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刑事诉讼羁押期限法律法规汇总(2020年)
【审查起诉】刑事诉讼羁押期限法律法规汇总(2020年)
导语——本文根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进行总结归纳,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前期已对侦查阶段的期限进行汇总,后期笔者再对有关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发回重审以及不计入审限的办案期限进行总结归纳,文章的后期更新,请关注笔者的公众号。
了解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请点击【侦查阶段】刑事诉讼羁押期限法律法规汇总(2019年)
★普通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期限最长为6.5个月
1.刑事速裁程序
认罪认罚:10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15日,办案机关:办案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2.普通程序
普通:1个月;重大、复杂:1.5个月,办案机关:办案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3.补充侦查
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1个月;退侦后审查起诉:1.5个月
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1个月;退侦后审查起诉:1.5个月
办案机关:办案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改变管辖
自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机关:办案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完
张 春专注于职务、经济犯罪辩护研究广强律所|个人微信:17060451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