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翔 | 关于所谓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科学方法论”问题
编者按
原文刊载于《刑事法学研究》(2021年第1辑·总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年6月版。限于篇幅,本文已略去注释。
本刊第2辑将于2021年12月出版,另第3辑征稿已开始,敬请关注,欢迎投稿!
关于所谓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科学方法论”问题
郭翔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有人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一起步的时候,就是动员全社会来参加,一直停留在倡导性、宣传方面,再一个就是没有科学方法论。”应当指出,对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这种说法和评论,是非常武断的,不真实的。张荆教授在访谈口述史中已对此说作了有力地纠偏说明,指出“这些说法与实际不符合,对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评价也有失公允”,“有一些口述史的内容,与当时的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需要核实与纠偏”。张荆教授简要介绍了他亲自参加的由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参与组织的几项重要调查,有力纠正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没有科学方法论的谬说。
我在接受访谈追忆张黎群先生创建和领导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辉煌业绩时,也对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组织领导的几项重要调查作了简单介绍,用事实批驳了那种关于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从成立以来一直没有科学方法论的谬说。我明确指出,“不管什么人,凡涉及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历史的言论,必须公平、公正、客观,要实事求是,有‘真凭实据’。如果信马由缰,不可能成为信史。”接着我简单介绍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受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实施了八省市青少年违法犯罪调查;以及根据美国著名犯罪学家沃尔夫冈教授的建议并按照他两次在费城进行的同龄群青少年违法犯罪纵向跟踪调查的方法,在他亲自在方法和技术上提供咨询和指导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在武汉市武昌区进行的同龄群青少年违法犯罪纵向跟踪调查;以及我了解的其他几项重要调查。现在我将较详细的介绍八省市青少年违法犯罪调查和武汉市武昌区的青少年违法犯罪调查,以正视听。
一、关于八省市青少年违法犯罪调查
其背景是,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列入立法计划。根据万里委员长决策要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指示精神,为了使立法建筑在科学基础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进行一次重要的青少年违法犯罪调查。在接到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函件后,张黎群会长即指示由郭翔和肖约之(学会秘书长) 尽快研究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调查。
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指导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经过反复研究,拟出“关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调查方案”。方案提出,关于调查范围,确定为八个省市,即北京、上海、河北省、江苏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及陕西省; 调查对象和方法,方案要求,拟在八个省市的工读学校、少年管教所、监狱,以随机抽样的方法选择样本,按照问卷方式进行调查,必要时伴以个案访谈。调查数据经过电子计算机分析处理,然后写出调研报告。方案还列出八省市拟调查对象的分布和样本数额。为了保证调查的顺利进行,方案提出,成立以张黎群会长为组长、副会长郭翔和秘书长肖约之为副组长的调查领导小组,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调查; 调查人员由中国政法大学法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研究所的研究人员担任。方案还要求所在省市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理事、会员以及省市的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协助调查,并列出名单。
1991年9月25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又正式行文给八省市人大常委会,指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进行青少年犯罪问题专项调查,调查对象为工读学校、少管所、监狱中25 岁以下的违法犯罪青少年。调查人员将分赴有关省市,请你会尽可能地为调查人员提供食宿、交通等工作上的便利,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希望他们对这项调查给予支持和方便,使调查能顺利完成。
随即调查人员分赴各省市,开展调研工作。在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经过调查人员的辛勤努力,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工作顺利完成。回京后交由我所年轻社会学者佟新(女) 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分析处理,获得有效数据46万多个。在获得丰富和有效数据的基础上,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撰写了一万多字的调查报告,上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1992 年3 月26 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调查研究”第二期上全文印发了这个报告,并注明报送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大常委会委员、本委成员、顾问,妇女儿童专门小组成员、青少年专门小组成员、特约研究员;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常委会秘书处、常委会办公厅各局室、秘书局综合外、工作通讯编辑室、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研究室、国务院研究室、法制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不仅重视这次调查工作和调查报告,而且使其产生比较广泛和重要影响。
