急状态这一机制后,即使允许采用一些较为极端的紧急措施,这种行动也是在事先就得到法律授权的,并未超越法律的范围。在第二点上,紧急措施的实行应当以某些法律原则为界,“虽然紧急状态发生之后,无法通过常规的法律进行应对,但这不能成为紧急权力恣意妄为的理由,更不能成为在应对紧急状态的过程中规避法律甚至违背法律精神和原则的理由”,例如对人权的尊重,“在紧急状态下无论情势多么危急,采取克减人权的措施也不能触及人的尊严的基本标准,这是人之为人的最后防线。”
(二)对基本权利的限制
在专政这一处理机制的运作上,往往是不考虑目标对象的基本权利的,列宁在《国家消亡的经济基础》中论述道,“无产阶级专政,即被压迫者先锋队组织成为统治阶级来镇压压迫者,不能仅仅只是扩大民主。除了把民主制度大规模地扩大,使它第一次成为穷人的、人民的而不是富人的民主制度之外,无产阶级专政还要对压迫者、剥削者、资本家采取一系列剥夺自由的措施。为了使人类从雇佣奴隶制下面解放出来,我们必须镇压这些人,必须用强力粉碎他们的反抗,——显然,凡是实行镇压和使用暴力的地方,也就没有自由,没有民主。”很明显,专政的实践操作是通过暴力压迫来剥夺剥削者的自由,虽然今日的中国已没有独立的剥削阶级,但在对待敌对分子的方式上,仍旧是一样。,由“剥夺自由”可以解读出,在对敌对势力的处理上,要彻底剥夺他们的基本法律权利,不能同他们讲民主、谈自由,对这些人是一种全面的压迫,而不是予以简单的法律制裁,从法律上取缔他们的自由权
反观紧急状态,则与专政大不一样,其在实施的过程中要时刻提防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尽量避免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台湾学者黄俊杰认为,“纵然在紧急状态中,也应对人民之基本权利予以尊重,若为达到防卫措施之目的,亦仅得对人民之基本权利依宪法所明定者予以暂时之限制,并且,必须注意到比例原则之适用,也就是,不可以恣意及过度限制人民之基本权利。”他的观点表达出了两层要义:一是在紧急状态之中,为了实现消除紧急情势的目标,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可以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这是有其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的;二是这样的限制必须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是随意的和任性的,其“实施强度应当与紧急状态所表现出的总体危害程度或态势相适应,不能为了单纯应对紧急状态而过度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或其他正常的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且值得注意的是,紧急状态下对基本权利的介入,在程度上也仅仅只能囿于“限制”,而不能直接剥夺。
(三)持续时间
作为社会状态而存在的专政和紧急状态,在持续时间上也是略显不同的。从持续时间来看,专政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1.作为应急性措施的专政。仅仅是在国家非常时期化解危机的临时性举措。2.过渡性专政。一般出现在社会基本制度开始转型的大革命时期。3.常态性的体制化专政。它是一种完全固化了的体制化专政。”社会主义的专政,尤其是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应当属于第三种形态,即一种长时间持续的专政状态。不过需要明晰的是,虽然历史上一些法西斯国家也会展现出第三种类型的专政状态,但因为其主体不是人民,也不会与民主相搭配、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因此这样的专政只是在时间的表现形式上与社会主义的专政有些许相似之处,但在本质上却是截然不同的。人民民主专政早已被写进宪法,这也意味着其不仅限于一种事实状态,同时也具备了法律的某些规范属性,并且将长时期延续下去。
紧急状态与专政相异,它始终是正常社会状态之外的一种“例外”,通常不会成为社会的普遍形式。参考相关立法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例,其条文就明确指出,“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必须尽量避免这种状况的发生,即使万不得已出现了类似情势,也要及时加以控制,迅速消除这样的紧急状态,因此整个状态的持续时间就不会太长。

六、结语
本文对专政与紧急状态做了语义的平面化梳理和自身结构的立体化对照,力求全方位地对二者进行比较,从中可以发现,专政及紧急状态既有相似与重叠之处,更有布局和功能上的差异,故而对它们的理解与使用不可随意混淆,应该依据现实社会情态加以区分和运用。
另外,经过全文的讨论,主要可以起到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明确专政与紧急状态的主体不一样,专政的主体是人民,不是国家,所以在专政实施过程中,人民是占据主导地位的,由人民对敌对分子进行镇压,而不是国家和政府自上到下地管理人民。同时,中国的大多数民众都是拥护社会主义的人民中的一分子,故此自己就是专政主体的一部分,进而无需恐惧于专政所具有的压迫性,这有助于缓解普通民众对专政这一语词天然的紧张情绪,转变“谈专政变色”的社会情形。
第二,专政和紧急状态各有千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都有自己需要扮演的角色与完成的任务(一个负责与外部敌对势力的矛盾,一个负责人民内部矛盾),因此既不能耽于专政之名,直接架空法律,而是应当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不改变;更不能由于法治的践行便放弃专政。
第三,最重要的是,在坚持专政的基础上,还要使专政的实行更有方向感,即专政的存在是为了呵护人民的民主。邓小平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同时,“没有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对于某些存在不稳定因素的地区,一旦产生非紧急状态所能描述和掌控的情况,就务必要采用专政的手段予以遏制,例如剥夺那些破坏分子的选举和言论等权利,因为这不是将其纳入法律范畴之内加以约束就可以解决的。民主的逻辑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了整个专政的逻辑当中,没有专政,人民的民主便无从保障,只会造成动乱。因而对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我们要抱有理直气壮的态度。
综上所述,对专政和紧急状态的细致辨析,具有非常深刻的意义和现实的指导作用,不过二者的关系是深邃而复杂的,亦仍有颇多值得挖掘之处,故而依旧需要我们在日后的工作中继续加深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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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 | 林淑萍 吴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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