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库 |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解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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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2日,北京破产法庭发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共七章、150条。近日,“北京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将以连载形式就《指引》制定的背景和部分重点内容进行提示和解读,以期提高办理破产质效。感谢“北京破产法庭”公众号授权转载推送。
《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解读
第二期
2020年4月22日,北京破产法庭发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七章、一百五十条,本公号以连载形式就《指引》制定的背景和部分重点内容进行提示和解读,以期提高办理破产质效。本文为《指引》的第二期解读。
一、坚持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
兼顾处置效率
2018年出台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要求,破产财产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要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积极引导以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再次明确要求,要继续深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注重提升破产制度实施的经济效益,降低破产程序运行的时间和成本。《指引》通过加强信息化应用和提高程序衔接效率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切实落实上述要求。
《指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应当依托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时公开案件信息。积极运用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线上方式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履职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时间和成本。合理控制破产费用,不得把应当从管理人报酬中列支的费用列为其他破产费用。第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履行披露流程节点、公开案件信息等相应工作职责。《指引》的上述规定,为管理人自被指定之日起至终止执行职务止,运用信息化手段全流程公开案件信息和执行职务提供了依据。
《指引》第八条规定,管理人处置债务人财产应当以网络拍卖优先为原则。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以及债务人财产不适宜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除外。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破产财产变价原则上采用拍卖方式……依照本指引规定不进行拍卖或者拍卖不成的破产财产,可以作价变卖,或者进行实物分配。《指引》的上述规定,立足于降低破产程序运行的时间和成本,对管理人处置债务人财产方式的原则和例外情况均予以明确规定,以期充分发挥网络拍卖成本低、效率高、参与范围广的优势,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益。
《指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已经完成评估、审计工作的,管理人应当以节约成本、提高履职效率为原则,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考量是否采用。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程序中已经完成评估、审计、拍卖等程序,其效力可以延续至破产程序中的,相关程序无需再次进行。《指引》的上述规定,加强了程序间转换的有效衔接,为管理人办理执转破案件或其他已经依法完成评估、审计工作的破产案件中相关程序效力的延续提供了依据。
《指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管理人应当以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及时制作破产财产变价报告,并附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应当按照通过的方案变价处置。该规定系对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关于重大财产处分程序要求的体现。
二、区分破产案件的不同办理要求,
繁案精审、简案快审
201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了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简易案件优先适用快速审理程序。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也明确规定了构建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指引》贯彻了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区分规定了管理人在普通破产案件和适用快速审理破产案件中相关履职期限和具体操作的不同要求。
《指引》以下条款区分适用快速审理和普通方式审理的破产案件作出不同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 规定了适用快速审破产案件办理期限的要求;
第九条 规定了管理人报酬的不同提取时间;
第二十三条 规定了是否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对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及告知事项作出不同规定;
第七十七条 对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期限作出不同规定;
第八十三条 对召开债权人会议通知已知债权人期限作出不同规定;
第九十二条 对管理人请求法院裁定法定事项期限作出不同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了快速审破产案件管理人提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期限;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对快速审破产案件财产分配方式作出特殊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管理人办理债务人注销手续期限作出不同规定。
北京破产法庭就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职的各个流程和环节的合理期限制定了快速审案件审理周期表,本公号已于3月6日进行了刊载。
三、明确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职责,
加大对困境企业的挽救力度
《指引》立足于加强对有挽救希望的债务人的挽救力度,通过规范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的履职行为,加强管理人的实务操作能力,提升挽救效果。《指引》在第四章专章规定了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的职责,明确要求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应当履行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一般职责,并对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的特定职责及应当同时依照《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重整案件办理规范》)履行职务予以明确规定。
《指引》中关于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的特定职责规定主要包括:
第九十八条 关于管理人对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的监督职责;
第一百条 关于管理人对重整期间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审查以及对出资人分配投资收益的禁止和监督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关于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及限制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关于取回权行使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 关于管理人申请终止重整程序或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制作的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关于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及期限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和再次表决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关于请求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关于管理人履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职责及重整计划的变更、表决和批准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关于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管理人职责转换的规定,即管理人应当按照破产清算程序继续履行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法对采取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模式时,债务人与管理人的职责划分未予明确。《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的,财产状况调查、债权审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行使破产撤销权和确认行为无效请求权、追缴出资人出资、追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职权,仍应由管理人行使,管理人不得移交给债务人。
《重整案件办理规范》第三十五条关于预重整程序中推荐临时管理人的规定,系预重整程序中指定临时管理人的例外情形,预重整程序中指定管理人仍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原则。目前而言,该规定不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同时,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选任和指定按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鉴于篇幅原因,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的职责按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的规定执行。
本期解读特别提示
为保障管理人依法高效执行职务,市高院与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通知文件,从管理人履行接管、调查、财产变价职责等方面为管理人履职提供便利和明确指引,在此予以简要介绍。
4月7日,市高院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共同发布《关于破产管理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联合通知》,明确了管理人办理有关事项的地位等同于债务人,并对管理人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查询账户信息及征信修复等事项的具体流程进行了规定。
4月28日,市高院出台《关于保障破产管理人查询工作的通知》,就管理人查阅卷宗、档案等相关信息的权利及办理时限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4月28日,市高院出台《关于加强破产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通知》,就破产案件受理后采取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关于财产处置的衔接等事项的具体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关于管理人办理证券查询、过户等事项,也已明确管理人查询范围等同于债务人。管理人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查询债务人持有的各类股票、债券、基金及衍生品合约等证券财产的余额、持有变更、冻结等信息,并可以通过场内交易、司法协助执行、协议转让、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实物分配四种方式进行处分。
上述规定有效解决了管理人履职过程中的难点瓶颈问题,为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职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将对提升北京办理破产质效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供稿:
破产管理人指引课题组邹明宇等
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课题组樊星等
本文执笔人:郑伟华 徐莹莹——往期文本库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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