现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印发的这份“关于八省市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调查报告”摘要介绍如下:
调查报告共分六部分,即,
一、关于违法犯罪的一般情况;
二、关于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家庭情况;
三、学校教育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关系;
四、志趣爱好与交友情况;
五、重新违法犯罪情况;
六、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几点建议。
报告首先指出,受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和指导,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北京、上海、河北、江苏、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等八个省市开展了一次比较系统的大型调查。这次调查的重点是要了解25 岁以下的离婚家庭和破损家庭子女的违法犯罪情况;中小学流失生的违法犯罪情况;和以“两劳”青年为对象,了解他们违法犯罪及重新违法犯罪情况。调查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工作。
报告指出,此次调查采用的是社会学随机定比抽样和问卷的方法。据统计,共收回调查问卷2013 份,经过上机处理,从中获得有效调查问卷1983 份,其中男性被试者1804人,女性被试者179人。接着,报告介绍了这次调查的主要数据。
关于几项基本数据,地区分布: 北京282人(男269人,女13人);上海248人(男223人,女25人);河北431人(男398人,女33人);江苏245人(男201人,女44人);湖北330人(男309人,女21人);陕西113人(男99人,女14人);广东189人(男168人,女21人);四川 101人(男100 人,女1人);未填44 人(男37人,女7人)。共计1983人。
关于被处理人员的类别,工读生248人占12.5 %; 劳教42人,占2.1 %;有期徒刑1288人占65 %;无期徒刑111人,占5.6 %; 死缓56人占2.8 %;未填238人占12.1 %。
关于年龄分布,9 岁至未满14岁38人;14岁至未满18岁1026 人;18岁至未满25岁875 人;未填44 人。
关于文化程度,文盲86人占4.3 %; 小学54人,占27 %; 初中或技校1194人,占60.2 %;高中或中专121人,占5 %;大专以上5人,占0.2 %;未填23 人,占1.1 %。
关于在学或在职状况,失学或辍学的357人;待业或无业576人;在学536人;在业393人;未填121人。
关于城乡分布,农村690人;县城(镇)466 人;城市770人;未填57 人。
报告认为值得注意的是,将失学或辍学与待业或无业的人二项相加,则闲散在社会上的违法犯罪青少年932人,占有效总数的57.8 %。对这部分人的管理与教育应当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重点。
关于初次劣迹(含违纪、违法或其他不良行为) 以及第一次违法犯罪年龄,数据表明,初次劣迹的年龄高峰曲线为8 —17 岁,除9 岁以外,这期间每个年龄段人数均过百人,而12 岁—16 岁为初次劣迹高发年龄段,这正与青少年的青春期相吻合。其中10岁—16岁合计1166人,占填卷总数的66.8 %;6岁—13 岁的906人,占填卷总数的51.9 %。这说明半数以上的被调查者在少年时期就染有劣迹。
关于第一次违法犯罪的年龄,减去未填的343人后,14岁—17 岁四个年龄档次的人员共1064人,占已填问卷人员总数的64.8 %,即已填问卷每3人中就有2人在这四个年龄档次中有违法犯罪行为。调查发现,初次劣迹年龄最高峰值为14岁;第一次违法犯罪年龄最高峰值为16岁。说明从初次劣迹到第一次违法犯罪过程的转变有两年的渐进时间。
关于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可填两项)。依次排列为:“一时冲动”的701人次,占26.7 %;“受坏人教唆”的536人次,占20.3 %;“无意思”的438人次,占16.6%;“好奇心”的371 人次,占14%;“迫于生活”的184人次,占7%;“受坏书和坏录像的影响”169人次,占6.4%;“报复社会或家庭的”108人次,占4%;其他原因136 人次,占5%。
调查表明,绝大多数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仅由一项主要因素引起的,说明违法犯罪的偶发性;在居前四位的原因中,一时冲动、坏人教唆、无意识、好奇心的占78.1%。从中反映出青少年违法犯罪在动因方面具有冲动性、盲从性、猎奇性等特点,这与第一次违法犯罪高发年龄段正处于青春期所具有的心理、生理特点相呼应。
关于违法犯罪时是否想到会处罚,回答没想过的有1113人,占56.1%;回答想过或不怕或认为不会抓到自己的共计726人,占36.6%;未填的144人,占7.3%。从这一角度反映青少年违法犯罪时具有的无知、幼稚、缺乏法制观念等特点。
关于问道你曾有过几次违法犯罪的经历,1983人中,回答一次的1093人,占55.1%;二次的244人,占12.3 %;三次的98人,占4.9%;四次以上的235人,占11.9 %;未填的313人,占13.8 %。仅填写有二次以上的违法犯罪经历的就达577人,占29%以上,如果加上有多次违法犯罪经历而未填的,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关于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家庭情况,父亲职业为工人的占41.5%;为农民的占32.7%;为干部的占12.8%;为知识分子的占3.6%;为个体工商户的占4.9 %;其他占1.3%:未填的占2.6 %。母亲职业为工人的占38.7%;为农民的占36.7%;为干部的占6 %; 为知识分子的占3%;为个体户的占5%;其他占2.1%;未回答的占8 %。据此可见,父母为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的占多数。但这只是绝对数统计,如果以各职业的人口比例为基数,那么“干部、知识分子”的比例将会大幅度提高。
关于父母文化程度,父亲为文盲224人,占11.3%;小学583人,占29.4 %;初中或技校641人,占32.3 %;高中或中专的313人,占15.8 %;大专以上147人,占7.4 %;未填75人,占3.8 %。母亲的文化程度,文盲424人,占21.4 %;小学598人,占30.2 %;初中或技校588人,占29.7 %;高中或中专194人,占9.8 %;大专以上50人,占2.5 %;未填129人,占6.5 %。调查表明,违法犯罪青少年文化程度属初中或技校的比例远大于其父母,但文盲和大专的比例又远少于其父母。说明这些青少年接受普遍的义务教育,但上进心薄弱,享有高中、大专学历者寥寥。
关于家长的教育方式方法,当说谎被发现时,1983人中,填写家长讲道理的占52.2%;打骂的占34.2%;不管不问的占4.7 %;赞许的占0.2%;未填的占8.4%。
当学习成绩不好时,1983人中填写家长讲道理的占43.5 %; 打骂的占26.6%; 不管的占12.9%; 赞许的占1.8%; 未填的占15.2%。
关于你是否有离家出走的经历时,调查证明,离家出走的经历同违法犯罪保持高度相关性。1983人中,填写有离家出走经历的944人,占47.6 %; 经常离家出走的446人,占25.5 %; 没有离家出走经历的465人,占23.4 %;未填的128人,占6.5 %。调查表明,有过一次以上离家出走经历的合计1390人,占70 以上。据分析,在未填是否有离家出走项目的128人中,其中有的也有过离家出走的经历。
关于离家出走的直接原因,主要是父母打骂、自己犯错误怕父母责骂主动离家出走或受到父母责骂而离家出走、受坏伙伴教唆离家出走以及想出去玩和赚钱等。
关于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中有无违法犯罪纪录的,调查发现有20.5%的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中有违法犯罪的纪录,并存在有意传授违法犯罪行为和潜移默化的影响之可能,同时使这些青少年产生自卑、自暴、自弃、仿效、无所谓等心理。
关于父母的婚姻状况,调查发现其中父母分居、离婚、再婚、丧偶的占24.1%,即约四分之一的违法犯罪青少年生活在破损家庭之中。调查中还对你违法犯罪和父母离婚有无关系、和父母再婚有无关系等进行了询问,大约有30%左右认为有关系。
关于学校教育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关系,调查表明,一般而言,学习成绩和违法犯罪率成反比关系。
在校学习成绩的自我评价中,在1983人中,自我评价上等的271人,占13.7 %;中等的1115人占56.2 %;下等的528 人,占26.6 %;未填的69人,占3.5 %。据分析,一般自我评价较高,但即便如此,自我评价学习中等和下等的共计1643人,占83%。
关于旷课逃学经历,在1983人中,填写经常旷课逃学的589 人,占29.7 %; 有一般性旷课逃学经历的527人,占26.6%; 有时旷课逃学的699人,占33.7 %;未填的占8.5 %。有不同程度的旷课逃学经历总计占到91%以上。
关于旷课逃学时间有多长,1983人中,旷课逃学一星期左右的1049人,占52.9%;一个月左右的240人占12.1%;半学期左右的105人,占5.3%;一学期左右的34人,占1.7 %;一学年左右的34人,占1.7%;旷课逃学一个月以上至一学年的计413人,占20.8 %。
关于旷课逃学的直接原因所占比例依次为厌恶学习、学习负担重、想去赚钱、家长不让上学及其他原因。
关于旷课逃学后干些什么,“闲逛”的730人,占40 %;在外赚钱的120人,占6.6 %;看书睡大觉的100人,占5.5 %; 与坏孩子鬼混的471人,占26%;其他及未填的349人,占21.7 %。
关于开始旷课逃学的年龄,调查发现初次劣迹、初次违法的高发年龄与开始旷课逃学的高发年龄相一致。在1815有旷课逃学的经历人中,10以下就开始旷课逃学的有60人,占3.3 %;11岁至13 岁的266人,占14.7 %;14岁至16岁的1036 人,占72 %;17岁以上的61人,占3.4 %;未填的122人占6.7 %。调查发现,开始旷课逃学的年龄从11岁开始增多,而以14岁至16岁为旷课逃学高峰年龄段,三个年龄段共计1306人,占全部旷课逃学经历人数的72%。
调查还就志趣爱好及交友情况、是否看过黄色录像、日常生活中崇拜什么样的人、平时对你影响最大的人是谁以及是否结交过朋友等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和询问。调查发现,结交不良伙伴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所谓坏朋友是指具有打架斗殴、偷摸、耍流氓、赌博及其他不良品行或违法犯罪的人。在1983 人中,填写“结交过坏朋友”的有1103人,占55.6 %。调查表明,曾结交过坏朋友的占一半以上。国内外的学术研究与实践均证明,同龄不良群体、不良伙伴的影响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调查中发现,在旷课逃学后与坏孩子鬼混的人数占24.3 %。从中也反映出结交坏朋友的概率之高及其不良后果。
关于重新违法犯罪的情况,在1983份问卷中,回答本次受处理属重新违法犯罪的285人,占14.4%。调查发现,重新违法犯罪人数在12岁至17岁期间逐渐增高,其中又以17岁为最多,16岁次之,两者相加为38.6%,占三分之一以上。18岁以后重新违法犯罪的数量呈下降趋势,18岁至25岁这八个年龄段合计才91人,平均每个年龄段为11.4人。
关于重新违法犯罪时父母的婚姻状况,在285人中,父母分居、离婚、再婚、丧偶的合计占28.8 %,高于一般违法犯罪情况下父母离婚和破损家庭的比率。
关于重新违法犯罪时的身份,失学及无业或失业合计167 人,占59%,远远高于在学在职青少年违法犯罪率。
关于第一次违法犯罪解教刑释后是否与一起关押过的违法犯罪人员来往,调查发现,有不同程度来往的合计161人,占56%以上。
关于第一次违法犯罪解教刑释后是否与一起干过坏事的朋友来往,其中有不同程度来往的175人,占61.4 %。
关于第一次违法犯罪解教刑释后家长的态度、学校教师的态度、业余生活主要内容等也做了调查。至于再次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主要有因生活困难、受坏人引诱、寻求刺激、控制不住自己、把受法律处理的损失补回来、有不满情绪或想报复社会等。
关于再次违法犯罪与第一次违法犯罪解教刑释后间隔时间,在285人中,一年以内的186人,占65.3 %,居多数,其余为一年以上再次违法犯罪。
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的情况和研究分析,就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提出八项建议。主要是:
第一,建议国家教委、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部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尽快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应制定实施办法,以便“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执行。
第二,鉴于我国“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在法律责任年龄上的限制,对不满14以下的少年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干预,建议制定“少年事件处理法”或“少年事件处理条例”,对8岁以上14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及不良行为分类予以法律上的处置,其中包括警告、责令改过、社区帮教、送工读学校,严重者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同时确定家长、学校、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应负的管教责任等等,借以弥补对不满14岁少年儿童的危害社会行为而无法律干预的空白。
第三,鉴于本次被调查人中受刑事处罚的比例甚高(被判有期徒刑的1455人,占73%以),建议进一步制定对青少年犯罪的非刑事处罚的规定,更大幅度地降低对违法犯罪少年的拘禁和刑事处理,使非刑事处罚逐渐成为处理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措施。
第四,从调查中发现违法犯罪青少年从有初次劣迹到第一次违法犯罪存在一个渐变过程,为此建议加强对青少年越轨行为的早期干预,免除违法犯罪的形成。早期干预中要贯彻以下原则:一是早期干预从小抓起,及早抓起;二是早期干预主要是以德育和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法律的干预功能主要是对青少年健康发展起保障、保护作用,不应主要用于处罚;三是早期干预不能违反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越俎代庖,强加于人。过多地强调控制、压抑,会妨碍个性正常发展,导致逆反心理,其干预的结果可能事与愿违。
第五,初次劣迹和第一次违法犯罪年龄出现低龄趋向,与当代青少年青春期前移密切相关。建议广泛开展青春期教育,让青少年了解自己、让社会理解青少年在青春期特殊的心理、行为特征。认为青春期教育就是性教育,那是一种误解。青春期不仅易出现性越轨,而且还会伴随一系列其他行为问题。
第六,环境因素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外部原因。因此注意净化微观环境,并提供适宜的闲暇生活场所和设施,以及有益的文件娱乐作品,否则即无力阻止青少年“寻污逐臭”。
第七,调查中发现家庭结构变化和家教方式方法对青少年有重大影响。建议广泛设立家长学校,组织家教问题讲座和咨询服务,向家长宣传“鼓励孩子正向成才和防止孩子逆向堕落”具有同等重要意义。对虐待、遗弃、放纵孩子作恶、失职的家长应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和约束。
第八,流失生使得学校、社会、家长对他们管束处于失控的境地,因此学校应针对具体情况,为流失生创造回归校园的适宜环境和措施;流失生家长应担负起促使孩子重返校园的责任。对拒不履行家长义务的,教育部门或有关方面应给予训诫。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此期“调查研究”内部刊物印发报送范围较广,层级较高,并且研究成果厚重。故这次重要调查当时在决策层面产生了广泛影响。张黎群会长多次讲,这次调查是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重要学术活动和重要学术成果之一,体现了理论联系实际、学术研究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科学研究人员和实际部门相结合的特点。
中国政法大学对我所研究人员承担并顺利完成这次调查任务也很重视。1993年3月30日,校长办公室编印的《中国政法大学简报》第一期以“坚持科研正确方向,积极为法制建设服务,我校法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研究所92 年取得重要科研成果”为标题首先介绍了这次调查。指出“受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和指导,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组织指导下,该所承担了八省市青少年违法犯罪调查任务。按照抽样调查的方式,共选择2000 多个样本,经过计算机分析处理,获得数据46 万多个,对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特点和原因作了进一步的研究,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和控制对策。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万余字的《关于八省市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调查报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于1992年3月26日印发报送委员长、副委员长及中央政法委员会和省、自辖市、自治区有关领导部门参考,直接进入党和政府高层的决策部门”。这份简报报送校主管部门司法部、国家教委、北京市教育部门,及西南、华东、西北、中南政法学院。
顺便指出,我当时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法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研究所的研究人员确实对此次调查工作付出了辛勤和努力,尤其是年轻社会学者佟新(女)以严谨的态度和社会学的科学方法 ,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分析处理,获得各种有效数据,为撰写调研报名奠定了扎实基础。佟新后到北京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并在取得学位后留在北大任教,是社会学教授。
根据张黎群会长的指示,并征得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同意,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刊《青少年犯罪研究》1992年第六期全文刊登了这份调研报告。在“编者按”中指出“这次较大规模的科学调研活动,是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根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提议与委托,并在其指导下,组织中国政法大学法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研究所的研究人员具体实施的并得到了所在的省市人大常委会、劳改局、工读教育部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理事与会员及中国政法大学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从1991 年8月开始到1992年结束,厉时半年。此次调查运用了社会学随机定比抽样的方法,选择样本2000余个,经过电子计算机分析处理,获得数据46万多个具有较高的信度和科学性。调查报告是在这次调研基础上形成的,也是这次调查的结晶”。又指出,“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的深入,理论层次的提高,科研成果的实际应用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运用现代方法进行广泛的调查。我们期望有更多的具有科学价值的调查报告问世”。
这次运用科学方法论进行的重要调查已经永远载入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学术活动史册,是任何人也抹杀不了的。
二、关于在武汉市武昌区进行的“同龄群青少年违法犯罪纵向跟踪调查”
我在追忆张黎群先生的访谈中已对此项调查做过简单介绍,现再作些补充。
关于在武汉市武昌区进行的同龄群青少年违法犯罪纵向跟踪调查,是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运用科学方法论进行的在国际犯罪学界有广泛影响的重要调查。这次调查是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宾夕法尼亚大学塞林犯罪学与刑法研究中心主任马汶•沃尔夫冈(Marvin Wolfgang)教授提议的,并在他亲自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下进行的,因而是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运用先进的科学方法论进行调查的典范。
沃尔夫冈教授和其助手在费城两次开展同龄群青少年违法犯罪纵向跟踪调查,一次是1945年出生并至少在他们10岁至18岁这段年龄居住在费城的少年,计9,945名。调查发现其中有3,475名,即35 %男孩至少有过一次警方记录; 而在6,470 名也即65%左侧的男孩并无类似记录。调查发现少年犯罪次数有递减趋势,约有46%的少年犯罪者在第一次犯罪后就自然停止再次犯罪,即由3,475人减至1,862人;约有35%的少年犯罪者在第二次犯罪后不再犯罪,即由1,862人减至1,222人;而第三次犯罪后不再犯罪的人数要少。第四次至第五次犯罪的人则成为习惯性犯罪人。被捕五次以上有627人,占有犯罪记录的6 %。这627 习惯性犯罪人总共犯了3,305 桩罪行,占全部样本犯罪行为的51.9 %,其中他们占杀人犯罪的71%,强奸犯罪的73%,抢劫抢夺犯罪的82%,伤害犯罪的69%。
美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如果离家出走、逃学、流浪、深夜不归等为“身份罪”,警方可采取干预措施,如系成年人则不构成犯罪;指标犯罪系刑事犯罪,指八种严重犯罪行为,即谋杀、强奸、抢劫、人身攻击、夜盗、偷窃、偷车、纵火等。少年犯罪调查中既有“身份罪”,也有指标罪。
第二次费城调查对象为1958年出生的居住在费城的人,共有28,338人,其中男性有13,811人,女性有14,527人。有警方记录的20,089人 ,习惯性犯罪人占7.5 %,略高于1945 年出生的人。1958年出生的女性犯罪人极少,占全部女性的1%。而1958年出生的人所犯严重罪行略高于1945年出生的人。
费城调查发现非白人族群青少年犯罪率要高于白人族群青少年犯罪率三倍之多;在校学习成绩好的不易成为犯罪青少年,学习成绩不好的则容易成为犯罪青少年。而且多数违法犯罪青少年出身于经济社会较低的家庭。
根据调查结果,沃尔夫冈强调,司法的重点是找出6%的习惯性犯罪人,而对第一次、第二次犯罪后不再犯罪的少年减少司法干预。
沃尔夫冈的费城调查在国际犯罪学界产生重大影响。随后在英国伦敦、瑞典斯得哥尔摩、日本东京及美国托管的波多黎各也进行了类似调查,深刻影响了一些国家的司法制度和刑事政策。沃尔夫冈希望在中国也进行类似调查,由此对不同国家、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历史文化背景的青少年犯罪进行比较研究。沃尔夫冈教授于1988年10月参加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在上海举办的“轻微犯罪学生教育问题国际研讨会”和1989年1月来华访问时都同我提出过想在中国按照费城的调查方法进行调查;1989年8月沃尔夫冈教授专程来华并在国家教委安排下到中国政法大学同我座谈在中国的调查问题。我向张黎群汇报后,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决定开展此项调查工作,并着手进行筹备事宜。由于牵涉面较广,又有涉外问题,所以首先抓紧同各有关方面沟通协商。
经过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与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协商,并征得公安部的同意,由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负责组织领导在中国的调查。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张黎群会长主持下,召开会长会议研究调查有关事宜。关于调查地点,张黎群会长首先提出把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排除在外,因为这三个地方办事比较麻烦敏感。当时学会根据调研条件和调研力量曾考虑三个地方,即山东济南、四川成都、湖北武汉。经过反复研究,最终确定武汉。学会将初步意见告诉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并请他们函告公安部取得指导与支持,同时请学会副会长、公安部公共安全研究所所长戴宜生向公安部汇报请求支持,其本人参加学会组织的此项调查;学会亦通知学会副秘书长、湖北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许前程学会拟在武汉调查的意向。许前程欣然允诺,将竭尽全力完成学会调查任务。
为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1990年1月13日,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以国际协(1990)003号正式行文公安部,题目为“请支持在武汉市进行青少年犯罪随机抽样调查的请示”。文函首先指出,“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系由原教育部报请国务院批准,于一九八四年成立的全国性对外交流的社会团体。一九八八年十月,协会曾与国家教委中学司在上海联合召开了‘轻微犯罪青少年学生教育国际研讨会’,就如何加强对有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的特殊教育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取得一定成效。会后,与会的国际知名犯罪学家、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塞林犯罪学与刑法研究中心主任沃尔夫冈教授曾多次向我会及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建议,由中美双方联合在华开展一项当代通用的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随机抽样跟踪调查。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认为进行此调查对填补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学术研究空白具有重要意义,对具体地了解青少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据此制定科学的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对策具有重要实用价值。最近,青少年犯罪学会向我会提出,希望在沃尔夫冈教授的指导下,共同进行这项工作”。
文函介绍,“调查对象,拟为一九七三年在武汉市出生并在十三岁以后至十七岁仍居住在该市的青少年。调查采取追溯调查和跟踪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即选定该市同一年龄、同等人数的没有问题和有问题的部分人,了解有犯罪记录的人的犯罪类型,分析学校、家庭、社区几方面的针对性教育,探讨科学的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对策及进一步的改进,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工作”。
文函指出,“调查资料的分析处理均由中方负责,美方只是在调查技术上给以指导。调查数据与结论,经中国方面同意后可提供学术会议引用。调查所需的经费由我会、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和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塞林犯罪学与刑法研究中心共同筹集,基本上不要国家单拨经费进行”。
文函强调,“我会认为,借鉴国外的科学的社会调研方法,并从实际出发开展这一课题的调研是有理论与实际意义的,是对有问题的青少年教育的延伸,故予以支持。但是进行此项目将涉及居民个人的人事档案及私人问题,为此,需取得你部和湖北省公安厅、武汉市公安局的大力支持,如你部公共安全研究所的领导同志能参加此项调查的组织工作均有助于这个调查项目的合法进行”。
文后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的报告,同时将此文函抄送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
公安部研究后,决定支持这项调查,同意戴宜生以公安部公共安全研究所所长的身份参与组织领导此项调查,并正式函告湖北省公安厅支持和配合调查工作。戴宜生持公安部领导批示件偕同我专门赴武汉市向湖北省公安厅报告。省公安厅负责同志热情接待戴、郭二人,表示大力支持在武汉市的调查,同时指示武汉市公安局予以支持和配合。我们二人又带着许前程同武汉市公安局领导见面沟通。武汉市公安局负责同志表示全力支持和配合此次调查,认为这是一项光荣的任务,有助于武汉市的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戴、郭二人代表学会要求许前程尽快联络组织调研人员,其中特别提到先同武汉市公安局老公安康惠农及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的于真和许德琦联系商量,于、许二人曾著有调查手册工具书和社会调查方面的专著,目的在于事先做好调研骨干的联络和准备工作。
沃尔夫冈教授十分关心在中国的调查工作。1990年初又专程来华了解调查的酝酿进展情况,在同我见面后又约请同张黎群会长见面。2月7日张黎群会长会见并宴请了沃尔夫冈教授,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秘书长葛守勤和戴宜生、郭翔陪同在座。张会长代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当场敲定了武汉调查。
在取得有关方面的同意和支持后,学会抓紧研究调研方案。关于调查的组织领导问题,拟成立调查领导小组、顾问咨询委员会和调研办公室,建议张黎群会长任调查领导小组组长,但张会长意见他还是超脱些好。于是学会请张会长担任顾问咨询委员会的主任,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和湖北省公安厅、武汉市公安局各派出一人担任咨询委员;决定郭翔担任调查领导小组组长,戴宜生、张潘仕(学会副秘书长)、许前程担任副组长;武汉调研课题组组长由许前程担任,康惠农任副组长,成员有于真、许德琦、吴再德、朱斌等。调研对象为1973 年在武汉出生并在13岁以后至17岁仍居住在武汉市的少年,从中找出有违法犯罪纪录的人,然后随机抽样同等数量的无违法犯罪纪录的人进行回溯调查和跟踪调,从中找出违法犯罪规律性的东西,据以制定科学的防范对策。调研方案还就邀请沃尔夫冈教授咨询和技术指导及经费筹集和使用问题提出建议性意见。
1990年4月20日,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致函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内容如下:现将我会“关于在武汉市对同龄群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的意见书”一份送上。请贵会对这一项目给予指导和支持。其中包括邀请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尔夫冈教授等有关外国学者来华以讲学方式,在调查方法与技术方面予以咨询帮助;收取沃尔夫冈教授筹集的资金项目的费用;在调查总结阶段,组织召开国际学术会议,以及其他有关本项目的对外联络工作。此外,请贵会派一名负责同志参加调研咨询委员会,派一名同志参加调研办公室。
文函指出,“在武汉市实施的纵向跟踪调查,对加强和改善青少年学生的教育,预防和控制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有着现实意义。因此,本项目应视为我会与贵会合作进行的项目。关于分工,我会意见,凡涉及本项目的对内联络组织工作,以我会为主负责;凡涉及对外联络与交流工作,请贵会负责。”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同意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安排和建议。
1990年4月28日,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又致函武汉市公安局,指出“为了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研究的指示,更好地为稳定社会大局服务,经我会与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公安部公共安全研究所协商,拟在武汉市对同龄群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进行纵向跟踪调查,以切实探求青少年违法犯罪规律,为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函件附上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关于调查工作的意见书,请武汉市公安局“给予大力指导和支持,并请贵局派一名负责同志参与咨询委员会”。武汉市公安局再次表示对调查工作的支持。
1990年5 月沃尔夫冈教授再次来华。他对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拟出的初步方案(意见书)和与各有关方面协商并达成共识的情况表示满意。此前学会曾通知许前程和许德琦二人来京,就落实调查方案交换意见,随后由郭翔、戴宣生带他们到国家教委外事接待室会见专门来华的沃尔夫冈教授。在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沃尔夫冈教授由我和戴宜生及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专职翻译杨孟女士陪同赴武汉,会见了各有关方面人士,同时在许前程主持召开的培训班上由沃尔夫冈教授简单介绍了费城的调查,以及调查的方法和技术。沃尔夫冈在北京和武汉了解的情况后,对各项准备工作深为满意,并表示一定要帮助武汉的调查搞成功。
1990年6月15日出版 的《青少年犯罪研究》第六期刊登简讯:“同龄群青少年犯罪跟踪调查即将在武汉展开”。简讯指出,“同龄群青少年犯罪问题纵向跟踪调查,由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会同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和公安部公共安全研究所经过反复协商,并取得湖北省公安厅、武汉市公安局的积极配合与支持,可望年内在武昌区范围展开,在取得经验并做好充分准备后,将逐步在武汉市城区展开”。简讯提到,“按照调查方案,将采用随机抽样方式,对1973 年在武汉市出生并在13 岁至17 岁期间生活在武汉市而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进行回溯调查,并确定为跟踪调查对象,然后,再确定同等数量的同龄群中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作为跟踪调查参照组,对两组人员从18 岁开始进行为期四年的跟踪调查,考察其在违法犯罪方面的变化,从中寻找出第一次违法犯罪的年龄,第一次违法犯罪和多次违法犯罪的区别,违法犯罪的类型,违法犯罪的原因。对有关数据运用电子计算机分析处理”。简讯指出,“为了组织好这项调查工作,将成立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的咨询委员会,并成立调研办公室和调研工作小组。具体调查工作,将委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中南地区研究与联络中心和湖北省社会调查研究会负责实施”。
纵观武汉的调查工作,大体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90年1月到1990年12月,为准备阶段,包括联络各有关方面,取得共识和支持;拟定调研方案,组成调研机构;联系和培训调研人员,在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进行试验性调查,以取得经验。同时调整调查方案,原拟在武汉全市调查,限于经费和人力,最后定在武汉市的武昌区实施调查。武昌区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武昌是辛亥革命首善之地,历史名声大;又是武汉大学等著名高校集中之处;历史名胜黄鹤楼也在武昌;交通便利,社会管理也较好。所以经与各有关方面协商,都同意调查范围定在武昌。
第二阶段,从1991年6月开始,为在武昌区进行纵向回溯性调查阶段,确定A、B组跟踪调查对象。
第三阶段,从1991年6月至1994年12月,为纵向跟踪调查阶段,即考察A、B两组人员在违法犯罪方面的情况变化。
第四阶段,1995年1月至11月,为调查总结阶段。
第五阶段,从2000年6月至2001年6月,为补充调查阶段。
1998 沃尔夫冈逝世前夕,专门约请他的好友、北卡罗莱纳大学夏洛特分校刑事司法系主任弗瑞德教授和他指导的博士生、加州大学萨克门托分校任昕教授到床前交待他们继续武昌调查工作。二人承诺并遵从沃尔夫冈教授的临终嘱托,倾力支持和指导武昌的调查工作。
由于美国和中国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因此涉及青少年的犯罪概念也有所不同。美国未成年人有“身份罪”的概念,指那些离家出走、逃学、流浪、深夜不归等构成身份罪,警方可予以干预;这些行为如系成年人则不视为犯罪。美国法律规定的指标犯罪,如杀人、抢劫、强奸、伤害、盗窃、入室盗窃、偷汽车等暴力犯罪和财产型犯罪,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实施这些类行为都属于犯罪。中国没有关于未成年人身份罪的规定。在中国所谓违法,是指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犯罪是指违犯“刑法”的行为。在调查中通称违法犯罪行为,因为警方对这类行为都要进行干预。但对每个人的行为属违法的归违法,属犯罪的归犯罪。
以许前程为组长的课题调查组首先联络、组织、培训调研人员。据调研人员分别来自湖北省和武汉市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理事和会员,武汉市警官学校学员,湖北省社会调查研究会的人士,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系的师生,各有关公安派出所的干警等。从调查开始到调查结束长达十余年的调查过程,直接或间接参与调查工作的调查人员近千人之多。
调查开始,先对武汉市居民和1973年出生的未成年人进行普查。武汉市有公安派出所263个,1990年全市人口为6,532,563 人。当时派出所尚未配备电脑,调查人员到所有派出所逐个查阅户口卡片,找出全市1973年出生的未成年人计有26,976人。由于工作量太大,又受经费所限,故经过研究与协商,调查范围确定在武昌区进行。为取得经验,1990年下半年至1991年春,首先在武昌区的粮道街进行试点调查。粮道街处在历史名胜黄鹤楼下,共有居民42,284人,其中1973年出生的未成年人366人,男性195人,女性171人。经过回溯调查,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为5人,占1973年出生的1.36 %。
在粮道街试点调查后,随即在武昌区展开调查。武昌区辖有14个街道办事处,设有15个公安派出所。通过1990年摸底调查,武昌区共有居民204,254户,722,599人。其中1973年出生有5,341人,男性2,704人,女性2,641人。( 到九十年代末,武昌区人口增加到821,115 人,十年间增加了约十万人)
在回溯调查中,1973年出生的5,341 未成年人中,有违法犯罪记录的81人,占同龄未成年人的1.51 %,其中男性76人,女性5人。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81人中,属于轻微违法的47人,主要是流氓活动、打架、扒窃、损坏公物等。受到的法律处理主要是警告,计有33人;罚款8 人;其他6人。属于犯罪的34人,主要是偷窃、流氓伤害、聚众斗殴等。受到的法律处理主要是拘留20人; 送少年教养3人;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1人。
在确定81 人为A组后,又在同一社区用随机抽样的方法、选择出81 名无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列为B组。将两组未成年人进行纵向跟踪调查。调查的重点内容包括A组有哪些人又有违法犯罪记录,有几次违法犯罪记录;违法犯罪的性质及造成的后果;对他们是如何处理的;他们再次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再次违法犯罪的年龄等。对B组跟踪调查主要是他们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违法犯罪的性质、处理结果、违法犯罪的原因。同时对两组人员的职业、家庭情况等也属于调查内容。由于两组人员职业的变化、地区流动等情况,调查人员还远赴广东、福建等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公安部门查问两组人员中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由于调查人员认真负责、不辞辛苦,在有关方面配合下,完成了对A、B两组人员跟踪调查的任务。A组中有第二次违法犯罪记录的为8人,再次违法犯罪记录的只有1人。这些人还不算习惯性犯罪人。调查发现重新违法犯罪率较低的原因之一在于武汉全市开展了社会帮教活动,帮教小组对这些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回归社会的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活动,帮助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经对B组81 人跟踪调查,没有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仅发现9 人从事个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偷税、漏税、销售伪劣商品等经济方面不法行为。9人中8名为男性,1人为女性。
通过A、B两组人员的对比,发现A组人员文化教育一般较低,家庭收入偏差,有的属于残缺家庭,人品也有缺陷。而B组人员所受教育及家庭经济情况均较A组为好。这样造成两组人员追求人生目标和价值观念不同,B组人员素质明显优于A组人员。
武汉调查同费城调查比较,美国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率明显高于中国。美国有族群问题,而中国则未发现有族群问题。但是中美两国也有相似的地方,如在美国有较高社会经济阶层与中等社会经济地位家庭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率较低,而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率要高。同样,武昌的调查也显示,中等以上经济收入家庭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率较低;而低收入家庭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率要高。这方面的情况在世界各国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有着相似的共性。
1994 年下半年,许前程将武昌调查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书面报告给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1995年2月,沃尔夫冈教授来华,专门了解武昌的调查问题。据会刊《青少年犯罪研究》1995 年4 月15 日出版的三、四期合刊上载出“郭翔、戴宜生会见沃尔夫冈教授”的简讯稿指出,“1995 年2 月20 日,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郭翔教授、戴宜生教授在国家教委外宾接待室会见了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塞林犯罪学与刑法研究中心主任马汶•沃尔夫冈教授,就中美两国的青少年犯罪情况及在中国武汉进行的青少年同龄群违法犯罪纵向跟踪调查进行了交谈”。简讯指出,“沃尔夫冈教授94 年被评为世界最有影响的犯罪学家。英国《犯罪学导刊》刊出了评选情况和结论。他在费城组织的两次青年同龄群跟踪调查,对美国的少年犯罪预防和少年司法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并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英国、日本、瑞典等国已经进行类似调查。这位公认的犯罪学权威,多次表示,希望中美两国应进一步加强在青少年犯罪研究领域的交流”。郭、戴简要介绍了武昌调查进展情况,并将许前程关于武昌调查阶段性成果报告交给沃尔夫冈教授一份。
沃尔夫冈教授回到美国后,让人把中文本报告翻译成英文,在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举行的“正在进行的研究”系列讲座中介绍了武汉调查的阶段性成果。讲座由美国司法研究所制成60 分钟的录音带,向全世界发行。讲座英文摘要发表在1996年5月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的研究报告中。沃尔夫冈于1996年7月下旬应邀参加大连国际学术会议时,将英文摘要递交给张黎群会长。沃尔夫冈的这份题为“中国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同龄组研究”由张会长交给中国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卢奇女士译成中文在《青少年犯罪研究》1996 年第十和十一期合刊上发表。
根据张黎群会长指示,经学会研究,同意将许前程执笔的《武汉市同龄群青少年违法犯罪纵向跟踪调查回溯调查情况报告》,全文发表在1996 年第四期《青少年犯罪研究》上。报告介绍了调查进展情况和数据分析,比较客观和全面的反映了武昌调查的阶段性成果。沃尔夫冈教授主要根据此报告和他收集到的其他中国犯罪资料,撰写成主要介绍武昌调查的讲座报告,并在美国司法研究所举办的讲座进行讲演,当时在美国和国际犯罪学界引起很大反响。沃尔夫冈教授在此后几次访华及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专家访美时,同张黎群会长和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其他领导多次提到在武昌调查结束时,由他出面邀请世界各国犯罪学家到武汉参加一次有关同龄群青少年违法犯罪调查的国际研讨会,并请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和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及中国有关方面做东道主负责组织领导此次国际学术会议。主要意图是在不同国家、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发展阶段,进行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比较研究。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和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及有关方面赞同沃尔夫冈教授的提议,认为在中国召开这样的国际学术会议,不仅会促进中国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工作和预防治理青少年犯罪问题,而且会扩大中国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在国际上的影响; 同时又有助于借鉴和参考国际社会在青少年犯罪研究方面运用先进的科学方法取得的成果和经验。
但不幸的是,沃尔夫冈教授因患胰腺癌于1998年4月与世长辞。可欣慰的是,弗瑞德教授和任昕教授按照沃尔夫冈教授临终托付,继续配合和指导武昌的调查工作。以许前程为组长的课题调查组在1994年和1995年对A、B两组跟踪调查的基础上,又于2000年和2001年对两组人员进行跟踪调查。这次调查告一段落后,整个武昌调查即告结束。许前程执笔撰写了调查总结报告,并转交给任昕教授和弗瑞德教授。
经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研究并征得有关方面意见,2002年《青少年犯罪研究》第一期全文刊登了署名郭翔、许前程、戴宜生、张潘仕的《武汉市同龄群青少年违法犯罪纵向追踪调查研究报告》,实际上是武昌调查的最终总结报告。其实这份调研报告是由许前程执笔撰写的,武汉市参与调查的人员为调研工作和报告的起草付出了艰辛劳动,而我及戴宜生、张潘仕并未参与报告的起草。但由于武昌开展的整个调查工作是由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组织领导的,所以把我、戴宜生、张潘仕也在报告上署名;而我又是此次调查工作主要组织领导的参与者,所以把我的名字放在前面。当然,我们三人一直关注并配合武昌的调查。
这份调查研究报告约三万余字,分为导论、武汉调查的理论基础( 主要是借鉴和运用沃尔夫冈教授的费城调查的科学方法)、武汉跟踪调查的设计和开展、跟踪调查的运作、选择武昌区调查的理由和根据、调查样本的取得、回溯调查情况和取得的数据及分析、跟踪调查的情况和数据分析同龄群中有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同数量没有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有关情况比较、中美两国青少年违法犯罪比较分析和在调查中引发的几点思考和建议等。由于调查组织和进展的比较严谨,调查数据又经过严格审核和把关,所以调查结果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信度。这份调查总结报告和许前程此前提交的阶段性成果已经成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重要学术文献载入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历史之中。
武昌调查是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运用科学方法论的典范,并且是美国著名犯罪学家提议和提供咨询及技术指导下进行的,调查结果得到沃尔夫冈教授和其承续者弗瑞德教授、任昕教授的认可,在国内外犯罪学界产生广泛影响。那种指责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从成立以来一直没有科学方法论的说法是毫无根据的,是不负责任的。
实际上,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成立以来一直重视运用科学方法论进行多次调查。1998年1月,在广州市召开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工作会议上,张黎群会长在工作报告中简单回顾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进行的多次调查,指出“我们过去曾搞过一些调查,效果是成功的。青少年犯罪学是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不做深入的调查,很难把学术见解建筑在牢固的客观基础之上。”又说“如果从来没有搞过调查,只是在书斋里著书立说,很难有自己的独到的科学见解。我并不是反对蹲在书斋里著书立说,我只是说,如果认真做些调查,会对在书斋里著书立说大有好处。我们不要小看调查,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教授搞的‘江村调查’不是产生巨大影响吗?雷洁琼副委员长的先生严景耀教授,为了调查中国20年代的社会变迁和犯罪问题,就长时期深入北京监狱搞了系统调查,并根据此项调查,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写了博士论文”。张黎群接着根据社会现实情况和研究需要,提出以下应重点调查的12个问题,即“独生子女犯罪的调查;城镇失业、半失业的家庭状况及子女犯罪的调查;城镇流动人口中的青少年犯罪调查;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调查;女性犯罪与被害调查; 青年员工犯罪调查;缓刑、假释的考察及效果调查;重新犯罪调查;社会风气、价值观、道德观与青少年犯罪调查;家庭结构、家庭关系和青少年犯罪调查;离家出走和辍学未成年人犯罪调查;农村变革和青少年犯罪调查”。张黎群说,“大家可以自选题目,下功夫搞些调查。调查的方法,既可以采取抽样方法,也可以是典型案例剖析。最好有正反两种样本,以便从比较分析中得出结论”。他表示,“总会也准备搞点调查,题目定下后,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工作会议根据张黎群会长提议于1998年1月16日在广州召开,得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出席会议的有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议的负责人、有关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或代表、部分省市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负责人或代表计约40 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广州市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邓国骥及市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常务理事列席了会议。张会长在工作报告中对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成立以来的学术成就的回顾与总结以及对今后的学术研究任务的提示与展望,得到与会人员的拥护和共识。1998 年《青少年犯罪研究》第一期全文刊出了张黎群会长这份长达两万余字的工作报告。
综合上述可见,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从成立以来一直重视和运用科学方法论,并且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那种认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成立以来一直停留在倡导、宣传鼓动方面,没有科学的方法论的说法,是具有强烈误导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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